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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會像羅馬那樣覆亡嗎?

(2022-12-17 12:10:15) 下一個

羅馬覆亡三步曲:改造未遂,剝削不成,脫鉤失敗。美國正在走羅馬滅亡的老路

https://zhuanlan.zhihu.com/p/527788846

兩千年前,羅馬北境。成千上萬的蠻族人,跋山涉水,遷徙而來,討生活。起初,羅馬帝國試圖改造蠻族。但是,有一位哲人說過:″不要試圖改造別人!″堅持自我是人類的天性。改造自己尚且困難,改造別人更不可能成功。

接著,羅馬帝國試圖逼迫蠻族為奴,殘酷剝削,榨取利益。但是,有一位偉人說過:″哪裏有壓迫,那裏就有反抗!"反抗壓迫,是人的天性。鬥爭的星星之火,轉眼變成燎原之勢,燒得羅馬帝國焦頭爛額。

很快,羅馬帝國失去耐心,暴力驅逐蠻族。把所有蠻族人趕出國境線外,深溝高壘,物理隔絕。試圖從此與蠻族脫鉤,老死不相往來。但是,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人的天性。羅馬帝國與人的天性作對,注定失敗。在蠻族人無休無止的衝擊下,羅馬帝國轟然倒塌。蠻族人的後裔在羅馬帝國的廢墟上建立新的國家,逐漸演化成現代歐洲的樣子。

今天,類似的故事再次上演。人類從曆史中學到的唯一教訓,就是人類不會從曆史中學到任何教訓!

原創:美國會像羅馬那樣覆亡嗎?

墮落的羅馬
 
特朗普宣言,他說,如果我再次當選總統,“我將廢除審查製度,恢複美國公民的言論自由”。顯然,特朗普的這個表態是受到了最近馬斯克推特爆料的影響。特朗普說:如果我們沒有言論自由,我們就沒有一個自由的國家。如果這個最基本的權利任由它滅亡,我們的其它權利和自由就會像多米諾骨牌一樣倒下。
 
馬斯克最近連續爆料了推特與拜登團夥的政商勢力勾結,肆意迫害美國民眾言論權,用權力和陰謀改變大選結果的鐵證。馬斯克的爆料,對於早已對政治流氓們麻木了的美國大眾來說,衝擊力遠不如對此岸啟蒙巨嬰更猛烈。
 
美國 2020 年大選之後,針對沸沸揚揚的民主黨大選舞弊的問題,此岸以賀偽芳們為代表的公知們紛紛表態,他們一口咬定美國不可能出現有組織的選舉舞弊,他們堅稱美國的製度不可能出現那種情況。
 
公知們這樣說,以他們為偶像的大小公號狗們,以及廣大的自以為啟蒙了的巨嬰們自然跟上,在他們的認知水平中,如果承認了美國大選舞弊,就等於承認了美國製度有大弊端,因為一個連總統選舉都能大規模作弊的國家,它的製度無論如何都不能說是好的,因為那意味著美國就是竊賊可以當選為總統兼軍事統帥的垃圾國家。
 
程坦等大小公號狗們也必須跟上賀衛方們的節奏,因為他們自始至終售賣的都是美國製度偉大光榮正確,並且拜登竊賊團夥坐穩了白宮,他們必須繼續吹捧拜登統治下的美國,才能繼續收割啟蒙巨嬰們的韭菜。
 
如今馬斯克挺身而出,把推特掌握的拜登團夥徇私舞弊的鐵證公布了出來,證據中所顯示的拜登家族的腐敗荒淫墮落無恥是最輕的罪行,而拜登父子以權謀私,民主黨全國委員會與它們的蓋世太保中央情報局、聯邦調查局、司法部,串通大科技公司,壓製民眾言論,陷害當選總統,栽贓俄羅斯等國,哪一樣都是反民主反自由,反人類的重罪。
 
特朗普早就對這些深惡痛絕,但是他在早已對政治麻木了的美國社會中無能為力,即使在中國啟蒙巨嬰這裏,他也早被定性為法西斯了。
 
特朗普的自媒體多次遭受“臉書”和“推特”這些平台的封禁,特朗普斥責說這是“一群左瘋子對美國的羞辱,它們必須付出代價”。
 
問題是他喊破嗓子有用嗎?美國是法治社會,而法治源於泯煮,泯煮取決於大多數,而美國的大多數已經變成了黑紅墨綠,包括分立的三權組成人員。
 
臉書做出封禁特朗普帳號的監委會的20人,人種構成來自五大洲四大洋,為一個共同的目標——錢,走到一起來了。這群五顏六色的20個犢子中,19個人是一貫反特朗普的左派和極左派,絕大多數都拿索羅斯的錢。而索羅斯最旗幟鮮明的宣言是——毀滅美國。
 
這是什麽邏輯?一個把“毀滅美國”當成平生宿願的人,豢養了一群黑紅墨綠掌管生殺大權,由它們用無可爭議的泯煮的方式,割斷一個人以及他的億萬支持者的喉嚨。
 
前幾天看到一個文章標題:美國會像羅馬那樣滅亡嗎?內容沒有看,但我這裏的答案是肯定的——會。因為幾十年來美國所重複的正是導致羅馬衰亡的老路,那些掌握越來越多越來越大泯煮權力的黑紅墨綠就是明證。並且這已經成為一個難以逆轉的進程。當時的羅馬公民權還隻是授予自由民,而敗家的美國則要授予數以千萬的非法移民和偷渡者——這些實質上的罪犯。
 
沒錯,隻有觀念能夠打敗觀念,打敗了傳統美國觀念的,正是它敞開懷抱容納接收的觀念。自由,獨立宣言的根基,早已被千奇百怪的意識形態借力打力,魚目混珠鳩占鵲巢地瓦解,傳統美國的聖經觀念在與來自五湖四海的異種觀念對決中奄奄一息,而這尚存的一息,還在被那些對“黑命貴”下跪洗腳的、自我為義的教徒們持續斷送。
 
那些開掘了“自由”之源的基督教傳統都被逼壓到了極限,而把這些異種觀念統一在一條戰線上的,則是人類共同的死穴——淫亂和口蜜腹劍。所謂的“政治正確”,其實就是它們的婊子牌坊。
 

在雅典和羅馬之間——古典傳統與美利堅共和國的創建

 《史學月刊》2011年9期,中國社會科學網2012-5-3

  【內容提要】在美國的建國曆程中,古典傳統究竟發揮了什麽作用,這在學術界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研究古典學的學者通常過分強調古典傳統的影響,而研究現代史的學者則往往低估美國建國與古代經驗的聯係。實際上,美國的建國者對古典知識采取了一種實用的態度,把它置於他們所掌握的各種知識和思想資源中,並結合他們所處時代的特點加以綜合利用。在建設新國家的過程中,他們充分吸收了古代曆史的經驗教訓,既未徹底拋棄雅典民主的精神理念,也沒有完全認同羅馬共和的製度安排,而是借助自己的政治智慧和現實關懷對兩者進行了改造和轉化,最終超越了古典傳統,確立了一種新型政體以及與之相應的意識形態。從某種意義上說,美國建國者在雅典和羅馬之間走出了一條新的建國道路。

  【關 鍵 詞】美國革命;古典傳統;雅典民主;羅馬共和製;美國民主

  【作者簡介】李劍鳴,北京大學曆史學係教授,北京100871

  美國古典學者邁耶·萊因霍爾德在1984年談到,當討論古典傳統在美國的影響時,古典學者和美國思想史學者的研究視角呈現出明顯的兩極化:前者“戴著玫瑰色眼鏡”看問題,大多過度強調古典傳統的影響;後者則往往低估古典傳統在美國的作用,僅視之為精英們裝點門麵和顯示身份的標記①。他提到的這種情況,此後仍然存在。卡爾·理查德在1994年的著作中,列舉了美國曆史學家伯納德·貝林、戈登·伍德、喬伊斯·阿普爾比等人關於古典傳統在美國早期思想中的作用的觀點,並提出了不同程度的批評。他認為,古典知識對美國的建國者發揮了“塑造性的影響”,古典工具留在建國思想中的印記從未消失②。這種“兩極化”現象同樣也可見於美國政治學界。一些專治古典政治的學者傾向於強調古代民主的意義,甚至以雅典民主作為評判標準,指責美國民主拋棄了民主的實質,使之變成了一種“形式的民主”,其結果不過是“抑製民主”③。而研究現代民主理論的學者,則根本不承認古典傳統,特別是古代希臘在現代政治製度形成中的意義,宣稱希臘的民主政治製度“在代議製民主的發展過程中則被全盤拋棄了”,“現代民主並不是由古希臘理想和某些後來的附加物組成的”④。這種在學術和思想上截然相對的立場,給美國革命時期政治文化的研究帶來了有益的啟示,並提出了這樣一些問題:美國革命一代人在探索建國道路時,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參照了古典知識所提供的路標?美國民主與古代民主之間的關係究竟是斷裂還是連續?換言之,在現代第一個“民主共和國”的創建中,古典傳統究竟發揮了什麽作用?

一、來自古代的經驗教訓

  有學者提出,18世紀是一個“新古典時代”,古典傳統對革命時代的美國人尤其具有重要的意義⑤。的確,美國革命的某些領導人對古典時代心馳神往,深信革命的爆發為他們進行政治上的創新提供了絕好的機會。約翰·亞當斯就說過,“親愛的朋友,你我被賦予生命的時代,乃是古代的立法者希望生活的年代”;在人類曆史上,人們很少享有自己選擇政府的機會,而革命時期的美國人就享有這種機會,來建立一種人類智慧所能構想出的“最明智、最幸福的政府”⑥。這些人之所以向往古典時代,追慕“古代立法者”,首先是緣於他們早年所受的古典教育,以及由此養成的古典興趣和對古典價值的認同。

  在北美殖民地最初的移民中,有些人曾就讀於劍橋大學和牛津大學;他們來到北美以後,大體上因襲了英國的教育體製,以文法學校和高等學院為主體,以拉丁文、古希臘文、文學和古文物方麵的課程為核心,構築了一條係統地傳承古典知識的渠道。這種教育理念及相應的體製,一直延續到美國建國初期。即使是那些沒有受過大學教育的人,由於在文法學校打下了基礎,也能長期保持對古典知識的興趣。

  古希臘語和拉丁語是進入高等學院和獲得學士學位的“通行密碼”⑦,凡希望進入學院深造的青年,首先必須掌握古典語言的基礎知識,而文法學校正是為此而設。在這裏,學生的主要功課都與古典知識有關。拉丁文和古希臘文是學習的重點,在其他課程中也經常涉及古典。從殖民地時期直到共和國初期,古典課程和語言的教學方法都沒有很大的改變⑧。高等學院更是古典知識的“一統天下”。一個學生從入學開始,古典知識就始終伴隨著他的學習生涯。目前可以看到的第一份學院課程表,是1723年哈佛學院的課程和教科書計劃,從中可見:一年級複習在中學時學過的古典作品;二年級學習希臘語和希伯來語;三年級學習倫理學、形而上學和地理學等;四年級學習幾何學、物理學(自然哲學)等;此外,大致每兩周舉行一次拉丁文的辯論⑨。學生閱讀的古典作品以文藝、政論和曆史為主⑩。

  美國革命的領導人大多受過良好的教育,具備直接閱讀古典作品的能力。一個既有閱讀興趣又有閑暇時光的人,在各個學院的圖書館、公共圖書館和私人書房的藏書中,都不難找到自己想讀的古典作品。在各類圖書館和私人的藏書中,古典題材的書籍平均占10%~12%。不少古典作品有英文譯本,即便能直接閱讀原文的人,使用譯本也有明顯的便利。從總體上說,革命時期美國人的古典知識主要不是來源於原始文本,而是“譯文不忠實”的節選本、現代史家關於古代史的著述、古物手冊以及百科詞典(11)。革命領導人在繁忙的公務中,仍然有針對性地閱讀和參考古典作品。在製憲會議期間,出使巴黎的托馬斯·傑斐遜給詹姆斯·麥迪遜寄去若幹本波裏比阿的著作和若幹套古典作家的作品。其他製憲會議成員對於古典知識也有濃厚的興趣(12)。無怪乎有位美國學者斷言,革命時期乃是“古典傳統在美國的黃金時代”;在美國憲法的製定和批準過程中,對古典政治理論和實踐的“求助”達到了高峰(13)。

