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彼得案 專門微博

為澄清華人圈關於梁彼得案件的諸多誤傳,特意開辟此博客。
正文

梁彼得案庭審詳情及分析

(2016-03-17 11:01:52) 下一個

梁彼得案庭審詳細記錄及分析

 

對於梁彼得案的詳細情況,在此不再詳述,請參閱本人下列博文——

《關於梁彼得案件的網絡獨立調查報告》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70678/201603/705763.html

《聽完有關梁彼得案件的911現場錄音,你還覺得他冷血嗎?——根據音軌時間線分析當時到底發生了什麽?》

  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70678/201603/702167.html

《梁彼得案件庭審紀實(中文簡介+英文原版)》

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70678/201603/701040.html

 

        美國紐約華裔實習警官梁彼在執行任務,巡邏至一個一片漆黑的建築頂層(8層)樓梯間時由於受到突然聲音的幹擾與驚嚇不慎走火,子彈打到下一樓層的牆上又反彈擊中牆附近的黑人青年,對方逃跑至5層倒地,最終不幸身亡。

        梁彼得被紐約布魯克林區地區檢察官提起刑事訴訟,最終由陪審團判定有罪。2016年4月他將麵臨終審判決。

        一顆反彈的子彈,使一位加勒比島國第一代移民的兒子失去了生命,又將使這位5歲時因為看到媽媽在街頭被搶劫而立誌從警的中國廣東第一代移民的兒子麵臨最高15年的監禁。

        自1999年至梁案發生時,紐約先後發生了175起警察在執勤中致人死亡的事件,隻有梁彼得與另一位警官受到了刑事起訴。另一個警官是白人警官Bryan Conroy,他在執行收繳盜版CD/DVD的任務中將無辜黑人Ousmane Zongo射殺。當時情況是,Conroy化裝成郵政人員在倉庫蹲守一箱疑似的非法CD/DVD,Zongo碰巧打著手電路過驚動了Conroy,Conroy持槍追擊,Zongo見一名身著便裝的搶手追趕自己,根本不知道他是警察,便驚慌逃跑。當他跑到一個死胡同時,Conroy向他連開4槍,其中兩次是背後中槍。最終,Conroy被判緩刑,無需去監獄服刑。

        對於梁彼得一案的審判,各大英文權威媒體沒有非常詳細的流水報道,但都有所側重地報道了其中的要點。但筆者也找到了一位全程旁聽了庭審的博主的博文,她對庭審做了詳細的記錄。雖然身為梁彼得的反對者,她有意或無意地縮略了一些對梁有利的庭審細節,但是她的記錄要點與個權威媒體的報道要點是一致的。我仔細閱讀了她的博文,並做了一些分析,希望可以為大家提供一些梁案庭審的細節信息。

        本文沉穩主要根據下列鏈接信息——

        http://www.ifightlikeagirl615.blogspot.ca/

       

        http://www.nydailynews.com/new-york/rushed-akai-gurley-aid-article-1.2510121

 

        法官為韓裔美國人。公訴人(地區檢察官與副檢察官)為黑人。12位陪審團由社會各界人士隨機組成,受教育程度,邏輯分析能力,社會心理偏向性各不相同。其中有一位黑人,沒有一位華裔。

        通過閱讀這位博主的博文,我獲知了如下要點信息——

【關於梁本人】

1.       他們參與巡邏任務不滿11個月,雖然已經執行了進千次巡邏,但當時是第二次前往事發樓層。

2.       梁好搭檔當時是接到任務前往事發樓區的,因為那裏發生了槍擊與搶劫事件。

3.       梁從沒有否認槍響瞬間自己的手指沒有觸碰扳機,他隻是說在他準備開門進入黑暗樓梯間時,他把槍掏出來預警,那時候他的持槍動作是標準的,手指沒有扣在扳機上,因為這個動作他做過很多次,已經習慣成自然了。

4.       從庭審細節的若幹對話可以看出,梁確實是一個不善言辭的人,很多時候公訴人問一大堆存在明顯暗示和誤導的問題,他也隻是簡單回答是或否,沒有闡述更多實際細節以便獲得陪審團的充分了解與理解。都是其他證人曾經證實他曾跪在傷者身邊觀察他的傷情以及打急救電話等細節。但是,這些證人最終在大陪審團聽證會以及最終庭審時有所改口或者嚐試改口。

【關於公訴人】

1.       公訴人的觀點是梁在看到Gurley有故意瞄準向他開槍,隻是打偏了才打到牆上。

2.       公訴人起訴梁6項罪名,Second Degree Manslaughter 二級誤殺罪, Second-Degree Assault 二級攻擊罪, Second-Degree Reckless Endangerment 二級危害他人安全罪 , 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刑事性誤殺罪 and Official Misconduct 瀆職罪(兩個)。其中一項瀆職罪法官在陪審團討論前就主動予以取消,其它5項罪名留給陪審團討論,最終陪審團判定了兩項罪名Second Degree Manslaughter and Official Misconduct 二級誤殺罪和瀆職。這和許多中文媒體報道的,尤其是一個不負責任信口開河的新浪博主LeMcdull撰文胡說的五項罪名都成立是完全不同的。

3.       公訴人反對辯護方一位槍械專家證人向陪審團宣讀一份第三方出具的槍械報告,法官同意了這個請求。這份很有可能是分析肇事槍支有技術缺陷的報告沒有被當庭宣讀。陪審團在最後的判案談論過程中也索要過這份報告,但是法官沒有提供。

4.       在庭審期間,紐約發生了一起襲警事件,被襲受傷的兩位警察同樣是如梁及其搭檔一樣的實習警官,被襲地點同樣是一處治安狀況很差的政府援租樓樓梯間,施襲歹徒是樓內居民,當時他正與朋友正在樓梯間喝啤酒,警察要求他出示證件,他佯裝請警察隨他到家裏去取證件,沒走出幾步便開槍襲警,隨後回房間爆頭自殺。這期案件可以使陪審團很好地理解梁工作性質的危險性與多變性,但公訴人反對辯護方提及任何有關此事件的情節,法官同意了公訴方意見。

5.       公訴人使用的事發現場說明圖是非常容易引起陪審團錯誤理解,進而對梁產生不良聯想。

6.       公訴人還試圖用一個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向陪審團說明梁發現傷者後沒有急救是瀆職,公訴人說他們已經將有關文件提供給了法庭,辯護方當庭質疑他們根本沒有看到這份文件,請公訴人馬上提供,但是公訴人說沒有帶著。最終這份文件是否存在無人知曉。

7.       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極力想把梁的這一事件說成是故意射擊,事後想掩蓋犯罪行為。他所使用的容易引起錯誤理解的現場圖以及他所使用的證人的蹊蹺改口都是圍繞這一中心的。在總結陳詞裏麵他甚至直接說這不是一次事故。當辯護方根據有關法律,認為他的言行已經涉及了不當及偏激言論的有關法條,可以提請法官撤案時,法官沒有同意。

 

【關於梁的搭檔以及其它公訴方證人】

1.       梁的搭檔在庭上的證詞與其在庭審前的大陪審團聽證會上的證詞不同,庭上的證詞明顯對梁不利。( 兩個鄰居作為目擊證人,在事發不久給警察局的證詞與受到公訴人邀請在大陪審團聽證會上的證詞也有本質變化,後麵的證詞對梁不利。比如他們事發不久曾說梁當時臉色蒼白,驚慌失措。一年多以後在大陪審團麵前說梁當時沒有顯得驚慌,很平靜。)

2.       公訴方證人,梁的搭檔,在作證時剛剛要詳細闡述主管警官允許他們使用手機匯報工作的細節,被公訴人及時製止。

3.       梁的搭檔與梁的證詞有兩處細節描述明顯不一致,這很可能引起了陪審團對梁的誤解。

4.        

5.       梁的第一任律師是警察局指派的律師,但家屬感覺哪位律師不太重視此案,於是棄用了。後來在庭上為梁辯護的爐石團隊不知是因為接案倉促還是水平有限,在庭上的一些發言顯得不知所雲,有兩處甚至非常蹩腳。一是針對於梁走火後說的“I’m fired 我(要)被開除了). ”還是“I fired (我開槍了)”向證人一再質證,但是梁隨後自己作證時都說是I’m fired. 這明顯是律師與當事人根本沒有溝通好,臨庭耍小聰明,狡辯。另一處是梁的律師總結陳詞時說請大家不要為死者難過,因為他的女兒可以因此得到巨額賠償。這些表現都會引起陪審團反感,進而遷怒於當事人梁本人。

6.       辯護方請的一位私人偵探證人工作明顯不太負責,在庭上的證言沒有起到什麽加分作用,反而可能減分。

7.       對於扳機壓力數值,媒體報道中可能存在概念錯誤,很可能將壓強數值混同於壓力數值,造成人們對槍擊壓力誤讀。陪審團雖然當場試了槍,不會受到這個誤讀太大的影響,但社會上對於梁肇事槍扳機力度的理解可能和實際的扳機力度有很大出入。具體而言,如果有人為了感受扳機力度,而把11.5磅的重物拎在手指上,那個重量很可能並不是梁當時觸碰扳機所用的實際力度,因為扳機的麵積小於一平方英寸,而媒體上提及的11.5磅這個數值很可能應該是壓強數值11.5磅/平方英寸的誤寫,因為博客原文提到了槍械專家作證時有幾處用的是磅/平方英寸這一單位。

【關於法官】

1.       法官先後兩次表態說他先不發表意見,由陪審團來決定梁是否有罪,然後他再做出裁決。

2.       當辯護方依據有關法律條文申請法官撤案時,法官以理由不充分予以回絕。

3.       當辯護方質疑公訴人有可能在他們提供了一份有關民事法律文件這件事上撒謊(或還少是有失誤沒有提供),法官顧左右而言他,阻止了辯護方的繼續追問,沒有人公訴人顯得太難堪。

4.       法官撤消了公訴人對於梁沒有進行急救的瀆職指控,因為在那種情況下,急救並不是唯一必須的措施。梁當時努力撥打救援電話,希望呼叫專業人員盡快趕來搶救傷者也是一種救助行為。

【關於陪審團】

1.       法官在陪審團討論期間曾經至少變相提示和催促了他們兩次,希望這些對數項罪名還懵懵懂懂的人盡快給出一個討論結果。

2.       在他們討論梁是否有罪之前,法官先向他們介紹了即將討論給梁定的5項罪名的定義,每項罪名解釋了不到12分鍾。此後陪審團在數天的討論當中又先後3次向法官索要這些罪名的解釋與定義,知道即將給梁定罪前不到2小時還最後一次看了這些定義,給我的感覺,他們對每項罪名的真正含義不是了解得非常透徹。

 

 

 

2016年二月1日,星期一

       

 

        由於12個陪審員中唯一的一位黑人陪審員生病請假,庭審沒有進行。法官層向控辯雙方詢問是否同意從候補名單中找一位,控辯雙方都沒有同意。

 

 

2016年二月2日,星期二

 

 

公訴方一號證人——Melissa Butler目睹了Gurley從中彈以及其後全部過程。】

< * Butler是死者Gurley非正式女友,並非很多新聞中說的是其女朋友。Gurley的女朋友名叫Kimberly Ballinger,事發時Gurley與其女友和他們當時2歲的女兒同住。>

 

公訴人直接提問環節

        公訴人通過提問證人,使大家了解到以下情況——

        她住在事發地點粉房子,當晚8點Gurley去她家找她玩,兩人說笑、閑聊、看電視,相處了3小時,一直到11點。Gurley因為第二天一早有事,所以準備離開。Butler送Gurley至電梯口,據她講電梯久等不來,他們就準備走樓梯下樓。

        公訴人:樓梯間的等平時亮著嗎?

