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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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密西西比州狀告約翰遜

(2007-10-16 13:49:45) 下一個

一、故事Mississippi v. Johnson (1867)

話說18654月南方主將李將軍投降,南北戰爭已經接近尾聲。413日林肯總統遇刺,415日林肯去世。原副總統約翰遜接任總統職位。529日,約翰遜總統宣布大赦,重建南方各州。約翰遜總統剝奪原南方政府軍官和官員的選舉權,剝奪財產超過2萬的人的選舉權,以便成立南方各州沒有貴族勢力的政府。不料如此建立的南方各州新政府依然是白人統治黑人的政府,南方各州法律依然有限製黑人擁有財產和自由工作的黑條款。國會對此大為不滿。

 

186752日,國會通過《重建法案》,對南方各州實行軍事管製,以強製建立承認有黑人有平等權力的各州政府。此案的實施,當然還是要白宮政府去做。密西西比州狀告約翰遜總統,說他實施的《重建法案》違憲。最高法院裁決密西西比州敗訴。

 

二、理由

約翰遜實施《重建法案》,完全符合憲法第二章賦予總統的行政權力。援引《馬伯裏狀告麥迪生》一案,司法機構無權強製總統行為。

 

三、討論

這是美國曆史上第一個狀告總統的案子。落實《重建法案》是總統的職責。實際上,《重建法案》是國會重建南方的激進路線的產物,否定了約翰遜溫和的重建路線。

 

此案和《馬伯裏狀告麥迪生》一案不同的地方之一,是此案中總統必須落實《重建法案》,是總統職責,總統不做才是違憲的,原告告總統落實法案違憲,正好是顛倒是非。而《馬伯裏狀告麥迪生》一案中是關於總統自決裁量權,總統可做可不做,是否違憲還有待細細斟酌。

 

此案和《馬伯裏狀告麥迪生》一案不同的地方之二,是此案告的是總統本人,《馬伯裏狀告麥迪生》一案告的是總統部下。由此案開始,美國采用的教義是總統本人不受司法強製,但總統部下則不在此列。

 

美國憲法對總統權力的界定比對國會和最高法院的界定都更加模糊,從此案和其後的幾個案例,我們將看到總統權力是如何逐漸經由法院裁決而被界定得更加分明。此案肯定了總統純行政權力是符合憲法的,但三權分立是理論上的概念,實際上不容易分割,總統實際還行使一些準司法和準立法的權力,這些非純行政的權力引起更多的案例。

 

筆者對約翰遜因為溫和路線遭受兩麵攻擊深感同情。《重建法案》本來就是國會否定總統約翰遜的法案,而約翰遜還因為這個法案被南方起訴。如今在網上貼一些觀點溫和的文章,往往也會遭受左右兩邊砸磚。

 

奴隸解放,在美國是農業向大工業轉型的必要的一步,不如此不可能有現代化的美國。此過程經過殘酷內戰,隨之軍事管製,無不經由暴力強製。相比之下,中國土改是中國由農業國轉向工業國的必要的一步,也是強製實施。近代中國百年奮戰,不土改就有可能功虧一簣。有如美國奴隸解放,不對南方實行軍管,內戰鮮血也可能會白流。奴隸本來是財產,所以,美國奴隸解放和中國土改一樣的地方,就是財產的剝奪,而且都是暴力強製實行。

 

四、鏈接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071_0475_ZS.html

http://www.infoplease.com/ce6/history/A0841309.html

http://www.infoplease.com/ce6/history/A0812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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