  當然,美國革命領導人並不是泛泛地對古典知識感興趣,而是根據自己的需要,從古典作品中選取合適而有用的東西。他們閱讀古代散文,以提升自己的道德和政治智慧;閱讀古代曆史,因為他們相信曆史是“倫理和政治的教本”,可以取法於古代的“英雄主義、美德和愛國主義”(14)。按照18世紀的標準,掌握古代語言,熟悉古典知識,不僅是一個學者的必備條件,而且“可使年輕人能夠在公共職位上為他們的國家服務”(15)。1781年,約翰·亞當斯告誡他的兒子約翰·昆西·亞當斯,“在薩魯斯特、西塞羅、塔西佗和李維的陪伴下,你會學到智慧和美德”;“學習的全部目的,就是要把你塑造成一個好人和一個有用的公民”(16)。美國革命者有時還刻意模仿古人的裝束和行為方式,創造適合自己的古典個人形象,竭盡全力去實現古典價值(17)。有時,古代偉人的形象還刺激了普通居民的政治想象,用一個波士頓人的話說,“看起來,我們在每兩三個村鎮和區裏,就有一個梭倫或萊庫古”(18)。

  在美國革命時期,對於古代人名的使用,不僅反映了時人對古典知識的興趣,而且暗含各色各樣的政治傾向,從而使名字成了有特定含義的政治符號。他們有時用古人的名字給同時代的人物取外號,以代表某種暗含的評價。例如,漢密爾頓等人把華盛頓叫做“Scaevola”,把約翰·亞當斯叫做“Brutus”,把傑斐遜叫做“Scipio”(19)。他們更喜歡用古人的名字作為發表言論的化名或筆名,這樣既可隱藏真實的身份,又能顯示自己的博學,還有助於寄托特定的思想感情。古羅馬的“Publius Valerius(Publicola)”很受美國人青睞,被他們視為羅馬共和政府的創建者和捍衛者。漢密爾頓在1778年就用“Publius”作過筆名,在1787-1788年又同麥迪遜、傑伊一道,用這個名字發表了題為“聯邦主義者”的係列文章。“反聯邦主義者”中也有人用“Poplicola”(原文如此)作筆名,發表文章闡述反對憲法的理由。馬裏蘭議會代表院領導人威廉·帕卡曾用“Publicola”作筆名,與參議院的代言人“Aristides”就紙幣法案進行論戰。這些政治人物紛紛使用這樣的筆名,無疑是想表明自己對共和製的忠誠和熱愛。相對而言,反對新憲法的人更喜歡用“Brutus”、“Cassius”和“Cato”這樣的筆名,以表達誓死反抗“專製暴政”的態度和決心(20)。

  不過,革命領導人利用古典知識的主要方式,並不是借用古人的名字,而是從古代曆史中吸取經驗和教訓,從古典理論中發現可以用於現代國家構建的資源。13個殖民地在脫離英國以後,毫不猶豫地采用了共和製;但是,就他們所熟悉的古代曆史而言,共和事業卻很難說具有光明而樂觀的前景。傑斐遜曾論及,有人從古代共和國的曆史推斷,共和政體在弗吉尼亞的前景令人感到悲觀(21)。本傑明·富蘭克林在製憲會議上也感歎說:“我們已回到古代曆史中去尋找政府模式,考察了那些不同形式的共和國,它們在形成時就各自帶有解體的種子,現在都已不複存在。”(22)現代歐洲的那些共和國,在美國革命者看來都不是真正的共和製;純粹意義上的共和製隻能求之於古代。正是由於古代共和國都“以失敗而告終”,美國革命者才感到,總結它們“失敗的教訓”,如何避免重蹈覆轍,乃是創建新共和國時所必須麵對的一個重大問題。

  美國革命領導人在援引古典知識時,對古代政治理論常常持貶斥態度,而更看重古代曆史的經驗和教訓(23)。約翰·亞當斯聲稱,古人提出的各種政體理論都不適合現代社會;對現代社會有價值的“政府科學”的重大改進,是古代人所不知曉的,或者至少未被他們付諸實踐(24)。傑斐遜在晚年也表示,亞裏士多德等古代作家所處時代和社會的特點與現代和現代社會大不一樣,因而他們關於政府問題的論著,已無任何啟迪可言,即便亡佚或誤傳,也不值得遺憾(25)。但是,他們卻注重從古代曆史中尋找參考和啟迪,用亞當斯的話說,“希臘的曆史對於我們的國人來說,就好比是大陸人所說的許多家庭擁有的‘梳妝室’”,裏麵有許多用以反觀自己的鏡子(26)。在革命期間,特別是邦聯時期,一些報紙經常刊登斯巴達、雅典和羅馬的曆史片斷,古代共和派的事跡,以及討論古代曆史教訓的短論。有的文章還直接指明,古代史事對了解當前現狀具有啟示意義。例如,1784年有個署名“A.B.”的人向《哥倫比亞先驅報》推薦一篇討論古代曆史教訓的短稿,在題記中說:“下文描述的導致羅馬和雅典政府傾覆的不快紛爭,對於當前時期並非不適用,特推薦給貴報發表。”(27)

  在革命的不同階段,美國革命者對古代曆史的理解並不完全一樣,其側重點也發生過顯著的變化。當革命爆發之初,他們麵臨的頭等重要的任務,乃是動員民眾參與和支持對英戰爭,犧牲個人利益以爭取和鞏固獨立。因此,他們大多推崇斯巴達式的平等社會,欣賞古代羅馬,因為那裏的人隨時都準備為國家的利益而獻身(28)。反麵的例證也給他們提供了借鑒。雅典人在馬其頓的大舉進攻麵前仍疏於防衛,不肯齊心抵抗,以致城邦淪陷。這類史事也有人在報紙上提及(29)。隨著戰爭的結束,自由和個人權利的地位凸顯出來,斯巴達、雅典甚至羅馬的社會價值便遭到了質疑。約翰·亞當斯在1786年指出,雖然萊庫古的製度很好地維護了國家的獨立,但沒有重視人民的幸福和自由(30)。同年,一位旅居英國的美國年輕人也提出,如果說“對貧窮的愛好”乃是斯巴達政體崇高性的基礎,那它也隻能存在於一個人數很少的社會;“像斯巴達那種建立在嚴格的平等觀念之上的政府已經失敗了,因為它們的形成是與自然對立的”;它們“迫使人性變成扭曲的形態”,而不是賦予它自由展示和發揮的空間(31)。也就是說,在革命後期,有人開始質疑古典共和的價值取向,希望把美國的共和政體建立在一個新的基礎上。

  與此同時,當共和製初步建成以後,不少人開始思考如何避免古代共和國那種覆亡的命運。《獨立記事報》上有一篇文章感歎道,在古代曆史上,不少共和國的人民擁有很大的主權,但最終都未能免於覆滅,其重要原因在於“人民”“愚昧無知”,受那些“險惡的野心家”的引導而走向了毀滅(32)。署名“自由共和派”的係列文章的第2篇,更係統地討論了古代共和國覆滅的教訓。文章以迦太基、雅典、羅馬等為例,說明民眾缺乏美德和判斷力,在居心叵測的民眾領導人的煽動下,結成幫派和小團體,相互傾軋,排斥和放逐優秀正直的領導人,致使城邦遭到極大地削弱,最終為外敵所滅,或是某些強勢人物乘勢而起,“奴役”了整個國家(33)。這位作者引述古代曆史的目的,在於證明古代民主政體存在固有的弊端,難以成為一種穩定的政體。還有人提醒說,雅典和羅馬共和國因為人民不服從法律和權威而滅亡,這一曆史的教訓必須認真汲取(34)。一些信奉古典共和價值的作者則強調,斯巴達、雅典和羅馬等“共和國”的覆滅,無一不是喪失美德的結果。他們以此來提醒美國人,美德乃是共和國的立國之本(35)。

  對於持不同政治觀點的人來說,古代曆史所顯示的景象是很不一樣的,從中得到的經驗和教訓自然也就迥然不同了。在那些努力尋求穩定而有力的政府的穩健共和派看來,古代共和國所提供的最大教訓就是,“人民”既不能明智地行使他們手中的權力,又不肯把權力委托給睿智的精英來掌握,從而導致政治失序和社會動蕩。他們由此推定,基於代表製而設立一個任職長久、具有獨立性的參議院,賦予單一的行政首腦強大的權力,對於美國政治的穩定和有序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不過,在這些問題上,他們通常是先有明確的主張,然後再用包括古典知識在內的各種資源來加以論證或強化。

  把一個由少數精英組成的參議院視為共和國這艘航船的“壓艙石”,乃是革命領導人從古代曆史中獲得的一條重要啟示。亞曆山大·漢密爾頓早年受到曆史循環論的影響,把希臘各城邦的曆史理解為一個在邪惡力量驅動下的循環往複的過程,並借古諷今地說,“同一種對權力的戒備”,妨礙“我們”從其他國家的事例中獲得充分的好處,“使我們的憲政在許多方麵虛弱和不完善”(36)。他不僅希望賦予政府更大的權力,而且力主在政府和“人民”之間鋪設一個“隔離層”,削弱民眾意誌對政府的影響和支配。他強調,古代和現代的共和國的經驗表明,缺乏某種平衡和相互控製,是不可能獲致良好的政府管理的;“人民大會”經常被“無知而突然的衝動和野心家的陰謀”所誤導,需要有某種強大的屏障來防範(37);因此,一個穩定而長久的參議院乃是有效治理的保障。約翰·迪金森也談到,民眾對精英的不信任和對精英權力的侵蝕,乃是古代共和國最致命的弊端;那些共和國的事務最終都變得動蕩而混亂,自由遭到顛覆,其原因並不是元老院對“人民的權威”的蠶食,而是“人民”對元老院權威的侵奪(38)。因此,他主張設立一種足以製約民眾政治熱情的精英機構,以維護政治穩定,保障共和國的長治久安。麥迪遜也關注參議院的作用,認為它的規模不宜過大,以免像羅馬的保民官(Tribunes)那樣,人數越多,權勢越小(39)。

  單一行政首腦的設置,在美國建國時期也是一個爭議甚大的問題。那些主張把執行權交給一個人執掌的人,往往從古代曆史中尋找論據。詹姆斯·威爾遜在製憲會議上談到,“為了控製立法權,你必須把它分為幾部分;為了控製執行權,你必須把它合為一體”;羅馬的三巨頭之間相互爭鬥,直到其中某一個人獲勝;斯巴達的雙王製和羅馬的執政官製度也證明,把執行權交給幾個人必然帶來“派別爭奪的後果”(40)。約翰·亞當斯向來主張分權與製衡的體製,而把行政權對立法的絕對否決權作為保障這種體製的關鍵。他對憲法賦予總統有限否決權感到不滿,覺得總統可能不敢運用部分否決權。他認為,在某種非常的情況下,國民的三分之二可能要求製定一項完全顛覆憲法的法律,雅典的憲政就是由亞裏斯泰德(Aristides)本人用這種方式顛覆的;因此,必須賦予行政首腦否決立法的絕對權力(41)。但是,正是美國憲法所設計的行政權,引起了反聯邦主義者的擔憂和反感,而且這種態度也部分地來自對古代曆史的解讀。他們覺得,總統掌權4年,這在古代曆史上是找不到證據的;沒有一個古代共和國會把行政權授予如此之長的時間,現代共和國也是如此;它們委托權力的時間大多隻有1年。行政權過於強大,會打破政府權力的平衡;在新憲法設計的政府中,授予總統如此強大的權力是很危險的;一旦美國政府發生變化,就很可能會變成專製(42)。

