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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爭貪先腐私欲橫行霸道

(2023-08-18 05:03:35) 下一個

改革開放爭貪先腐私欲橫行霸道

 

 

走資派鄧小平篡權複辟資本主義改革開放,“讓少數人爭先富“打開《私欲》以致私欲橫行霸道。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中國走資派特色政府從上到下各行各業的官員,全中國每一個角落的腐敗史無前例。

如今中國走資派特色政府官員們的腐敗行徑,在中國特色資本主義的私有產權、市場經濟、競爭機製、利潤追逐等調動了全社會人自私自私的過度欲望泛濫成災,當資本的所有者和政治權力的擁有者相互勾結時,形形式式層出不窮的腐敗也應運而生。腐敗的行徑五花八門複雜又狡猾,結出腐敗的“成果“也己集中國幾千年來曆朝曆代貪財富數量之《最》,腐敗的官員上至中央下至村官以及各行各業之《廣》,腐敗的大小官員之《多》,腐敗的大官員之《大》。

在中國曆史上,官僚的腐敗也是曆代王朝中屢除不滅的現象,甚至是不少王朝傾覆的直接導因,這無疑與兩千年來的政治製度有關。以明、清為例,皇帝們以儒學為宗,培養了一個以詮釋儒學經典為業、效忠於皇權的士大夫階層,通過他們來“教化”社會、傳揚“綱常名教”,以“禮”治天下;同時又通過科舉製,從士大夫階層中選拔出一批終身為官的行政官僚集團,以擴大自己的統治基礎。這種開科取士的辦法雖不講究門第財富、明顯優於西方中世紀的世襲製,但實際上仍然是以功名利祿為誘,把行政官僚訓導成統治者的鷹犬。雖然皇帝們也提倡官員們要廉潔,但卻以“忠君”、“事君”為先,官員們隻要“聖眷不衰”、上官庇護,哪怕就是“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也照樣能報個考績“卓異”。

在中國的傳統政治文化中,依孔子之見,被稱為儒士的士大夫可分為“君子儒”和“小人儒”;士大夫中也常有“威武不能屈、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之嚀。然而,縱觀曆朝各代,總是“君子儒”寥寥、“小人儒”眾眾,在“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背後,是“書中自有千鍾菽、書中自有黃金屋、書中自有顏如玉”的官僚價值觀。在這樣的官僚集團中,雖也有少數忠君謀國、潔身自好之臣,但絕大多數人都是以“學”致士、以士為官、以官致富、傳繼後代之徒,他們終其為官之一生,唯深喑以權謀財之道,而致富之術無非瞞吞庫銀、魚肉百姓而已。所以,這個官僚集團必然成為社會上最大的腐敗的斂財集團。由於“文官愛錢、武官怕死”、政治腐敗、貧富極化,終致百姓造反、藩鎮叛逆、外族入侵、社會動亂;又因為改朝換代而不變製,於是新朝初立、清明不了幾年後,一切就又從頭來過。每一新朝總是再奉儒學禮教為本,而百姓則唯有將太平盛世之盼寄希望於罕見而難得的“明君”和清官。

走資派改革以來,官僚集團的終身、壟斷性地位和特權也公開化了。恢複高考所改變的不是以學致士、以士為官的舊政治傳統,而隻是擴大了官僚集團的社會基礎。在這樣的背景下,一旦經濟和社會被商品化、市場化了,毛澤東時代尤其是文革對《私》的批判被解除了;於是,就象“潘朵拉之盒”被打開一樣,具有壟斷性地位和特權的走資派官僚集團成員長期被壓抑的貪欲也噴發而出,如衝閘裂堤的洪水般而勢不可擋。對許多走資派官員來說,再不用空講那些自己其實從來沒有真信過的什麽“理想、情操”,終於可以明目張膽地“先富起來”了。

在走資派現行製度下,與幾千舊中國的傳統政治相比,官僚集團“斂財”的方式和機會並未減少,如今許多官員媚上謀職、以權圖利、侵吞國庫、魚肉百姓的卑汙行徑,其實和舊中國曆代官僚並無明顯差別;而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相比,走資派中國特色政府的官僚集團不僅人數空前龐大、不受任何真正的社會監督,而且,他們直接控製著龐大的國有財產。因此,中國走資派特色政府的官僚及其親朋好友可以上下其手、從中染指的機會,比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官僚不知要大多少倍。而在社會上,百姓依然如在舊製度中那樣,絕大多數不敢有過問貪官劣跡之奢想,更不能生限製官僚集團政治特權之微念,唯有默默地企盼著“明君”和清官為民“作主”;如果此盼不靈,就隻有自求多福了。從這個角度來看,走資派特色中國政府近年來貪汙腐敗變本加厲的趨勢,如近期醫療界的反腐,其實應該是在意料之中的。

