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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案真相:二十八年捅不破的窗戶紙

(2023-12-30 18:13:33) 下一個

 

因為朱令的去世,發生在1994年的這個陳年舊案又被大家熱議。受害人的淒慘一生令人扼腕。投毒者逍遙,知情者沉默,普通大眾隻有憤怒和無奈。

其實這個案件並不離奇,撲朔迷離的是權力的影子;也不缺少證據,缺的是接近證據的自由。

95年五一節前朱令家報案後幾個月,警察首先經過大量調查,找到了清華大學購買鉈鹽的發票,從而戳穿了清華化學係聲稱沒有鉈的謊言。然後就鎖定了犯罪嫌疑人。警察的辦案速度不說神速,也稱得上進度正常。辦案人員向朱令家通報了辦案進度後告訴他們:

已經上報了,就差一層窗戶紙了,馬上就要短兵相接了。

朱令家人當時恐怕沒有想到,這個 “馬上的短兵相接” 要到快兩年後才會發生,而且隻進行了短短八個小時,然後就是無法偵破,結案。北京警察的能力和速度在案情上報後發生了徹底翻轉。

當年警察在向朱令家通報案情進展的時候做了一件奇怪的事,他們讓朱令的爸爸猜誰是嫌疑人,而且還要他 “大膽地猜”。然後就說出了孫維這個名字。孫維是嫌疑人最初就是從這裏傳開的。她的麻煩也從此如影隨形,再也沒有離開過她。想想如果警察不說的話孫維的一生該是多麽滋潤。

其實中國的警察都是老江湖,你無法想象警察在鎖定孫維後,在把她的名字告訴朱令家之前,他們沒有了解孫維家的背景。也許就是因為他們知道了她的背景,才在材料上報前把名字透露給了朱令家。他們大概已經預見到了隨後要發生的事,打算幫朱令家一把。當然,他們可能也了解了朱令外公的身份,所以這也許是一個騎牆的舉動。公安想秉公執法,又想兩不得罪。我相信這個時候朱令家還是有先手的,如果快速行動,拿到辦案卷宗,對方恐怕隻有到監獄去撈人了,至少也得對簿公堂。可惜朱令的父母都是讀書人,哪知江湖險惡,錯失了為女兒申冤的一線希望。他們甚至在朱令案成了所謂 “局長專案” 後,還為領導重視此案而高興,殊不知那是為案件上了一把大鎖,從此再也沒有人可以接觸到真相。2017年孫維被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傳喚訊問,是在朱令家被人多次提醒後找人施壓的結果,但為時已晚。時間永遠是站在犯罪嫌疑人一邊的。

然而,二十八年後的今天,真相並沒有離我們遠去。它與我們的距離依然隻有一張窗戶紙。甚至,透過這層紙,它的輪廓顯得更加鮮明了。

吳承之老先生始終相信,朱令案的真相就在辦案卷宗裏。然而,就是這樣一個普通刑事案件的卷宗卻被深深地封存了起來。無論受害人家屬怎樣再三要求信息公開,有關方麵就是不準。理由是 “其它理由”。

原來在中國,這個 “其它理由” 本身也算是一個理由,就像 “莫須有” 本身也是一個罪名一樣。

其實,拒絕信息公開本身就是在撕裂那張隔離真相的紙,讓我們更加接近真相。

盡管我們無法看到這份神秘的卷宗,但可以做出兩個推測:

1)卷宗裏沒有任何有價值的信息,沒有找到任何嫌疑人。

2)卷宗裏有調查出的投毒證據,指向某個人,或多個人,但調查在某個時間被叫停了。

如果內容是第一種,說明當時公安辦案不力;是第二種,說明辦案受到人為幹預。兩種情況可能都對現在還在公安係統裏的人造成不利。看看這些年各種冤假錯案的受害人為自己平反所經曆的就不難理解這一點。結合案件最初的進展和辦案人員對朱令家人說的話,我們更相信卷宗裏的信息是第二種。果真如此,公安係統中的某些人就絕不會讓卷宗公開,至少在他們還有能力封鎖信息的時候。

當然,除了公安以外,越被深入調查的人就越就越知道內情。孫維應該能猜到(甚至完全了解)公安對案情的掌握情況。如果案卷中沒有對她不利的內容,她應該是最希望案件公開的人。朱令家已經幾次申請過信息公開了,孫維申請過嗎?沒有。

金亞是朱令的三個室友之一。她也曾被警察詢問過。2007年她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公安有 “我們所有問題的記錄。我們在每頁上都有簽名。當有人再問我這案件時,我告訴他們去跟公安談。如果公安要重審這個案件,我很樂意自己買機票飛回北京協助調查。” (參見 “朱令案中的信息漩渦”,《三聯生活周刊》2013年第20期)當時金亞在日本留學。她是三個室友中唯一回到國內生活的,如今在一個大學任教。金亞不願意講警察詢問的內容,但她至少盡了法定義務,公安也不願意公布這些內容,又是為什麽呢?會影響安定團結?

