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120年前,美國排華政策達到頂峰的時代,美國法律並不承認華人在美國出生入籍的合法性,直到華裔廚師黃金德為了自己的公民權第一次走進高院,結果就改變了美國的曆史,從此確立出生公民權的屬地原則。假如沒有黃金德案,或許華人將難以在美國合法生存,美國也未必是今天的多元化的世界。
1898年3月29日,《紐約時報》第七版的角落裏印了一塊火柴盒大小的報道:
《我國出生的中國人成為公民》
1898年3月28日—今日,最高法院對美國政府訴黃金德(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一案作出判決,格雷大法官宣布法庭意見。該案由美國政府在北加州地方法庭發起上訴,本案涉及生於本國、但父母是中國人的人士的國籍問題,此前最高法院從未對此有所裁決。今天的判決將作用於對此類人士的國籍界定。
當時,沒有什麽人把這條擠在啤酒廣告邊的小新聞當一回事,多數人覺得還不如看看訃聞和漫畫。但後來人們才明白,華裔的案子第一次走進最高法院,就影響了整個美國曆史。沒有黃金德案明確界定的出生公民權,美國可能不會有迪士尼(Walt Disney),不會有喬布斯(Steve Jobs),不會有關穎珊(Michelle Kwan)、諾拉瓊斯(Norah Jones)、A-Rod……這份名單還可以無限加長。換言之,美國不會是今天的多元的種族大熔爐,美國夢的定義恐怕也將徹底改變。因此,1998年的一天,當黃金德時年20歲的曾孫女Alice Wong走進國家檔案管理局加州聖布魯諾的辦公室時,一位研究《排華法案》曆史的專家激動地把她介紹給所有同事:“這位,就是黃金德的曾孫女!”
黃金德和他的時代
黃金德何許人也?不過是個中餐廚子。父母是大清國的子民,到美國謀生計,來在舊金山唐人街的沙加緬度街(Sacramento Street)751號開店,全家人都住在店鋪樓上,黃金德於1873年在三樓出生。當時的美國正處在最喪失理智的時期:內戰結束後種族主義餘毒仍盛,而海路運輸的發達使很多外國勞工紛紛登上美國的土地,加上第二次工業革命造成大量失業人口,國內文化、社會和勞資矛盾十分尖銳。同時,從19世紀40年代起,陸續有總計約30萬華工登上美國的土地,大批華工的登陸,加之他們忍人所不能忍、抓住微小的機會生存下來的特質,在勞動力市場對美國本土勞工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看到這一矛盾的政客們就把華人當做替罪羊,掀起了一股政治上的排華浪潮,以吸引勞工和種族主義者的選票。他們指責中國人無法被同化、行性惡劣、搶走美國人的工作。在19世紀70年代,在美國各地發生了多次排華暴力慘案。到1882年,美國國會通過《排華法案》,該法案禁止十年內一切華工再進入美國;且隻有1880年11月17日前已居留美國並獲得海關證明文件的華工,才能在暫時出境後,準許重入美國;還規定此後不準許華人歸化為美國公民。該法案是美國曆史上唯一一個針對特定族群的歧視性法案,也是針對自由移民所作出的最重大的限製之一。隨後二十年一係列法案陸續出台,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延伸了《排華法案》的內容,禁止華人在離開美國後再次入境。1892年的《吉爾裏法案》將《排華法案》的有效性延長了10年。1902年,該法案再次被無限期延長。法案頒布後,美國華人的境遇糟糕到極點。
而且,本來在美國的華人就以男性為絕大多數,一旦離開美國就回不來,等於剝奪了他們回鄉娶妻和探親的機會。這導致大量華人不得不離開美國,黃金德的父母也在他9歲那年帶他回家。娶妻以後,到1890年,十七歲的他又冒險回到美國,憑借之前辦的文書和憑證順利入境,在加州當上了廚師。到1894年,他再次回鄉探親,往返旅程長達八個月,可這次他回來,海關不認可其身份,把他趕回到船上要求離境。
