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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body cares? 在歐美日相繼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之後

(2016-12-13 13:34:29) 下一個

 

——爭端緣何而起?對出口企業是好是壞

微倚 海鯨金融

 

        前幾日,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正式宣稱依舊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消息傳到微博,引起了一波不小的風浪。微博翻看下來,評論的年輕人中冷嘲熱諷者有之,也有慷慨激昂地表達“不管你承不承認,中國就在那裏”的熱血少年,而正經討論的寥寥無幾。情懷甚好,隻是讓人忍俊不禁。

        倒是無可厚非,一來中國自加入WTO以來已走過十五個年頭,那些年那些事現時青年未必知。二來這則新聞也有話說一半的嫌疑,在筆者看來,完整消息應當是“繼今年五月份歐盟投票、上月美國商務部長表態之後,日本宣布同樣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

        怎麽樣,是不是感覺事情好像變得有點大條,再想在網上拉開反資本主義大旗也要慎重點了吧?

        那麽讓我們來關心一下,為什麽在這個時點歐美日會做如此表態,我們又不惜筆墨如此關心呢?——畢竟他們不承認我國市場經濟也不是一天兩天了,也沒見媒體以前有多麽上心——此中最關鍵的,是當初入世時簽署的議定書“第15條 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中的部分內容:

      (a)在根據GATT1994第6條和《反傾銷協定》確定價格可比性時,該WTO進口成員應依據下列規則,使用接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i)如受調查的生產者能夠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製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麵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在確定價格可比性時,應使用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

      (ii)如受調查的生產者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製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麵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可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

      (d)一旦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其是一個市場經濟體,則(a)項的規定即應終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中須包含有關市場經濟的標準。無論如何,(a)項(ii)目的規定應在加入之日後15年終止。此外,如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一特定產業或部門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a)項中的非市場經濟條款不得再對該產業或部門適用。

——《人民網》

        簡要地說,這是關係到其他國家如何定義我國出口商品是否屬於傾銷(Dumping,指出口公司以低於市場價格向進口國出售商品)的條款。舉例而言,我國出口給美國的洗衣機很便宜,嚴重擠占了美國本土市場,於是美國商務部不高興了,認為我國企業可能存在傾銷行為,展開反傾銷調查: 如果出口企業能證明自己處於市場經濟環境,那麽隻要我國國內洗衣機價格不高於出口價格,美國商務部就不能裁定我國傾銷;如果企業不能證明,那問題就大了,美商務部可以選取另一個國家的洗衣機國內市場價格進行比對,隻要該價格高於我國出口價格,美商務部便可以裁定我國傾銷洗衣機,進而征收反傾銷稅(美國商務部當地時間9日發表終裁聲明,認定自中國進口的大型洗衣機存在傾銷行為,傾銷幅度為32.12%至52.51%)。

        這就是入市協定第15條(a)項(ii)目牽涉到的“替代國法”。而根據(d)項,在中國加入WTO的15年後(a)項(ii)目規定必須終止,也就是說如果(d)項生效,即使我國出口企業無法證明自己行業市場經濟環境,其他WTO成員國也不得使用“替代國法”裁定我方是否傾銷。要知道,過去幾十年我國出口製造業成本遠低於其他大多數國家,“替代國法”讓我們吃了不少虧。

        說到這裏,按理正應該長籲口氣:15年馬上就過去了,等(ii)目廢止,天大的好事呀~

        可事情如果真能順利發展,中國外交部也不至於三天兩頭發聲敦促(中國外交部:世貿成員應履行中國入世協定第15條義務——來源:央視網2016年12月13日21:51)

        而在此時點歐盟、美國、日本相繼發聲,肯定有他們的利益訴求,相較於其他發展中國家,歐美日對中國低廉出口商品更加排斥,也是從保護本國企業的角度出發。至於我國是不是市場經濟,大家捫心自問有個答案就好,在此隻談協定條款問題:那麽對於(d)項規定(ii)目的終止,我國與其他國家究竟存在哪方麵的分歧?

        在中方看來,(d)項的意思是加入WTO十五年後中國默認獲得市場經濟地位,其他WTO成員國隻能使用中國國內價格進行反傾銷調查價格比對。歐盟的解讀則認為,十五年期到後,(ii)目失效,如何界定中國企業傾銷與否還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否處於市場經濟環境,采用何種方法比對價格)。

        這一點理解差異能夠歸結於兩方麵:一、中式思維與西方思維的差異。學過邏輯學的朋友應當了解,我們平時思考中默認的許多“非此即彼”的問題,用西方邏輯學符號表示後會發現並非Mutually Exclusive(完全互斥),部分商業合同也會要求使用英文以規避慣有思維的誤區。二、很難說當初中方為順利加入WTO,是否在妥協條款的措辭上有所保留,餘下事後討價還價的空間。

        總之未來我國出口企業會麵臨的情況無非上限是,其他WTO成員國均以我國國內市場價格作為反傾銷調查參考,下限則是,部分WTO成員國依舊以我國出口企業的非市場經濟環境(Non-Market Environment, NME)為調查點,展開調查。但這樣一來說法就很多了,首先(ii)目已經廢止,不能再像從前一樣默認我國出口企業處於NME(以前是由我方找證據證明自己是市場經濟)。而要由調查國舉證證明我們是NME,難度憑空增加很多——訴訟案中無端自證清白總比證明有罪更困難,慣常說法也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好不容易給定性成了“非市場經濟”,要以什麽價格作為比對基準也是問題,因為不能再默認使用“替代國法”了,其中討價還價的餘地很大,撐死了再用用“替代國法”嘛。

        總而言之,對於我國出口企業而言,以後麵臨的傾銷訴訟環境隻會比現在更好,不會更差了。但話說兩麵,反傾銷的壓力在過往或許還能倒逼一下出口企業的產業結構轉型,今後壓力紓解了,對產業結構調整也不知是好是壞。

        一不小心說了太多,先到此為止,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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