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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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弗萊徹訴佩克

(2007-10-27 16:52:39) 下一個

一、        故事 Fletcher v. Peck (1810)

這個故事比較長。話說美國早期的喬治亞州有一條亞蘇河,圍繞著亞蘇河流經的一片土地,有一段醜聞,史稱亞蘇醜聞。此案皆因此醜聞而出。

1789年,喬治亞州將三千五百萬公頃的亞蘇土地出售給地產商。但銷售的過程遇到困難,那就是土地上有土著民居住(釘子戶?)。這引發了土著民起訴州政府的案子。土地銷售困難對財政緊張的州構成很大的威脅,於是國會很快就於1795年通過了憲法第11修正案,不允許外州居民和外國人起訴州政府。第11修正案在1798年經總統宣布而生效。修正案經過總統宣布而生效實際上是違憲的,憲法第五章規定的修憲過程沒用總統宣布這一條。

就在1795年,不顧州長的否決,喬治亞州議會通過了將三千五百萬公頃的亞蘇土地作價50萬元賣給4家地產公司。通過這個議案的議會中,除了一位議員以外,其它全部議員都收了賄賂。每公頃的土地賣價是1分半錢。這個醜聞在競選期間被捅了出來,競選的結果是舊州議會被新州議會取代,新議會隨即通過議案,撤消舊議會的賄賂土地銷售案。但是,就在這個撤消的決議通過的當天,其中的一千一百萬公頃土地已經被地產公司作價一百三十多萬賣給了新英格蘭州的密西西比土地公司。這新英格蘭的土地公司拿到的地契已經被喬治亞州新議會撤消了,但是,根據憲法第11修正案又不能起訴喬治亞州,這不是白白損失一百三十多萬嗎?唯一的辦法是轉嫁危機。

話說麻省的佩克就買了這樣一塊地,那地契就是亞蘇土地中的一塊,一張無效的地契。佩克又把這塊“土地”賣給了新罕布什爾州的弗萊徹。1803年,弗萊徹以跨州案件為由到聯邦上訴法庭起訴佩克。結果弗萊徹敗訴。於是他又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18092月過堂。最高法院裁決否定了原判,判佩克賣假地契不道德。案子雙方對判決都不滿意,馬上修改了狀紙,於18102月在最高法院重新過堂。

在上訴法庭為佩克辯護的律師是參議員亞當,不久後成為美國總統。在最高法院為佩克辯護的是兩位律師中的一位是眾議員,他投資的在一個地產公司也被此醜聞泱及。

最高法院無論怎麽判,都有一個受害者。或者說,原告和被告都是受害者。最高法院最後判喬治亞州新議會抵賴地契違反合同,喬治亞州的新決議違憲。

二、        理由

理由還是憲法第一章第十款中關於政府不能立法開脫合同任何一方的義務。

三、        討論

新州議會通過的法案撤消土地銷售不是沒有道理,因為那一個銷售是賄賂的結果,本身就是非法交易。然而,到這些土地轉手到無辜的第三方手裏以後,這個撤消法案就違憲了。

憲法第一章第十款中關於政府不能立法開脫合同任何一方的義務的條文,初始的含義應該是政府不幹預市場但保護財產。即原來意義上的合同是私人領域的合同,政府作為強製合同的主體,而被強製的合同雙方是政府規範商業的客體。經過此案司法評論擴展,合同的概念包括了政府作為合同的一方,即政府既是球員也是裁判員(是褒義而不是貶義,反其意而用之,即裁判員也要遵守球員的規則)。

筆者不知道合同法的演變,不知到是否這個案例把有能力進入合同的自然人擴展為法人。但此案至少是將法人的概念由私人領域擴展到公共領域,即政府可以是合同的法人。

四、        鏈接

http://www.michaelariens.com/ConLaw/cases/fletche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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