在排華盛行的年代,這種事天天發生,一點不稀奇。甚至在1898年美國海軍亞裔中隊在馬尼拉戰役中以微小代價全殲西班牙海軍艦隊後。立下戰功的80多名華裔軍人竟然仍被拒絕入美國國籍。可想而知,美國社會對華人的排斥有多嚴重,黃金德要打贏這個官司阻力有多大。但隻是這回,撞上黃金德這顆銅豌豆,事態變得不同。他找到舊金山管理華僑事務的組織“六大會館”(今駐美中華總會館)幫忙,一定要討公道。六大會館是由華僑富商組織運行的社會互助機構,負責法律援助、社區管理、工作介紹和文化教育等事務。 當時正值美國華人民權運動亦興起,著名華人民權活動家王清福在各地創立了“美國華人平等權利聯盟”,華人組織空前凝聚,大家都把力量集中在保障華裔公民權方麵。六大會館替黃金德雇傭了歐裔律師Thomas D. Riordan ,立馬為其申請人身保護令,並在當地法院應訴,開啟了這個塑造今日美國社會的裏程碑大案。
偉大的“篡權”
當時美國的公民權問題仍未在法律上十分明確地界定。基本上有兩種傳統原則可循: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分別根據出生地和父母國籍來確定身份。以屬地主義原則判斷公民身份一直在美國曆史上占有主導地位,這既是英國普通法的傳統,也已經得到普遍接受。1844年有過一個以屬地主義原則判定公民權的典型案例林奇訴克拉克案(Lynch v. Clarke),案中事主是到紐約僑居的外國夫婦,最終他們的在美國出生的女兒獲得了公民權。然而,屬人原則也同時使用,在當時民族國家不斷產生、活動自由大大增加的的國際社會,主要為的是方便旅居國外的美國人子女自動獲得公民權。因此,判決大多根據地方法律與判例影響,而中國人當時的特殊身份,對黃金德頗為不利。
黃金德的案件先是在聯邦巡回法院開審,黃金德的律師辯稱,雖然黃的父母都是清國子民,但黃金德出生在美國並擁有固定住所和職業,並從未被剝奪公民權,毫無疑問是美國公民。盡管法官威廉·莫羅本人完全更傾向於符合“國際潮流”的屬人原則,但加州聯邦地方法庭還是根據地方法律和判例支持黃金德擁有出生公民權。
地方法院支持黃金德是因為在此之前,已經有了一個1884年的“陸天先案”。1884年美國出生的陸天先也是回了一趟中國,但回美國時由於證明文件不足而被禁止入境。當時坐堂主審的可是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一史蒂芬·約翰遜·菲爾德,他支持陸天先擁有公民身份,他認為陸天仙出生時,其父母雖然是外國人士,但他本人仍然“受美國管轄”,因此大法官命令美國邊境官員視允許陸天仙以美國公民身份入境。
陸天先案中,法官遵循的是《1866年民權法案》和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美國內戰結束後,《1866年民權法案》獲得通過,明確規定“除了未被征稅的印第安人以外,所有在美國出生且非任何外國勢力的人”都是美國公民。但國會還擔心法案保證的公民權未來遭立法廢除,或是被法院判定違憲,以致使美國再次陷入分裂和仇恨,法案通過後,1868年,國會馬上把公民權界定加入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第十四條修正案中確立了對公民身份的憲法保證:“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的人,都是合眾國的和他們居住州的公民。”