        答:“是的。”

        公訴人:但是案發當天燈不亮?<*此處指事發樓梯間8A的燈>

        答:不亮。

        < * Butler沒有解釋她準備送Gurley直到樓下再自己爬樓梯回8樓,還是她也要在晚上11點多離開住處去辦什麽事,或者隻是送Gurley到樓道門口,但她後麵的證詞說自己隨Gurley進入了完全黑暗的樓梯間,這從側麵說明她不一定隻是想送Gurley到樓道門口。另外,如果是Gurley自己要從樓梯下樓,似乎用 “He decided to take the stairs.” 更明確一些,但原文中記錄她講的是“We decided to take the stairs.。>

        Butler繼續陳述說當她與Gurley進入了完全黑暗的7層樓梯間時,她聽到樓上8層樓道門有被打開的聲音,然後是門碰到側麵牆上發出的一聲,接著槍就響了,她與Gurley馬上向樓下跑,Gurley在5層倒下了。

公訴人:你看到了什麽?

答:他胸口流血倒在血泊中。

公訴人:還看到什麽別的情況?

答:尿。

公訴人:誰的尿?

答:Gurley的。

        Butler證實了在Gurley在5樓倒下後她繼續跑到4樓一個為大樓工作的鄰居家門口,請她打電話給911,之後又在這個鄰居轉述的911的急救指導幫助下對Gurley進行了CPR急救。她進行了人工呼吸和胸部按壓試圖幫助Gurley恢複呼吸和心跳。< * 此後法醫證人出庭作證說根據Gurley的傷勢,他會在受傷後幾分鍾立即死去,CPR救不了他。>

公訴人:有人協助你急救嗎?

答:沒有。

公訴人:有人幫助你……..(此問題被Butler的啜泣打斷。)

公訴人:你進行了幾分鍾急救?

答:大概5分鍾。

公訴人於是當庭播放了當時的911錄音。< * 所有人都能聽到背景音裏Butler的哭喊聲,再加上Butler當庭的描述,可以想見對陪審團的心理震動是很大的。>

 

辯護人交叉提問環節,

        由梁的律師對Butler提問。

        第一個問題是問她為什麽當時不走有燈的樓梯間8B,而是走漆黑一片的8A。

        Butler說她從來不用B,因為A離電梯近。

        < * 原文沒有提到律師針對此問題繼續追問證人8A的燈都壞了3周了,而8B就在幾米之外,為什麽寧願摸黑下樓也不選擇走有燈的8B。律師似乎也沒問過證人的房間具體位置在樓道的什麽地方,以及從那個位置走向電梯是否能夠經過8B樓梯口從而看到8B的燈是亮的。另外,律師也沒有問Butler與Gurley認識多久,如何認識,Gurley的正式同居女友是否知道當晚Gurley來找Butler等問題,雖然這些與案情無直接關聯,很可能被公訴人提出反對意見而被法官宣布證人可以不用回答,但至少可以引起陪審團以及旁聽席的人們多多少少的質疑與想象。這是一種法庭詢問技巧,此後公訴人在詢問中就多次用到這種技巧引起陪審團對死者的同情與對被告的反感。>

梁的律師:你當時戴手表了嗎?

答:沒帶。

梁的律師:你有可以看時間的手機嗎?

答:沒有。

梁的律師:那就是說(你說的你進行搶救的)時間是估計的吧?

答:是的。

                梁的律師隨後當庭宣讀了Butler在以前接受警方詢問時對此回答的搶救時間是大約3分鍾。

        < * 這是一個不得要領的問話,證人兩次的回答其實沒有很大出入。筆者聽過很多次那段911 的錄音,從EMS接通開始對Butler進行指導急救起,到大批警察趕到止,時間跨度是3分鍾,也就是說證人以前在警察局提供的第一份證言對時間的估計更準確,但是誰都能理解證人在那種情況下對時間隻能估計,雖然在庭上說的時間又多了2分鍾,但隻是2分鍾,不是12分鍾或20分鍾。以此為理由質疑證人的誠信不會得到廣泛理解與認同。如果當庭告訴大家Butler實際搶救時間是3分鍾,雖然她這次提供的時間不慎準確,但情有可原,這樣既把時間說了也不會讓陪審團覺得辯方雞蛋裏挑骨頭。>

 

公訴方二號證人——Pino 警探,梁曾經就讀的警校負責人,警徽號碼2715

 

公訴人直接提問環節

        公訴人通過向證人提問證明了——

        警校曾經教過梁及其他學員有關CPR的急救課程

        警校的有關教材上有關於警察要給予傷病員合理的幫助"reasonable aid"的內容。

 

辯護人交叉提問環節

辯護人:你是否知道警校曾經把CPR要考試的題目和答案同時都給了學員,幫助作弊?

答:不知道。

辯護人:警校教材上有關給予傷病員合理的幫助 "reasonable aid" 這一條是否有具體規定?都是什麽幫助?

答:沒有具體規定。

        隨後,辯護人解釋了Reasonable Aid合理救助原則以及Do No Harm首先不傷害原則。

Reasonable Aid合理救助原則 ——指根據現場客觀情況以及傷病員的具體傷勢等情況給與其最合理最有效的救助。這種救助並不僅僅指生理上的直接搶救,它應該視當時的具體情況,靈活合理地進行。具體到Gurley當時的傷情,在他胸部受傷的情況下,如果做CPR,胸部按壓很可能加速出血,內部斷骨可能進一步刺傷心肺及周邊血管。在那種情況下,使他盡快得到最專業的救助才是最有可能挽回他生命的一種救助。

Do No Harm首先不傷害原則——這是醫學領域裏廣泛遵從的一條原則。又叫First do no harm,這個原則是西方醫學的著名格言,拉丁語為Primum non nocere,英語為“Do No Harm”或者“First do no harm” Pledge,是指不論什麽情況下,醫護人員首先要考慮切勿(進一步)傷害到傷病員。

 

公訴人再次直接提問環節

公訴人:作為一名警官,如果他給某人造成了傷害,他是否有責任設法減輕這種傷害造成的損失?

答:是的。

公訴人:如果當時有一個沒有救護經驗的人已經正在給予傷者急救了呢?

答:我會推開他自己做。

        < * 這段對話暗示性地否定了辯護方剛剛闡述的那兩個原則,又把救助的內容具體拉回CPR這種具體方式上來。>

 

【公訴方三號證人——Agusto 警探,梁曾經就讀的警校的教官,講授槍支及戰術,警徽號碼5712

 

公訴人直接提問環節

        他介紹了警校給予學員13天有關槍支使用的課程教育,其中8天基礎知識教育,5天實踐課程。在實踐課程中,學員要通過射擊考核,分別從25, 15 and 7 yards (22.86米、13.72米、6.4米)三個距離內射擊,一共擊發50枚子彈,得分要在35分以上才能通過考核。

        證人介紹了警校有關槍支的教材,特別強調了第二章有關安全使用槍支的內容。

        證人還介紹了梁的肇事手槍是警方普遍使用的槍型,其安全性能較高。然後,證人準備展示一把警校用於教學的,已經拆去撞針的與梁肇事手槍同型號的GLOCK 19,辯護方提出反對,法官同意,不予展示。然後證人展示了梁肇事時使用的那把槍。

公訴人:在何種情況下這支槍才能發射?

答:The weapon must be loaded.武器必須上膛,槍口必須對準某人或某物,手指必須扣住扳機,必須用一定力度扣動扳機從而擊發撞針。

        < * 其實槍口必須對準某人或某物不是槍支被擊發的必要條件,將這一條夾在其他條件當中闡述,會將無意識無目標的事故走火暗示為有意識有目標的故意行為。>

        然後證人介紹了如何以正確的姿勢持槍並且用兩個手指分別從左右兩個側麵側推扳機,並強調那把槍的扳機射擊很安全,如果不扣動扳機,從其它方向用力是無法擊發的。

        最後,公訴人請12位陪審員分別扣動扳機感受那把肇事槍扳機的力度。

        < * 在安全、安靜、靜坐的狀態下扣動扳機與梁當時在黑暗、恐懼條件下驚跳並且失衡時觸動扳機的感受肯定是不同的。>

 

辯護人交叉提問環節

< * 原文裏沒有提及這部分內容。>

 

 公訴方四號證人—— Shaun Landau警官,梁事發時的搭檔,目睹了全部過程

        原文作者寫道,梁的搭檔,警官Shaun Landau因為同意當庭指證梁而獲得了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待遇。在開庭前與大陪審團見麵的聽證會上,公訴方檢察官解釋說:“沒有Landau的配合,我們難於完成一份完善的起訴書。”Landau在當庭提供的證言否定了他以前在大陪審團聽證會上的證言,同時否認自己因為作證獲得了免於被起訴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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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月4日,星期四

(筆者注:此處原文作者筆誤寫成了一月4日)

 

公訴方四號證人—— Shaun Landau警官,梁事發時的搭檔,目睹了全部過程

 

辯護人交叉提問環節               

        梁的律師詢問了梁的搭檔在此次出庭作證前於2014年12月事發後不久在地區律師辦公室所做的證言以及開庭前不久在大陪審團聽證會現場所做的證言。

        < * 原文作者是支持Gurley的,所以她在這裏有意忽略了梁的律師為什麽詢問Landau前兩次的證言。但筆者查到華爾街日報 Wall Street Journal有一篇名為《Former Partner Testifies in NYPD Officer Peter Liang’s Trial 梁的前搭檔出庭指證梁》的文章。http://www.wsj.com/articles/former-partner-testifies-in-nypd-officer-peter-liangs-trial-1454464583,以及DNAfile網站一篇題為 《Akai Gurley Shooting: Here's A Look Back at Officer Peter Liang's Trial 梁警官的庭審回溯》的文章,這兩篇文章對這一部分交叉提問內容有所描述,以下情節援引這兩篇報道的內容。>

        辯護方提到了梁的搭檔在開庭前一周的一次書麵作證中曾經描述了梁在發現傷者後曾經跪在傷者旁邊仔細查看,但助理地區檢察官Assistant District Attorney Marc Fliedner在庭上卻說梁發現傷者後理都不理——“never even knelt” down to see what he had done。

        另外,梁的搭檔在作為公訴方證人出庭作證時一改自己曾經的說法,稱他和梁當時都沒有叫救護車,但梁的律師在交叉盤問環節當庭宣讀了這位搭檔以前的兩份證詞,在那兩份證詞裏他都承認梁曾經叫了救護車,並且當時還說可以從警用電台錄音查詢當時的呼叫。他如果當時沒有親耳聽到梁叫救護車,是不會這麽肯定提到可以查錄音記錄的。

        此次,他在庭上見到梁的律師拿出他以前的證詞反駁他後,又再次改口說他不太確定他聽到梁叫救護車,但是似乎記得梁在做匯報的某個時間點提到了槍支走火傷人的事。對於他的這個表現,梁的律師當庭評論道:“你的證言是不準確的,你到底有沒有意識到你的搭檔梁警官會因為你說的沒有叫救護車而被判罪?但是他確實叫了,對不對?”隨後,梁的搭檔最終承認梁確實叫了救護車。

        < * 梁的搭檔這次蹊蹺地試圖翻供,很可能是因為他已經由於信號不好等原因,梁叫救護車的呼叫內容沒有被錄上,這個信息優勢誰能提供給他的呢?>

        < * 在紐約警察局的有關錄音中確實沒有聽到梁說有人受傷和請派救護車這兩點,對此梁的解釋是當時身處四麵是水泥牆的樓梯間,警用電台信號不好,他確實說了,但總部沒有接收到。以筆者個人經曆,在使用微信實時通話功能的時候,如果某時某處信號較弱,確實會出現聲音飄忽不定,時有時無的情況,警用步話機估計也會有這種情況發生。從鄰居撥打911的那段電話錄音也可以聽出來信號有些時段質量不好,從當時任務的對話看那個時間段打電話的人中處於樓梯間,比如遞送毛巾等,但當通話人對接線員說自己已回到自己家時,聲音質量明顯提高。>

        < * 從邏輯上講,一個人重傷躺在那裏,他的女友在急救,鄰居在打911傳話指導急救,搭檔在旁邊站著,樓裏其他鄰居可能也被驚動了,在這種情形之下,梁怎麽可能會因為要掩蓋真相逃避責任而不匯報有人中槍呢? 這個事情明顯是掩蓋不了的呀。他應該是最希望救護車盡快趕來救Gurley的人,Gurley活著,梁的責任就會小很多,這個道理他不會不知道。>

        下麵繼續博客原文的翻譯內容——       

        接下來,梁的律師當庭播放了一段錄像,是有關事發當晚兩名警官進入事發建築的,錄像顯示他們進入的時間是晚上11:11pm,梁和搭檔通過電梯上到了頂層8層,在11:13pm走出了電梯。

        梁的律師詢問此後的情況,搭檔說他們路過了樓梯間8B,(從樓道門上的小窗)可以看到8B的樓梯間有燈照明,於是他們沒有進入查看直接去了樓梯間8A,發現那裏一片漆黑,他用手電通過樓道門的小窗照射也看不清樓梯間的任何東西,就在那時,梁把槍拔了出來。

梁的律師:警官從槍套中把槍拔出來的前提是由他個人視情況判斷掌握的,是嗎?

