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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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治通鑒》卷二 評說(18) : 法律體係的木桶效應

(2006-03-31 20:01:16) 下一個

原文26

顯王四十四年(丙申,公元前三二五年)衛平侯薨,子嗣君立。衛有胥靡亡之魏,因為魏王之後治病。嗣君聞之,使人請以五十金買之。五反,魏不與,乃以左氏易之。左右諫曰:夫以一都買一胥靡,可乎?嗣君曰:非子所知也。夫治無小,亂無大。法不立,誅不必,雖有十左氏,無益也。法立,誅必,失十左氏,無害也。魏王聞之曰:人主之欲,不聽之不祥。因載而往,徒獻之。

 

評說26

胥靡: 周朝地名,是關押犯人的地方,以後代指刑徒罪犯。(請參考http://www.guoxue.com/wenxian/nowwen/qhflysh/qhflysh1.htm

 

衛國逃犯逃到魏國,衛侯嗣君出五十金引渡逃犯,魏國不交逃犯,衛國與魏國反複交涉五次都不行,於是嗣君決定以左氏城換逃犯。衛國官員對嗣君說,怎麽能用一城去引渡一逃犯呢?嗣君說,不能實施的法律形同虛設,法製無能,多十個左氏城也無益,法出必行,少十個左氏城也值得。魏王聽聞嗣君的話,非常佩服,將逃犯押返衛國,沒要衛國任何報酬。

 

有法不依,有法不能實施,都是社會動亂的溫床。到國外逃避法律製裁,是法律一大漏洞。包庇外國罪犯,有顛覆該國之嫌。西方指責中國知識產權法落實不力,卻同時對攜款外逃的中國貪官給予相當的容忍,這是對中國明顯的刁難。如果西方是真心要中國法製健全的,就應該協助中國堵住一切法律漏洞。除了外逃貪官外,還有許多外資公司偷稅漏稅和外國公司毀約問題,西方也是容忍的,因為是將中國的財產卷到國外。

 

美國現在開始與中國合作打擊外逃貪汙犯了,以為這些金融犯罪是國際犯罪組織賴以生存的基礎,也是恐怖活動組織得以生存的土壤。中國應該在知識產權法律努力過程中,與西方各國在法律接軌方麵進行全麵合作,沒有金融、會計、稅收、社保、信用等各方麵問題上法律的全麵合作,僅僅揪住知識產權問題是沒有效果的。中國對外交往中法律漏洞如此之多,西方單挑知識產權法問題說事是不公正的。

 

法律有效性也服從木桶效應,就是其最大的有效性隻能是法律最薄弱環節的有效程度。以前水桶是用木板做的,如果桶壁的木板有長有短,那麽這桶水也就隻能滿到最短的那塊木板那麽高。如果西方還在縱容中國犯罪行為,無論中國任何努力也無法落實知識產權法。西方容忍中國政府違法官員逍遙法外,怎麽能指望中國政府官員不在政府部門使用盜版軟件呢?究竟貪汙犯的風險大還是盜版風險大?如果貪汙都能逍遙法外,誰還計較盜版行為?如果一個公司能夠隨心所欲地逃稅甚至騙取國有資產到國外而可以避免法律製裁,你能指望這樣的公司會遵守知識產權嗎?

 

當西方再指責中國知識產權問題時,中國要鄭重的提出法律問題的國際全麵合作,西方片麵要求法律僅僅改善知識產權法的做法,是不正當的。

 

參考鏈接:

http://www.chinalegalnews.com.cn/legaltimes/20041230/0702.htm

http://bbs.southcn.com/forum/index3.php?forumname=lingnanchaguan&job=view&topicid=112932

http://www.popyard.com/cgi-mod/npost.cgi?num=75060&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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唵啊吽 回複 悄悄話 美國是樂園,加拿大是天堂——中國外逃貪官的逍遙經