但爭議就出在“並受其管轄”這個字眼上。按當時清朝法律,中國人膽敢不效忠於皇帝,宣稱不受其管轄,是大逆不道的事。所以黃金德要是把自己當中國人,那一定是“受其他國家管轄”的。但另一方麵,人在美國,隻要不是外交官或侵略軍,自然要受美國政府管轄。兩種理解,一進一出可不得了,按前一種理解,隻有在美國出生又不屬於於任何外國公民的人才算公民,而後一種理解,所有出生在美國的人都自動算公民。
持前一種意見的人不少,除了地方法庭的法官以外,舊金山市檢查官喬治·科林斯也一直都對陸天先案判決不滿,一直試圖說服聯邦司法部長挑一個典型的案子,找個倒黴蛋上訴到最高法院,意圖讓最高法院否決中國人移民在美國生子的公民身份,這個倒黴蛋就是黃金德,一個年輕的中國廚子,沒想到他卻不是一個軟柿子。美國政府在地方法院敗訴後,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案件的程序拖了近一年,1898年3月28日,經過最高法院口頭辯論和深入審理,除了一位沒有參與以外,最終八名大法官以6-2做出了支持黃金德公民身份的判決。霍裏斯·格雷(Horace Gray)大法官撰寫了多數意見,強調了英國普通法的傳統:“根據普通法,認定英國國籍的基本原則就是屬地主義原則,在英國出生的孩童,包括友好的外國人,都將被視為是天生的英國公民。這一原則唯一的例外隻是外交官或是敵對勢力的後代……曆史和法律不可抗拒的力量將我們帶到了這個結果前麵: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確定了古老而基本的公民權原則——所有孩子(包括外國居民所生的),隻要出生於本國,忠誠於本國,受庇護於本國,就是本國公民。憲法修正案以明確的表述和清晰的意圖,規定所有孩子,無論什麽種族與膚色,隻要出生於此,就擁有美國國籍。”判決還認為,《排華法案》是國會通過的法律,不可僭越於憲法之上。且1882年生效的《排華法案》不具有曆史追溯力,不應適用於1873年出生於美國的黃金德。因此不僅黃金德自己,他的3個兒子也都獲得了公民資格。黃金德在最高法院的辯護席上取得了勝利。
但爭議並未結束。然而最大的爭議是,最高法院對法律的解釋,符合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和《1866年民權法案》立法者的初衷嗎?《1866年權利法案》的執筆者參議院裏曼·川博爾(Sen. Lyman Trumbull)說他的初衷是讓“每一個出生在美國的人都忠於美國”,同時說如果“一個白人或者黑人效忠於外國政府那就不能成為公民。”如果要細細考究,恐怕黃金德在清國境內是不敢說自己效忠美國的。而憲法第十四修正案關於公民權條款的作者參議員雅各布·M·霍華德的意見也與最高法院的多數意見有出入。霍華德曾說憲法修正案公民權條款體現了“自然法與成文法的有點”,壓根沒提與英國普通法之間有什麽關係。可以說,最高法院實際上是毛了一次險,采取司法能動主義,“創造”了新的法律。如美國前總統、普林斯頓前校長伍德羅·威爾遜(Woodrow Wilson)所說,美國最高法院的“司法監督”堪稱一個“連續不斷地開著的製憲會議”。
可是聯邦憲法的設計者有意讓最高法院來創造法律嗎?答案其實是否定的。但人們往往誤以為司法不過是“判案”而已,美國最高法院的“司法監督”卻充滿了創造力——憲法的原則和精神要一以貫之,就必須麵對大量新問題,否則就淪為原教旨主義和教條主義,不可能曆久彌新。在出生公民權問題上,最高法院看到了新時代、新世界中的問題,跨了一大步,甚至超出了立法者的初衷,堪稱一次“篡權”。有時候這種“篡權”帶來的後果很不理想,人人都想創造曆史,但萬一錯了誰來為曆史負責?但這一次邁步卻堪稱偉大,特別是在《排華法案》的頂峰時期,作出這樣的判決,擴大了自由與平等的範圍,保護了華裔的權益,為未來留下了希望。如果沒有這次“篡權”,日後美國的麵貌應該更像同時期奉行“白澳政策”、積極排華的澳大利亞。
當世可有黃金德?
