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北京檢方公布了對雷洋案涉案警察不起訴的決定,並以通過接受記者的方式解釋這個決定的原因,要點如下:
一、涉案警察抓捕雷洋是正常執法,不存在“打擊報複”,“釣魚執法”。
二、雷洋確有嫖娼行為,有完整證據,包括DNA證據。
三、雷洋確有抗捕、逃捕行為,因此引發警察對其強力控製。
四、警察的責任主要在於未能及時施救。
當是時,那些說涉案警察“打擊報複”,“釣魚執法”,雷洋並無嫖娼行為而是被警方誣陷,涉案警察強力控製雷洋逃捕無根據的那些時壇網友可以自我反省一下了,至少可以想想這樣被打臉舒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