  在其他一些與建國相關的問題上,持不同主張的革命者也從古代曆史中找到了支持自己的例證。關於美國能否建成一個統一的大共和國,反聯邦主義者表示強烈的懷疑。他們指出,如果參照古代共和國的經驗,美國根本就不適合建成一個統一的共和國。在一個像美國這樣土地遼闊、人口眾多的國家,“自由的共和製”是難以成功的;古希臘各共和國麵積都很狹小,羅馬人的共和國也一樣;當這些國家通過征服擴展其領土後,“自由的政府”就為“最為暴虐的政府”所取代。因此,美國的唯一選擇是由享有部分主權的小共和國組成一個聯盟,以求得長存和繁榮(43)。常備軍問題在革命時期備受關注,革命一代人相信,常備軍乃是暴政的工具,與自由是水火不相容的,在這方麵雅典和羅馬都提供了沉痛的教訓(44)。奴隸製的存廢,在革命時期也引發了激烈的爭論,雙方都援引古代曆史作為論據(45)。麥迪遜還借助對古代民主與奴隸製的關係的思考,揭示了奴隸製對南部政治的影響(46)。關於選舉權的資格限製和選舉間隔的長短,革命者也從古代曆史中找到了參照(47)。另外,美國是一個由13個相對獨立的政治實體組成的聯盟式國家,這一特殊情況使得建國者不僅要吸取單一共和國的經驗和教訓,而且還注重從古代的聯盟中尋求借鑒和啟迪。麥迪遜曾對曆代的聯盟做過研究,並總結了古希臘城邦聯盟的教訓(48)。

  不難看出,在革命領導人心目中,古代共和國提供的經驗和教訓是多種多樣的。在許多問題上,他們都從古代曆史中找到了有利於自己的例證。從這個意義上說,他們對古典知識所抱的是一種實用的態度。他們隻是利用古典知識來支持自己的見解或主張,而不是嚴格地征引古典作品和古代史著作。像他們這樣用古典知識充當先定觀點的論據,其中難免摻雜誤解、誤讀、斷章取義乃至想象發揮的成分。

二、雅典的兩種形象

  1776年,美國革命者基於共識一致選擇了共和製;但是,關於共和製的具體內涵,他們的理解卻存在尖銳的分歧。激進的共和派懷有強烈的民主熱情,主張建立基於社會平等的簡單易行的民主共和國;而穩健的共和派所孜孜以求的,則是由精英當權的混合型共和製。當革命爆發之際,美國人雖然在地方治理中采用過類似古代民主的方式,但是在國家層麵上並沒有實行民主的經驗,也沒有親眼見識過民主政體的實際運作,因而他們對民主的認識,主要是來自古代曆史。對當時人來說,“世界曆史上所能找到的民主的最為完全的形式,乃是雅典的政體:在那個時期,國內每個人享有完全同等的權力”(49)。可是,同一個雅典,在對民主持不同態度的人的心目中,所呈現的卻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形象。

  革命之初,民眾政治熱情高漲,民主激情得到急劇的釋放。在《獨立宣言》發表以前,各殖民地新政體的建設尚未全麵啟動,各地就有多種文獻探討何種政體最適合美國的國情。其中有兩種文獻尤其引人注目。一是1776年年初問世的《人民是最好的統治者》一文,作者的姓名和真實身份均不詳,據推測可能是一個剛剛遷移到新罕布什爾的年輕人。另一種是發表在《紐約日報》上的係列信劄體文章,題為《美利堅的利益》,署名“Spartanus”。這些作者都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建國者”,但是,雅典民主的榜樣激發了他們的政治想象力,他們把它作為參照,提出了最富民主性的政體方案,展現了革命時期政治理念的激進色彩。

  《人民是最好的統治者》這個標題,直截了當地把讀者的目光引向了古代雅典。作者對雅典十分仰慕和向往,寫道:“人民最了解他們自己的匱乏和需求,因而最能統治他們自己。做帳篷的人、皮匠和普通手藝人組成了雅典的立法機構。”在他看來,人民隻有將立法和執行部門控製在自己手中,他們的自由權利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他從古代民主中發現了最適合、最有利於“人民”的政府結構,認為政府“越簡單、使權威越直接依附於人民,就越好”,因為“人民”是“他們自己的自由權利的最佳衛士”。他強調“人民”的意誌必須是政府決策的最高權威,反對在“人民”的權力之上設立否決權這種更高的權力。他倡導政治權利的平等,反對實行財產資格限製;他特別提到,在雅典和羅馬,一些統治者都處在“個人缺錢”的境地。他考慮到現代社會“人民”在人數和分布上的特點,並未膠柱鼓瑟地倡導全體公民集會的“民主”,而是基於新英格蘭的政治經驗,主張設立由代表會議和參事會組成的兩院製立法機構,而參事會的職權和作用則近於雅典的五百人會議。他主張由“人民”每年選舉一名首席執行官,最高法院法官、下級法院法官、檢察官、登記員、治安法官均由各村鎮居民選擇。所有官職都通過選舉而非任命產生,這也帶有古代民主的印記(50)。

  “Spartanus”於1776年五六月間在《紐約日報》發表係列文章,討論新國家的政體問題。他以雅典民主為原型闡述了自己對民主的界定:“適當的民主製乃是,那裏的人民自己掌握一切權力,他們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某人在一定時間內擔任他們的首領,並按他們的意願撤換他;製定自己的法律,選擇他們自己的全部官員,並按自己的意願撤換他們。”(51)他認為,對美利堅人來說,“最好的政體”應當是“最為自然、簡便易行、開銷低廉和最能保障人民權利”的政府,並以“人民的福祉”作為“政府的終極目的”。他相信,“一種得到很好調控的民主無疑是最為公平的。一年一度或經常性地選舉官員,並使他們在一年內或幾年後再度回到與其鄰人同等的地位,這樣最有可能防止篡奪和暴政,最有可能保障人民的特權”。他反對兩院製,主張設立一院製政體(52)。可見,一方麵,他意識到不依賴於選舉和代表製的真正意義上的“人民政府”,是不可能行之於美國的;另一方麵,他又希望未來的美國政府盡可能接近雅典民主的製度設置和運作方式。

  到了革命後期,依然有人以古代民主為參照來思考美國的政體問題。1786年,在康涅狄格發生了一場頗富意味的民主討論。一位署名“Lycurgus”的作者提出,民主製可以分成絕對民主製(absolute democracy)和民主政府(democratical government)這兩種存在“重大差別”的類型。“對絕對民主製來說,所有權力應當保留在人民手中,不委托給任何官員或代表”;而在“民主政府”中,所有權力都被委托出去,由人民選擇的任期明確而固定的各種官員來行使。他所說的“絕對的民主”指的可能是古代民主;而“民主政府”則大體相當於當時正在形成中的“代表製民主”。不過,這位作者相信,無論是“絕對的民主”,還是“民主政體”,都不是良好的政府,因為前者是“一種完全的無政府狀態”,而後者把“全部權力”都委托出去,不利於“人民的自由”。他認為,“在絕對民主和民主政府之間存在著政治實體的某種模式,在其中所有政體的形式都得到保留,官員、法官和其他官員經適當選舉產生,被充分授予名義上的權威,但真正的權力並沒有從人民手中放棄”。他認為,邦聯和康涅狄格的政府都屬於這種“自由而幸福的憲政”。他主張保持現有的憲章,把要求建立“有能量的政府”的人稱做“貴族派”,如果他們的主張付諸實踐,康涅狄格的“人民”就會失去自由(53)。他所推崇的這種中間形式的政府,使人聯想到亞裏士多德所說的“民主Ⅰ型”(54)。

  這種主張雖然帶有某種古代民主的色彩,但仍不能得到更加激進的“Constitutionalist”的認同。在回應“Lycurgus”的文章中,“Constitutionalist”提出了一種更加“純粹的”民主方案。他依據雅典民主提出了“純粹的民主”的兩條基本原則:第一,“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不僅在自由方麵平等,而且在等級、能力和擔任立法與行政部門的任何官職所必需的技能方麵,都是平等的”;第二,“一切權力都是危險的,絕對不應托付於任何人之手而不施以足夠的限製從而使他不能加以運用”。他認為,“如果用這些原則來看我們當前的政製,我們就會發現許多缺陷,存在很大的改進餘地”。他進而闡述了自己的民主理念:實行官職輪流,反對選擇性的選舉;提防有能力的精英,對一切權力施加充分的製約;增加新的縣和村鎮,以削弱大“團體”的勢力;州長輪流從各個村鎮選出;各村鎮選舉自己的代表;製定每年重新劃分州內財產的法令,為了保證“純粹的民主”所必需的財產完全平等(55)。他所倡導的這種“純粹的民主”(pure democracy)或“完全的民主”(perfect democracy),很接近亞裏士多德所批判的“極端民主”(56)。

  可見,對於那些心儀雅典的激進共和派來說,“民主”不僅僅是一個概念,也不僅僅是一套製度,而是與特定的社會條件和價值觀念聯係在一起的。他們清楚地知道,民主與平等休戚相關,平等乃是民主的前提。平等首先是財富的平等。一個民主的社會不能過於富有,因為財富導致腐敗,也造成社會不平等;而在一個腐敗和不平等的社會,即使建立了民主,也是難以長久維持的。有人覺得美國社會是一個財富平等的社會,因而有利於實行民主(57);但也有人持相反的意見,覺得美國社會存在許多威脅民主的因素,其中主要是財產的不平等(58)。有人以馬薩諸塞為例說,這裏的公民長期接受君主製原則的熏陶,而且財產占有很不平等,在這樣的人中間實行民主製,很可能變成專製;因為“對一種民主政體來說,如果它統治的人中間不存在權利和財產的平等,就決不可能是自由的”(59)。還有人甚至相信,內地開發必將危害民主,因為西部土地肥沃,可以帶來巨大的財富,而且氣候宜人,可使人活得很久,這些都是對民主的威脅。在這位作者看來,“貧窮、辛勤勞動和短壽,對維護我們的自由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60),財富和長壽會危害美德,從而導致民主的崩潰,這顯然是對古代民主的誤讀。

  民主不僅需要財富的平等,而且要求公民在社會聲望和政治地位上不存在很大的差距,因而必須對具有重大政治影響的人物加以戒備,盡可能讓普通人掌握和行使權力。1785年4月《美利堅先驅報》上有一篇文章談到,在一個共和製國家,任何個人獲得過度的影響都是十分危險的;“一個本領高強的人”會利用平等的社會交往來結成小團體,以服務於某些“極端危險的目的”;民主的首要原則是“對平等的熱愛”,而提防每一位“顯赫的公民”乃是維持這種平等的必要條件(61)。從這種言論中,不難聽出雅典“陶片放逐法”的餘音。此外,激進共和派還認為,民主意味著普通人當政,他們號召當地選民選舉那些靠“誠實的職業”為生而收入微薄的人作為自己的代表(62);稱讚新當選的議員們平凡樸實,沒有偽裝,誠實可信,不搞陰謀詭計(63);告誡那些大財產所有者不要進入“民主”之鄉,以免破壞民主所必需的經濟平等(64)。這種對普通人的看重、對簡單樸實生活的推崇,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們對古代民主城邦的社會狀況的理解。

  然而,激進共和派發出的“民主”呼聲比較微弱,對美國建國的方向沒有產生決定性的影響。穩健的共和派主導了美國的建國道路,而他們所追求的理想政體,乃是以社會權勢為基礎的、由精英掌權的共和政體。他們一方麵對普通民眾的民主訴求感到擔憂和懼怕,另一方麵又希望精英主導的政府能夠得到民眾的信任和擁護。為此,他們對基於古代民主原則的民主理念大加撻伐,倡導一種不同於古代民主的代表製政體。他們把雅典社會描繪成一幅悲慘黑暗的景象,以此證明“純粹的民主”在古代並不成功,一旦行之於美國,必將帶來更加深重的災難。

