閑話無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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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港獨罪在哪裏”

(2019-09-02 10:57:22) 下一個

 

最近萬維右撇子的博文《港獨罪在哪裏》引起網友熱烈討論,本想發帖,但寫著寫著又覺得要說的東西太多了,發帖難以說清,隻好發文來與網友一起討論。下麵的全是我才疏學淺的個人認知,歡迎討論也歡迎拍磚。

 

1. 首先說是否有罪這個事。站在社會學角度,對於一個人或一件事是否有罪需要從兩方麵看,一個方麵是法理(或法統)上,一個方麵是社會正義(或公義)上。如果兩方麵看都有罪,那基本就認定為有罪,無論其個人如何辯解都沒用,因為個人的權利無法淩駕於社會群體之上(法理和社會正義都來源於社會群體)。如果你認同了這個是否有罪的判定標準,再來看港獨,台獨,或是什麽加州獨,魁北克獨,加泰羅尼亞獨等等是否有罪(或是否合法)就很容易了。

那麽如何從法理上看呢?重要的是順序,就是首先要從國際法和國際公約看起,再看到國家憲法,再看到國內法,再看到自治區(省)法,甚至可以看到社區團體條例,順序就是後者不能否定前者,前者高於後者。舉例說:如果你國簽署了國際人權公約,那該公約裏規定的言論自由之人權是絕對受保護的,則你國的憲法和國內法都不能否定這一點,所以你國人無論嘴上怎麽高喊要獨立都屬於言論自由,也都是無罪的。至於要獨立的行為是否有罪,則要看其行為是否符合國際法裏規定的獨立建國之合法途徑,我對此不熟悉(有熟悉國際法的網友可以補充),我知道的合法途徑大概有全民公投和基於原殖民統治的民族自決等。 而在這些規定的合法獨立建國途徑之外的行為,那就隻能根據有關國憲法和國內法來判斷是否合乎法理了。現代國際政治文明不鼓勵通過暴力或武力行為尋求獨立建國,如果某國人想通過暴力或武力行為尋求獨立,一般所在國法律都會定為非法,所以會被認為沒有法理依據,即法理上有罪。

再說如何從社會正義上來看呢? 重要的一點是社會多數決定正義性而不是少數人決定正義,舉例說吧,你不能簡單地說:“因為我生活的這個國家是獨裁統治,所以我要從這個國家獨立出去就是正義的”。這裏最重要的是:要看這個國家有多少人認同你這個自認為的正義,即是否有社會正義。 哪怕全世界有80%的人都認同你的這個觀點,但隻要你的國家裏大部分人都不認同你的觀點,那你就沒有社會正義。這不光是因為“獨裁統治”概念沒有一個統一標準定義來衡量,還因為從“獨裁統治”到一定要“獨立建國”畢竟隻是你的個人思想和邏輯,其他多數社會成員也許願意為了國家統一而忍受“獨裁統治”也未可知啊! 所以多數人不同意你,你就沒有社會正義,

所以這裏的社會正義不等同於正義,更不是某個人理解的正義。我們這裏說的社會正義其實是指社會共識或者說社會的多數民意。

說到這裏有的人可能已經意識到,社會正義也可能是邪惡,比如讓希特勒上台的德國,讓雅各賓黨和拿破侖上台的法國,讓毛上台的中國當時都具有的民意和社會正義,所以判斷是否有罪也不能單看社會正義一個方麵。

最後,說完了是否有罪的兩個方麵,還需要說說這兩個方麵誰占主導。根據現代國家理論,國家是全社會公民的契約下的形式,政權是該契約下的組織形式,憲法是該契約下的律政形式,所以當社會多數公民的民意或共識與既定的憲法有衝突時,順序應該是社會多數民意要高於該國家的憲法和政權的,遵循絕大多數民意修憲就是以此為理論基礎的。

所以結論是:當判斷是否有罪的兩個方麵互有衝突抵觸時,社會正義這個方麵應該要高於法理這方麵。

 

2. 說完了理論,來說說如何用理論指導分析實例。先說台獨吧。其實台灣藍營(也包括一些綠營成員)的一般觀點是“沒有台獨,隻有分治”。從國際法來看,在大陸發生的是政權更替且更替後政權的管治僅限於大陸,也就是說1949年中共在大陸隻是政權更替的建政,而不是從中華民國獨立出去建國(因為大陸政權一直沒有宣布不要台灣了),現在海峽兩岸隻能認為是政權更替還沒完成,暫停於分治狀態(注:萬維上有一種觀點認為中共於1949年從中華民國獨立出去了,這種海峽兩岸當事者都不認可的說法是個誤解)。而台灣則一直由中華民國政府執政,也沒有宣布不要大陸了。所以海峽兩岸是由兩個政權分別執政管理,即兩岸分治,這在國際法的法理上是允許的。

