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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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巴特克斯訴伊利諾斯州

(2008-03-09 18:35:02) 下一個

一、故事 Bartkus v. Illinois (1959)

巴特克斯因為搶劫銀行案被聯邦地區法庭審判,結果陪審團判他無罪,巴特克斯因此在19531228日被無罪釋放。聯邦調查局把此案的材料轉給了伊利諾斯州的一個地方刑事法庭,該地方法庭用這些同樣的材料,再次審判巴特克斯,地方法庭陪審團依據伊利諾斯州有關搶劫的法律,於195418日判他有罪終身監禁。巴特克斯的律師認為用同一罪證兩次審判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關於不得雙重治罪的條款,上訴到州最高法庭,敗訴。巴特克斯又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於19571119日辯論,195816日以44維持了州法庭原判。1958526日法院重新辯論,撤銷了16日的判決,決定審查。1958102122日法院再次辯論,1959330日,法院法官表決,以54維持州法庭原判。

 

二、理由

弗蘭克福特法官主筆法院意見:

聯邦調查局確實把所有材料都轉個了地方法庭,但有些材料是在巴特克斯被釋放以後得到的新材料。聯邦法庭和州法庭判案是兩個分離的審判。由於聯邦法庭沒有再次巴特克斯,所以聯邦法庭沒有違反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

新審判是州法庭進行的審判,州法庭是否違憲,要看有沒有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本法院此前案例中沒有把第五修正案納入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內,所以,用第五修正案不得雙重治罪的條款不能證明州法庭違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

本法院認為伊利諾斯州並沒有侵犯巴特克斯正當程序的權利,決定維持州法庭原判。

 

布萊克法官持異議:

我不能同意法院的意見。1922年本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Lanza一案中就維護了聯邦法庭用州法庭同樣的材料重審案件,今天又維護州法庭用聯邦法庭同樣的材料重審案件,這兩案都違反了第五修正案不得雙重治罪條款。

懼怕政府對同一罪行審判兩次這樣的思想在西方文明史中有悠久的曆史。不得雙重置罪的思想源於古希臘和古羅馬文明。即便在中世紀最黑暗的時代,在眾多法律原則喪失的年代中,隻審判一次治罪一次的原則依然為天主教庭法律以及基督教學者所保留。英國在十三世紀就把不得雙重治罪作為海洋法的普適公理之一,是先進法律體係“理性、正義、良心”的普適原則,正如古羅馬哲學家兼政治家西賽羅所說的那樣:“不能在羅馬是一回事而在雅典是另一回事;不能今天是一回事而將來又另是一回事;而應該在所有國家都一樣”。很少又法律原則如此深植於我們的傳統和良心。本法院認為雙重治罪隻要一重是聯邦政府一重是州政府就不違憲了,這是說不過去的,因為就個人來說都是政府治罪。難道我們生活在雙重主權下邊嗎?

法院承認不得雙重治罪原則,但卻在聯邦主義的借口下讓雙重治罪發生在個人身上。我認為法院是誤解了聯邦主義的概念。我們聯邦製度的建立是為了建立正義、保障自由的福祉,而不是用聯邦製度繞開古老的保障自由的原則。對聯邦是正義的原則、對州也是正義的原則,不應該在聯邦製度中喪失。

 

三、討論

不得雙重治罪,是西方文明中有兩千多年的古老法律原則,在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生效180年以後,依然得不得落實。此案在十年後被美國最高法院Benton v. Maryland 一案推翻。『(102)庖寇訴康州(1937)』是州政府雙重治罪的案例。

 

民主政治的基礎之一是法製保障公民自由。通過此案我們看到法製的建設有個漫長的過程。兩千多年前,漢代獨尊儒術,西方法律的許多概念在兩千多年的中國文化中都沒有,對比之下西方不得雙重治罪原則有兩千多年曆史。中國的民主建設,從五四運動和辛亥革命以來,不過百年曆史。美國處於國際超級大國地位的時期,此案違反美國第五修正案的原則也經過了十年才得以矯正,對比之下,中國近百年一直處於內憂外患之中,法製建設和民主進程要複雜得多。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59&invol=121

http://wyomcases.courts.state.wy.us/applications/oscn/deliverdocument.asp?citeid=425838

http://supreme.justia.com/us/359/121/

http://www.enotes.com/american-court-cases/bartkus-v-illinois

http://www.altlaw.org/v1/cases/386597

http://law.jrank.org/pages/12874/Bartkus-v-Illinoi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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