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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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斯特戈斯狀告克朗寧袖

(2007-10-26 17:57:52) 下一個

一、故事Sturges v. Crowninshield (1819)

1811322日,克氏在簽了兩張債據給斯氏,每張債據可以兌現$771.86,一張181181日兌現,另一張1811815日兌現。結果,克氏根據紐約州181143日通過的“破產法”宣布破產而拒絕兌現這兩張債據。克氏與1812215日得到紐約破產證明。斯氏於是把克氏告到聯邦第一路上訴法庭。

 

一路上訴法庭在181710月的開庭期裏,此案的爭論的焦點有四:其一,州有權力通過破產法嗎?其二,紐約州18114月通過的法案是破產法嗎?其三,紐約4月法案是否減免了合同一方的義務?最後,就是克氏的債務問題。法庭對此爭論不休,斯氏的律師建議將此案交由美國最高法院處理。

 

最高法院最後裁決克氏不能推卸債務。

 

二、理由

其一,憲法第一章第八款賦予國會製定全國統一的有關破產的法律,但這一規定並沒有剝奪各州製定破產法的權力,隻是在聯邦破產法出台以後,相衝突的部分應該以聯邦法律為準。

 

其二,沒有必要定義紐約的法案是否是破產法,因為有許多糾纏不清的概念。

 

其三,憲法第一章第十款規定,政府不能以任何形式減免合同義務。法律要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也要避免誠實的財務困難的人不因債務而坐牢。紐約的法律不能做點這兩點,使得債務人有法律漏洞可鑽,保存了自己的財產同時推卸了合同義務,所以紐約的法律違反了憲法第一章第十款。

 

由於第三點的理由,克氏必須履行合同,償還斯氏的債務。

 

三、討論

不是說州不能通過有關破產的法律,但是如果通過的法律讓債務人躲避合同義務,那就違反了憲法。現代經濟,尤其市場經濟,合同的信用至關重要。沒有誠信,市場無法運作。所以,關於合同的立法非常關鍵。

 

這是一個很普通的案件。但是,這個案子引用了憲法第一章第十款關於合同的一句話。馬歇爾大法官對合同概念也做出了解釋。1819年美國還基本是農業國家,之後經過西部開發和南北戰爭進入工業國家,二戰後美國主宰世界經濟,以後進入金融和信息時代。經濟基礎變化如此大,合同的概念也隨之發展。

 

筆者計劃通過此案,和隨後的六個案子,看看美國憲法關於這個合同的定義是怎麽變化和發展的。這個視角蠻有意思,隻通過憲法一句話內涵的曆史演變,看看憲法如果經過司法評論逐漸變化,說明憲法是一個活的不斷適應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navby=case&court=US&vol=17&page=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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