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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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皮特森訴翠莊

(2008-02-04 19:21:50) 下一個


(圖:黑人坐入白人櫃台)

一、
故事 Peterson v. City of Greenville (1963)

196089日,南卡州翠莊皮特森等十位黑人男女青年坐到一家百貨商店裏為白人提供午飯的櫃台前。他們被翠莊法庭逮捕並判越界罪,每人被判100元罰金或30天牢獄。他們上訴到縣法庭,被拒絕受理;上訴到南卡州最高法庭,敗訴;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勝訴。

 

二、理由

沃倫大法官主筆法院意見:

翠莊市法律規定,所有旅店、飯店、咖啡館、宿舍等公共服務設施不到同台供應白人和黑人的飲食,如果在同一房間內供應白人和黑人飲食,則必須隔離器具,白人和黑人使用的刀叉碗碟必須有不同標記或不同顏色,黑人和白人的飲食地方間隔不到短於35英尺,黑人和白人的餐具不得在同一池子裏清洗。如果私人經營的服務設施這樣做是他們的自由,但是,政府規定要這麽做就違反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以翠莊法庭是根據違憲的法律來審判的,本法院推翻這個判決。。

 

法官道格拉斯附議:

法院對種族歧視違憲的解釋太過狹義,好像如果不是政府法律規定,這種歧視性隔離就不違憲。實際上,所以這些商業都必須取得政府營業執照的。所以,即使沒有政府法律要求隔離,隔離營業也是違憲的。

 

三、討論

同樣是關於黑人的“坐入”運動,對比『(100)加納訴路易斯安娜州(1961)』一案,此案裁決進步了,宣布飯桌隔離違憲了。但還是不徹底,正如道格拉斯法官說的,即便沒有政府明文規定,也不能用私人財產自由來搞種族歧視,如果有私人經營的旅店和餐館搞種族歧視,而政府不吊銷其營業執照,那麽就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98)謝莉訴克林默』等案中也討論過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在這個問題上限製政府但保護財產自由的矛盾。

 

同樣是“坐入”1961年到1963年時隔兩年,法院裁決就進步了,這不是因為法官憲法覺悟提高了,而是因為黑人示威運動壯大的結果(見『(100)加納訴路易斯安娜州』的討論)。唵啊吽【有一種英雄叫罪犯】一文中提到過犯罪行為推動法律邊界的移動的社會學論點,此案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市政府不是規定不許黑人“坐入”白人吃飯的地方嗎,這些黑人就是要違法“坐入”,最終把這個法律推翻。

 

窮黑人怎麽那麽能打官司呢?這許多有關黑人的官司,都是【全國有色族裔促進會】出資出律師打下來的官司。這點在『(94)布朗訴教育局』和『(69)全國有色族裔促進會訴阿拉巴馬州』等案中都提到。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73&invol=244&friend=nytimes

http://supreme.justia.com/us/373/244/case.html

http://www.altlaw.org/v1/cases/383899

http://vlex.us/vid/19994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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