傲慢的權利可能會永遠禁止人們捅破這隔絕真相的窗戶紙,但卻無法讓它變得越來越透明。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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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岸-影 回複 悄悄話 這不僅僅是孫家的地位因素,最重要的是物證問題。
這是謀殺案或者試圖謀殺案,在中國要求必須同時具有人證和物證才能定罪,兩者缺一不可。其實這個要求在很多國家法律上都一樣,比如美國直到十幾年前Peterson殺妻案才第一次通過旁證,而不是直接物證對殺人案定罪,當時成為新聞,畢竟是曆史上第一次,目前也是唯一的一次。而需要注意的是美國的法庭審理是平民陪審團定罪,而不是中國那種大陸法係的法官定罪,因此有可能脫離法律的要求。
這就給警方提出更高要求,需要同時獲得兩類證據才有可能送交檢察院。人證相對簡單,目擊者或者嫌疑人的口供就是一種,但物證就複雜多了,或者警方發現凶器並且能與嫌犯聯係,比如DNA,或者根據嫌犯的交代獲得物證。
反正這種證據鏈必須完整。
需要看到慢性投毒案有一個“非實時”的特點,也就是不可能確定準確的作案時間、這是與多數凶殺案很不同的。而如果不能準確確定作案時間,審訊中常用的揭穿嫌犯撒謊的角度就很難使用,比如不在現場的證明的角度根本就無法使用。
嫌犯並不需要撒謊證明自己不可能是嫌疑人,隻需要不配合回答問題就足夠了,讓你的審訊沒多大意義。而不撒謊,對多數人不難做到。
那麽在孫維上,她家的背景很顯然有意義,她不說話或者說不知道就夠了,這種家庭背景的人具有心理強勢,不害怕警察。而且在那麽長的之前的破案過程中,不排除她接受過法律人員的訓練,對警方的問題說不懂就夠了,不需要撒謊,簡單講就是永遠不直接回答警方問題的模式,而任何犯罪的人在幾小時內做到這點幾乎是本能,不需要太多訓練。事實上後來網上朱令案的討論中據說是孫維的辯解,或者最近公布出的魯豫對她的采訪,她都表現出了“不直接回答問題”的特點,這是一種逃避審訊的技巧,因為客觀上不需要撒謊。
事情發生很長時間後警方才獲得報案介入,自己發現物證機會極低,畢竟投毒案的“凶器”並不是可以像刀子槍支那樣長期存在的。而一旦預審中也無法獲得物證信息,那麽警方獲得物證的渠道就被堵死了。
比如拿破侖死後幾十年才留下的頭發中證明是砒霜慢性中毒,表明是死於謀殺,但甚至不能提出具體的嫌疑人是誰,英國人還是法國人?更不用說具體投毒的人,因為希望他死的大有人在。
這就是慢性投毒案的特殊性。
醫院不能確診,也就不可能知道是投毒案,自然也就不會報警,警方也就失去了破案窗口,最終無法獲得物證。而口供是不能單獨作為完整證據鏈的,因為可以翻供。
這就是這個案件的核心問題。
從網上透露的關於孫維的辯解,有一個角度是她使用的,就是“沒有證據”,我覺得這是有專業人員當初就給她訓練的,她當時一個非法律專業的本科在校生,不太可能意識到這個概念。
也就是隻要她在審訊中不透露任何物證信息,警察就對她沒辦法。而這個角度一直是她自辯的角度。
在一個長期的時間段中,一個真正無辜的人總是要試圖發現真凶的,而不是把注意力放在自辯無辜上,這是她這個角度帶來的悖論。
但僅僅是帶來懷疑,沒有法律意義。
三聖鄉隱士 回複 悄悄話 我也是同樣的觀點,但是在我的帖子裏,居然有人認為我為孫維辯護,我是實實在在的認為孫維就是最大嫌疑人。但是現實就是20多年過去了,不可能出現新的物證。目前網上的都是分析、邏輯,都隻是可能性,並沒有實際的證據來確定犯罪人。我也不認為官方有可能會公布當年的卷宗,因為結果隻有兩個。第一:有實證證明孫維是凶手,第二:沒有實證證明孫維是。第一種情況就是引起公憤,第二情況,根本沒人信,引起大家懷疑政府的公信力。所以我不認為官方有可能會公布當年的卷宗。能說明問題的隻能是當年的人證,最可能的就是當年的辦案的公安人員,也許在逝世前,願意說出他們辦案的經曆。

另外,金亞的口供是:“案情不清楚,她無法確定誰是投毒人“。這一點可以在《朱令的四十五年》一書中看到,這書網上可以免費下載。該書第246頁:
金亞說,這個案子這麼複雜,牽扯到很多人,公安都沒有結論,我們怎麼知道誰是兇手呢?何清則記得,她對金亞說,這件案子對我們來說很簡單,並不複雜。金亞說,那是因為你們隻看到一個分支,但這件事情有很多條分支。她用手指在桌上畫了棵樹的形狀。並說,朱令有很多活動,而且寢室室友之間相處很好。當朱令肚子疼的時候,她們還把朱令送到校醫院,並囑咐舍監給朱令留門。
我是幹枯的胡楊^_^ 回複 悄悄話 習近平也下不了手,不能一查到底?這個老台超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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