  約翰·亞當斯一再聲稱自己反對“民主”,而擁護“共和”。他在1780年代中後期寫了一部多卷本的著作,為美國及各州憲政進行辯護。他在書中專設一章討論古代的“民主共和國”。他在論及古希臘時談到,雅典的政府一開始並不是一種簡單的、絕對的“人民的統治”,而存在著對民主的多種形式的製約,包括宗教勢力、社會等級和四百人會議(後來的五百人會議)的製約;可是後來雅典的政府變得越來越“民主”,“民眾蠱惑家”煽動人民把一切權力抓到自己手中,使公民大會成為權力的中心;而對公民大會則沒有絕對否決權來加以製約,以致它常常越出法律和憲法的邊界;於是,雅典就陷入了動蕩的局麵。雖然梭倫將雅典的政體設計得極其複雜,但提供的製約仍然不夠;在梭倫之後,雅典最終變成了全希臘最民主、同時也是最為動蕩不安的國家(65)。直到晚年,亞當斯仍然堅持對雅典的這種評價,並以此來論證“單純的民主”難以長存。他尤其強調雅典政府的平衡被破壞以後所出現的嚴重後果:“梭倫的平衡被亞裏斯泰德破壞,優勢被賦予大眾……此時雅典人變得越來越民主”;“人民”迫使其“最睿智的人”和“最能幹的將軍”違背他們自己的判斷,進行了許多“愚蠢的戰爭”;國家由此最終遭到毀滅,“菲利普和亞曆山大成了他們的主人”(66)。

  從表麵上看,亞當斯是在討論雅典政治的得失,並從中引出一個結論:任何一種失去製約和平衡的政府,必然陷入動蕩、壓迫和毀滅。實際上,他不過是依據自己的政治理念來詮釋雅典,刻意塑造出一個悲慘可怕的雅典,用以反襯美國及各州憲政的優越性。他從早年開始就堅信,最好的政府應當是混合型的(67);他對英國憲政始終推崇備至,視之為平衡政府的典範。正是根據這種平衡政體的理念,他把雅典公民大會以外的所有不同功能的民主機構都說成是對“民主”的製約和平衡,而把雅典城邦的覆亡視為政府失去平衡的結果。他告誡世人,“如果我們回想到希臘的悲慘局麵就是來自於對製衡的無知,我們就要學會珍惜自由政府中甚至是現代貴族製中的製衡機製”;正是由於缺乏平衡,希臘各地充斥著派別和混亂,其景象之暴烈,實在觸目驚心。他禁不住反問道:“以人和神的仁慈之心的名義,在當今世界,難道要將這樣一種體製推薦給美利堅人嗎?”他宣稱,像美國這樣居民眾多而且人口還在不斷增長的大國,是絕對不可實行古代希臘那種簡單政體的,“正如獅子不可能用蛛網捆住一樣”(68)。顯然,他一方麵是在利用古典知識來論證自己的現實政治主張,另一方麵又根據現實政治的需要來詮釋古典知識。

  麥迪遜筆下的雅典雖然沒有那麽“悲慘可怕”,但同樣弊病叢生。他在批準1787年憲法的辯論中,對“民主”和“共和”做了區分,貶抑前者而倡導後者。他主要以雅典為參照來界定民主的含義和特征,並以古代民主作為對立麵來描述現代共和政體的特點:“民主和共和之間的兩點重大區別是:第一,後者將政府委托給一小部分由其餘的公民選舉的人;第二,後者可以推廣到更大數目的公民和更大麵積的國土。”(69)在他看來,古代民主有兩大缺陷:第一,這種體製隻能行之於狹小的地域,隻能治理人數有限的公民共同體;第二,“人民”不能做出合理而可靠的決定,容易為少數居心叵測的人所操縱,最終導致暴政的出現(70)。相對而言,民主隻能適用於狹小的地域乃是一個次要的問題,關鍵在於“人民”無論人數多寡,都不適合親自決策。“代表製共和政體”最大的優越性所在,正是古代民主所缺乏的東西:它是由“人民”委托的“小部分人”來治理的。因此,古代民主和美國政體的真正區別,並不是前者完全沒有代表製,而是在後者中“作為集體的人民”完全被排除政府的實際運作之外(71)。也就是說,美國政體相對於古代民主的最大優勢,乃是“人民”不再親自決策。按照他的思想邏輯,民主在古代尚且不能成功地治理一個小型社會,在美國這樣的現代大國,怎麽可能成為一種有效的政體呢?於是,建國精英想象中的古代民主的種種“缺陷”,就成了美國新體製的優越性的有力反證。

  通過貶抑雅典來伸張美國政體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並不隻是亞當斯和麥迪遜等人特有的做法。1787年,馬裏蘭議會上下兩院圍繞發行紙幣問題發生了激烈爭論,代表參議院立場的“Aristides”發表文章抨擊下院直接訴諸人民的做法,聲稱如果把古代民主的理念運用於美國,就會帶來災難。文中論及,具有“令人震驚的不便”的古代民主,“僅僅是為小城市的開端時期而設計的;如果某人希望把它推行到一個麵積和人口同我們一樣的國家,那他肯定不是一個政治上的瘋子,就是在用公共福祉的便利偽裝來掩蓋其最為陰暗和背信棄義的圖謀”(72)。在馬薩諸塞批準憲法大會上,費希爾·愛姆斯說,希臘和小亞“卑鄙下賤的民主政體”(paltry democracies)受到了“很大的吹捧”;實際上,“人民”隻有通過選舉代表來治國才能獲益,如果他們親自行使政府的權力,就隻能毀滅政府(73)。在紐約批準憲法大會上,漢密爾頓斥責說,把“純粹的民主”稱作“最完善的政府”,乃是再荒謬不過的說法;“古代人民自己議事的各個民主政體,從未具備良好政府的任何特征。它們的特點恰恰是暴政,它們的肢體是殘缺不全的”(74)。他的言論反映了多數建國精英對雅典的看法:“純粹的民主”即使在古代也不是一種有效的治理方式,更不可能行之於美國。

  不過,美國建國精英並不是泛泛地反對一切民主。他們之所以把雅典“妖魔化”,固然體現了千百年來流行觀念的影響,但更多地卻是針對激進共和派和普通民眾對雅典的讚揚與效仿。他們極力揭示“純粹的民主”的“弊端”,旨在為他們所倡導的“代表製政府”張目。這種政府不是古代民主的複興,因為它要盡可能地把“人民”排除在決策的大門之外;但它又必須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擁護,因而需要保留部分民主的精神和製度。他們貶抑雅典和批判古代民主,其主要意圖在於強調“人民”已不再可能親自行使權力,而不是說政府已變得和“人民”毫無關係。

  從美國革命時期古典知識的整體狀況來看,貶抑和否定雅典是一種主流傾向。建國精英關於古代民主的知識,來自當時流行的古代曆史讀物和古典時代以來各種反民主的著述,其中自然充滿了舛誤、曲解和偏見。他們的目的不是傳播關於古代民主的知識,而是要借助於對古代民主的批判,來掃清不利於推行其政治實驗的思想障礙。不過,那些不甚知名的激進共和派對古代民主的稱頌和向往,以及借此所闡發的政治主張,卻往往為多數學者所忽視。實際上,在激進共和派的思想中,現實的政治訴求戰勝了古老的知識偏見。如果對他們的“民主”呼聲置若罔聞,僅隻關注美國建國史中的羅馬影子,而忽略雅典的印記,就會帶來很大的偏頗。

三、對羅馬的超越

  在美國建國精英的眼中,羅馬的形象也是一個複雜的多麵體。較之對雅典的“醜化”,他們對羅馬的好感是顯而易見的。他們喜好用羅馬人的名字作筆名,觀看歌頌羅馬共和派的戲劇,推崇羅馬人的美德觀念,借用羅馬的“senate”作為他們立法機構上院的名稱,甚至在衣著和舉止上刻意模仿羅馬的共和派。他們尤其欣賞波裏比阿所闡述的羅馬混合政體理念,並用它來解釋在革命中形成的新政體。但是,他們絕對不是無條件地歌頌和效法羅馬。相反,他們逐漸意識到,美國不同於羅馬,美國已經超越了羅馬。

  在1787年製憲會議召開前夕,一位遠在英國的美國年輕人,對美國憲政的性質和特征進行了深入思考,認為“古代各民主政體的榜樣”為美國提供了“很混淆不清的教訓”,雖然喜好古典的人會欣賞“它們的畫麵”,但它們絕對不能成為美國各個新政府模仿的對象;美國各個政府的情況與古代各共和國很不一樣,美國“能從古典時代獲得的東西很少”(75)。他所說的“古代各民主政體”,自然包括羅馬。同年9月,一個主張樹立政府權威、加強法治的人,在文章中總結了古代共和國的教訓,對雅典人和羅馬人“喪失美德”以後的情形,一並加以分析和批判(76)。可見,即使是穩健的共和派,也不是無條件地推崇共和時期的羅馬。實際上,到了革命後期,越來越多的人覺得美國人不同於羅馬人,美國社會與羅馬也很不一樣。

  有一位反對新憲法的人明確指出,有些人把“美國人民”與羅馬人相比,但這種比較是錯誤的。羅馬人分成貴族和平民兩個階級,貴族把一切知識都據為己有,平民一般都十分無知,他們在和平時期無事可做,就時刻準備聽從某個別有用心的權貴的指揮而進行反叛;相反,“合眾國人民”則是“心智開明、信息靈通的人民”,他們不容易被居心叵測的人所誘騙(77)。他說這番話的用意,在於暗示美國“人民”不會受“聯邦主義者”的“誤導”和“愚弄”。擁護憲法的人也反對把美國人比擬為羅馬人。諾亞·韋伯斯特指出,美國人開始建國的時候,“民眾的特權超過了羅馬人所享有的程度”,他們不必與君主和貴族作鬥爭,因為“權力在於廣大人民之中”(78)。他想說的似乎是,美國隻有“人民”一個等級,而“人民”則是一切權力的當然歸屬。還有人說,古代共和國的毀滅,無一例外地是因為他們對一個“偉大的政治主張”的“無知”,這一主張是由美國“發現和確立的”,即“征稅和代表製是不可分割的”;在古羅馬,其公民向行省施加了沉重的負擔,而許多羅馬公民並沒有得到代表(79)。也就是說,美國人在財產權的保障方麵遠勝於羅馬人。

  更重要的是,美國社會與羅馬相比具有顯著的優越性。在威廉·默裏看來,美國不像羅馬共和時期一樣存在造成流血後果的派別鬥爭,因為美國各州的憲政乃是“法律的政府”,而不是“黨派的政府”。而且,美國與羅馬共和國在政治、社會、司法審判、商業、道德和宗教各個方麵都存在差別。在羅馬,貴族把持著國家的權力和資源,而平民則被排除在政府之外,公民群體在人身和財產方麵權利甚少,兩個等級之間是一種庇護和被庇護的關係;在“十二銅表法”製定之前,在羅馬共和國的“小小疆域”中,沒有任何土地是屬於平民的;由於貴族和人民利益的分離,導致羅馬共和時期經常發生革命。總之,羅馬在塔克文退位以後實行的是“專製的貴族製”。革命時期美國的社會狀況則與此迥然不同。這裏沒有權貴,沒有蔭庇,也沒有人身依附;它是一個由一種相同的原則所指導的社會,所有人團結起來為了所有人的自由和獨立而鬥爭。這個社會是由“自由”和“理性”所主導的,這是羅馬所無法比擬的(80)。這種對共和時期羅馬社會的惡評和對革命時期美國社會的頌揚,都不是基於學理的見解,而是革命時期美國人政治熱情的放射,是在特定的政治取向指引下對曆史和現實所做的觀念性重構。

