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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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南太平洋公司訴亞利桑那州

(2007-11-04 13:28:41) 下一個

一、故事 Southern Pacific Co. v. Arizona (1945)

亞利桑那州於1912年通過了限製鐵路列車長度的法規,不允許客車長度超過14節車廂,不允許貨車長度超過70節車皮。1940年,南太平洋公司違反了這個法規,並且拒絕繳納罰金。州政府於是起訴南太平洋公司,法院判州政府敗訴,理由是州政府規範跨州商業違憲。州政府上訴到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推翻原判。南太平洋公司於是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推翻州最高法院的判決,裁定亞利桑那州敗訴。

 

二、理由

《吉本斯訴奧格登》高舉憲法條文,否定州有法規跨州商業的權力。《庫勒訴費港》一案,說州雖然賦予國會法規商業的權力,但並不排除州的立法權力。此案和《庫勒訴費港》類似,實際上給出了《庫勒訴費港》司法評論中漏評的理由,就是事關交通安全問題,州可以建立法規。

 

但是,此案具體分析了限製列車程度提高的安全程度和阻礙經濟的損失,認為各州鐵路實際列車程度都比亞利桑那州的長,結果列車途徑亞利桑那州是都得截下近三分之一的車皮,大大提高了運輸成本,阻礙了美國經濟發展。

 

三、討論

經年到此,憲法中關於國會規範商業的條文是解釋也解釋不清了,憲法關於國會有規範州際商業的條文根本無法界定中央和地方的權力分配。所以,幹脆不要糾纏憲法條文,不要糾纏如何分配國會和各州之間的商業規範的權力,而是具體案例具體分析,唯一標準就是促進了還是阻礙了經濟發展。這和鄧小平的“黑貓白貓”論類似,不要糾纏姓資姓社,發展才是硬道理。

 

對憲法的忠誠也是一種意識形態,有時就得淡化意識形態,實事求是解決實際問題。

 

四、鏈接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325_0761_ZS.html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conlaw/statecommerce.htm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conlaw/sopacifi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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