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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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歐穆斯蒂德訴美國

(2008-02-21 20:04:08) 下一個

一、故事 Olmstead v. United States (1928)

華盛頓州聯邦地區法庭審判一夥走私酒的犯罪團夥,首犯就是歐穆斯蒂德。這個犯罪團夥每年賣私酒兩百萬元,雇用50多人,擁有兩艘走私船和其它交通工具。法庭判他們走私酒罪。歐穆斯蒂德不服上訴,說法庭證據是竊聽他們的電話得來的,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結果敗訴。歐穆斯蒂德又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還是敗訴。

 

二、理由

塔夫脫大法官主筆法院意見:

本法院在Weeks v. United States (1937) 禁止聯邦法庭使用違反第四修正案搜索和扣押的私人物品做為法庭審判證據。但那是進屋搜索扣押的物品。此案取證並沒有進入被告人的私人住宅,也沒有扣押私人擁有的物品,所以此案沒有違反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更沒有違反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

 

霍姆斯法官持異議:

檢查私人信件是非法的,私人信件不得隨便拆開,即便不在私人家裏。如果隨便拆開私人信件非法,那麽竊聽私人電報電話也是非法。非法渠道得到的證據不應該成為法庭證據。

 

三、討論

這是關於電磁信號的問題。最近互聯網發展引發許多法律問題,都與此案類似,即對互聯網上的電磁信號如何實行法律規範。如駭客把私人照片偷了貼在網上是否侵犯了隱私?如果是的話,那麽竊聽也就一樣是侵犯隱私了。病毒攻擊電腦,沒有實體進入私人住宅,如果受攻擊的私人電腦的硬件也沒有損害,是否違法?

 

美國1934年的【聯邦通訊法案】第605款將竊聽定為非法。美國最高法院在Nardone v. United States (1937) (也是走私酒的案件)一案中裁決竊聽來的證據不能成為法庭審判證據。Nardone被重審,使用的證據不是竊聽證據,但是是根據竊聽證據推論出來的,又被美國最高法院推翻。在Goldstein v. United States (1939)一案中兩個人在竊聽的錄音證據前招供,這些供詞被法庭用來審判Goldstein有罪。最高法院認為竊聽的電話不是Goldstein本人的電話,所以證據有法律效率,維持對Goldstein的審判。

 

下一案例我們將繼續談竊聽是否違憲的問題。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277&invol=438

http://www.xuexiziliao.org/lunwen/xingfa/061256206677-ns2q0531.html

http://zsqy520.com/bbs/boke.asp?seno112.showtopic.21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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