再從海峽兩岸政府的憲法和國內法律來看,兩岸的憲法裏都稱自己是中國的合法政府且都沒有宣布放棄對岸而要求獨立另建國,這正是典型的雙方都承認了分治現狀。另外無論是根據鄧小平還是根據習主席提出的未來對台灣“一國兩製”的安排,都允許台灣保留從軍隊到外交的一切政權,僅僅是掛什麽旗在談而已,所以無論中方措詞是什麽,也不管一國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其本質就是一國兩治(注意不是香港的一國兩製)。也就是說無論是現在的兩岸各掛各旗還是將來的兩岸都掛五星紅旗或是都掛青天白日滿地紅旗,都不影響分治和不存在台獨這個既成事實,

所以結論是:藍營的這種兩岸分治觀點無論從國際法還是從憲法和國內法看,在法理上一點問題都沒有,絕對站得住腳。

至於不認同分治要建台灣國的深綠獨派,如果是個人鼓吹台獨,那他在法理上都是無罪的,但如果是有要獨立建國的組織和行為,無論是從國際法還是從兩岸的憲法和國內法看,很明顯這樣的組織和行為都沒有法理依據,所以“台灣獨立建國聯盟”這個組織從法理上說是非法的,台灣的分治政府應該抓捕該組織的主席陳南天並投入大牢才對!

說到這裏,也許會有台灣朋友爭辯:若不是中方用武力威脅來阻止台灣公投,台灣就有機會可以按全民公投這個合法途徑來取得在法理上的依據。對此我要說:國際法中的全民公投是指相關國家全體公民的公投而不是尋求獨立地區的區域性公投。這是為什麽加州公投被美聯邦政府否決和加泰羅尼亞公投被西班牙政府否決且都得不到國際法支持的根本原因。區域性公投要得到國際法的支持隻有一個前提,那就是相關國家政府允許這樣的地區公投,比如魁北克的公投就是得到了加拿大政府的同意。一個更極端的例子是新加坡,它是被馬來亞聯邦踢出來而不得不獨立建國的,所以連公投都不用搞就得到聯合國批準了。

說完了法理,再來看社會正義。很明顯海峽兩岸的多數民意都是保持分治,即一國兩治或稱一國分治,分治下的不獨不統才是兩岸最大的社會共識,連綠營大佬蔡小姐也公開說要保持分治現狀,維護中華民國憲法,可見深綠台獨即使在台灣一邊都沒有達成全社會共識,更不用說在大陸了,所以台獨建國也不具有社會正義。

由此可見,現在台獨是既沒有法理又沒有社會正義,所以台獨是有罪的。

最後有台灣朋友可能會問:如果將來有一天,台灣有了獨立建國的社會共識和多數民意,並且也修改了中華民國憲法宣布不要大陸了,那是否就可以獨立呢? 從國際法看,台灣單方麵修改憲法不要大陸,等於是要結束分治尋求獨立,在沒有大陸方的許可下依然是沒有法理的,但基於社會正義是高於法理的原則,考慮到大陸政權從未統治過台灣這個事實,台灣要獨立的社會正義是應該得到尊重的,如果大陸政權是個尊重民意的政府,它應該會同意台灣獨立。但遺憾的是大陸現政權是個不相信社會正義高於法理的政府,它會堅持由於台獨沒有法理而以此為理由對台灣動武的,雖然台灣會有國際社會的支持,但其結果必然是可能有美國參與的一場台海戰爭(因國際上隻有美國有能力與中共一戰),這樣台灣獨立的命運將最終由一場血流成河的戰爭結果來決定。這個台灣獨立需要付出的大流血代價我不知台灣社會民意是否已經充分認識到並接受了。

我個人是不願意看見兩岸同胞兵戎相見的,我覺得台灣與其付出那麽大血的代價去尋求獨立,還不如先保持分治,然後看看有什麽辦法把中共的邪惡政權推翻掉或改造過來更好,這樣代價會更低。當大陸政權變成了一個尊重民意的政權後,那時台灣如果還有要獨立建國的全社會共識,那麽台灣的獨立也將是和平愉快和低代價的。

 

