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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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全國有色族裔促進會訴阿拉巴馬州

(2007-12-17 14:30:11) 下一個

一、故事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v. Alabama (1958)

全國有色族裔促進會注冊在紐約,是一個非贏利組織,旨在改善黑人的社會地位,該會的如反對公立學校種族隔離等活動頗具爭議,阿拉巴馬州因此決定限製該會的活動。阿拉巴馬州有一條規定,要求所以外州公司必須在阿拉巴馬州注冊並滿足一些規定以後才能在州內經營。有色族裔促進會1951年在阿拉巴馬州設立辦公室,但從來沒注冊過,因為它認為他們不是做生意,而是非贏利組織。1956年,州檢察官讓法庭發禁令,禁止有色族裔促進會在阿拉巴馬州的活動,並要求有色族裔促進會將該會的文件、記錄、會員名單等送交法庭。除了會員名單外,促進會提交了法庭要求的一切文件。由於促進會拒絕交出會員名單,法庭以蔑視法庭罪處罰促進會10萬罰金。促進會上訴兩次都沒有被受理,最後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結果美國最高法院推翻州法庭原判。

 

二、理由

法官哈廉(Harlan)主筆法院意見認為:州法庭責令促進會交出會員名單,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結社自由和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文。結社自由是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程序保護的自由權利之一,是個人追求自由的行為,政府無權調查。

 

三、討論

這是美國最高法院根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結社自由的重要案例。此案的結論與『(64)惠特尼訴加州(1927)』一案恰恰相反。筆者在『(66)特米尼婁訴芝加哥』一案中,對這個變化與國際政治運動的關係做過討論。促進會(NAACP)反對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活動筆者在【華裔學會了新聞自由嗎?小岩事件50周年一文中有講述。

 

四、鏈接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357_0449_ZO.html

http://www.fac.org/faclibrary/case.aspx?case=NAACP_v_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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