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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一案 專家論證意見書

(2016-08-21 16:39:47) 下一個

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一案
專家論證意見書

201685,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邀請了國內侵權責任法領域兩位法學家,就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簡稱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中涉及野生動物園的民事責任問題,進行專家論證。
與會專家:
1、楊立新: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會長。著有《侵權法論》、《人身權法論》、《人格權法專論》、《親屬法專論》、《侵權責任法》等著作,全程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製定過程的主要專家。
2、鄭俊果: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經濟法研究所教授、碩士生導師,北京市經濟法學會專家庫專家,北京市經濟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民盟法治委員會委員,京師專家論證研究中心主任。作為核心谘詢專家,參加了《民法典》、《公司法》、《證券法》、《合夥企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民商經濟法律的研究和修改工作。
與會律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楊振忠律師、文秀峰律師、白小強律師、彭彥斌律師、陳瑞律師、李曉娟律師 

一、案情簡介 
2016
7231430分,周女士(死者)、趙女士(傷者)、劉先生(傷者丈夫)及趙與劉的子女,一行四人乘坐趙女士駕駛的白色大眾速騰轎車進入野生動物園遊玩。在野生動物園入口,四人沒有下車,劉先生搖開車窗直接從工作人員手中購買了三張成人票及一張自駕車的門票,事後據趙女士回憶,此時在園方工作人員提供的一張表格上簽過字,劉先生對此並不知情。在此過程中,劉先生並未見到園方工作人員向車內人員進行過安全教育。
購完票後,趙女士駕駛汽車駛入野生動物園,當行駛到觀光園時,換由劉先生繼續駕駛。先後途徑熊園、孟加拉虎園、東北虎園,在東北虎園行將結束時,趙女士因坐車頭暈,遂與劉先生商議改由其駕駛。當時看到前後有私家車逗留,並且在右側幾米處的空地上停有園方的巡邏車,他們產生了錯誤判斷,認為此處已經沒有猛獸,比較安全,於是在此處停車,趙女士從副駕駛處開門下車,從車頭繞到駕駛位置,在等待劉先生下車時,忽然聽見汽車鳴笛,趙女士以為是後車鳴笛,向車後觀望,此時一隻老虎從路旁竄出,撲向趙女士並將其拖走。劉先生見此情景,立即下車追去,旋即想起車內還有兩歲半的孩子及周女士,又轉身跑回去看了一下車內,隨即衝了出去。同時,周女士也從車後座下車衝去解救趙女士。據劉先生所述,其與劉先生追出幾米後,劉先生發現土坡上還有兩隻老虎,遂向周女士擺手,周女士並未看到,仍衝向拖拽趙女士的老虎。此時另一隻老虎將周女士撲倒並拖走。這時,空地上的巡邏車也衝過來,但由於路旁是土坡,老虎在坡上,巡邏車無法接近,劉先生多次拍巡邏車門請求車上工作人員下車救助,車上工作人員稱不敢下車,這種情況無法施救。隨後,另外一輛巡邏車趕到,要求劉先生將車駛離園區,劉先生即開車離開園區。
根據律師查看事發視頻,從1516秒老虎撲向趙女士至母女二人被園方工作人員抬上車,共計2157秒。此後,二人被緊急送往延慶區人民醫院救治。此事故造成周女士死亡、趙女士重傷,經法醫鑒定,周女士為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楊立新教授的論證意見
(一)本案的適用法律問題
《侵權責任法》涉及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條款有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第78條是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一般條款,適用無過錯責任。第79條和第80條,是針對違規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和禁止飼養的烈性動物損害責任,是兩類更為嚴格的無過錯責任,通常稱之為特別條款,不適用免責規定。第81條是針對動物園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作出的特別規定。其中所指的動物園,是指一般意義上的動物園,並沒有特指某一種動物園。根據《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第2條第1款規定,動物園包括綜合性動物園(水族館)、專類性動物園、野生動物園、城市公園的動物展區、珍稀瀕危動物飼養繁殖研究場所,所以本案的野生動物園也包括在第81條規定的動物園之內。但是,第81條在立法之初就受到質疑,包括台灣的王澤鑒教授等,理由是家養的動物在致人損害時尚且適用無過錯原則,承擔了更高更專業的管理義務的動物園特別是野生動物園,飼養的很多是相當凶猛的野獸,更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不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不過就本案而言,不必過多討論立法問題,單就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81條,是可以肯定的。