3. 接下來說港獨。 其實,部分香港人是有過機會在法理上合法地獨立建國的,隻是這機會現在已經沒有了,時不再來了。

二戰後美國主導的聯合國曾鼓勵原殖民地的居民獨立自決,凡是原殖民地住民有獨立建國要求的幾乎都被允許建國了。從國際法看,港島和九龍是大清戰敗永久割讓給英國的,與中國已經無關係了,中國即使想阻止也無權阻止港島和九龍的獨立自決。如果說新界是租借的還需要歸還中國不能獨立,那港島和九龍的香港人當時在法理上絕對有合法途徑尋求獨立建國的機會,可是香港人卻一聲沒吭。甚至到了1983年英國人已經開始與大陸談判要把港島和九龍與新界一起在《中英聯合聲明》條約下歸還中國時,香港人還是一聲沒吭,從1983開始談判到1984底簽署條約,整個香港就沒有人站出來說反對該條約並要求獨立自決的。這隻能說明當時香港人都同意英國把港島和九龍歸還給中國並重新做中國人。等到《中英聯合聲明》這個具有與國際法等同地位的條約一簽署,香港人之後再想從法理上合法地尋求獨立的大門就永久關閉了!待到1997年中方正式接管香港,中國的憲法和國內法也延伸到了香港之後,香港人在法理上尋求合法獨立就更是一點沒門了。有人說:當時的考量是港島和九龍那麽點小地方離開了大陸根本無法生存。事實也確是如此,可見當時的社會共識(即社會正義)也是不要獨立的。

說完曆史,再看現在。現在從國際法角度看香港就隻能從《中英聯合聲明》去看,從憲法和國內法角度看,就是由《聲明》確定的一國兩製下的《香港基本法》去看,這與台灣由兩岸分治所帶來的兩套憲法和兩套國內法的情況完全不同。也就是說香港在法理上隻有依靠《中英聯合聲明》和《香港基本法》了,而這兩個法說的都是一國兩製且都不支持香港獨立,可以說港獨現在在法理上還是沒有任何依據。那麽現在港獨有社會共識嗎?我們看到除了少數青年人有獨立想法,連黃之鋒都不敢公開說他要獨立,而顯示民意的幾次大遊行訴求始終是“五大訴求”,甚至“勇武派”們的暴力抗爭也不是多數民意,所以港獨也沒有社會共識。

總結的結論是:港獨從法理到社會正義都走不通,是典型的有罪。

香港現在的問題在於,雖然港陸之間在法理上的一國兩製沒有異議,甚至在社會共識上港陸雙方的民意也都是落實《基本法》讓港人治港,可是大陸的統治者卻在破壞《基本法》和一國兩製,想要按照統治大陸的模式來統治香港,而該統治者的黨內政敵又借少數港人的港獨思潮,用黑手暗中操控亂局,挑動激化港陸兩邊的民意對立,意圖亂中奪權,完全無視港人的利益和既有的法理。 所以少數年輕人的港獨不但是有罪的,還正在被中共內部一部分人所利用為其政治意圖服務。所以香港人一定要擦亮眼睛,要看清:拒絕有罪的港獨就是在拒絕被人利用操控,就是在保護港人的合法利益,就是在維護法理和社會正義。港人還要看清的是:尋求一國兩製下的雙普選才是既符合從《中英聯合聲明》到《基本法》的兩個法理,也符合香港多數民意這個社會正義的光明正大之舉,應該堅持到底不動搖。

 

最後說說網上的一種觀點,該觀點認為:大一統容易導致獨裁,分裂成獨立的小國互相製衡才有民主的發展空間, 所以小而獨是符合民主發展的文明社會大趨勢。

我到覺得這是個見仁見智的說法,甚至有點捧高民主,把民主神化的嫌疑。 我的觀點是:

第一,民主製度是否有效並產生好的結果主要取決於整體公民素質和一致性,與是否大一統還是小而獨的國家關係不大。舉例說,美國這個大一統國家在二戰前後的發展就很好,而英國這個小而獨的國家現在卻在脫歐問題上麵臨著五五分的民意分裂並陷入混亂,民主對此也是無能為力。而獨裁在中國被接受並非因為它的大一統而是因為其民族文化(儒法道三家)幾千年造成的奴性,再看一些南美和非洲小而獨的已經民主化的國家還不是一樣獨裁統治大行其道?

第二,就算理論上小而獨的社會公民更容易達成一致性而有利於民主發展,但在當今以國家為社會管理單位的主流國際政治環境下,小而獨更好的理論卻並不天然具備高於國家統一的社會正義。很明顯,在當今全球化的國際環境下,大國由於能夠擁有廣泛的資源從而更容易取得經濟競爭優勢,從而使其公民在經濟上收益頗豐,所以大國的公民未必都對小而獨有利於民主的說法感興趣,從而使小而獨無法在大國得到社會正義,也將使得以小而獨為理論基礎的獨立訴求失去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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