答:是。

        搭檔繼續說他以前也看到梁拔出過槍,他(搭檔)自己以前也拔出過槍。他還說是否有必要拔槍在手要取決於每一位警官對環境危險性的自我判斷,沒有硬性規定何時可以拔槍,何時不可以。

梁的律師:梁先出的門?

答:是的。

梁的律師:他用右肩向外推門?

答:是的。

梁的律師:他當晚開門時開的不太順利,是嗎?

答:我不記得了。

梁的律師:他的手指沒有扣在扳機上,對嗎?

答:I didn’t see. 我沒看見

                接下來,梁的律師指出搭檔在以前的證詞中提到過(當梁出門的過程中),在他的左側(筆者注:及朝向7樓樓道門出口Gurley所站的方向)有什麽吸引了梁的注意力,正在此時,法官插話打斷了梁的律師的問話。

法官:梁的槍擊發時(Landau)你在什麽位置?

答:(8層)樓道裏。

法官:梁警官在哪裏?

答:樓梯間。

法官:當時樓道門是開著的還是關著的?

答:開著的。

        搭檔說就在梁剛剛出門,槍就響了,梁馬上退回了8層樓道,沒有用手電照一下到底是什麽發出的響聲。搭檔他的耳朵因為槍聲而出現了耳鳴。

        搭檔問梁:他XX,發生什麽了?

        梁說:It just went off.  I’m fired.  槍就那樣響了,我(將要)被開除了。”

梁的律師:他有沒有可能是說 I fired? 我開槍了或者I just fired 我剛剛開槍了?

答:沒有,他說的是 I’m fired. 我要被開除了。

        < * 梁的律師做了一個自作聰明的提問,但是卻是個減分提問。因為後麵梁自己出庭作證時重複了自己當時的話也是I’m fired. 我(要被)開除了。據報道此律師團隊是倉促接手梁案的辯護工作的,是梁的第二任律師。但是,對於事件關鍵時刻自己當事人的言行都沒有搞清楚就敢和對方去細究一個關鍵語句,陪審團肯定又會就得辯護方在狡辯。律師的這種自作聰明隻能使陪審團對其所有辯護論點論據產生懷疑,對於梁,這是非常不利的又一個因素。>

        搭檔然後說他被主管警官允許在使用警用步話機期間也可以使用手機,主管還特別將自己的電話號碼給了他……這時,公訴人馬上阻止他再繼續說下去。

        搭檔說梁借了他的手機準備給主管打電話,都已經撥號了,搭檔卻從梁的手上拿回了手機,關掉電話放回了自己的衣兜。

梁的律師:那麽說是你阻止了梁(在槍擊發生後)馬上打電話?

答:是的。

        < * 原文沒有提梁的律師是否繼續詢問搭檔為什麽阻止梁馬上打電話匯報,看來似乎是沒有問。>

        搭檔說他們兩人都不知那一槍打到了人,但是他擔心子彈穿牆而過打到相鄰的住戶家裏去了,於是他回到樓梯間查看,然後梁才跟著也回到樓梯間。當他回到樓梯間,他聽到了樓下某層樓梯間有人聲,於是他和梁開始向下走,他估計這是在槍擊發生4分鍾之後。

        < * 原文是He returned to the stairwell to inspect…,如果原文作者在這裏的複述準確,那麽搭檔在言語間出現了一個下意識的錯誤用詞。對於他們停留在8層的時間也隻是他個人的主觀估計。對於這兩個細節暴露出的問題,筆者會放到梁的證言部分進行比較分析。>

梁的律師:當你們一發現Gurley中彈,梁就呼叫總部並匯報了槍支走火傷人了,對嗎?

答:我沒聽見有那麽快(匯報)。

        然後梁的律師大聲宣讀了搭檔以前所提供的證言的書麵副本,(內容與他剛剛回答的不符)。此後搭檔又說他似乎聽到了梁匯報時提到了他走火傷人了。

梁的律師:你的回答是很不清晰的,你到底知不知道你站在這裏為你的搭檔作證的重要性?我再問你一遍,當你們下到樓下(看到Gurley受傷),梁是不是馬上呼叫作了匯報?

答:是的。

        搭檔承認當梁匯報總部是他沒有在一旁提示地址,因為他也不記得。他們也沒有從Gurley倒地的身體上麵跨過去。< * 這可能是針對公訴人前麵的某段描述,但原文和其它報道中沒有具體提到。>

        他承認了梁當時曾經跪在Gurley身邊觀察他的情況。 < * 這反駁了公訴人提到的梁見到倒地的Gurley後毫不理會。>

        然後他承認自己也沒有參與CPR急救,因為他也覺得自己沒有把握,梁的律師問了他一些關於氣道,循環等等的CPR基本概念,他說他沒印象。另外他強調他們從來沒有接受過有關胸部槍擊傷的急救培訓,而且他們獲得在假人身上實踐CPR急救動作的時間非常少,他自己隻獲得了幾分鍾時間。同時,他揭露了警校把CPR考試題與答案同時給了他們,幫助學員作弊。

        < * 從發現Gurley倒地到大批警察趕到,時間間隔隻有2分44秒,在這個時間間隔內,梁先跪地觀察Gurley情況,然後呼叫總部想叫救護車卻發現不知道具體地址,於是又跑去問鄰居,然後又因心慌意亂忘記地址,再次跑去問鄰居,在這個過程中,這個搭檔什麽忙也沒有幫,哪怕用耳朵注意聽一下鄰居說出的地址然後提醒梁一下都沒有。好像身邊發生的事都與他無關。>

        < * 事發建築屬於粉房子建築群中的一棟,這個建築群有幾個不同的車輛出入口,每棟樓有不同的地址,救護車需要知道確切地址才能盡快趕到。>

        然後梁的律師問搭檔是否聽過梁在此前的工作中說過自己感到害怕?搭檔說沒有聽到過。

        < * 做為一位青年男性,而且是在美國社會上比較少被人們與勇猛強壯等詞匯聯係到一起的亞裔男性,作為一名警察,而且是試用期的警察,有多少人會告訴一個年齡與自己相仿,資曆與自己相仿的搭檔自己在哪一時刻曾經畏懼過? 即使律師認為梁有可能向搭檔表露過膽怯,律師在問這種問題之前至少應該首先向自己的當事人核實一下,省的在法庭上起到適得其反的愚蠢效果。>

 

公訴人再次直接提問環節

公訴人: Did Officer Peter Liang shoot Akai Gurley that night?  事發當晚梁警官是不是擊中了Gurley。

答: Yes.  是的。

< * 偷換概念,暗示梁直接射殺了Gurley。>

公訴人: Is there any doubt in your mind that what he said to you is, "I'm going to be fired." 在你印象裏他有可能跟你說的不是 “ 我要被開除了“嗎?

答: No. 沒有。

< * 梁的律師前麵愚蠢的自作聰明讓公訴人再次拿出來強調了一下,暗示梁當時隻關注自己的工作是否可以保住。邏輯分析能力弱的人就會跟著公訴人的思路更加確信梁是因為怕擔責任而不在第一時間救助Gurley。>

        < * 然後公訴人可能又說了些更加具有煽動性,更加引起過激聯想的話,遭到了辯護方的強烈反對,法官出麵予以製止了好幾次。原文作者在此處隻是粗略提了一下,沒有詳細描述。但是從她後麵文中提到的辯護方曾就公訴人不當過激言行根據有關法律條文提請法官撤案來看,公訴人當時的煽動性,蠱惑性言論應該還有很多。>

        公訴人告訴陪審團,梁既然受過CPR培訓,就有能力做CPR。

公訴人: Did you see a threat?  你看到到威脅了嗎?

答: No.  沒有。

公訴人: Did you sense a threat? 你感覺到威脅了嗎?

答: No. 沒有。

公訴人: Did you take your gun out of your holster? 你拔槍在手了嗎?

答: No. 沒有。

        < * 偷換概念,用搭檔的視覺與聽覺以及心理感受取代梁的,但是他們完全處於不同的位置,一個在黑暗樓道,身後站著的是一個似乎是來逛街的連開門都不幫一把的搭檔;一個在明亮樓道而且前麵還有一個幫忙探路幫忙擋住有可能飛來的子彈的同伴。他們的注意力以及所受到的威脅程度肯定不同。但陪審團的人不一定都從這個角度分析看待問題。>

 

辯護人再次交叉詢問環節

梁的律師: You didn't see him shoot Akai? 你沒有直接看到梁朝著Gurley開槍對嗎?

答: No.  沒有看到。

梁的律師: You didn't witness it? 你沒有親眼看到,對吧?

答: No.  沒有看到。

梁的律師: You didn't perceive a threat?  你沒有感覺到威脅?

答: Yes.  沒有。

梁的律師: You weren't the one walking into darkness? 你不是那個走入黑暗中的人? 

答: Yes.  不是。

梁的律師: You were standing in the hallway in the light? 你站在光亮的樓道裏? 