 

依照第81條的規定,對動物園飼養的動物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本案的野生動物一方也構成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過錯推定的核心價值,在於以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負擔,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按照本條規定,當動物園飼養的老虎襲擊受害人導致損害發生後,首先就要依法推定動物園有過錯;動物園認為自己沒有過失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失。
(二)野生動物園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私家車入園遊覽的項目設置是否合理問題
動物園作為飼養管理動物的專業機構,依法負有高度謹慎的注意和管理義務,其安全設施應充分考慮到遊客有可能發生的一切危險,最大限度杜絕危害後果的發生。本案的野生動物園區別於普通的動物園,飼養的凶猛野獸更具有高度危險性,園方應該承擔更高的、符合其專業管理動物水準的高度注意義務。
首先,開設私家車入園遊覽的項目是否具有安全保障性的本身,就存在問題。北京有兩家野生動物園,一家是本案的侵權方,另一家是北京野生動物園,位於大興區。後一家野生動物園嚴格禁止私家車進入猛獸區,遊客一律乘坐園方統一的遊覽車,遊覽車由堅固結實的鐵籠罩住,絕對隔離了猛獸的侵害,開園至今未發生過遊客被襲事件。全國開設的多家野生動物園裏,絕大多數的野生動物園是不允許私家車進入猛獸散養區的;允許私家車遊覽的野生動物園,在設計規劃方麵也采取深溝、鐵網隔離等多項舉措,既保證遊客能與動物近距離接觸,又確保這些措施不足以使動物能襲擊人。而本案中的野生動物園在猛獸區設計規劃方麵存在諸多安全問題,並且過去就發生過幾起猛獸咬傷遊客甚至咬死工作人員的事件。
其次,因為自駕車的駕駛人是普通人,盡管受過駕駛專業訓練,但是對大多數駕駛人而言,仍然沒有超出普通人的自覺性、自控力、觀察力,特別是個人的性格差別等因素都有可能導致其在某些突然情形下而采取下意識的不當措施,將自己置於嚴重的危險之中。諸如自駕的汽車熄火、拋錨、爆胎、遊客突發急病、便急等,都有可能使其忘記所處的危險環境,下意識地離開汽車。這樣的突發危險,園方都是應當有預判的。據此,本案的野生動物園準許遊客自駕車進入猛獸散養區的時候,就存在了忽視遊客人身安全的過失。無論是實行過錯推定原則而舉證責任倒置,還是依照一般過錯責任原則的要求,都能夠做出這樣的判斷,都能確認野生動物園對於本次傷害事件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2.危險發生後的救護措施嚴重缺失問題
從公布的視頻中可以看到,趙女士被老虎拖拽走後,隨後有一輛園方的巡邏車跟了上去,這會使人產生園方很快就能采取救護措施的聯想。但據當事人所述及事發現場監控錄像顯示,巡邏車雖然很快跟隨過去,並沒有采取及時有效的救護措施,僅僅是待在車上不停的按喇叭,試圖以此嚇走老虎。猛獸散養區的動物具有高度危險性,作為飼養動物、了解動物習性的專業機構,野生動物園應該配備必要的設施,例如麻醉槍、電棍等必要器械,確保在危險發生後能及時采取有效救助措施,減輕或者降低動物對遊客的損害。在本案中,園方在危險發生後,沒有及時采取有效的救護措施,已經采取的措施不足以及時救助受害人,在管理職責上存在重大過失。
3.從危險發生到受害者被救出的時間過長的救援不及時問題
趙女士和周女士被老虎襲擊後,野生動物園的工作人員遲遲沒有采取有效的施救措施,僅是試圖驅趕老虎,隨後又相繼開來四輛巡邏車,但也沒有采取有效的施救措施。從1516秒老虎撲向趙女士,至母女二人被園方工作人員抬上車,共計20多分鍾,法醫學對死者屍體進行檢驗鑒定,證明周女士死亡原因為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換言之,周女士在被老虎襲擊後,並沒有造成致命傷,是因救助不及時,造成失血過多,因失血性休克而死。因而周女士的死亡與園方沒有及時施救,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具有相當的原因力。如果園方能在危害發生後第一時間將受害人救出危險區送醫,周女士就不會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因此,也可以判斷園方對於損害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
(三)如何認定受害人行為的過錯
1.對趙女士行為的認定
趙女士作為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存在的風險有預見,但仍在猛獸區下車,即使存在諸多主客觀原因,也能夠認定是存在過失的。這種受害人的過失,侵權法認為是對於自身安全行為的處理不當的不注意,也是違反注意義務的過失。
2.對周女士行為的認定
一般而言,在猛虎區下車是存在過失的,但因周女士的主觀動機是救助行為,是正當的行為,不應當認定其存在過失。在趙女士被老虎拖走的危機時刻,野生動物園本應承擔法定救助義務,但因其救助措施嚴重缺失,周女士此時在情急之下采取的的救助行為,是可以理解的。如果認定周女士對此存在過失,有違社會倫理。
(四)關於免責聲明問題的認定

