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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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特米尼婁訴芝加哥

(2007-12-14 16:19:07) 下一個

一、故事 Terminiello v. Chicago (1949)

特米尼婁是反閃米特的天主教神父,他被邀請到芝加哥的一個集會上講演。他在會場內對800名聽眾發表煽動種族主義情緒、煽動反閃米特和反共產主義情緒的講演。會場外聚集著一千至一千五左右的反對特米尼婁的抗議人群。這些抗議人群後來發生騷亂,向會場建築和警察扔石頭。特米尼婁因此被逮捕並被判擾亂芝加哥安寧罪。特米尼婁上訴到州上訴法庭,敗訴。再上訴到州最高法庭,再敗訴。最後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結果最高法院以54的微弱多數判特米尼婁無罪。

 

二、理由

道格拉斯法官主筆法院多數意見:芝加哥認為特米尼婁的講演即使不是惡意的,也是激烈的批評各種種族和政治群體,引起民憤騷亂,因此是破壞了社會安寧。美國最高法院則認為,自由討論是美國民政和政治體製至關重要的基礎。隻有通過自由辯論和自由交換思想才能保證政府反映民意,保障政府和平有效地改良。言論自由和思想多元化是我們社會區別於極權社會的最重要標誌。因此,言論自由就是要引起爭議,引起民眾不安、不滿乃至憤怒是言論自由的目的之一。隻有這樣言論自由才能發揮它在我國政治中的功能。也正是因為言論自由會引起憤恨所以才需要憲法第一修正案來加以保護。除非這些言論產生明顯和現實的威脅和嚴重的邪惡。

 

三、討論

『(62)辛克訴美國(1919)』一案中霍姆斯的【明顯和現實的危險】判決在此再次被應用。即言論自由鬧到騷亂也無妨,隻要對國家安全不造成明顯和現實的危險就行了。

 

在二十年代的諸多關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案件中,美國最高法院判案總是判政府限製言論的法規有效,而三十年代後則反過來,總是判政府限製言論的法規違憲。一種觀點認為這是自休斯大法官上任後帶來的新氣象。休斯大法官主持美國最高法院期間,把曆史上假定政府法規有效、要證明其違憲才無效的慣例改變成凡是限製言論自由的法規都先假定違憲,隻有證明是社會必須才能生效。把證明有效的負擔轉移給製定法規的政府。政府必須說法法院那些法規是必須的,而不是法院來證明政府的法規違憲。

 

美國的民權運動,勞工、黑人和婦女的運動,後來都脫離了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從革命變為改良,這應該也是美國最高法院從維護政府法規變為維護言論自由的原因之一。從【明顯和現實的危險】判決來看,無論造成怎樣的騷亂,隻要不否定政府的合法性,都沒有【明顯和現實的危險】。這也解釋了為什麽美國寧右勿左,而中國寧左勿右,應為建國的法理依據不同,推翻國家和政府的言論都構成【明顯和現實的危險】。特米尼婁神父是反對共產主義的,所以無論造成怎樣的騷亂,都不會是煽動推翻資本主義國家。對比『(64)惠特尼訴加州(1927)』一案,隻要涉及共產國際沒有什麽言論和行動也得入獄。

 

由此看來,推翻國家和政府的言論要限製,這是言論自由的邊界之一。正如此案司法評論說到的,言論自由的目的之一就是平穩有效地改良政府,而不是顛覆政府。這大概也是個人言論自由與政府權力的界線之一。

 

四、鏈接

http://www.comm.unt.edu/faculty/terminiello_v.htm

http://www.acluprocon.org/SupCtCases/51Terminiello.html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37&invo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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