答: Yes. 是的。

 

公訴方五號證人——Floriana Persechiano 醫生,Gurley的驗屍官】

 

公訴人直接提問環節       

        她介紹了Gurley的傷情,並當庭展示了驗屍時的若幹圖片,具體解釋Gurley的死因。< * 可以想見,血腥的圖片對陪審團的震撼力。>

        她提到彈著點是由她再次勘察現場時找到的。她在解剖屍體找到子彈,發現子彈形狀有變形,很可能是先打到了什麽堅硬的物體表麵然後射入Gurley的身體的,於是她再次前往現場勘查,發現牆麵上有子彈反彈痕跡。

        < * 看來紐約警察局真正做痕跡檢驗的人沒有在第一時間發現彈著點,那麽他們很可能沒有對當時梁和Gurley的具體位置結合彈著點進行有目的的勘測。>

 

辯護方交叉提問環節

        梁的律師詢問Gurley的傷情做CPR是否有用,醫生回答說子彈從前胸穿入,打斷胸骨和肋骨,洞穿心髒(兩個洞),打穿橫膈膜,最後停留在肝髒裏。他會在幾分鍾之內死亡,CPR不能挽回他的生命。

 

        至此,公訴方證人已全部作證完畢。

        辯護方認為公訴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起訴梁刑事犯罪,請求法官撤案,法官說要聽完雙方證人證言以及雙方的總結陳詞,並讓陪審團討論。當陪審團給出討論結果後他再決定是否同意撤訴。

 

 

2016年二月5日,星期五

       

        在前一天晚上,即2016年二月4日晚,紐約的Bronx區與梁案案發地類似的一個叫Melrose 的政府援租住宅內發生了一起樓內居民槍擊兩名巡樓實習警官的事件。這起事件與梁當時所處的環境條件十分相似,非常能夠幫助辯護方形象說明梁當時麵對的是怎樣的險境,但是公訴方請求法官不要讓辯護方在庭上提及任何有關這次襲警案的內容。法官同意了公訴方的請求,禁止在庭上提及此案。梁再次失去了一個使陪審團了解並理解自己當時工作危險性和心情緊張度的機會。

        不僅如此,公訴方還請求法官明確要求陪審團不要接觸任何有關新發生的這起襲警案的媒體報道。而此前,在梁案開庭前,法官已經提醒陪審團不要閱讀任何有關此案的報道了,所以法官回複公訴人他會再次聲明,請陪審團不要閱讀有關梁案的庭審報道以及庭審前有關此事件的報道,也包括任何與此事件有對比性的其它案件的報道,但他不會特意聲明禁止陪審團閱讀Bronx案件的報道。

        < * 其實法官比公訴人更高一籌,如果按照公訴人的要求,明確提示不要涉及有關Bronx案件的任何媒體報道,陪審團成員仍然有可能因為好奇和不自律而在庭外時間自行查閱這起事件的信息,這形同於提示他們了解並比較這起剛發生的襲警案與梁案之間的關係。>

 

辯護方一號證人——Robert LaMonica,槍械專家,2012年紐約警察局退役警官

 

辯護人直接提問環節     

         槍械專家先介紹了梁的肇事警槍的機械性能,說紐約警察局使用的Glock 19的扳機是專門定製的,力度比一般市麵上銷售的同類Glock 19 要大。具體到梁這把槍,扳機力度在扳機上中下三個位置分別為10.3/11.5/12 每平方英寸。

        < * 原文關於槍擊檢測,陸續提到了幾次這些數字,但單位用的很不統一,有時使用pounds(磅),有時使用pounds per inch。在我理解,這些數字的單位很可能是壓強單位 pounds per square inch (磅/每平方英寸)的個人不正規簡寫。我也查閱了很多媒體關於梁肇事警槍的扳機檢測報道,發現很多也都是用pound(磅)作單位,但既然這位天天參加旁聽的博主在這麽詳細的庭審記錄中提到了 pounds per inch,那很可能當庭給出的數據是指壓強數值。

壓力 = 壓強X 受力麵積

而手槍扳機的麵積遠遠不到一平方英寸,那麽梁當時手指作用的扳機上的真正力度應該不是像廣大媒體所報道的那麽大的數字。很可能隻用到這個數字的1/4的力度就可以擊發。也就是2.58-3磅(1.17-1.36公斤)。這和有些關注此案的讀者在家裏用一個手指提起一個11.5磅(5.22公斤)的重物的直觀感受是大相徑庭的。>

        槍械專家在庭上還要公布一份有關槍械的報告,但因為辯護方的失誤,沒有事先在法定提交證據的時間要求內提交給法庭,這遭到了公訴方的反對,法官同意公訴方意見,不允許辯護方專家當庭宣讀報告內容。

        < * 此後,陪審團在討論定案期間曾經向法官索要過這份報告,但法官又以此報告不是紐約警察局出具的研究報告而是第三方研究機構的報告,不能作為證據為由,未提供給陪審團。對於梁得案子,第三方的研究數據不是應該更客觀更不收利害關係的影響嗎?>

        然後,梁的律師又詢問專家梁肇事槍支射出的帶孔子彈威力是否比一般子彈小,以前他是否見過子彈反彈傷人的案例,那些案例中是否是帶孔子彈傷的人,等等。< * 這些都是沒有必要的問答,不論專家以前的經驗怎樣,此案的事實就是一顆帶孔的反彈子彈已經傷人致死了。>

        然後梁的律師通過與證人的問答,向在場又有人講解了一下"startle response (驚嚇反應),loss of balance response (失衡反應),sympathetic response (交感神經反應)這三個概念。他幾乎在提問每一位證人時都會提到這三個概念。

startle response 驚嚇反應 —— 驚嚇反應是人及其它許多動物對突然的危險刺激的一種防禦反應,一般表現為一種反射反應。驚跳反射是由腦幹發出的指令,包括突然跳起逃離險境,緊縮身體保護脊椎和內髒器官,迅速閉眼保護眼睛等。

loss of balance response 失衡反應 —— 是指人或其它動物在身體失去平衡瞬間所做出的自我保護反應。以人為例,會出現抬起手腳,扭動身體等試圖恢複重心使自己保持平衡的下意識動作。

sympathetic response 交感神經反應 ——交感神經是植物性神經的一部分。由中樞部、交感幹、神經節、神經和神經叢組成。當遇到危險突發刺激時,交感神經能引起腹腔內髒及皮膚末梢血管收縮、心搏加強和加速、新陳代謝亢進、瞳孔散大、腎上腺素大量分泌,致使肌肉力度增加等。交感神經的活動主要保證人體緊張狀態時的生理需要。

        上述三個反應就是梁在受到驚嚇後出現的一係列生理反應,這些反應導致身體做出一係列突然動作,非常有可能使他誤扣扳機,而在那種情況下扣扳機的肌肉力度會比平時大得多。

        之後,梁的律師給專家出示了兩個圖,是有關Gurley站在7A樓梯間時的情景想象,一張是Gurley站在原地,一張是Gurley朝8A的上方台階作勢要走。關於這兩張圖,原文裏此前以及此後都沒有提到,但估計是公訴方提供的,因為梁的律師指出了圖的一個錯誤,梁是左利手(左撇子),但畫麵中的持槍人是右手持槍。另外,梁的律師請證人看圖表述兩幅圖的區別,似乎是想請陪審團想象一個場景就是Gurley是在向台階上方走時中彈的。

        < * 指出公訴方圖的明顯錯誤就可以了,繼續請自己的證人根據圖想象估計當時的情景沒有任何積極作用。>

        公訴人對於此圖的巨大錯誤解釋說,此圖隻是用於庭上形象說明用的,不是正式提交的證據材料,言下之意,將持槍人畫成左手或右手對陪審團的判斷影響不大。

         < * 梁的律師沒有繼續追究。原文沒有給出或描述那兩幅圖的具體樣子,但在我看來,既然圖是幫助人想象當時場景的,就應該保證準確。梁是左手持槍,在受到驚嚇很可能還伴有驚跳身體失衡狀態下將本來垂向地麵的槍口無意識抬起並誤觸扳機擊發,子彈打在他左下方的牆壁上,然後反彈擊中Gurley,這個動作是在受到驚嚇後能夠自然做出的。如果把持槍人畫成右手持槍,那麽持槍人出門就需要做一個有意識地向左轉身動作,或者在不轉身的情況下有意識地將右手伸向左下方伸出,並將槍口抬起,才能擊中左下方牆壁進而反彈擊中Gurley。這個動作不是在受到驚嚇後能夠自然做出的。這樣的圖給陪審團灌輸的潛意識就是梁故意向Gurley方向射擊。 >

 

公訴人交叉提問環節

        公訴人通過對辯護方證人槍械專家的提問再一次告訴陪審團Glock 19有內置保險,即使在驚嚇,失衡以及出現交感神經反應時,手指也需要扣動扳機才可以擊發。

< * 關於內置保險,Youtube上有一個視頻,展示了同品牌同係列不同型號的Glock19的扳機問題,《Glock 19 malfunction》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6niWpmpM9o

 雖然此人的槍是普通板機,但是在他屢次晃動槍然後再上保險時,有的時候槍的內置保險就沒有真正上到位。而拍攝視頻的這個人自己在視頻中說,他的這把槍前不久剛剛走火過,很可能就是他發現的這個原因。梁的肇事槍雖然扳機力度設計得比一般槍要大,但隻是扳機內的彈簧力度增加而已,其結構沒有本質變化。普通槍型扳機出現的結構缺陷在特製扳機上同樣有可能出現。另外,從圖上看Glock 19的扳機護環(Triger Guard)不是非常窄,在動作失常時手指滑入護環誤觸扳機不是沒有可能的。>

        公訴人繼續問這位前警官在退役前的工作過程中是否使用過手機而不是對講機聯係,證人回答有時使用手機。< * 這否定了社會上傳言的有警用對講機的警察執勤時不能用手機聯係。>

公訴人: If an officer fired his or her gun in service, would you expect that officer to radio you immediately? 如果一名警官在執勤當中開槍了,你是否希望他用對講機馬上向你報告?

答: Yes.是的。 < * 這裏證人的關注點應該是馬上報告,公訴人的關注點應該是“用對講機”馬上報告。但陪審團聽到的和思考的卻多半是梁沒有用對講機馬上報告。>

公訴人: Immediately? Right away? Is there discretion? 馬上?立刻?你能具體表述一下嗎?

答: As soon as it is safe to do so. 在安全的情況下越快越好。

        公訴人此後又讓證人強調了一遍梁的肇事警槍的扳機特殊設計,強調了力度比一般的Glock 19大。然後公訴人質疑了證人出示的檢測扳機力度的照片上有一把固定用的鉗子在檢測時似乎應該用但實際沒被用上,意圖指出證人檢測步驟不完備,數據不準確,是陪審團質疑辯方這位證人發言的權威性。證人答,實際使用手槍過程中是沒有鉗子參與的,所以他檢測時沒有用鉗子固定,這樣更接近真實的使用情況。

 

辯護方二號證人——Daniel Reefer,私家偵探,退役警官

 

辯護人直接詢問環節

        這位證人受雇於辯護方團隊前往事發建築,調查在事發同樣時段居民使用樓梯間的頻率,特別是使用7至8層間的事發樓梯的頻率。他於2016年1月20日和21日兩晚,分別各去了一次,每次在事發樓梯間8A停留了1小時。

        證人當庭播放了21日他在現場錄製的錄像,從晚10:36pm 起,隻有24分鍾,站在梁曾經的位置與視角拍攝的,沒有一個人經過。

        該證人還證明了在他本人從警期間,其主管警官也教他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判斷是否可以掏槍,特別是在屋頂和樓梯間一般都要掏槍。

 

公訴人交叉詢問環節

        公訴人首先質疑證人所說的可以拔槍的經驗是在他25年前的服役期間。

        另外又問,在這位證人進門時是否有人打擾他,伏擊他。

        然後公訴人質疑此位證人的調查不夠全麵,質疑他的調查是在開庭前幾天才做的,離案發已經一年多了,而且每次隻有1小時(頻率少,時間斷,情況沒有代表性。)另外,沒有調查其它樓層,甚至沒有調查同一層的另一個樓梯間8B的情況。

        最最重要的,公訴人質疑證人說做了1小時的調查,為什麽錄像隻有24分鍾。證人說因為前一天忘記充電,電池當時沒電了。

公訴人:“你第二天要去實地調查,前一天晚上居然沒充電?!”< * 豬一樣的隊友,不評論了。>

        公訴人最後又問證人有沒有想過目前樓裏居民使用樓梯較少是因為梁的那起槍擊案?

