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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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什麽是“精神”說起(2)

(2008-12-13 23:30:33) 下一個

精神現象中最重要的一個概念就是主觀意誌。這是自由和幸福的基礎。如果什麽事都是客觀規律安排好的,就沒有主觀意誌的活動空間了,也就沒有什麽自由和幸福可言。不存在主觀意誌的世界,對於人類來說就是宿命論。

牛頓力學,就把物質的機械運動描述的非常精確,現在衛星上天和宇宙飛船飛到太空,以及汽車和各種機器,基本是依照牛頓力學來發明製造出來的。假如宇宙中所有物體都按照牛頓力學運動,那麽就沒有主觀意誌存在的空間。因為世間一切事物都被物理運動規律規定好了,所以運動都不以個人意誌為轉移。沒有主觀意誌的人還能稱其為人嗎?如果都按照客觀規律運動,包括組成人體的每一個分子和粒子,那麽人的行為就隻能是本能行為,而不能是文化行為。正如我們扔一塊石頭,我不能說石頭是按照它的自由意誌走拋物線軌跡的,我不相信石頭自己不原意停浮在空間而執意要走拋物線。我也不相信狗是人類的楷模,比人更善良友好,狗之所以成為寵物,是因為人類對狗的馴化和改良狗種等長期演化的結果,正如狗熊在馬戲團表演中向人致敬並不表示它真的感謝觀眾,那個狗熊的動作是馬戲班訓練出來的條件反射。那麽,人有自己的意誌嗎?在法律麵前,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嗎?

當法官判一個人有罪,除了實物和行為證據以外,還需要一個精神證據:動機。如果說沒有人的自由意誌,就無所謂動機。如未成年兒童和神經病患者往往不能為他們自己的行為負責,法官往往不會判他們有罪。但是,如果一個謀財害命的搶劫殺人犯說他的行為是牛頓定律以及其它雖然科學定律決定的,是他自己不能自主的行為,他就沒有罪嗎?如果地震將我的車撞到別人的車上,使我無法控製的結果,不是我的罪過。如果我本身就沒有控製能力,不是控製主體,也沒有法律責任。這是近代法庭經常出現的辯護方法。如克林頓拉鏈門事件,就有克林頓應該看醫生了的放風,言下之意是克林頓對拉鏈門行為是沒有法律和道德責任的,超越了他自己控製能力之外。美國著名行為主義心理學家Skinner研究行為的形成問題,他在巴浦洛夫的條件反射理論上提出了操作性條件反射理論,認為人的行為是環境造成的。這個觀點如果沒有在法庭上為罪犯開脫的話,至少使得美國更關注社會環境的建設。因為貧民窟貧困環境產生罪犯,所以要消滅貧民窟。這就是變相地說犯罪不是罪犯個人的責任,而是社會責任。這就提出了一個嚴肅的問題,究竟有沒有個人意誌和自由?或者說,有些人認為自己是自由的,但實際上是由於被洗腦了而不自知?一個消費者自由地選擇一種商品怎麽能確定他不是被廣告洗了腦的、有如馬戲班裏的狗熊向觀眾敬禮的行為一樣呢?究竟是消費者自由意誌做出的消費選擇,還是廣告塑造出來的消費行為?消費者還有人的尊嚴嗎,還是和馬戲團裏的狗熊一樣做出別人計劃好的行為還得意洋洋地以為是自己的自由選擇呢?

讓我們嚐試科學地揭示人的行為,看看能否得出滿意的結論。搶劫犯看見一個人手裏有個提包這個“看見”是可以用光線進入他眼睛來科學解釋的。這些進入他眼睛的光線在他視網膜上成像,然後形成點信號沿著神經傳入大腦,這個現代醫學和心理學也是可以解釋的。這些進入大腦的信號經引起大腦細胞的一些電子和化學的分子運動,然後產生了信號到脊椎,觸發了他肌肉運動行成一個搶劫行為。這些分子運動理論上都是科學可以解釋的按照自然規律運動的結果。在這整個有限的分子組合的運動過程中,思想在那裏,道德在那裏,他是否有意誌有能力克服這些客觀自然規律而成為行為主體?唯物主義說,物質是第一性的,精神是第二性的,但是,如果我們能用科學手段來解釋和驗證大腦分子運動以後,是否能夠找出這個第二性的精神是如何按照自然規律產生出來的呢?我覺得,這是一個比人類起源更重要的一個哲學問題和科學問題。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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