四十年來,在走資派特色中國最容易的賺錢方式並不是正常的工商業經營,而是權錢交易,即在行政性管製和市場型交易的邊緣地帶牟取利益。當然,能有幸獲得這種機會的人都是能夠直接或間接利用權勢、可以將權力轉化為錢財的人。例如,在鐵路運輸部門,轉賣火車車皮計劃指標就是一個牟取暴利的最便捷途徑。

回顧走資派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以來首先致富者的發達史,似乎可以看出五次比較明顯的發財機遇,而前四次都與權錢交易直接關聯。第一次是利用漸進式改革中物價的雙軌差價,官商勾結、平(價)進高(價)出、牟取暴利。第二次是在通貨膨脹時期利用較低的銀行掛牌利率和市場上較高的借貸利率之間的利率差,利用權勢獲得銀行貸款再轉手借出、賺取利差。第三次是在房地產開發高潮期利用關係、低價獲得土地批租權再轉手高價出讓,“空手套白狼”。據報導,1994年中國排名前30位的億萬富翁中有近一半是靠此種方式暴發的。第四次是炒股發財,即趁上市股票供不應求之機,錢權交易、無償或低價獲得原始股,然後在股市上高價拋出,瞬間暴富。第五次則主要是通過技術開發和知識經濟賺錢。但即便是在這個過程中,也難免不間接涉及權錢交易,因為不喂飽貪官汙吏,正常的技術開發式經營也寸步難行。

隨著經濟的市場化,幹部腐敗的具體手段也越來越多樣化、複雜化、精巧化、甚至高科技化。經常出現在國內媒體上的一些花樣就包括倒賣地皮、非法集資、收受回扣、敲詐勒索、串案窩案、承包作弊、投機經營、行業壟斷、公款私存、騙匯套匯、偷稅漏稅、假增值稅、偽造單據、破產轉私等等。以銀行業為例,以往銀行職員貪汙或挪用公款的主要手段是在帳麵上搞鬼,例如收儲不記帳、偽造取款憑證、隱匿或銷毀原始匯票、塗改單據、多重計息等,或者利用職權直接以貸謀私。近年來出現了一係列新的犯罪手段,如利用電腦作案、冒名和借戶貸款,甚至勾結客戶、幫助客戶借貸不還、然後雙方分贓。

如果進一步具體地按照腐敗貪瀆術的類型區分,似乎還可以歸納出以下種種手法。

(1)“集體型腐敗”。這種腐敗行為不是以個人為行為主體,而是以機構法人為行為主體;經濟犯罪或違紀活動都以集體的名義運作,如單位行賄(“公賄”)、截留利潤、走私、騙稅、貪贓、瀆職、倒賣、造假等。政府出於政治原因,一方麵不願意讓代表政府的公營單位成為被告,另一方麵也想放手讓這些單位“創收”、而減輕財政負擔,所以通常對法人型腐敗行為聽之任之。同時,由於單位內按“利益均沾”原則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單位成員有利共享、“一損俱損、一榮俱榮”,故往往抱成一團、“串案、窩案”、一致對外。因此,國內的《民主與法製》雜誌曾刊登專文提出,要警惕集體腐敗現象。

(2)“官家私店型”。這是指由黨政幹部直接或通過家人親屬間接經營的私營商業、服務業。其共同特點是,運用權力和“ 後門”關係等社會資本及非經濟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從而牟取暴利,屬於以權經營。[2] “官家店”的後台官員雖照常為官,卻是工作時間內“身在曹營心在漢”、工作時間外東奔西跑忙生意;同時,在“官官相護”的保護傘下,這類的官家店往往比普通的店家有更多的不法行為,如用色情刺激顧客等。

(3)“執法犯法型”。199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思卿就指出,中國司法和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等現象相當嚴重,影響極為惡劣。早在1994年,經濟案犯中的行政執法人員就有1,648人、司法人員2,539人,兩者相加比上年上升51%。近幾年來,這一情形並無明顯改善,相反,還有日益惡化的趨勢。

(4)“體製漏洞型”。這是指政府和國有企業的員工鑽體製的各種漏洞,利用自己的權力資源,在製定、審批、執行公務的過程中炒批文、配額、車皮以及其他因雙軌製產生的差價。