        梁的律師此時提出反對,法官同意證人不用回答此問題。

 

辯護方3號證人——David Moskowitz,退役警官,1985年至1991年在梁事發時所在部門服役。】

 

辯護人直接詢問環節

        此位退役警官證實了在他剛剛參加工作期間,他的主管警官也告訴他要根據情況判斷掏槍,特別是在樓梯間以及樓頂等位置,他此後帶新人也是這樣傳授他們的。

        證人此時要舉一個1985年警察出事的例子,公訴人反對,法官同意公訴人意見,不讓證人提此具體事例。

 

公訴人交叉詢問環節

       公訴人以向這位前警官請教警用電台呼叫術語名義,向陪審團展示了三段總部呼叫梁與其搭檔,但得不到他們回複的錄音,時間在11:16-11:19pm,共呼叫三次均聯係不上。這應和了庭審開始時地區檢察官做總的情況介紹時所說的槍擊發生後梁和搭檔不知去向。

 

辯護人直接詢問環節

        梁的律師問退役警官在職期間在粉房子使用警用步話機的情況,證人說非常難用,有時候按著按鈕說半天也沒人聽見

 

辯護方4號證人——Peter Liang 警官,被告梁彼得警官

 

辯護人直接詢問環節

        首先介紹了梁的背景資料,如何時考入警校,何時參與巡邏等。

        < * 旁聽庭審的博客作者沒有提到,但是華爾街日報的報道曾經提到,庭審時梁提到了自己此前隻到事發建築巡邏過一次,出事那晚是第二次進入。>

        梁作證說,警校安排他們參加過CPR培訓,但時間很少,二三百人一個班,自己沒有得到在假人上實踐急救動作的機會。而且學校將考試題與答案一同發給學員,幫助他們作弊。

        他解釋自己在畢業填寫希望被分配到的部門時選擇了布魯克林北,布魯克林南以及曼哈頓交通警這三項。因為把希望到一個工作量大的部門充實地工作,不想太清閑。< * 眾所周知,布魯克林區的很多地段是紐約最亂最危險的。>

梁的律師:你從何時開始巡邏?

答:從1月至出事的11月20日 <* 不滿11個月>

梁的律師:巡邏任務都一樣嗎?

答:不一樣,有時是站固定崗,比如街頭固定位置或建築的入口處,這是為了讓附近居民感到安全,對不法分子起到震懾作用。有時是垂直巡樓,做電梯上到頂層,再沿樓梯下樓逐層巡查。

        梁還提到,他和搭檔在工作中都是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掏槍的,比如自己感到了危險或者搭檔正受到威脅等。他們的這些巡邏任務都是有總部通過警用電台對講機呼叫分配的。事發當晚,他們是接到任務,說事發樓區發生了槍擊和搶劫事件,才去巡樓的。雖然他在不滿11個月的巡邏工作中已經巡邏了幾百次可能近千次不同建築,但是到那棟出事的建築巡查隻是第二次。< * 此點信息見華爾街日報相關報道。>

        之後,梁的律師又問了些出事之前他們都幹什麽了,梁回答他們站了一會固定崗,然後打手機請示主管去吃飯休息。吃完飯巡邏到一棟樓裏,發現有人在抽煙,和那人談了會話,提醒他不要再禁止抽煙的區域抽煙等等。< * 這裏律師又沒有和當事人溝通好,問了些雞毛蒜皮無助於辯護的問題,這很可能讓陪審團覺得警察的工作稀鬆平常,一點也不危險。>

        此後梁說他們接到任務前往事發建築巡邏,他們從後門進入的,後門那時沒有上鎖。然後坐電梯來到八層,先看了下離電梯出口較近的8B樓梯間,發現有燈,覺得沒有危險,就直接來到8A,發現沒燈,梁於是掏出了槍和手電。

梁的律師: When you removed your weapon from the holster where was your trigger finger?  你拔出槍來後手指放在什麽位置?

答: It was on the side of the weapon along the frame. 在搶的側麵。 

梁的律師: How do you know? 你是怎麽知道的?

答: I've done hundreds of verticals. That's how I've always done it. 我已經做了好幾百次的,我總是這樣持槍的。

Liang added, "Whenever we feel unsafe, it's our discretion for when to remove our firearms." 梁補充道:當我們感覺到有危險,會根據自我判斷拿出槍的。

梁的律師: Where was the gun pointed?  你的槍口當時朝向哪裏?

答: It was pointed downward.朝向地麵。

        梁然後說,他左手拿槍,右手拿手電,一開始用右手擰門把沒有擰開,因為他是左利手(左撇子),右手不大靈便,尤其是還握著手電,之後他打開了門,用右肩膀向外推門。

        He continued, "I heard something on my left side. It startled me. [The gun] just went off. My whole body tensed up." 他繼續說,我聽到我左側有聲音,嚇了一跳,槍就響了,我的全身都繃緊了。

        然後他說用手電照了下沒發現人,就收槍退回了8層樓道。

        回到樓道,他感覺耳鳴,在走廊裏來回踱步並對搭檔說:“I'm fired. You call it in for me." 我(要)被開除了,你幫我打電話把。” 但是搭檔不願打,希望梁自己打,他們這樣推了幾次,最後梁向搭檔要過手機給主管撥了號準備匯報,但搭檔卻把手機從他手裏拿了回來。梁當時沒有手機,也不願在匯報主管前讓更多人知道此事,而且開始擔心子彈穿牆而過打到一牆之隔的住戶家裏,於是再次進入樓道尋找子彈去向,再次進入時梁沒有持槍。

        < * 這裏梁搭檔的描述與梁的描述有不符的地方——搭檔前麵說槍響時自己在樓道而梁在樓梯間,也就是說他從沒有進入過樓梯間,但原文作者在這裏用的是“回到”returned這個詞,如果這是梁的搭檔在庭上的原話,那麽這個詞更適合於用來形容梁當時的動作,而不是搭檔他自己。這很可能是搭檔潛意識裏的一個修辭,他在描述自己進入樓梯間的動作時實際是在回憶梁當時再次首先回到樓梯間的情景。如果用在他自己的動作形容上,他應該使用“去到went” 等類似的詞或短語來表示自己第一次進入那個樓梯間。>

        < * 之所以在這裏分析他這個潛意識的用詞,是因為他的這段描述與梁的描述不一致。梁說槍響之後自己拿手電找了一下發現沒有人才退回來的,而搭檔說梁槍一響就退回來了。這很可能是由於他在梁的身後,不能完全看到梁當時的視線。在後退的同時用手電掃一下,瞟一眼是可以很快完成的,況且梁說當時手電是高舉在肩頭的。>

        < * 陪審團在討論時重點回顧了這兩個人對於這段時間的描述。聯想到這位搭檔事發前走在梁的身後,當梁一手持槍一手持手電開門吃力時也沒有伸手幫助,最後還是梁用平時使用較少的當時握有手電的右手去開的門。另外。出事後他不幫助急救,不幫助心慌意亂記憶力大減的梁記鄰居告訴的地址,致使梁來來回回問了好幾次才記住地址,成功匯報。在庭上這個人又試圖推翻自己原來的證詞說梁沒有叫救護車。這一係列表現,很難使人相信他當時會第一個不拿槍進入情況對於他來講極度不明朗的漆黑樓梯間。畢竟梁聽到了響聲而且開了一槍,搭檔沒有親眼見到樓梯間裏到底有什麽,萬一那一聲響動真的是有歹徒藏在那裏呢?>

        < * 從梁的角度,正因為他在向回退的過程中掃了一眼樓梯下方,沒有發現有情況,才會覺得自己被嚇得走火是一件糗事,進而擔心自己因此會被人認為素質不行而被開除。如果他真的看到有人影,要麽他會擔心那是歹徒,然後馬上退回8層樓道準備戰鬥;要麽他會擔心那個人被擊中,那被開除就不是與打不打電話相關聯了,那就是不論打不打電話都會被開除而且很可能吃官司了。所以,不論是哪種判斷,隻要他真的看到或聽到那裏有人,他都不會隻是擔心工作不保這件事。>

        < * 此處還有一點不一致的地方—— 梁估計他們在8層停留了35-40秒,而搭檔估計他們停留了4分鍾。從前麵提到的兩名警官進入事發建築的時間看,他們11:11pm進入電梯,11:13pm從八層走出電梯,之後經過8B來到8A,梁的搭檔用手電通過樓道門的小窗向裏照但什麽也看不見,然後梁掏出槍和手電,嚐試用不太習慣的左手開門受阻,再次開門,進入黑暗樓梯間,然後走火。從這一係列過程判斷走火的時間應該是11:14pm左右。此後他們在8層樓道停留的時間應該既不像搭檔估計的那麽長,是4分鍾;也不像梁估計的那麽短,是半分鍾,而是在2分鍾左右。當他們再次進入樓梯間,由於屏蔽原因,步話機失去信號,這就是前麵提到的總部呼叫他們幾次都得不到回應的原因。如果按照公訴人的說法,他們是有意回避總部呼叫,這在梁身上還算有點可能性,在梁的搭檔身上完全解釋不通,他沒有必要為梁承擔那麽大責任一起不回複呼叫。>

        < * 根據鄰居911報案電話錄音,警察的聲音是在電話接通後2:52秒出現在背景音裏的,而一個年輕女性從7層跑到4層,每層14級樓梯,樓梯轉角又非常小,加上Gurley倒地可能使他猶豫了幾秒。她最多用20秒就可以跑出4層樓梯與樓道之間的門,進入樓道。而樓道並不長,再加上幫助報案的鄰居是為大樓工作的,平時她可能就知道那個鄰居的住址,所以應該用不了15秒就可以來到鄰居門前敲門。有報道稱鄰居曾經在另一次庭審前的作證時說過,她當時還沒睡,他的先生正準備出門上夜班,他們聽到敲門聲猶豫了幾秒就開門了,然後就馬上打了911。這樣算來,從槍響到接通911用時大概不到1分鍾。也就是說從槍響到兩警察發現倒地的Gurley,用時在3分50秒左右。他們在槍響後2分多鍾走入8A,在黑暗中找尋自彈,隨著耳鳴的逐步緩解,漸漸聽到樓下有動靜,也不會馬上不管不顧跑下去,應該會很小心很謹慎地逐漸走下去。>

        < * 但陪審團看問題的角度不一定是這樣,他們可能看到的是梁與搭檔在關鍵時刻對於細節的描述有兩處不一致的情況,由此很可能對梁的誠實度表示懷疑。>

        下麵是梁對見到Gurley後情況的描述——

梁的律師: You told us that when you saw Akai and Melissa, you said, "I can't believe I hit someone." What did you do? 你告訴我們當你看到Gurley 和他朋友時,你說:“我不敢相信我打中人了。”然後你做什麽了? 

答: Put over the radio, "PH 1 Post. Male shot. Call a bus." But, I didn't know the address. I asked Miss Butler the address several times and she told me, and I asked Miss Lopez many times and she told me, but I was just panicking so much that I couldn't process it in my head. I leaned down to assess him. He looked like he was seriously injured. His eyes were rolled back (begins to cry) and he was just lying there very still. 我用電台呼叫,“代號PH1,有男性中槍,派救護車前來。”但是我不知道地址,我問了Gurley的朋友和打911的鄰居,她們告訴我好幾次,但是我太驚慌了,總是記不住。我俯身看著Gurley,他看起來傷得很重,兩眼翻白(說到此處開始哭),他躺在那裏一動不動。”   

梁的律師: Did you make any effort to perform CPR? 你嚐試做CPR急救了嗎?

答: I thought the best way to get emergency help for him was to put it over the radio. 我覺得最要緊的是用對講機叫專業急救人員來救他。 

梁的律師: How long between your last transmission [on the radio] and other help arrived?  在你最後一次呼叫之後多長時間其他警察趕到了?