  美國革命領導人既肯定羅馬政治理論的長處,也不否認羅馬實際政治中存在的弊端。約翰·亞當斯早年曾把希臘和羅馬各共和國都稱作“自由的古代基地”(81),後來卻對希臘和羅馬做了區別,極力貶抑雅典,而對羅馬表示了一定的尊重。他談到,在塔西佗看來,一個設有總督、元老院和眾議院(原文如此)的共和國是否可行,能否長存,是可以懷疑的,盡管這種理論本身值得稱讚;西塞羅認為,這種三個分支的政府是基於理性而建立的,因而是不可改變的,“正是共和國這個名稱就意味著,人民的財產應當在立法機構得到代表,並確定公正的規則”;是英國人把上述理念付諸實踐,創立了一種最為自由、最為穩固、最為持久的政府,並借助它在文明世界中獲得了繁榮(82)。換言之,在亞當斯看來,羅馬的混合平衡政體理論,是世界政治理論史上最高智慧的體現,而英國憲政之所以成功,就是實踐了羅馬的理念。但是,他同時也意識到,羅馬共和國的實際並不像理論那麽美好。羅馬建城以後,人民不斷擴大自己的權力,削弱元老院的權力,並最終掌握了全部的權力;本來羅馬是英國以外最好的三種權力混合的政體,但由於各個分支未能完全相互獨立,缺乏有效平衡,其結果是出現了反複的動蕩、內部的爭鬥和革命(83)。可見,他對羅馬政治的看法,與他對待雅典的態度一樣,也是以他所持的混合平衡政體觀為準繩的。

  既然共和時期的羅馬都存在嚴重的弊端,那麽“獨裁官”當權以後的羅馬就更成問題了。在關於新憲法的辯論中,有的憲法反對者注意到,那些擁護憲法的人刻意用“共和”、“民主”這樣的字眼來描述新憲法的性質,但這種美好的名稱所掩蓋的可能就是壓迫和暴政。於是,他們很自然地聯想到共和末年的羅馬。那時,奧古斯都借助龐大的軍隊取得了獨裁的權力,卻仍然利用“古代憲政的影子”來取悅人民;元老院還像從前一樣開會,執政官、人民大會、監察官和其他官員也都像以前一樣,每年都在選舉,共和政體在形式上得以延續;可是所有這些都隻是表象,一切權力都集中在奧古斯都及其臣僚們手中,羅馬人都必須屈服於這個獨裁者。其實,即使在愷撒當權時期,羅馬的共和製就已經名存實亡:他奪走了羅馬人的自由,使自己當選為獨裁者;雖然保留了元老院、執政官、公民大會、監察官以及其他官職,但羅馬已從“一個世界上最自由的政府”變成了“一個最為專製暴虐的政府”(84)。這種說法在知識上也許不夠準確,但包含著某種“以史為鏡”、“鑒往知來”的用心。

  不僅反對憲法的人擔心美國重蹈古代羅馬的覆轍,就是憲法的支持者也不希望把美國憲法看成是對羅馬憲政的模仿。他們力圖通過具體的對比來澄清疑點,揭示美國憲法的優越性。以博學著稱的諾亞·韋伯斯特,在這一點上尤其煞費苦心。他認為,英國和羅馬的憲政乃是歐洲曆史上最好的兩種體製,但與美國憲法相比都要大為遜色。第一,美國憲法中行政權的設置具有明顯的長處。英國的最高行政長官是世襲的,而美國總統由選舉產生,其優越性是無須爭議的。古代羅馬的國王和執政官雖然是選舉的,但那種由公共集會中的人民直接選舉的方式,往往導致嚴重的“賄賂和腐敗”;而美國總統則由人數不多的選舉人選舉,他們的資格限製、產生途徑和投票方式,都有助於杜絕一切腐敗。而且,美國總統既不像英國國王那樣是世襲的,也不像羅馬執政官那樣一年一選;他既有足夠的時間熟悉自己的職守,又不會因長久連任而脫離人民。美國總統掌握的授權類似於羅馬的最高執行官員,沒有英國國王那麽廣泛,並且在一點上勝過了羅馬執政官,即他在參議院建議下有權任命法官和其他行政官員。羅馬的法官是由人民每年選舉的,這是一個很大的缺陷,因為一個其職位依賴於“民眾聲音”的執行官員,很難有力而公正地執法。因此,美國的行政權方案乃是對羅馬憲政的一大改進。第二,美國國會參議院的設計也體現了很大的優勢。英國的貴族院完全獨立於人民,羅馬的元老雖然由選舉產生,但任職終身。相比之下,美國憲法中的參議院更有利於自由,因為參議員由各州立法機構推選,任期隻有6年;他既完全依賴於選民,又不至於剛剛熟悉工作就得去職。英國的貴族獨立於人民,羅馬的元老任職後也不再依賴於人民;而美國的參議員與“全體人民”並沒有“分開的利益”,他來自於人民,由人民選擇,其財產在人民當中,與人民接受一樣的法律(85)。

  韋伯斯特的這一番評論,與約翰·亞當斯在《為美利堅諸憲法辯護》中闡述的觀點很不一樣。亞當斯把英國憲政視為羅馬理論的實現和發展,呼籲美國人按照混合平衡(特別是階層權力平衡)的思路來看待美國憲政,保持英國憲政的長處,不要在享有這一憲政的好處達150年之久以後,在一些“最偉大的哲學家和政治家”的誤導下對它加以譴責,轉而建立“古代哥特人和現代印第安人的政體”(86)。韋伯斯特則不然,他用英國和羅馬憲政的缺陷來反襯美國憲法的高明和優越,其中,一個既由選舉產生、又具有高度獨立性的強有力的行政首腦,一個既來自於“人民”、又具有穩定性的“人民的元老院”,構成它的最大特色。他最後得出的結論是,美國憲法在理論上具備了英國和羅馬政體的“全部力量和自由”,而消除了“它們的缺陷”(87)。

  在革命後期的某些美國人心目中,美國政體既然已超越了他們一度推崇的羅馬,那麽其他古代政體自然就更無法與之相比了。他們相信,美國憲政最大的優勢在於代表製的采用。在關於新憲法的辯論中,代表製被說成是美國政體區別於古代政體的最顯著的標誌。參加過製憲會議的納撒尼爾·戈勒姆在馬薩諸塞批準憲法大會上說,從古代政體引出的結論和假說乃是荒謬的,因為這些政府沒有“任何我們所擁有的代表製的概念”(88)。用“Fabius”作筆名發表文章為新憲法辯護的約翰·迪金森指出,有人斷言“一個遼闊的地域不能用共和形式來統治”,這種說法可能是來自於對沒有代表製的“古代各民主政體”的思考;“古代的民主”的確不適合人數眾多和居住分散的情況,但“合眾國的民主”則與此不同,由於代表製的采用,可以“將數百萬人關於他們福利的問題的意願收集起來”,而“古代的民主”則“隻能收集數百人的意願”,僅就這一點而言,美國政體的優越性就是不言而喻的(89)。

  1794年,塞繆爾·威廉斯具體闡述了“美利堅政體”的特征和優勢,特別強調它在淵源上與古代無關。他所說的古代無疑包括羅馬。他寫道:“古代民主製並不適合、也不足以滿足一個大國的治理的需要。這種困難在美利堅卻從來沒有出現過:一切都是由代表製來處理的。無論人民的人數是多少,領土有多大,代表製都是與之成比例的;這樣就能夠表達聯盟內部各個部分的公共意見。”他聲稱,美國政體的“形式和淵源都來自於自然”,而不是借鑒古代希臘、羅馬和迦太基的政體,因為古人並不知道代表製。隻有在美國才具備引入和完善代表製的條件,這裏的人民享有天然的平等權利,在職業、追求和思想上幾乎相同,也沒有頭銜、貴族和家族的差別,沒有家族的“利益和關係”來壓迫他們,沒有少數人的巨額財產來腐蝕他們;他們“隻能按照自然的教誨來建立政府”。其結果是,美國的政府形式不同於自古以來流行的君主製、貴族製和民主製,它起源於美國,還沒有在世界其他任何地方流行過,因而最適合它的名稱應當是“美利堅政體”(90)。

  在這裏,威廉斯並非僅僅是新造了一個政體名稱,同時也表述了革命後期美國建國者中間普遍存在的一種信念:美國的新政體與古代政體沒有直接的聯係,它體現了美國人對古典傳統的超越。正如查爾斯·平克尼在南卡羅來納批準憲法大會上所感歎的:“我們建立的這一政府,同我們所知的我們中間存在過的任何政府相比,是多麽的不同啊!”(91)

四、古典傳統的“創造性”轉化

  其實,上述威廉斯的說法並不符合美國革命時期政體探索的實際。美國的建國者普遍重視古典傳統,無論是從正麵還是從反麵看待古代曆史,他們都從中獲得了經驗、教訓和啟示,並轉化為他們設計建國方案的政治智慧。在這一點上,諾亞·韋伯斯特說得比較中肯:“在我們憲法的形成中,集中了曆代的智慧,不僅參考了與之有關係的數百萬人的看法和利益,而且參考了古代的立法者。總之,它是一座理性的大廈。”(92)可是,後人在參觀這座“大廈”時,或許一眼就能從中看到來自羅馬的磚石,而要找出雅典的痕跡則並非易事。

  導致這種情況的原因並不難理解。引領美國建國道路的政治精英,就其成長環境和知識背景而言,難免帶有反雅典的傾向。他們生長在一個君主製和貴族製主導的社會,所接受的政治價值觀與雅典民主理念無疑存在很大的距離;雖然他們在革命發生後放棄了許多早年的觀念,轉向了共和主義,但雅典的理念仍然與他們的政治理想格格不入。而且,他們所接觸的有關雅典的讀物,幾乎無一例外地對雅典持批評和貶抑的態度。在古希臘,不少作家就帶有批評雅典民主的傾向;而羅馬人更是不喜歡雅典,西塞羅就曾號召羅馬人遠離雅典式民主;意大利的馬基雅維裏等人也排斥雅典而推崇斯巴達。此後,波丹、菲爾默、霍布斯、哈林頓等有影響的理論家都不喜歡雅典。在18世紀廣為流行的古代史著作,是法國人查爾斯·羅林的《古代史》,而這本書恰恰帶有強烈的反民主傾向。美國建國一代從這些讀物中看到的雅典形象,自然是悲慘可怕而令人厭惡的。直到喬治·格羅特關於古代民主的著作於1846-1856年出版後,雅典的形象才發生變化;而此時建國一代早已作古(93)。在這種意義上說,美國的建國先輩批評、貶抑和排斥雅典,乃是自雅典時代以來歐洲思想傳統的延續。

  從表麵上看,建國精英非但沒有對羅馬持激烈的批評態度,反而在國家的具體製度安排上吸收了羅馬元素,“senate”這個名稱就是一個突出的標誌。他們之所以推崇和學習羅馬,首先與他們的知識來源有一定的聯係。借助於拉丁語和拜占庭文化,羅馬法的傳統得以保存;通過李維和薩魯斯特的著作,羅馬共和國的法治形象得以流傳。在革命時期,有知識的美國人所了解的羅馬共和國,主要是李維所記述的早期共和國,即公元前4世紀之前的羅馬(94)。此外,羅馬政治中的精英色彩和法治理念,對於美國的建國者很有吸引力。而且,共和主義乃是美國革命的旗幟,而共和主義的源頭通常會追溯到羅馬。

  基於以上情況,不少學者都傾向於認為,對美國的建國產生了重要影響的是羅馬,而不是雅典。美國曆史學家戈登·伍德強調,“羅馬的遺產”在美國革命中發揮了顯著的作用,直到1820年代,在美國完成了從共和主義向民主社會的轉變以後,古代羅馬才淡出美國人的視野,古代希臘隨之受到了關注(95)。一位美國政治學者也談到,羅馬而非雅典,乃是聯邦主義者的榜樣;現代民主就其形成史而言,可以說是美國建國精英對民主加以重新界定並賦予它一種新的曆史的結果,其思想和製度的譜係是從寡頭製的羅馬到大憲章、權利請願書和光榮革命,而不是從民主的雅典到拉平派和憲章派;而且,現代自由的概念更多地來自羅馬而非希臘(96)。