(5)“內外勾結型”。指政府官員或國有企業經理勾結外商,利用中國經濟、法律製度的不完善,“五鬼搬運”,把大量國有資產轉移到境外,個人藉此中飽私囊。

(6)“行業壟斷型”。金融、股票、保險、外貿、海關、房地產、商業等部門以及受國家特殊政策保護的壟斷行業的不少公職人員,往往依靠本單位特殊的壟斷地位、利用權錢交易獲得私利。[5] 例如,在經濟犯罪較多的金融係統中,公貸私放就是一個貪汙的主要手段,一些銀行的業務員利用信貸審批權,索賄受賄的幅度竟達貸款額的40%。

(7)“分配模糊型”。指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趁改革中政府權力下放、缺乏對經理廠長有效監督之機,為自己安排高收入或變相的高收入(如公費購買住房、汽車、手機等供己用)。

(8)“利益交換型”。許多幹部為了避免貪汙腐敗行為被本人所在的機構或部門發現,采用隱蔽的手法,即利用職權、協助另一部門的幹部撈錢,然後依等價交換的原則,再由那個部門的幹部協助他撈錢。這屬於兩種不同的權力資源和社會資本之間的交易。

(9)“買賣官位型”。現在很多地方可用金錢買官或為了金錢而賣官。一些握有人事任命權的主管就直接靠賣官位發財。

(10)“收禮斂錢型”。一些官員利用收受禮金的方式撈取錢財。清朝時官員們收取節敬、喜喪禮儀的陋習今日又複蘇了。

(11)“裙帶交易型”。很多官員參與權錢交易時,往往本人不直接出麵,而是由妻子、子女、親戚、秘書或其他親信心腹等代為接洽。所以,送贈、收受賄金就變成了“裙帶”式交易。

(12)“以權索賄型”。幾乎所有的政府部門都有人想出各種辦法、利用本單位的行政權力進行權錢交易、或以權索賄。甚至一些似乎與經濟權力無直接關係、專門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如教育部門、學校、公用事業、醫院等,也同樣出現大量的此類行為。

(13)“變相報酬型”。 不少官員為了撈取錢財,挖空心思創造出種種為個人獲得“報酬”的借口。例如,國家體改委的幹部參加申請股份製試點的企業評審會,這本來屬於其日常職責,竟然也堂而皇之地向企業收取“評審費”1,000元。又如,一些地方流行“官員講課”,即設法尋找名目安排主管部門的官員到下級單位舉辦收費講演,一次竟可達上千元。

(14)“豪華揮霍型”。相當多的幹部雖未直接涉及貪汙受賄等經濟犯罪活動,但以豪華享受的方式揮霍著國家財產。其腐敗行為的經濟後果並不見得比直接貪汙輕。目前在中國,似乎單純的揮霍型浪費並未被視為腐敗行為。

(15)“紅黑勾結型”。在許多省份,政府官員與黑社會勢力相互勾結,保護黑社會勢力,從而收取黑社會勢力的賄金。結果,當地的黑社會勢力活動猖獗,把持交通、壟斷市場、哄抬物價、向商家收保護費,造成社會秩序的嚴重混亂。

(16)“吃災劫貧型”。在經濟較落後的省份,官員們缺少直接在經濟活動中權錢交易的機會,貪瀆之心卻絲毫不減,他們把眼光轉移到救災和扶貧活動中,吞沒救災款項、劫掠扶貧資金和物資,其行徑簡直令人發指。

 以上所列舉的貪瀆諸術其實還隻是從有限的公開資料中收集到的一小部份,現實的腐敗行徑要複雜、狡猾得多。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今日中國腐敗之廣泛性和嚴重性,遠遠超過官方新聞媒體偶爾披露的那一點。這可從另一個角度來驗證,即現在中國社會中官員們的實際生活水準是否與其收入相符。其實,目前社會中官員們通常的生活標準都遠遠超出了他們正當的收入和待遇。例如,抽煙的幹部每天所抽的高檔香煙之貴,就不是他們的薪水所買得起的,單是計算一下他們一年中消費的高檔香煙之花費,恐怕就可以依法追究他們的貪汙受賄罪了。如果政府真要反腐敗,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恢複銀行存款實名製、再實行公布幹部財產總數的“陽光”法令,倘若如此一來,恐怕隻有很少數幹部的財產會真正與其合法的收入相符了。

各種腐敗和經濟犯罪不僅造成國家財產的直接損失,還間接地損害人民的生命財產。許多表麵上看來是自然災害,其實背後都包含著人禍的因素。例如,1998年長江特大洪水造成了嚴重的洪災,但這一災害實際上既與那些不顧國計民生、為一時的局部利益而亂砍亂伐、造成水土流失的瀆職官員有關,也與那些貪汙水利工程款項、造成施工中偷工減料現象的貪官汙吏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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