答: Once I was able to get the address over, I saw the Lieutenant there in 20-30 seconds. 當我最終告訴清楚了地址,我的主管在20-30秒之後就趕到了。

        此後梁的律師又問了他事發之後的工作情況,梁說此後做了兩個月的行政工作,然後又按照律師的要求詳細說了一下這些工作的具體內容。< * 這些又是沒有必要的問話,不知律師想以此說明什麽。>

梁的律師:During the time that you were on patrol, did you ever intentionally put your finger on the trigger, other than at the [shooting] range?  你以前巡邏期間手指是否曾經放在扳機上過?

答: No. There's no reason to put my finger on the trigger unless I intend to shoot。沒有。除非準備射擊,否則我沒理由把手指放在扳機上。< * 這麽引導當事人回答問題,不像辯護方律師,倒像是訟訴人說的話。>

        由於梁情緒非常激動,法官請他退庭休息了一分鍾。

 

公訴人交叉詢問環節

公訴人: You were trained at the police academy? 你在警校學習過?

答: Briefly. 短期培訓。

公訴人: How many instructors did you have? 當時幾個老師教你們?

答: Ten? Fifteen?  10個,或許15個。

公訴人: While you were at the academy you took tests?  在警校培訓時考過試嗎?

答: Yes.  考過。

公訴人: Other than the CPR test can you think of any other test that the police department gave you the answers for?  除了CPR急救考試警校給你們問題和答案了,其他的有過這種情況嗎?

答: *Sits silently for a moment, stutters* No, I think that's the only one. (想了一下……..)沒有

        公訴人給梁看當時的學校教材,問他是否熟悉,梁說有點印象,但學習時用Powerpoint形式的電子教材比較多。

公訴人:你對槍械使用規則是否有印象,比如如何使用,如何清潔,如何傳遞等基本知識。

答:有。

        然後公訴人提起警校在Bronx 區的一次實地演習,演習在一個民宅建築中進行,學員們要路過各種假人模型,必須辨認出哪個對他們有威脅,然後朝那個有威脅的人開槍,但不能朝沒威脅的人開槍。

公訴人: [The image] could be a child? 那個假人模型可能是個孩子嗎?

答: Yes.  是的。

公訴人: It could be an older person? 可能是個老人嗎?

答: Yes.  是的。

公訴人: Someone who had no weapon? 可能是個沒有武器的人嗎?

答: Someone without a weapon could still hurt you.  沒有武器的也可能是危險人物。

公訴人: Someone who has no intention of harming you?   可能是看起來不會傷害你的人嗎?

答: Yes. It could be anyone. 是的,各種各樣什麽類型的都有。

        As he continued his cross-examination the defense read several quotes from the manual: 正當他(公訴人)繼續進行交叉詢問時,梁的律師念了下麵幾條<*公訴人此前說的話。>

•Firearms are made dangerous and deadly by those who handle them carelessly. 槍支在那些不謹慎的持槍者手中是危險致命的。

•Rarely will a discharge be accidental. Accidents don't happen. 走火極少是因為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不會發生的。

•Because drawing a weapon is provocative, it should only be drawn when expecting to use deadly force. 由於拔槍在手是具有挑釁刺激的意味的,因此除非準備使用致命武力,否則不要拔槍。

        法官看向辯護席插話道:是要對這幾條提出反對嗎?辯護方回複是要反對公訴人說的上麵幾條。法官同意了他們提出的反對意見。 < * 公訴人遭到反對的這幾條言論具有嚴重的偏激性和誤導性。他暗示所有的槍支走火都是持槍人的故意行為而不是事故,這與他們向梁提起訴訟的主題是一致的,他們一直極力使陪審團相信他們的說法,那就是梁是有意向Gurley開槍的,而不是因為事故造成走火。>

公訴人: On November 20, were you responding to a violent crime in progress? 11月20日事發當時你是需要阻止正在進行的犯罪行為嗎?

答: No. 沒有。<* 因為有槍擊和搶劫發生,梁二人才前往事發建築,但是具體到那個出事的樓梯間,當時確實沒有正在發生的犯罪行為。但這並不等於梁當時的工作性質沒有危險。>

公訴人: Were you searching for a fleeing suspect? 你當時是在搜索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嗎?

答: No. 不是。

公訴人: Violent Offender? 當時那裏有暴力犯罪分子?

答: No. 沒有。

公訴人: "Respect for human life requires firearms should be used as a last resort." Do you remember being taught that in the academy? “為了尊重人的生命,使用槍支應該作為最後的一種選擇。” 你記得警校教過你們這一點嗎?

答: Yes. 是的。

公訴人: Were you taught to treat every round fired as a concise decision to use deadly force? 教沒教過你使用致命武力前要先簡要判斷一下?

答: Yes. 是的。

公訴人: You were taught to check all equipment before going on patrol? 教沒教過你巡邏前要事先檢查一下周圍環境?

答: Yes. 是的。

公訴人: Did you inspect your equipment before going out on November 20th? 事發當天你檢查周圍環境了嗎?

答: Yes.檢查了。

公訴人 You didn't replace your flashlight, did you? 你(檢查完環境後)沒有收起你的手電,對嗎?

答: No. 沒有。< *這叫什麽問題?似乎是因為他一手拿槍一手拿手電妨礙了他的行動或是判斷,但是當時他要進入的是一個一片漆黑的樓梯間,怎麽事先檢查然後收起手電?>

公訴人 Your radio? (也沒收)你的步話機?< * 翻譯這句時我有些不解,美國警察的警用步話機似乎都是別在肩頭位置的,用手指按住稍微偏一下頭就可以使用了,不存在拿出來在收回去的問題。不知公訴人問這句和下一句之間的邏輯關係是什麽?>

答: No. 沒有?

公訴人: You were taught if assistance is needed, relay immediately. Weren't you taught that at the police academy? 警校教沒教過你如果需要幫助要馬上用步話機?

答: Yes. 是的。

公訴人: In regards to specific training that you received regarding stairways, "Officer should consider not drawing weapon when climbing and running." Do you remember being taught that at the police academy? 你記不記得警校教過你注意一些特殊情況,“在攀爬或奔跑時警官應該考慮不拔出槍。”你記得嗎?

答: Yes. 是的。

         < *這條規定是對的,但不適用於梁當時的情況,在被驚嚇做出大幅度動作之前他沒有攀爬也沒有奔跑。另外,這僅僅是建議不是硬性規定,不是必須執行的,也沒辦法必須執行。沒有危險時當然可以按照這條建議做,在麵對危險時,不掏槍預警就等於束手待斃。>

公訴人: You testified that you were startled? 你作證說你當時被嚇到了?

答: Correct. 是的。

公訴人: You knew that was a person? 你知道那(嚇到你的)是一個人嗎?

答: No. I didn't know. 不,我不知道。

公訴人: What was it that startled you? 那是什麽嚇到你了?

答: It was a quick sound. 是一個突然地聲音。

公訴人: The police academy trained you on reflexes responses, yes? On reflexes? 警校教過你要做出合理的反應,對吧?

答: Yes. 是的。

公訴人: When were you supposed to call your superior? 你什麽時間應該聯係你的主管?

答: Many different things. When we make arrests. For permission to go on meal. I guess any unusual occurrence.  很多不同的時候,當我們逮捕了人,或者問問能不能休息去吃飯,或者是有非同尋常的事發生時。

公訴人: And firing your weapon in an 8th floor stairwell is an unusual occurrence, is that right? 那麽那天在8層樓梯間開了一槍這屬於非同尋常的事,對吧?

答: Yes. 是的。

公訴人: You didn't call in right away? 你沒有馬上打電話(給主管)?

答: Yes. Officer Shaun Landau took the phone. 是的。(因為)Shaun Landau警官(梁的搭檔)把手機拿走了。< * 搭檔在前麵作證說梁當時都撥號了,他把手機從梁手上拿走,裝回了自己的口袋。>

公訴人: Was Shaun Landau's phone the only phone that you had to contact your superior? 你搭檔的手機是你唯一能用來聯係你主管的嗎?<*梁在前麵已經解釋了他不想讓別人知道糗事,所以想用手機單獨匯報。梁的搭檔也正是主管同意他們用手機匯報很多事,但搭檔當時正準備細說更多這方麵的情況時,被公訴人及時製止了。>

答: No. 不是(唯一聯係工具。)

        公訴人讓梁重新講述他和搭檔來到8層走廊之後的情景,梁說他們從8A走廊與樓梯間門上的窗口看過去,8A一片漆黑。

公訴人: What were you looking for when you looked through it? 你往8A樓道門上的小窗向樓梯間看是在找什麽?

答: I was just looking in there. 我就是從那裏向裏麵看看。

公訴人: You were concerned that someone might be on the other side, right? 你在想也許有人在門的另一邊?

答: Yes.是的。

公訴人: Because it was dark? 因為那裏很黑?

答: Yes. 是的。

公訴人: Did you listen at the door before you went in? 你進去前貼著門聽過嗎?

答: I just went in. 我直接進去了。

公訴人: Tell us as best you can what startled you. 盡你最大努力告訴我們是什麽嚇到你了?

答: A quick sound. 一個突然地聲音。

公訴人: What did you do then? 你隨後做什麽了?

答: It just happened so fast.一切都發生得太快了。

        Liang is asked to describe the sound. He says that he can't describe the sound. But he recalls turning towards the sound. He said, "And [the gun] just went off."梁被要求描述一下那個聲音,但他說描述不出來。他說記得正在轉向那個聲音的方向時槍就響了。

公訴人: That shot went down? 是朝下麵方向射擊的? <*問得很有心機,讓人可以理解為梁是有意朝著這個方向射擊的,而不是由於向聲音轉動身體過程中由於驚嚇誤擊發的。>

答: Yes. 是的。

公訴人: Towards the left? 朝著左側?

答: Yes. 是的。

公訴人: Towards the sound? 朝著聲音的方向?

答: Yes. 是的。< * 如果梁有意撒謊,對上述三個問題他完全可以回答記不清了。>

公訴人: Did you think that sound had been made by a person? 你當時是否覺得那個聲音可能是個人?

答: Anything is possible. That's why I shined my light down. 任何都有可能。所以槍響後用我的手電朝下照了一下。

        Liang told the court that he didn't hear anything after the shot, including footsteps, and that he also didn't see anything. He said that he retreated into the hallway. He once again recounted his conversation with Shaun Landau. He said that Landau asked him, What the fuck happened," to which he replied, "I don't know. It just went off." He remembers Landau asking him, "What are you going to do?" He says that he told him, "I don't know. You call it in for me." He said that he and Landau went back and forth saying, "You call it in," before Landau handed him a cell phone. Liang repeats that he dialed the phone and that Landau took the phone, hung it up, and put it back in his pocket.

        梁告訴法庭(上的人們)槍響後他沒有聽到任何聲音,包括腳步聲。也沒有看到任何人。他說他退回了走廊。並在此敘述了他和搭檔的那段對話。他說搭檔問他:“他xx,發生什麽了?”, 他回答:“我不知道(怎麽回事)槍就走火了。”他記得搭檔然後問他:“你準備怎麽辦?”他說:“我不知道。你幫我打電話吧。”然後他和搭檔互相推了幾次,說著:“你打。”“你打。”之類的,然後搭檔把手機遞給了梁,梁開始撥號,但是搭檔又把手機拿回去掛斷裝進了自己的衣兜。

        梁繼續續述說,當他們再次進入樓梯間,聽到下層有人哭,然後發現了倒地的Gurley以及他身邊哭泣的非正式女友。

公訴人: What was his pulse? 他的脈搏怎麽樣?

