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卷二 評說(18) : 法律體係的木桶效應
文章來源: 唵啊吽2006-03-31 20:01:16

原文26

顯王四十四年(丙申,公元前三二五年)衛平侯薨,子嗣君立。衛有胥靡亡之魏,因為魏王之後治病。嗣君聞之,使人請以五十金買之。五反,魏不與,乃以左氏易之。左右諫曰:夫以一都買一胥靡,可乎?嗣君曰:非子所知也。夫治無小,亂無大。法不立,誅不必,雖有十左氏,無益也。法立,誅必,失十左氏,無害也。魏王聞之曰:人主之欲,不聽之不祥。因載而往,徒獻之。

 

評說26

胥靡: 周朝地名,是關押犯人的地方,以後代指刑徒罪犯。(請參考http://www.guoxue.com/wenxian/nowwen/qhflysh/qhflysh1.htm

 

衛國逃犯逃到魏國,衛侯嗣君出五十金引渡逃犯,魏國不交逃犯,衛國與魏國反複交涉五次都不行,於是嗣君決定以左氏城換逃犯。衛國官員對嗣君說,怎麽能用一城去引渡一逃犯呢?嗣君說,不能實施的法律形同虛設,法製無能,多十個左氏城也無益,法出必行,少十個左氏城也值得。魏王聽聞嗣君的話,非常佩服,將逃犯押返衛國,沒要衛國任何報酬。

 

有法不依,有法不能實施,都是社會動亂的溫床。到國外逃避法律製裁,是法律一大漏洞。包庇外國罪犯,有顛覆該國之嫌。西方指責中國知識產權法落實不力,卻同時對攜款外逃的中國貪官給予相當的容忍,這是對中國明顯的刁難。如果西方是真心要中國法製健全的,就應該協助中國堵住一切法律漏洞。除了外逃貪官外,還有許多外資公司偷稅漏稅和外國公司毀約問題,西方也是容忍的,因為是將中國的財產卷到國外。

 

美國現在開始與中國合作打擊外逃貪汙犯了,以為這些金融犯罪是國際犯罪組織賴以生存的基礎,也是恐怖活動組織得以生存的土壤。中國應該在知識產權法律努力過程中,與西方各國在法律接軌方麵進行全麵合作,沒有金融、會計、稅收、社保、信用等各方麵問題上法律的全麵合作,僅僅揪住知識產權問題是沒有效果的。中國對外交往中法律漏洞如此之多,西方單挑知識產權法問題說事是不公正的。

 

法律有效性也服從木桶效應,就是其最大的有效性隻能是法律最薄弱環節的有效程度。以前水桶是用木板做的,如果桶壁的木板有長有短,那麽這桶水也就隻能滿到最短的那塊木板那麽高。如果西方還在縱容中國犯罪行為,無論中國任何努力也無法落實知識產權法。西方容忍中國政府違法官員逍遙法外,怎麽能指望中國政府官員不在政府部門使用盜版軟件呢?究竟貪汙犯的風險大還是盜版風險大?如果貪汙都能逍遙法外,誰還計較盜版行為?如果一個公司能夠隨心所欲地逃稅甚至騙取國有資產到國外而可以避免法律製裁,你能指望這樣的公司會遵守知識產權嗎?

 

當西方再指責中國知識產權問題時,中國要鄭重的提出法律問題的國際全麵合作,西方片麵要求法律僅僅改善知識產權法的做法,是不正當的。

 

參考鏈接:

http://www.chinalegalnews.com.cn/legaltimes/20041230/0702.htm

http://bbs.southcn.com/forum/index3.php?forumname=lingnanchaguan&job=view&topicid=112932

http://www.popyard.com/cgi-mod/npost.cgi?num=75060&r=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