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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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豪克狀告史密斯(公投違憲)

(2007-09-20 15:15:38) 下一個

一、故事Hawke v. Smith

1919年,俄亥俄州議會通過認可了聯邦憲法第十八修正案(禁酒案)。有些州民不憤,要求全州舉行公投,看看俄亥俄州是否認可第十八修正案。公投否定了俄亥俄議會的通過第十八修正案的決議。支持禁酒案的人士豪克投訴州法院,認為公投違法無效,結果敗訴。豪克又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豪克勝訴,判公投無效。

 

二、理由

最高法院援引憲法憲法第五章關於憲法修正的程序,該程序規定憲法的修正案的認可由應該由州議會兩院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以,公投是違憲的。

 

三、討論

此案有幾點值得討論。第一是憲法修正的正式程序。但實際上,通過第五章的正式程序對憲法的修改隻是美國憲法演變的微不足道的一部分,大部分對憲法的修改是非正式的,是經由最高法院裁決、國會操作、總統命令、約定俗成和應用等等修改的。如前邊案例中最高法院獲得解釋權,和最高法院裁決選舉規則等,都是實質的非正式的修憲。

 

第二、作為基本法的國家憲法,其製度和修改是議會過程,而不是公投過程。此案中有兩個決議,最高法院裁決議會的決議有效而公投的決議無效,就說明美國本質還是一個共和體製,而不是民主體製。美國憲法不是公投出來的,憲法的修正也不是公投出來的,而是議會代表投票表決出來的。從此案的法理來看,美國基本憲法,是由精英和主導政治勢力決定的,而不是由大眾來決定的。所以,台灣公投遭美國白眼不奇怪。

 

第三,所謂正當程序是一個非常含糊的概念,給政治鬥爭和社會變化帶來許多變數,全靠政治家如何應用。所謂政治藝術都從這來。如可裏各洛夫狀告格林這樣的踢皮球事情,說的就是有法可依,但沒有程序去落實。如此案中,議會表決是正當程序,公投不是正當程序。

 

 

四、後話

後來,這1919年的憲法第十八修正案又被1933年的憲法第21修正案否定了,所以美國現在有酒賣,也可以喝酒。

 

五、鏈接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conlaw/hawke.html

http://www.ohiohistorycentral.org/entry.php?rec=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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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dongfangshaoer 回複 悄悄話 牛哥寫得好,我對這個係列很感興趣,應該繼續發在文廊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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