答: I don't know. 我不知道。

公訴人: Was he breathing? 他的呼吸怎麽樣?

答: I don't know. 我不知道。

公訴人: You didn't check his pulse? 你沒檢查他的脈搏?

答: No. 沒有。

公訴人: Did you check to see whether he was breathing? 你沒檢查他有沒有呼吸?

答: No.沒有。

        然後梁說他看到了鄰居正在打911電話,並向Gurley非正式女友轉達著911給出的急救方式指導。

公訴人: It was after Ms. Lopez called that the police came, right? 那麽說是鄰居打了電話警察才趕到的?

答: And also because of my call. 我也打了。

公訴人: But by the time that you got down the stairs Ms. Lopez was already on the phone with 911, right? 但是當你到五樓時鄰居已經在打911了,對吧?

答: Yes. 是的。

        < * 上麵這段問答給人的感覺是梁對倒在地上的Gurley根本不關心,什麽也沒查,連看都沒仔細看。但前麵梁的自述裏提到他俯身觀察到的Gurley當時的樣子,一動不動,翻著白眼等等。而且第一次說到那些細節時還在庭上哭了起來,可見當時的情景對他影響有多大。這說明他當時確實關注了,隻是被自己給Gurley造成的巨大傷害驚得不知如何是好,關注點也不是從急救專業角度出發的,完全就是懵了,手足無措的狀態。另外,梁的搭檔也提到更關鍵的一點,梁當時曾跪在Gurley身邊觀察他的情況。這些細節公訴人自然不會在問話中主動引導梁去回答,而梁自己也都沒有重新提到,隻是被公訴人牽著鼻子走,被動地問一句答一個字。通過這段對話可以看出梁確實是一個不善言辭的人,在這麽關鍵的時候都不知道為自己多陳述些事實以博得陪審團的同情與理解。>

公訴人: Did you have gloves that night? 你那晚戴手套了嗎?

答: Yes, I had winter gloves. 是的,帶了冬天用的手套。

公訴人: But did you have latex gloves? 你帶乳膠手套了嗎?

答: No. 沒有。

公訴人: But you had gloves of some sort? 但是你至少有手套?

答: Yes. 是的。

公訴人: You said that you didn't perform CPR because you were waiting for professional help? 你說你在等待專業救援人員趕到之前沒有實施CPR?

答: Yes. 沒有。

公訴人: Between you and Ms. Butler, who do you think was in a better position to help? 你覺得你和Gurley的朋友你們兩人中誰能給予Gurley更好的幫助?

答: I don't know what she does for a living. I can't tell. 我不知道她是做什麽職業的,我無法判斷。

公訴人: There was nothing stopping you from helping Melissa Butler? 沒有什麽能阻止你幫助她(急救)的吧?

答: Yes there was. 有的。

公訴人: What was stopping you? 是什麽阻止了你幫他?

答: Trying to get the address and put it out over the radio. 試著搞清楚地址然後呼叫總部。

公訴人: Did you ask Shaun Landau to help Melissa Butler? 你請你的搭檔幫助了嗎?

答: No. 沒有。

 

辯護人再次直接提問環節

梁的律師: In your experience, is there any difference in response in a civilian call to 911 and a police officer call to 911? 以你的經驗。警察局在對待普通市民和警察的報警上有什麽不同嗎?

答: If there one call - if there's more than one call, police will come faster. If a police officer calls, they will come even faster. 如果接到若幹個關於同一事件的報警,相對於接到單一一個報警,警察會去得快一些。如果是有警察也參與了報警,其它支援會來得更快。

梁的律師: In your experience, did you notice a difference between stairways in daytime and in nighttime.在你的經驗裏,你感覺樓梯間在白天和晚上有什麽不同? 

答: At nighttime [traffic is] almost non-existent. When you push the elevator button it will come almost immediately so there's really no reason to take the stairs. 在晚上,樓內居民走動很少,電梯一按就來,所以真的沒有什麽原因要走樓梯。 

梁的律師: Was your discharge intentional or unintentional? 你開槍是有意地還是無意地?

答: It was UNintentional. 無意地。

梁的律師: When you looked down to observe Mr. Gurley, did you believe that he was dead or alive? 當你俯身觀察Gurley時,你相信他是死了還是活著?

答: He looked seriously injured so I thought he was likely... 他看上去傷得很嚴重,似乎是……

梁的律師: Likely? 似乎是什麽?

答: Likely to die. 似乎是死了。

        然後梁的律師詢問他是否曾經橫跨過躺在那裏的Gurley,梁予以否認。< * 這應該是有傳聞兩警察當時對倒在地上的人不尊重,曾經從他身上橫跨過去。對這一點,公訴人在前麵也曾問過梁的搭檔,搭檔也予以否認過。聯想到Gurley的鄰居還錄製了視頻放到Youtube,他們不提當時是漆黑一片,而是說梁曾經逮捕過Gurley,當晚是在看到Gurley之後對他進行了死刑執行般的槍殺,那麽關於那晚的其它形形色色的傳聞應該也會不少,梁的律師想借此澄清一些事情。>

梁的律師: After you fired the shot you went back to the stairway to look for the bullet? 槍響之後你又回到樓梯間去尋找子彈了嗎?< * 如果博客作者複述得正確,如果這句是梁的律師當時的原話,那麽從這句的英語原文來看,梁的律師也承認是梁開搶了,不是槍自己發射了子彈。他們自始至終想要表述的就是梁是在無意識情況下誤觸扳機發射了子彈,這有可能和扳機自身的不穩定缺陷有關(見前麵我給出的那個Youtube演示故障的視頻),也有可能是因為梁受驚嚇之後身體的一些自然反應。>

答: Right. 是的。

梁的律師: Because you don't know where it went? 因為你不知子彈打到哪裏了?

答: Right. 是的。

梁的律師: It could have gone through the wall?  也許打到牆另一側去了?

答: Right. 是的。

梁的律師: It could have hit someone? 也許打到人了?

答: Correct.是的。

        然後梁的律師又問了梁為什麽沒有用警用電台呼叫。梁說他不想讓所有人都過來隻是幫助找子彈,他說他覺得自己能處理。

 

動 

 

        辯護方提請法官同意撤銷對梁的訴訟,他們說公訴方的訴訟理由是不充分的,構不成刑事起訴的理由。公訴方指責梁沒有實施CPR,但沒有任何任何表明急救是必須要做的。警校課程中提到警察要給予傷病員Reasonable Aid合理的救助並不僅僅指CPR,梁在現場努力呼叫救護車就是因為他認為那才是最合理有效能救助Gurley的辦法。

        公訴方說沒有什麽更新的情況能使他們代表公眾做出撤訴的決定,他們要等到周二陪審團做出表決後再考慮是否撤訴。

        法官也說他會把決定權留給陪審團,等陪審團做出表決後他再表態。

        接下來的動議部分,法官向陪審團宣讀了有關刑事犯罪陪審團的介紹CJI (Criminal Jury Instructions)< * 這應該是指導陪審團如何討論並定案的一種指導性文件。>  公訴人希望法官能做更多介紹。他們說民事法律裏有關於警察應該如何幫助傷病員的具體解釋。辯護方對這一提議提出反對,不希望法官向陪審團介紹這部分內容。他們希望法官根據紐約警察局的有關“給予合理救助”的條例向陪審團做介紹,他們認為這個“合理救助”不僅僅指醫療救助。

        公訴方說有以往的司法判例(可以作證),他們說是梁的行為對被害人構成了危險,梁有義務提供救助。辯護方請公訴方提供那份具體的司法判例,但是公訴人無法提供,他說“我沒帶來。但是肯定在我們事先提供給法庭的那一係列文件名單裏麵。”辯護方說他們在那些文件裏麵根本沒看見有關材料。

        這時法官說:“這不算問題。”他說他會看看以往的審判當中陪審團是否依據公訴人提到的那份司法判例做出過裁決,如果有過,那他這次就看高等法院是否認可。辯護方強調,梁麵臨的是(比民事訴訟要嚴重得多的)刑事犯罪訴訟,而公訴人提及的是民事法律的判例。 < * 公訴人到底有沒有真的給出這份司法判例後文沒有再提及,但是這一段對話給陪審團的印象肯定是有這麽一份司法判例是關於梁應該給Gurley提供急救的。公訴人說這番話的目的已經基本達到了。>

        辯護方請求由他們進一步向陪審團介紹有關過失犯罪的含義,他們覺得陪審圖剛剛聽到的相關內容不夠具體。他們援引了“People V. Cabrerra (2008)”的有關內容:“需要受到道德譴責的行為才會引起疏忽犯罪。法官說:“CJI已經夠詳細了,沒有必要再加其它說明了。”

< * 辯護方一直在據理力爭希望使陪審團明白疏忽行為分為應受道德譴責的犯罪行為和不是由於道德因素引起的而是由於客觀因素引起的無心之過。對於無心之過是不應該被判為過失[犯罪]的,是嚴重的錯誤,但還構不成犯罪,不應該被刑事起訴。>

< * 公訴方在用一份最終也不知是否存在的民事司法判例引導陪審團的思路給梁判處一個刑事犯罪的罪名,這明顯是一種誤導。>

 

 

2016年二月9日,星期二

(筆者注:此處原文作者筆誤寫成了一月9日)

總結陳詞

 

辯護人的總結陳詞

        對於梁的律師的總結陳詞,原文作者有選擇性地略去了,隻是說梁的律師試圖請陪審團理解梁當時是出於一種危險的環境情緒緊張而造成的走火。< * 是錯誤但不是犯罪。>

        但是原文作者指出了梁的律師讓人感到最蹩腳一段發言。

        The most low-down part of the defense's closing came when he told the jury, "Yes, Akai Gurley was innocent, but don't feel sorry for him." The attorney turned his attention to Akai's three-year-old daughter. He reminded the court that her mother has filed a wrongful death lawsuit in which she would be a beneficiary. He insinuated that there was something to gain from a guilty verdict in spite of all that Akai's daughter has lost. How cowardly do you have to be to go after a child?

        上麵這段話翻譯過來的意思是:

        梁的律師在總結陳詞裏告訴陪審團:“是的,Akai Gurley是無辜(死去)的,但是不用為他難過。”然後律師轉向Gurley三歲的女兒,告訴在場的人們,她的媽媽已經因Gurley的死亡向市政當局提起了賠償訴訟,他們的女兒將由此獲得好處。< * EQ不高的律師用一種極不妥當的陳述方式告訴了大家一個事實,本意可能是想讓人們對於Gurley的孩子今後的生活不要過於擔心,但是由於講話方式不策略,很多人心中已經認為梁很冷血,律師的這段話真是為冷血這個特征添了畫龍點睛的一筆。>

 

公訴人的總結陳詞

        The prosecutor later said, "Peter Liang heard a noise and instead of pointing his flashlight, he pointed his gun and pulled the trigger." He told the jury, "An innocent man is dead because he heard a sound, a sound he said he couldn't describe." I don't know about you, but I do not buy for one moment that Liang was deep in the throes of panic that he could remember every detail except for the two that are most relevant: What did you hear that made you fire your gun, and what did you do once you realized that you had shot someone? 公訴人隨後說:“梁彼得聽到了一個聲音,沒有用手電照一下就用槍指著那裏扣動了扳機。一個無辜的人死了,就因為他聽到了一個聲音,而且他還描述不出是個什麽樣的聲音。我不知道你們(會如何),但我自己不買賬,我不信梁由於那一瞬間太過於驚恐而想不起是什麽樣的聲音使他驚慌開槍以及當他意識到有人中彈他做了什麽?但是對於其他細節他倒是記得挺清楚的。< * 公訴人問得咄咄逼人,但是有些莫名其妙。梁並沒有說他不記得他發現Gurkey中彈後他不記得自己做了什麽,他此前已經很清楚地說了他沒有信心取而代之去做CPR,而且他認為盡快呼叫專業救援才是最合理最有效救Gurley的辦法。>       

        Throughout the trial, the prosecutor did not disagree with defense stance that the bullet that killed Akai was accidental. But in his closing argument, he said that Liang fired at him.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沒有不同意梁的律師說的那顆奪取Gurley生命的子彈是一個事故,但是在總結陳詞裏,他說梁是照著Gurley故意開槍的.

