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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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科艾裏狀告史密斯(平等教義)

(2007-10-01 17:46:55) 下一個

一、故事Coyle v. Smith (1911)

話說國會於1906年接納奧克拉荷馬州加入聯邦的條件之一是其州府建立在格裏市,在1913年以前不能遷府。然而,奧克拉荷馬州1910年遷州府到奧克拉荷馬市。科艾裏有地產在格裏市,把州務卿史密斯告到州最高法院,說州遷府違反加入聯邦的條約。州最高法院判科艾裏敗訴。科艾裏又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國家最高法院維持州最高法院原判。

 

二、理由

理由很簡單,就是聯邦製度下各州有平等的自治權。接納新州的附帶條件,本身就是有爭議的條文。

 

三、討論

此案的曆史意義,在於奠定了聯邦製內各州平等的教義。

 

然而,同樣是接納新州的附帶條件,是否符合各州平等是不好解釋的。如猶他州加入聯邦的附帶條件是廢除多妻製。這是否平等?各州婚姻法是不一樣的,為什麽猶太州婚姻法就要被限製?而且,憲法規定宗教自由,猶他州的多妻製是摩門教習俗,限製猶太州多妻製與憲法賦予公民的宗教自由權利直接衝突。猶他州多妻製問題,至今還斷斷續續地爭議。

 

所以,美國的民主自由,實際是基督教義下的民主自由,違反基督教義的道德準則和價值觀念的習俗就能平等。美國認為中國沒有宗教自由,隻不過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價值觀與美國的價值觀不同而以。美國每每以人權民主壓中國,實際是以基督教義價值觀念衡量其它國家的製度,是亨廷頓文明衝突論表現之一。

 

脫離道德觀和價值體係的“平等”和“自由”概念是難以定義的。不同的文化和文明對“平等”和“自由”有不同的解釋。改革開放前的中國將效果平等,後來學習美國文化的機會平等,但是,最近美國競選總統辯論中的醫療、教育等問題,每每有效果平等言論。即同樣是“平等”,在不同時期含義又不同。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221&invol=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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