  然而,這種片麵強調羅馬影響的觀點,帶有明顯的“化約主義”色彩。豐富的史料表明,美國建國曆程的複雜性,可能超出了一般人的想象。美國的建立,並不是部分政治精英特別是聯邦主義者的獨家事業,其中存在多種政治力量的競爭和“博弈”,普通民眾的民主訴求以及相應的鬥爭也發揮了作用。誠然,美國政體在製度上與羅馬和中世紀有著某種聯係,但這些製度形成過程中所發生的思想交鋒,以及這些製度背後潛藏的價值理念,並非僅僅同羅馬和中世紀相關。如果深入考察美國體製以及相關的理念,就不難看出,它並不是羅馬,也不是任何其他體製的翻版,而是對以往各種政體要素的綜合吸收和“創造性轉化”。

  雖然美國的建國曆程是由穩健的共和派所主導的,但它並不是一種單向度的直線運動,其中充滿了曲折、競爭和衝突。穩健的共和派的代表人物,在1776年前後有約翰·亞當斯、托馬斯·傑斐遜、約翰·傑伊和西奧菲勒斯·帕森斯,在1787年前後則是亞曆山大·漢密爾頓、詹姆斯·麥迪遜、費希爾·愛姆斯、諾亞·韋伯斯特等人。他們對羅馬共和製的好感,對精英政治的推崇,對穩定有效的政府的尋求,在《關於政府的思考》、《埃塞克斯決議》、《弗吉尼亞筆記》等文獻中得到了反映,並最終體現在1787年憲法的條文中。但是,他們既非在真空中闡述自己的主張,也未能一路通行無阻地追求自己的目標。革命所激發的民主訴求,抑製或稀釋了穩健共和派的精英政治理念,促使他們不得不采取中間路線。他們最終未能謀求建立純粹的精英寡頭政體,而是在新體製中包容了部分民主的理念,並且為進一步的“民主化”留下了餘地。

  在1776年,激進的共和主義乃是革命的主旋律。倡導人民直接控製政府、實行一院製簡單政體的呼聲,在不少州最初的立憲活動中都可以聽到,並且在賓夕法尼亞和佐治亞的憲法中變成了現實。這種簡單政體的原型,當然最容易在雅典找到。在某些實行兩院製的州,上院也經曆了一個“民主化”的過程(97),兩院在構成和權力上的差別變得微不足道。這種狀況引起了穩健的共和派的不滿,他們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不同的政體主張。約翰·亞當斯對潘恩在《常識》中表達的一院製理念頗不以為然,一再聲明自己對平衡政體的推崇;傑斐遜對弗吉尼亞沒有實質區別的兩院製提出了強烈批評,呼籲改變立法機構集權的狀況。在1787年製憲會議上,最初力主建立強大的全國政府的“國家主義者”,遇到了“聯邦主義者”的激烈抵製,不得不從原來的立場上後退,並在會後立即搶先給自己貼上了“聯邦主義者”的標簽。最終的憲法文本是多種力量折中妥協的結果,而不單純是少數精英人物意誌的體現。在批準憲法的辯論中,“反聯邦主義者”咄咄逼人的批評和責難,把“聯邦主義者”置於回應和辯解的境地。為了消除對新憲法的不滿和抵製,“聯邦主義者”不得不調整話語策略,借用激進共和派的言詞,用“人民”、“民主”甚至“純粹的民主”之類的詞匯,來詮釋新體製的性質和特征。

  不過,無論是穩健的共和派還是激進的共和派,無論是“聯邦主義者”還是“反聯邦主義者”,都是掌握著話語權的精英人物;他們之間的辯論和競爭,可以說是精英內部的較量。除此之外,在基層社會也發生了各種形式的民眾行動,他們所表達的經濟和政治訴求,雖然不一定明確地訴諸雅典,也很少直接使用民主的名義,但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雅典民主的精神。他們呼籲財產平等,迫使政府在決策和施政中吸納他們的主張;他們指示議會代表收集他們的意見,反映他們的要求,維護他們的利益(98)。在考察美國的建國道路時,如果忽略普通民眾的鬥爭,不考慮他們的民主訴求的意義和影響,就難免把美國的建國看成是少數精英的獨角戲,這無疑與曆史的完整麵貌相去甚遠。

  另一方麵,美國的建國並不僅僅限於製度構建。製度離不開理念,製度安排與思想交鋒相伴而行,在製度背後總可以找到相應的價值支撐。在美國革命期間始終存在著激烈的思想辯論:美國要建成一個什麽樣的國家?這個國家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應當建立在什麽基礎之上?在這個國家中權力應當如何分配、如何行使?關於這些問題,不同的人給出了不同的回答。正如前文所論,激進的共和派在精神上向往雅典民主,希望盡可能采用接近雅典的製度,使政府直接依賴於人民,設立一種簡單而節儉的政府形式。經過他們的呼籲和抗爭,人民主權、政治平等、任期短暫、官職輪流等理念和機製,在美國各州和聯邦的憲政中得到了一定的體現。而且,由於民主訴求存在於整個革命時期,為穩健的共和派探索建國道路樹立了一個伴隨始終的對立麵。在他們生活的時代,民主長期被視為一種糟糕的、危險的政體;如果不是因為激進共和派不斷訴諸雅典,倡導直接依賴於人民的政府,他們本來可以不必費力地對古代民主大張撻伐。也正是因為民主的訴求無法回避,穩健的共和派在批判古代民主時,時時處處顯露出一種“投鼠忌器”的謹慎,反複聲明他們反對的隻是“純粹的民主”。從這個意義上說,革命時期以雅典為榜樣的民主訴求,對建國精英的政治取向發生了有形或無形的製約,促使他們抑製了自己對精英政治的偏愛,不得不對民主的定義加以擴充,既把“人民”直接行使權力的政府稱為民主,也把“人民”委托少數人行使權力的政府叫做民主。通過這一概念的轉化,1787年憲法設計的新型政體也就成了一種新型民主(99)。

  然則,把美國憲法設計的體製說成是“民主”,決不僅僅是從雅典借用了一個名詞,也不單純是對強烈的民主訴求所做的權宜性讓步,而是有著更深刻的曆史和文化涵義的。1787年的“聯邦主義者”當然不會忘記1776年,不會聽不到基層民眾的政治呼聲,更不會不了解“民主”這個詞意味著什麽。他們如果對雅典民主的理念沒有絲毫的認同,難道會貿然借用“民主”這個“危險的”詞匯嗎?有位美國學者斷言,聯邦主義者旨在維持“一種以民眾選舉來支持的財富寡頭製”,並刻意為此製造了一種意識形態,這種意識形態的主要資源來自羅馬而不是雅典,因為羅馬的混合憲政、共和時期的“寡頭民主製”、貴族製和平民政治的奇特組合,可以為聯邦主義實驗提供一種“曆史譜係”(100)。這種說法存在一個明顯的漏洞:共和時期的羅馬人並不把他們的政體叫做民主,美國的建國精英也很少從民主的角度看待羅馬政治;他們選擇“民主”這個詞來描述美國新政體,顯然不是立足於對羅馬共和國的扭曲性觀察,而是直接訴諸雅典民主的理念。他們一方麵把雅典政體視為“純粹的民主”,同時把美國政體說成是經過改進的“代表製民主”。在他們口中,兩者都是民主,都是“人民的政府”,這才是問題的關鍵。一旦采用了“民主”這個詞,就不可能完全抹去雅典的痕跡。建國精英如果對民主的價值沒有任何同情,如果沒有發現雅典的現代意義,他們大可不必煞費苦心地擴充“民主”的定義,借以說明新政體的性質。

  毋庸諱言,建國精英的確借用了羅馬的資源來構築某種辯護性的意識形態,但是他們在觀念上並不完全認同於羅馬,這一點已如前述。更重要的是,他們認為,美國的體製與羅馬共和製存在很大的區別。雖然美國政體具有混合的性質,把三種不同的政府類型“高明地混合起來”,但在其中“民主的類型居於優勢”(101)。有一位為新憲法辯護的人指出,“我們的總統不是國王,我們的參議院也不是貴族院。他們沒有主張擁有獨立的、世襲的權力,而全部都是選舉的;一切都依賴於人民。總統、參議院和眾議院都是人民的創造物”(102)。按照他們的理解,羅馬共和製在總體上是一種平民和貴族分享權力、而以貴族權力為中心的體製,而美國的政體乃是全麵依賴於“人民”的政府。在這個政府中,行政首腦雖然在權力上比羅馬的執政官權力大得多,但他是由選舉產生的,而且任期隻有4年,這樣就使他同世襲製的君主劃清了界線。國會的參議院雖然采用了羅馬元老院的名稱,並在穩定性和智慧方麵借鑒了後者的經驗,但參議員沒有財產和地位的要求,由間接選舉產生,任期6年且經常輪換,並擔負著平衡聯邦製下大州和小州的代表權的功能。這表明它並不是一個貴族製機構,與羅馬的原型已經有本質的差別。眾議院的地位類似羅馬的公民大會,但它不是一個全體公民親自集會的場所,而是選舉性的代表製機構。可見,在建國精英看來,美國政體無論在製度上還是在原則上,都與共和時代的羅馬很不一樣。它把所有權力分支都建立在“人民主權”和“委托—代理”的基礎上,成了一種新型的“人民的政府”。

  從某種意義上說,在美國體製中,羅馬的痕跡是顯性的,而雅典的影響則是隱性的。如果強調羅馬而忽略雅典,就難以全麵理解美國早期國家構建的真諦。在這個問題上,托馬斯·潘恩的看法很有啟迪的價值。他認為,雅典的民主製比“曆史提供的任何東西”都值得人們羨慕,“雅典如果采用代表製,她的民主製就會長存”。也就是說,雅典民主在原則上是正確而合理的,隻是技術手段的不足才導致了它的解體。他進一步闡述說:“單純的民主製是一個不借助輔助手段統治自己的社會。把代表製嫁接到民主製之上,我們就得到了這樣一種政府體製,它能夠包羅和聯合各色各樣的利益和任何規模的領土與人口。”美國的新政體就是這種“代表製和民主製的嫁接”;“那些在雅典微小的東西,在美利堅會變得很宏偉”(103)。這樣一來,美國的建國就與雅典民主發生了直接的聯係:美國政體既不是古代民主的再版,也不是對它的背叛,而是通過改造而使之獲得了新生。

  其實,即使在約翰·亞當斯這種一再貶抑雅典的人的心目中,雅典的影子也是揮之不去的:他最終未能避開雅典對於美國政治實驗的參照意義。他在討論美國政體的優越性時宣稱,合眾國各州人民享有比雅典人民更為實際的權利,他們的政治製度和參政方式具有許多的優點;“這將是一個很好的實驗,看看一個如此具有民眾性的政府(a government so popular)能否維護自身。如果它能夠做到,那就有理由期望獲得某種雅典式民主的所有平等、所有自由和其他一切美好的果實,而避免它的一切忘恩負義、言詞輕浮、社會動亂和派別紛爭現象”(104)。也就是說,雅典並非一無是處,而美國憲政的優勢恰恰在於“揚長避短”。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在討論雅典和羅馬在美國建國曆程中的影響時,還應當考慮到具體的“曆史語境”和“學術語境”。如果把美利堅合眾國視為“新雅典”或“新羅馬”,顯然是誇大了古典傳統的影響;如果不加區分地把古典知識視為建國者“裝點門麵”的工具,也顯然貶低了古典傳統的意義。尤其不能忽視的是,生活在18世紀下半葉的美國革命者,所麵臨的首要問題不是複活古典傳統,而是要建立一種適合其時代的新國家。最近幾十年美國學者的研究表明,美國革命者在進行建國的政治實驗時,並不是孤立地運用古典知識,而是同時借助了英國的傳統、殖民地的經驗、近代的理論、革命的驅動等多種資源。在他們的思想和實踐中,古典傳統隻是形成“合力”的因素之一。僅就古典傳統的層麵而言,美國的建國者“好古”而不“泥古”,他們既未徹底拋棄雅典民主的精神理念,也沒有完全認同羅馬共和國的製度安排,而是基於他們的政治智慧和現實關懷,對兩者進行了改造和轉化,從而形成了一種新型共和政體以及與之相應的意識形態。也就是說,他們在雅典和羅馬之間走出了一條新的建國道路。