可惜的是,如前文所言,黃金德案並沒有引起很大反響,雖然從此保障了很多華裔的公民權,但並沒有沒有翻天覆地改善華人在美的境況。黃金德勝訴後,也絕少提起這件往事,以至於他的家人都不甚知情,他自己最終葉落歸根,安息於故土,而子孫留在了美國延續至今。不過,他的勝訴帶來的效應仍在影響曆史。
1942年美日宣戰後,裏根訴金案(Regan v. King)對2600名在美國出生日裔人士的公民權提出了挑戰。原告律師稱黃金德案是最高法院所做出過“最具傷害力也是最不幸的判決之一”,並稱希望這個新的案件可以給法院“一個糾正自己的機會”。但聯邦地區法院和巡回法院都斷然拒絕了這種要求,並援引黃金德案為一個有效的法律先例,最高法院也拒絕了這個案件的調卷令。近年來,隨著西語裔非法移民的大幅增加,國會曾數次提出修改出生公民權的法案,但由於有黃金德案的堅實先例,所以國會通過的任何試圖改變公民權界定的努力都很可能會被法院判決違憲。可以說,黃金德案判例是今天少數族裔移民美國的“護身符”。而且黃金德案的結果,讓少數族裔移民子女擁有公民權和投票權,從而能融入到美國民族的大家庭中。
最高法院也不是天上掉下的神仙。黃金德案後的45年後,美國國會才廢除了《排華法案》;2012年,黃金德案的114年後,參眾兩院才通過了道歉案,兩院議員一致向美國華裔被壓迫和歧視的曆史道歉。說到底,最高法院隻是一個為美國公民服務的製度工具,在黃金德的時代,如果沒有他個體的頑強抗爭,沒有“六大會館”這類社會組織的協助,沒有對遊戲規則和理解和尊重,就不會有最高法院的判決;而在後世,沒有亞裔社區的自身的適應、融入、奮鬥和抗爭,華裔的形象也許還是當年表達異議的哈倫大法官所形容的“一個我們完全一無所知,並且永遠都不會相互融入的種族”。
在眼下的社會生活中,華裔仍遭受著時隱時現的疑懼眼光。在不同人眼裏,華裔是“廉價勞工”“生子遊客”“非法移民”“優勢少數族裔”甚至“黃禍”。黑人被奴役的曆史裝滿了從小學一年級到大學四年級的課本,卻沒有多少人真的了解華裔是美國曆史上唯一被禁止移民的人群,並且在這個崇尚自由民主法治的國家,遭受著法外賤民的待遇近一個世紀。當阿拉巴馬大學的學校社團沒吸收兩個黑人女孩就鬧得全國沸沸揚揚時,卻從沒有人提起多少美國大學的兄弟會、女生聯誼會裏根本就很少有華裔甚至亞裔的身影。當希拉裏和大法官索托馬約爾談及大學按種族錄取是照顧“少數族裔利益”時,沒有看到名校對華裔的長期製度性歧視和畸高標準。甚至如天普大學物理係主任郗小星這樣的頂尖人才,司法部也可以在沒有任何對科研專業進行調查的情況下就進行拘捕。而總統候選人在談及“錨定嬰兒”時,又可以隨便怪罪到亞裔頭上來。
的確,華裔離暴力、淩辱和壓迫遠了,但離公正、自由和尊重似乎也還沒那麽近。當美國所有學生都要學習奴隸貿易的曆史而把黑人的苦難作為社會常識時,勇敢的黃金德卻已經為絕大多數亞裔(更別說其他族裔美國人)所陌生。不過一代有一代的人物,對照曆史,見今日越來越多的華人抗爭湧現,也似熟悉。如果當年黃金德也可以維權禦侮,那今天的人們為什麽不行呢?
這個沒有什麽好苦惱的。你完全可以給在美國出生的孩子報中國國籍,同時放棄美國國籍。在美國出生的孩子,並不是“強迫選擇”是美國國籍。但是假如申請美國國籍,政府必須承認。
你給孩子申請中國國籍,一點問題沒有。今後孩子再申請恢複美國國籍,按現行法律,也是沒有問題的。
月子中心的孕婦們和100年前的黃金德不同。黃金德是在美國生活的,而月子中心的孕婦們隻是來占便宜的。
如果100年前的美國人預知這種情況,肯定會加上限製。
再說,法律本來就應該隨著實際情況的變化更改,這個有什麽好奇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