        The State told the jury, "Don't believe that Peter Liang didn't know someone was there! The only thing that could have startled him was Akai Gurley." 公訴人告訴陪審團,不要以為梁不知道那裏有人,能嚇他一跳的隻有Gurley。

        The prosecution defended the actions of Melissa Butler, Akai's girlfriend, who tried to revive him. A Times reporter (insert eyeroll here at her tactics throughout trial) publically stated, "But I don't recall anyone impugning her." In that case, the reporter clearly was not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cross-examination of Melissa Butler or to the defense's closing.公訴人為Gurley的非正式女友的行為進行了辯護 < * 這裏可能是針對於一篇時報記者質疑Gurley非正式女友給胸部重傷的Gurley按壓胸部做CPR的文章,原文作者說得不太清楚。>

 

法官對陪審團的指示

        法官首先重申了自己前一天的決定,對於辯護方請求法官撤銷公訴方指控的提議,法官說關於魯莽行為的若幹罪名指控,他會等到陪審團討論給出他們的結論後再參與意見。但他駁回了公訴人提出的兩項瀆職罪中的一項( "official misconduct 瀆職罪"),駁回的這一項是針對於公訴人指控梁沒有實施CPR急救的。法官說法律上沒有規定梁在那種情況下必須對Gurley實施CPR救助。

        然後,法官現場普法,用PowerPoint幻燈圖片文件向陪審員解釋了公訴方對梁指控的5個罪名的法律含義, Second Degree Manslaughter 二級誤殺罪, Second-Degree Assault 二級攻擊罪, Second-Degree Reckless Endangerment 二級危害他人安全罪 , 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刑事性誤殺罪 and Official Misconduct 瀆職罪。

      法官從下午2:45 P.M法官開始講解這些罪名的含義,用了大約一個小時把這五項分別解釋了一下。

 

陪審團討論

        聽完法官指示,陪審團從3:45pm開始退庭討論,討論了一小時後,當天的庭審環節便結束了。在陪審團討論的這一個小時裏,他們送出一張條子,索要如下文件及物品——

• The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that the judge used during his jury instructions. 法官剛才普法時用的介紹將要給梁定的那幾項罪名的幻燈片文件。

• The complete list of witnesses. 所有證人的名單

• Miscellaneous evidence from both parties, but particularly a report referenced by the defense.控辯雙方在庭上提供的各種證據文件,特別是辯護方槍械專家作證時提到的那份報告。(就是當時被公訴人提議不能算作證據的那份很可能是有關同類手槍故障缺陷的報告。)

• A copy of the Patrol Guide. 巡警的巡邏守則。

        法官告訴陪審團,他不能讓他們在討論室看那份解釋各項罪名含義的幻燈片,但他們可以到審判大廳裏來看。(但原文沒有提陪審團最終是否到大廳再次看了這個幻燈片。)

        法官沒有給陪審團各項證據的清單。

        法官說陪審團希望看到的那份辯護方提到過的有關槍支的報告不屬於證據,所以也沒有提供。

        陪審團最後拿到了巡警的巡邏守則和證人的名單。

        < * 陪審團的成員來自社會各界,教育程度,邏輯思維能力,社會傾向性各不相同。這12個人每天坐在那裏聽了全部庭審過程,看來是沒有一個人認真做了筆記,否則不會連證人有幾個都是幹什麽的都沒有記住。另外,不知道這些人對於他們即將給一個人判定的,決定那個人命運的罪名事先到底有多少概念,聽完法官的講解後又能理解多少,理解得是否正確。畢竟,用一小時解釋5個罪名,加上開場白和結束語,平均到每一個罪名,用時不到12分鍾。畢竟,這不是如學生在課堂上,聽完講解後還會有一個考試來檢測他們是否已經完全理解並掌握了這些概念。從他們討論時希望再看看那些罪名的定義這一舉動來看,他們對那些罪名的真正含義似乎也還沒有什麽清晰的印象,可是法官似乎並沒有非常配合他們的這個自學要求。在此後幾天的討論中,他們手邊是沒有這份有關罪名具體定義的幻燈文件做參考的。因為如果他們想繼續重溫這些概念,必須一起去庭審大廳裏麵看幻燈。>

        < * 另外,陪審團所關注的那份很可能是有關同類型槍支故障缺陷的報告,法官也沒有提供,法官給出的理由是那是外部第三方的報告,不是紐約警察局的報告,不能作為證據。可是,與公訴方和被告人都沒有利害關係的外部第三方報告難道不是會更客觀的嗎? >

 

 

2016年二月10日,星期三

(筆者注:此處原文作者筆誤寫成了一月10日)

        這一天,陪審團一早就在討論室商討,沒有出現在審判大廳。

        下午1:00pm,法官出庭。

        辯護方提出一項動議,根據一條名為“煽動及偏激言論”的法律條款 "inflammatory and inappropriate comments",辯護方認為他們有理由提請法官撤銷對梁的指控。他們說公訴方公訴人庭審發言中有對於梁不利的煽動性和偏激性的言論,並列舉了如下幾點——

* The prosecutor yesterday accused Akai of crimes for which he has not been charged. 被告昨天指責梁 犯了罪,但是梁沒有被判定犯罪。 < *這裏原文作者很可能因筆誤將Liang寫成了Akai.>

* The prosecutor said that Liang deliberately pointed the gun. 公訴人說梁故意拿槍對著(Gurley)。

* The prosecutor said that Liang intended to shoot his gun. 公訴人說梁是故意開槍射擊的。

* The prosecutor said that Liang was attempting a cover up. 公訴人說梁試圖掩蓋罪行。

* The prosecutor offered a transacted reading of Liang's testimony. 公訴人曾提出一個交換條件以便閱讀梁的證詞。< * 這可能是指公訴人私下裏向辯護人律師提過什麽條件,原文沒有具體說明。>

        法官以如下理由駁回了辯護方的這一動議。

* The [defense] argument about the People accusing him of intentional crimes falls way short.  辯護方爭論的有關人們指控梁蓄意犯罪的說法理由不足。

* In order to prove that he is guilty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the People have to show that the defendant knew of a risk and disregarded that risk, therefore the People's assertion that Liang should have known there were people when he unholstered his weapon was not improper.  除了合理的猜測外,如若要證明被告有罪,人們需要證明他明知有風險卻不顧風險。因此,人們所斷言的他掏槍時應該知道那裏有人是沒有錯的。< * 但是警察難道明明感覺到風險也不能拔槍在手事先做好自衛嗎?難道隻有看到有人朝自己襲擊才可以拔槍嗎?夜裏十一點多,警察剛剛使用過電梯,並沒有發現故障;剛剛檢查過同一樓層另一個樓梯間,發現有燈可以正常使用。在這種情況下,警察預計不到有人會因為正常目的而使用漆黑一片的與頂層一層之隔的樓梯,也就是說梁拔槍在手時預計不到有正常的合法居民會使用那段樓梯不是沒有道理的。>

* The reading of the transcript was not inaccurate. The people only read up to a certain point and then stopped. They are allowed to do that.  對於副本的宣讀沒有不準確,公訴人隻是讀了幾點就停止了,他們可以這樣做。

* The argument that the People told the jury that Liang committed an intentional crime, that he was hiding the bullet, etc., this is part of rebutting the defense testimony. It is not impossible that he was looking for a bullet or bullet casing.  關於公訴人告訴陪審團梁有意掩蓋罪行,(試圖)藏匿子彈等等,這部分反駁了辯護方的證言。梁不是沒有可能試圖尋找子彈和彈殼的。< * 法官的邏輯也是很有意思的,梁尋找到子彈和彈殼後該怎麽辦呢?收買他的搭檔為他掩蓋一條人命這麽大的罪行?或者為了掩蓋自己的罪行把他的搭檔甚至其他募集證人都一一滅口?另外,犯罪現場視頻已經顯示彈殼就在8A門框邊,梁一跨出樓道門就可以看到的,他怎麽沒撿呢?>

        陪審團們聽完了法官回複辯護方的這些意見後,又回到討論室繼續討論。< * 法官的這番言論應該對陪審團有指導性影響。>

        稍後,陪審團又遞出一個條子要了如下的東西——

• Two foam boards used as visual aids during the trial. 庭審時用的兩塊展示板。< 具體內容原文沒提,但我感覺很可能包括下圖中公訴人手中這一塊。>

 

 

• The transcript of the 911 call.  911的錄音 < * 應該是指鄰居撥打的那個911報案錄音。>

•The "division radio" transcript. (Police Radio).  警用電台的錄音。 < * 可能是指梁呼叫報案的那段錄音或者是總部呼叫梁與搭檔但得不到回複的那幾段錄音。>

•Officer Liang's testimony from the moment that Landau asked him, "what happened," until he reached Akai on the 5th floor landing. 梁的證詞,從他搭檔問他“發生什麽事了”一直到他在5層發現Gurley。

•Officer Landau's testimony from the moment that he asked Liang what happened until he reached Akai on the 5th floor landing. 梁的搭檔的證詞,從他問梁“發生什麽事了”一直到他在5層發現Gurley。

• Melissa Butler's testimony from the time she and Akai approached the stairwell until Akai collapsed on the 5th floor landing. Gurley非正式女友的證詞,從她和Gurley向門邊走去一直到Gurley在5層倒地。

        陪審團索要的這些資料都如數提供給了他們,上述幾個證人的證言被工作人員大聲向陪審團有宣讀了一遍。

        下午稍晚些時候,陪審團又要了如下的東西——

* They once again requested a review of the jury instructions 要求再看一遍法官普法用的那個他們將要給梁定罪的罪名解釋幻燈片。< * 他們對這些罪名的含義還是不清楚。>

* They asked to handle the gun again. 要再試一下梁的那把槍。

* They asked to hear the 911 call again. 要再聽一遍鄰居撥打的911錄音。

* They asked to hear the audio of the radio dispatch.  警用電台調度的錄音。(可能是指總部調度曾經呼叫梁和搭檔但聯係不上的那段錄音。)

        庭審在下午5:30pm結束。法官提醒陪審團如果他們在第二天(周四)仍討論不出結果,那麽將休庭到下周二繼續討論。

 

2016年二月11日,星期四

 

        陪審團繼續討論。

下午2:30pm —— 陪審團要了一塊白板。

下午4:05om —— 陪審團要了一份公訴方提供的證據,紐約警察局關於槍支及戰術的指導手冊,同時也要了更多用來寫字的便簽簿。

下午5:23pm —— 陪審團要求再聽一遍有關將要給梁定的各項罪名的名稱和定義。< * 給梁定罪前不到兩小時,他們對這些罪名還是沒有十分清晰的概念。>

下午6:00pm —— 法官告訴陪審團如果他們已經差不多能討論出結果,他們可以繼續討論。< * 按常規規定,如果他們在下午6:30pm 還討論不出結果,就要等到下周二繼續討論。法官在那時給了他們特許,似乎是希望當天出結果,不知為什麽要一再催促?>

下午 7:17pm —— 陪審團討論結果是梁的兩項罪名成立Second Degree Manslaughter and Official Misconduct 二級誤殺罪和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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