  總而言之,美國革命者對古典傳統既有繼承,也有擯棄,更有突破。因此,不宜采用簡單化的“古代—現代”兩分法,而應從曆史的連續性和複雜性著眼,深入理解美國革命時期政治文化的變動與古典傳統之間的關係。

注釋:

①邁耶·萊因霍爾德:《美國的古典學:美國的希臘和羅馬遺產》(Meyer Reinhold,Classica Americana:The Greek and Roman Heritage in the United States),底特律1984年版,第18頁。

②卡爾·理查德:《建國者與古典作品:希臘、羅馬與美國的啟蒙》(Carl J. Richard,The Founders and the Classics:Greece,Rome,and the American Enlightenment),馬薩諸塞州坎布裏奇1994年版,第2~9、167、236頁;伯納德·貝林:《美國革命的思想意識起源》(Bernard Bailyn,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馬薩諸塞州坎布裏奇1992年增訂版,第23~27、44頁;戈登·伍德:《美利堅合眾國的創建》(Gordon S. Wood,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1776-1787),紐約1972年版,第47、606頁;喬伊斯·阿普爾比:《舊語境和新語境中的共和主義》(Joyce Appleby,“Republicanism in the Old and New Contexts”),《威廉—瑪麗季刊》(The William and Mary Quarterly),第3係列第43卷第1期(1986年1月號),數據庫:http://links. jstor.org。

③埃倫·伍德:《“民”對“我們人民”:古代和現代的自由與民主》(Ellen Meiksins Wood,“Demos Versus‘We,the People’:Freedom and Democracy Ancient and Modern”),喬賽亞·奧伯編:《Demokratia:關於各種民主的對話》(Josiah Ober,ed.,Demokratia:A Conversation on Democracies),新澤西州普林斯頓1996年版,第131頁;謝爾登·沃林:《準則與形式:民主的憲政化》(Sheldon S. Wolin,“Norm and Form:The Constitutionalizing of Democracy”),彼得·埃本等編:《雅典政治思想與美國民主的重建》(J. Peter Euben,John R. Wallach,and Josiah Ober,eds.,Athenian Political Thought and the Reconstruction of American Democracy),紐約州伊薩卡1994年版,第31~34頁。

④羅伯特·達爾著,李柏光、林猛譯:《論民主》,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15頁;喬·薩托利著,馮克利、閻克文譯:《民主新論》,東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25~327頁。

⑤戈登·伍德:《美利堅合眾國的創建》,第50頁。

⑥約翰·亞當斯:《關於政府的思考》(John Adams,“Thoughts on Government”),查爾斯·弗朗西斯·亞當斯編:《約翰·亞當斯著作集》(Charles Francis Adams,ed.,The Works of John Adams)第4卷,波士頓1850-1856年版,第200頁。

⑦⑨(12)(15)理查德·格默裏:《北美殖民地的思想與古典傳統》(Richard M. Gummere,The American Colonial Mind and the Classical Tradition),馬薩諸塞州坎布裏奇1963年版,第55,56、63、64,174,72頁。

⑧卡爾·理查德:《建國者與古典作品:希臘、羅馬與美國的啟蒙》,第13頁。

⑩(11)(13)邁耶·萊因霍爾德:《美國的古典學:美國的希臘和羅馬遺產》,第26,28~30、96,95、102頁。

(14)邁耶·萊因霍爾德:《美國的古典學:美國的希臘和羅馬遺產》,第25、37~38頁。黑體字在原文中為斜體。

(16)《約翰·亞當斯致約翰·昆西·亞當斯》(“John Adams to John Quincy Adams”,May 18,1781),L. H.巴特菲爾德編:《亞當斯家族通信集》(L. H. Butterfield,ed.,Adams Family Correspondence)第4卷,馬薩諸塞州坎布裏奇1963年版,第117頁。

(17)戈登·伍德:《美國革命的激進主義》(Gordon S. Wood,The Radicalism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紐約1991年版,第204、210~211頁。

(18)轉引自理查德·布什曼:《馬薩諸塞農場主與革命》(Richard L. Bushman,“Massachusetts Farmers and the Revolution”),理查德·傑利森編:《社會、自由與信仰:革命期間的弗吉尼亞、馬薩諸塞和紐約》(Richard M. Jellison,ed.,Society,Freedom,and Conscience:The American Revolution in Virginia,Massachusetts,and New York),紐約1976年版,第80頁。

(19)理查德·格默裏:《北美殖民地的思想與古典傳統》,第13頁。

(20)除了借用古人的名字,不少政論作者還以能體現其立場、觀點或主題的拉丁詞或職位名稱作為筆名,如“Sincerus”、“Candidus”、“Benevolus”、“The Censor”之類[參見埃蘭·沙勒夫:《建國之父的古代麵罩:美國革命時期和共和國初期的古典筆名》(Eran Shalev,“Ancient Masks,American Fathers:Classical Pseudonyms du ring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and Early Republic”),《早期共和國雜誌》(Journal of the Early Republic)第23卷第2期(2003年夏季號)。數據庫:http://links.jstor.org]。

(21)托馬斯·傑斐遜:《弗吉尼亞劄記》(Thomas Jefferson,Notes on the State of Virginia),紐約1972年版,第128頁。

(22)本傑明·富蘭克林1787年6月28日在費城製憲會議上的發言,見馬克斯·法蘭德編:《1787年聯邦大會記錄》(Max Farrand 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第1卷,紐黑文1966年版,第451頁。

(23)關於美國建國者利用古典政治理論和曆史知識的一般情況,參見理查德·格默裏:《美國憲法的古典淵源》(Richard M. Gummere,“The Classical Ancestry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美國季刊》(American Quarterly)第14卷第1期(1962年春季號)。數據庫:http://links.jstor.org

(24)(26)(30)約翰·亞當斯:《為美利堅諸憲法辯護》(John Adams,A Defense of the Constitu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查爾斯·弗朗西斯·亞當斯編:《約翰·亞當斯著作集》第4卷,第284、559,469,555~556頁。

(25)托馬斯·傑斐遜致艾薩克·蒂法尼(Thomas Jefferson to Isaac H. Tiffany,August 26,1816),A. H.華盛頓編:《托馬斯·傑斐遜文集》(H. A. Washington,ed.,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第7卷,華盛頓特區1854年版,第32頁。

(27)《哥倫比亞先驅報》(The Columbian Herald),1784年11月23日。數據庫:http://infoweb.newsbank.com

(28)《紐約報》(The New-York Gazette),1770年4月2日,數據庫:http://infoweb.newsbank.com;戈登·伍德:《美利堅合眾國的創建》,第53頁。

(29)《賓夕法尼亞晚郵報》(“Philo-Americanus,” The Pennsylvania Evening Post),1775年7月6日。數據庫:http://infoweb.newsbank.com

(31)威廉·默裏:《政治隨筆》(William Vans Murray,Political Sketches,Inscribed to His Excellency John Adams),倫敦1787年版,第31、42~43頁。數據庫:http://galegroup.com/servlet/ECCO

(32)(33)《自由共和派第2篇》(“The Free Republican No.Ⅱ”),《獨立記事報》(The Independent Chronicle),1785年12月1日。數據庫:http://infoweb.newsbank.com

(34)《美利堅先驅報》(“Numa,” American Herald),1787年9月10日。數據庫:http://infoweb.newsbank.com

(35)《新罕布什爾報》(The New-Hampshire Gazette),1783年11月29日;《普羅維登斯報》(The Providence Gazette),1784年9月4日;《賓夕法尼亞信使報》(The Pennsylvania Mercury),1786年11月3日;《美利堅先驅報》(American Herald),1787年9月10日;《新罕布什爾信使報》(The New-Hampshire Mercury),1785年11月1日。數據庫:http://infoweb.newsbank.com

(36)亞曆山大·漢密爾頓:《大陸主義者第1篇》(Alexander Hamilton,“The Continentalist No.Ⅰ”),哈羅德·賽雷特編:《亞曆山大·漢密爾頓文件集》(Harold C. Syrett,ed.,The Papers of Alexander Hamilton)第2卷,紐約1962年版,第651~652頁。

(37)亞曆山大·漢密爾頓在紐約批準憲法大會上的發言,見喬納森·埃利奧特編:《各州批準憲法大會辯論集》(Jonatha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 on the Adoption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第2卷,費城1861年版,第302~303頁。

(38)費邊(約翰·迪金森):《第5劄》[Fabius(John Dickinson),The Letters,V],科林·希恩等編:《憲法之友:“其他”聯邦主義者作品集(1787-1788)》(Colleen A. Sheehan et al.,eds.,Friends of the Constitution:Writings of the “Other” Federalists 1787-1788),印第安納波利斯1998年版,第224頁。

(39)詹姆斯·麥迪遜1787年6月7日在費城製憲會議上的發言,見馬克斯·法蘭德編:《1787年聯邦大會記錄》第1卷,第151~152頁。

(40)詹姆斯·威爾遜1787年6月16日在費城製憲會議上的發言,見馬克斯·法蘭德編:《1787年聯邦大會記錄》第1卷,第254頁。

(41)《約翰·亞當斯致羅傑·謝爾曼》,查爾斯·弗朗西斯·亞當斯編:《約翰·亞當斯著作集》第6卷,第432頁。

(42)威廉·格雷森在弗吉尼亞批準憲法大會上的發言,見喬納森·埃利奧特編:《各州批準憲法大會辯論集》第3卷,第491頁。

(43)布魯圖斯:《致紐約州公民》(Brutus,“To the Citizens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赫伯特·斯托林編:《反聯邦主義者全集》(Herbert J. Storing,ed.,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芝加哥1981年版,第2卷,第368~369頁;《老輝格派論文第4篇》(Essays of An Old Whig,No.Ⅳ),赫伯特·斯托林編:《反聯邦主義者全集》第3卷,第32頁。

(44)詹姆斯·洛弗爾1771年4月2日在波士頓的演說,見赫齊卡亞·奈爾斯:《美國革命文件集》(Hezekiah Niles,ed.,Principles and Acts of the Revolution in America),紐約1876年版,第18頁;布魯圖斯:《致紐約州公民》,赫伯特·斯托林編:《反聯邦主義者全集》第2卷,第413、414、417頁。

(45)查爾斯·平克尼和約翰·迪金森1787年8月22日在費城製憲會議上的發言,見馬克斯·法蘭德編:《1787年聯邦大會記錄》第2卷,第371~372頁。

(46)詹姆斯·麥迪遜:《國內奴隸製對政府的影響》(James Madison,“Influence of Domestic Slavery on Government”),羅伯特·拉特蘭等編:《詹姆斯·麥迪遜文件集》(Robert Rutland et al.,eds.,The Papers of James Madison)第14卷,芝加哥1975年版,第163~164頁。

(47)馬克·克魯曼:《在權威和自由之間:美國革命時期各州的製憲》(Marc W. Kruman,Between Authority & Liberty:State Constitution Making in Revolutionary America),北卡羅來納州查珀希爾1997年版,第89頁;費希爾·埃姆斯在馬薩諸塞批準憲法大會上的發言,見喬納森·埃利奧特編:《各州批準憲法大會辯論集》第2卷,第7~8頁。