 

據趙女士回憶,其入園時曾在一張表格上簽過字,但並未詳看表格具體內容,野生動物園也未對該表格內容作出特別提示,且該表格也未交付受害人。即使該表格上載有乘客嚴禁下車、喂食,否則後果自負等規定,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五十三條規定,對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而第五十三條規定,任何合同約定的人身傷害事先免責條款均為無效。所以上述野生動物園單方擬定的免責條款,依照上述規定,都是無效的。
(五)關於賠償問題
綜合以上分析認為,在本案中,野生動物園在安全管理方麵存在很多漏洞,在危害結果發生後又沒有采取及時有效的救護措施,導致趙女士重傷、周女士死亡的嚴重後果,野生動物園因具有重大過失,應負主要的賠償責任。趙女士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不該下車的危險區域出於誤判而擅自下車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即使在主客觀方麵都存在理由,但不可否認,仍然是存在過失的,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26條關於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減輕動物園的賠償責任。
楊立新教授建議,針對傷者趙女士的責任劃分比例為,野生動物園方負擔70%左右為宜,趙女士負擔30%左右為宜。針對死者周女士的責任劃分比例,原則上野生動物園方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具體賠償數額,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

三、鄭俊果教授論證意見
我國《消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確立了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經營者對其提供服務場所,對消費者負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基於


商業活動

中經營者誠信及公平原則確立的法定義務


 

,包括風險防範義務、風險警告義務、危險發生後承擔損害賠償的義務。


 

現實中的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體現在硬件和軟件兩個方麵


 

。硬件方麵


 

是指建築結構、消防安全、電梯安全、設施安全、人員配備等等


 

;軟件方麵是指其服務管理、安保措施、安全指引等。本案中動物園管理方作為經營者,理應對消費者負有消費環境安全的保障義務,但縱觀本案,動物園無論在硬件還是軟件設施上均沒有履行其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慘劇發生。所以動物園管理方應承擔違反消費者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如前所述,本案中動物園管理方應對死者的死亡負全部責任,即使對傷者,也沒有盡到特殊經營場所應具備的法定安全保障義務,即使傷者存在一定的過失或大意,基於公平負擔責任原則,其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償或賠償責任。無論是從國外和國內的相關判例來看,隻有強化經營者的安全保障法定義務,才能確保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地位不對等的利益平衡,才能更好地維護商事交易的安全高效原則。其法理依據就是各種公共必要風險需在參與者之間進行利益相關者或關聯人之間的利益分享、風險共擔,以此減少


風險

發生的概率、降低沉澱與社會治理成本,利於各方合理分擔風險、提高共同的合理謹慎注意義務,使各參與者達到互惠互利、同舟共濟的目標。公平負擔(責任)原則作為一種利益平衡原則,依據的既不是行為、也不是特定事故的原因,是共享經濟下必要公共風險分擔理論在調整主體地位不平等的商事交易關係中,公平、高效、正義理念的體現。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簽字、蓋章頁)


楊立新教授簽字:


鄭俊果教授簽字: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
201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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