信源:國際先驅導報|編輯:2007-02-01| 網址:http://www..org 抄送朋友|打印保留

http://www..org 加拿大相對寬鬆的移民製度、中加之間引渡條約的缺失使得貪官易於在該地“落腳”。
國際先驅導報記者楊士龍發自溫哥華 日前,由東北高速失款而引發的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河鬆街支行主任高山攜巨款外逃一案,因有媒體披露說涉案人員已處於加拿大警方“嚴密控製之內”而再度引發了外界的廣泛關注。

據《國際先驅導報》獲得的消息,加拿大警方有其確定所在地的消息,但不便透露。據加拿大媒體披露,此人目前很可能在加拿大西部。

“美國是樂園,加拿大是天堂。”據說這是中國外逃貪官總結出來的“經驗”。高山隻是給這些攜巨款潛逃的“超級碩鼠”的名單上又增加了一個,事實上,還有更多低調隱身在加拿大各大城市的“普通碩鼠”。

向加轉移資產相對容易

那麽,加拿大為什麽會成為中國“碩鼠們”的“天堂”呢?首先一個原因就是貪官們向加轉移資產相對容易。

從高山案來看,2005年1月15日,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布公告稱,該公司在河鬆街支行設有兩個存款賬戶,本應存有2.93億元,但該公司對賬時發現賬麵僅剩7.31萬元。當時媒體報道稱,此案涉案金額已超過10億元,而潛逃到加拿大的高山很可能帶走了8億多元。

此間法律界人士向《國際先驅導報》指出,中國貪官往往會通過賭場參賭、投資開辦海外公司或支付子女學費等合法渠道把髒錢轉出國外洗淨。加拿大已正式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把賄賂、洗錢和貪汙定為犯罪行為,但加警方監控的重點是販毒、售軍火和恐怖主義等威脅社會和國家安全的犯罪,對於“貪汙公款的流入”實際處於“不告不糾”的狀態。

高山曾18次到加拿大“考察”

據此間法律界人士分析,再一個原因是因為加拿大移民製度寬鬆,逃來的中國貪官很容易“落腳”。

加拿大一位移民顧問向《國際先驅導報》指出,“加目前實行的是上世紀70年代製定的移民法,它在西方發達國家中應該屬於最為寬鬆的。”一旦貪官夫婦中的一方入了加籍,另一方拿到該國綠卡易如反掌。所以很多官員在出逃前,就將家人移民到加拿大。

這位移民顧問指出:“實在不行還可以申請難民身份。加移民法中有關難民身份申請的製度,因涉及多重的司法程序,往往導致政府幾乎無力執行驅逐令,任何一個難民申請人都可在加逗留至少5年,甚至長達10年。”據悉,已有華人公司利用加移民製度中的漏洞,專門為貪官們辦理從購買房產,到洗錢,再到取得合法身份等“一條龍”服務。

例如,2006年先取道加拿大後又移民美國的、前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許超凡及許國俊,詐騙中國銀行約37.8億港元款項。他們就是通過香港把金錢匯到美加,然後通過假結婚安排讓妻子與美籍人士結婚,後來又以虛假身份移民至美國與妻子複合。

而據《國際先驅導報》獨家獲悉的消息,高山此前曾18次到加拿大進行“考察”,很可能就是為了日後的潛逃摸底,且目前他的一家人都在加拿大。據此間分析人士認為,很可能他的家人就是先期到達加拿大,並已獲得了加國的綠卡。

引渡條約缺失

此外,中加之間沒有引渡條約,加相關法律又特別強調保護犯罪嫌疑人人權,使得中國貪官“有恃無恐”,也使得賴昌星和高山等人長期得以滯留加拿大。

目前,中國與加拿大並沒有建立起長效的引渡機製,因此在引渡嫌犯方麵,隻能通過外交途徑“一事一議”,作出個別決定。此外,根據國際慣例,隻要有國際逮捕令,便可緝拿所通緝嫌疑犯。但這一慣例在加拿大不適用,加警方在采取行動前,需向司法部取得臨時逮捕令,然後再向法庭申請批準實行該臨時逮捕令。

有關人士認為,中國應盡快與加、美等國簽訂引渡協議。而且改善和這些國家在反腐敗領域的司法協作還需要國內進一步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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