(48)詹姆斯·麥迪遜:《關於古代和現代邦聯的劄記》(James Madison,“Notes on Ancient and Modern Confederacies”),羅伯特·拉特蘭等編:《詹姆斯·麥迪遜文件集》第9卷,第6~7頁。

(49)《馬薩諸塞報》(“Speculations,”Massachusetts Gazette),1787年10月12日。數據庫:http://infoweb.newsbank.com

(50)[佚名]:《人民是最好的統治者》([Anonymous],“The People the Best Governors”),查爾斯·海因曼等編:《美國建國時期政論集(1760-1805)》(Charles S. Hyneman et al.,ed.,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 1760-1805)第1卷,印第安納波利斯1983年版,第391~398頁。

(51)《美利堅的利益第1篇》(“The Interest of America,Ⅰ”),《紐約日報》(The New York Journal),1776年5月30日。數據庫:http://infoweb.newsbank.com。黑體字在原文中為斜體。

(52)《美利堅的利益第2篇》(“The Interest of America,Ⅱ”),《紐約日報》(The New York Journal),1776年6月13日。數據庫:http://infoweb.newsbank.com

(53)《萊庫古第6篇》(“Lycurgus,No.Ⅵ”),《康涅狄格報》(Connecticut Courant),1786年4月3日。數據庫:http://infoweb.newsbank.com

(54)(56)亞裏士多德著,吳壽彭譯:《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317~320,190~191、324頁。

(55)《致萊庫古》(“To Lycurgus”),《康涅狄格報》(Connecticut Courant),1786年4月10日。數據庫:http://infoweb.newsbank.com

(57)《美利堅諸州》(“American States”),《每日廣告報》(The Daily Advertiser),1786年4月11日。數據庫:http://infoweb.newsbank.com

(58)《米德爾塞克斯報》(“Wednesday,May 30,1787,”Middlesex Gazette),1787年6月18日。數據庫:http://infoweb.newsbank.com

(59)《自由共和派第5篇》(“The Free Republican No.Ⅴ”),《獨立記事報》(The Independent Chronicle),1785年12月22日。數據庫:http://infoweb.newsbank.com

(60)萊庫古:《論本州及聯合諸州的現狀和前景》(Lycurgus,“Observations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Future Prospects of this and the United States”),《美利堅信使報》(American Mercury),1786年3月13日。數據庫:http://infoweb.newsbank.com

(61)《致〈信使報〉出版者》(“To the Printers of the Herald”),《美利堅信使報》(American Herald),1785年4月4日。數據庫:http://infoweb.newsbank.com

(62)《致馬薩諸塞海灣殖民地自由持有者和其他居民》(“To the Freeholders and other Inhabitants of the Colony of the Massachusetts Bay”),《馬薩諸塞消息報》(Massachusetts Spy),1775年7月5日。數據庫:http://infoweb.newsbank.com

(63)轉引自傑克遜·特納·梅因:《民治的政府:美國革命與立法機構的民主化》(Jackson Turner Main,“Government by the People:The American Revolution and the Democratization of the Legislatures”),《威廉—瑪麗季刊》(William and Mary Quarterly)第3係列第23卷第3期(1966年7月號)。數據庫:http://links.jstor.org

(64)轉引自傑克遜·特納·梅因:《民治的政府:美國革命與立法機構的民主化》,《威廉—瑪麗季刊》第3係列第23卷第3期(1966年7月號)。

(65)約翰·亞當斯:《為美利堅諸憲法辯護》,查爾斯·弗朗西斯·亞當斯編:《約翰·亞當斯著作集》第4卷,第473~491頁。

(66)《約翰·亞當斯致約翰·泰勒》,查爾斯·弗朗西斯·亞當斯編:《約翰·亞當斯著作集》第6卷,第477~485頁。

(67)約翰·亞當斯:《布倫特裏演講筆記》(John Adams,Notes for an Oration at Braintree,Spring 1772),L. H.巴特菲爾德編:《約翰·亞當斯的日記與自傳》(L. H. Butterfield,ed.,Diary and Autobiography of John Adams)第2卷,馬薩諸塞州坎布裏奇1962年版,第58頁。

(68)約翰·亞當斯:《為美利堅諸憲法辯護》,查爾斯·弗朗西斯·亞當斯編:《約翰·亞當斯著作集》第4卷,第285~287頁。

(69)詹姆斯·麥迪遜:《聯邦主義者第10篇》(James Madison,“The Federalist No. 10”),漢密爾頓、麥迪遜、傑伊:《聯邦主義者文集》(Hamilton,Madison,Jay,The Federalist Papers),紐約1961年版,第81~82頁。

(70)詹姆斯·麥迪遜:《聯邦主義者第14篇》,漢密爾頓、麥迪遜和傑伊:《聯邦主義者文集》,第100頁;詹姆斯·麥迪遜:《聯邦主義者第48篇》,漢密爾頓、麥迪遜、傑伊:《聯邦主義者文集》,第309~310頁。

(71)詹姆斯·麥迪遜:《聯邦主義者第63篇》,漢密爾頓、麥迪遜和傑伊:《聯邦主義者文集》,第387頁。黑體字在原文中為斜體。

(72)亞裏斯泰德:《小議關於發行紙幣的方案》(Aristides,“Remarks on the Proposed Plan of an Emission of Paper”),梅爾文·雅紮瓦編:《代表製政府與革命:馬裏蘭1787年的憲政危機》(Melvin Yazawa,ed.,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and the Revolution:The Maryland Constitutional Crisis of 1787),巴爾的摩1975年版,第174~175頁。

(73)埃姆斯在馬薩諸塞批準憲法大會上的發言,見喬納森·埃利奧特編:《各州批準憲法大會辯論集》第2卷,第8頁。

(74)亞曆山大·漢密爾頓在紐約批準憲法大會上的發言,見喬納森·埃利奧特編:《各州批準憲法大會辯論集》第2卷,第253頁。

(75)威廉·默裏:《政治隨筆》,第8頁。

(76)《美利堅先驅報》(American Herald),1787年9月10日。數據庫:http://infoweb.newsbank.com

(77)約翰·科芬·瓊斯在馬薩諸塞批準憲法大會上的發言,見喬納森·埃利奧特編:《各州批準憲法大會辯論集》第2卷,第75頁。

(78)諾亞·韋伯斯特:《聯邦憲法主要原則考察》(Noah Webster,An Examination into the Leading Principles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保羅·福特編:《關於美國憲法的小冊子》(Paul Leicester Ford,ed.,Pamphlets on the Constitution ofthe United States),紐約1968年版,第58頁。

(79)坦奇·考克斯:《美國憲法辨析》(Tench Coxe,“An Examin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 ed States”),科林·希恩等編:《憲法之友:“其他”聯邦主義者作品集(1787-1788)》,第471頁。

(80)威廉·默裏:《政治隨筆》,第13~14、16~19頁。

(81)約翰·亞當斯:《論教會法和封建法》(John Adams,On the Canon and Feudal Law),查爾斯·弗朗西斯·亞當斯編:《約翰·亞當斯著作集》第3卷,第454頁。

(82)(83)約翰·亞當斯:《為美利堅諸憲法辯護》,查爾斯·弗朗西斯·亞當斯編:《約翰·亞當斯著作集》第4卷,第294~296、520~541頁。

(84)哨兵:《致賓夕法尼亞人民》(Centinel,“To the People of Pennsylvania”),赫伯特·斯托林編:《反聯邦主義者全集》第2卷,第146、157頁。

(85)(87)諾亞·韋伯斯特:《聯邦憲法主要原則考察》,保羅·福特編:《關於美國憲法的小冊子》,第35~38、42,65頁。

(86)約翰·亞當斯:《為美利堅諸憲法辯護》,查爾斯·弗朗西斯·亞當斯編:《約翰·亞當斯著作集》第4卷,第296頁。

(88)納撒尼爾·戈勒姆在馬薩諸塞批準憲法大會上的發言,見喬納森·埃利奧特編:《各州批準憲法大會辯論集》第2卷,第68~69頁。

(89)費邊(約翰·迪金森):《第8劄》[Fabius(John Dickinson),“The Letters,Ⅷ],科林·希恩等編:《憲法之友:“其他”聯邦主義者作品集(1787-1788)》,第493頁。

(90)塞繆爾·威廉斯:《佛蒙特自然和社會史》(Samuel Williams,The Natural and Civil History of Vermont),查爾斯·海因曼等編:《美國建國時期政論集(1760-1805)》第2卷,第963~966頁。黑體字在原文中為斜體。

(91)查爾斯·平克尼在南卡羅來納批準憲法大會上的發言,喬納森·埃利奧特編:《各州批準憲法大會辯論集》,第4卷,第330頁。

(92)諾亞·韋伯斯特:《聯邦憲法主要原則考察》,保羅·福特編:《關於美國憲法的小冊子》,第29頁。黑體字在原文中為斜體。

(93)珍妮弗·羅伯茨:《一種遺產的締造:18世紀思想中一個虛構的危機》(Jennifer Roberts,“The Creation of a Legacy:A Manufactured Crisis in Eighteenth-Century Thought”),彼得·埃本等編:《雅典政治思想與美國民主的重建》,第84~87、90、99頁。

(94)弗格斯·米勒:《政治思想中的羅馬共和國》(Fergus Millar,The Roman Republic in Political Thought),馬薩諸塞州漢諾威2002年版,第54、127、131頁。

(95)戈登·伍德:《美利堅理念:關於合眾國誕生的思考》(Gordon S. Wood,The Idea of America:Reflections on the Birth of the United States),紐約2011年版,第57~79頁。

(96)埃倫·伍德:《“民”對“我們人民”:古代和現代的自由與民主》,喬賽亞·奧伯編:《Demokratia:關於各種民主的對話》,第132~133頁。

(97)傑克遜·特納·梅因:《民治的政府:美國革命與立法機構的民主化》,《威廉—瑪麗季刊》第3係列第23卷第3期(1966年7月號)。數據庫:http://links.jstor.org

(98)特裏·布頓:《馴化民主:“人民”、建國者與美國革命的煩難結局》(Terry Bouton,Taming Democracy:“The People,” the Founders,and the Troubled Ending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紐約2007年版;伍迪·霍爾頓:《“民主過度”還是民主不足?》(Woody Holton,“An ‘Excess of Democracy’-Or a Shortage? The Federalists’ Earliest Adversaries”),《早期共和國雜誌》(Journal of the Early Republic)第25卷第3期(2005年秋季號),數據庫:http://links.jstor.org;伍迪·霍爾頓:《是民主引起了導致製憲的經濟衰退嗎?》(Woody Holton,“Did Democracy Cause the Recession That Led to the Constitution?”),《美國曆史雜誌》(Th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第92卷第3期(2005年9月號),數據庫:http://links.jstor.org

(99)參見李劍鳴:《美國革命時期民主概念的演變》,《曆史研究》2007年第1期。

(100)埃倫·伍德:《民主:一個來曆不明的觀念》(Ellen Meiksins Wood,“Democracy:An Idea of Ambiguous Ancestry”),彼得·埃本等編:《雅典政治思想與美國民主的重建》,第77~78頁。

(101)亞當·斯蒂芬在弗吉尼亞批準憲法大會上的發言,見喬納森·埃利奧特編:《各州批準憲法大會辯論集》第3卷,第643頁。

(102)理查德·勞在康涅狄格批準憲法大會上的發言,見喬納森·埃利奧特編:《各州批準憲法大會辯論集》第2卷,第200~201頁。

(103)托馬斯·潘恩:《人權論、常識和其他政論作品》(Thomas Paine,Rights of Man,Common Sense,and Other Political Writings),紐約1998年版,第229~233頁。

(104)約翰·亞當斯:《為美利堅諸憲法辯護》,查爾斯·弗朗西斯·亞當斯編:《約翰·亞當斯著作集》第4卷,第491~492頁。

來源:《史學月刊》2011年9期,中國社會科學網2012-5-3

 

點擊:9,123   發布:2012-05-24   責編:you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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