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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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家建信用社訴布萊斯刁

(2007-10-31 16:39:13) 下一個

一、        故事 Home Building & Loan Association v. Blaisdell (1934)

話說布萊斯刁夫婦用了家建信用社的按揭貸款在明尼阿波利斯置房產。由於布萊斯刁不能按時付按揭,信用社於是要沒收這一房產。布萊斯刁則根據明尼蘇達州1933年通過的《暫緩按揭支付法案》,申請放寬贖回房產的期限。縣法庭有條件地準許了布萊斯刁的申請,把贖回房產的期限從193352日延遲至193551日,條件是布萊斯刁每月支付保險、地稅、利息和部分債務。信用社上訴到明尼蘇達州最高法庭,敗訴。信用社又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說明尼蘇達州法律違反了憲法第一章第十款的合同保護條文,違反了憲法第14修正案第一款的平等保護條文。結果信用社再次敗訴。

 

二、        理由

明尼蘇達州1933年通過的《暫緩按揭支付法案》是全國大蕭條緊急時期的措施。但是,不能因為事態緊急而增加權力或減少對權力的限製。然而,緊急狀況雖然不增加權力,卻能引發權力的行使。《暫緩按揭支付法案》是州權力的使用,不是州擴大了權力。

 

司法評論的推理要點如下:1)明尼蘇達確實處於緊急狀態;2)州立法確實是為了減緩經濟緊急狀態;3)放寬房產贖回期限恰巧是減緩經濟緊急狀況的措施之一;4)放寬贖回房產的條件合情合理;5)這個法律是暫時的法律。

 

三、        討論

此案的重要性,在於肯定了緊急情況下州法律可以高於憲法,就在於基本否定了憲法合同條文的死板定義,終結了關於這個條款的馬歇爾教義。同時,此案也反映了解釋憲法中保護合同和財產條款的時代變遷,此前官司過堂多引用第一章第10款中的合同條文,此案過後,類似的案件多引用憲法第14修正案的第一款,講究剝奪私有財產要經過正當程序,而不是一概保護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贖回期延長,在一定程度上是剝奪了信用社的財產。但有正當程序。立法於前,蕭條期還沒過,布萊斯刁通過申請手續,法庭細致審理。

 

中國土地改革,無疑是中國工業化的必由之路。但是,其剝奪地主土地的過程由於沒有正當程序,因此發生了粗暴和殘酷的事件,這當然也是時代條件的限製。

 

許多人認為為了整體利益犧牲個人利益是東方文化的特點之一,但西方文化在這點上也不是絕對沒有。此案和《查理河橋公司訴沃倫橋梁公司》一案都是為了整體利益強製剝奪個人利益的案例。

 

四、        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90&invol=398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290_0398_ZS.html

http://www.fff.org/freedom/fd0302a.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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