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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裏雲請停止你的詭辯

(2017-06-12 22:51:47) 下一個

最近有一個受關注的案件,一家遊戲公司樂動卓越起訴阿裏雲。日前這個案件由北京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阿裏雲公司構成侵權,需賠償樂動卓越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約26萬元。

這個案件需要考慮兩個問題,一是雲服務的低成本和便捷性是否令盜版、侵權行為更容易產生?二是該案是否涉及保護用戶隱私,以及保護用戶隱私是否可以不顧及其他公司的利益?

法庭並沒有支持移交用戶信息的請求

先來簡單的回顧下這個判決的主要內容。案件的一審判決目前還沒有在網絡上進行公布,虎嗅從中間渠道看到了這份石民(知)初字第8279號的一審判決文書,將主要的內容概括如下:

原告方樂動卓越起訴阿裏雲,主要的訴求是其研發、運營、享有著作權的遊戲《我叫MT online》,被搭載在阿裏雲上的某用戶所山寨,盜版成遊戲《我叫MT暢爽版》,並且通過盜版行為獲得一定收入。

盜版遊戲《我叫MT暢爽版》是由一家運營在境外的網站,www.callmt.com網站提供下載引導的。

起訴書顯示,樂動卓越通過whois域名查詢係統、域名備案係統,均無callmt.com網站的經營人相關信息。經調查發現,MT暢爽版遊戲內容存儲於阿裏雲服務器,並通過該服務器向客戶端提供遊戲服務。

樂動卓越認為,阿裏雲公司的行為涉嫌構成共同侵權。並於2015年10月10日和10月30日,兩次致函阿裏雲公司,要求其刪除涉嫌侵權內容,並提供服務器租用人的具體信息,但沒有得到阿裏雲公司的積極回應。

阿裏雲方麵的表態是,沒有辦法判斷原告舉證的侵權行為是否合理,還有需要調用用戶相關信息,需要司法機關的介入。

石景山法院經審理認為,阿裏雲公司作為服務器提供商,雖然不具有事先審查被租用的服務器中存儲內容是否侵權的義務,但在他人重大利益因其提供的網絡服務而受到損害時,其作為服務器提供商應當承擔相關義務,采取必要、合理、適當的措施積極配合權利人的維權行為,防止權利人的損失持續擴大。

在該案中,阿裏雲公司對於樂動卓越公司的通知一直持消極態度,從樂動卓越公司第一次發出通知起,阿裏雲公司在長達8個月的時間裏未采取任何措施,遠遠超出了反應的合理時間,主觀上其未意識到損害後果存在過錯,客觀上導致了損害後果的持續擴大,阿裏雲公司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需要提及的是,樂動卓越的訴求之一是要求阿裏雲斷開鏈接並停止為《我叫MT暢爽版》遊戲繼續提供服務器租賃服務,並將儲存在其服務器上的《我叫MT暢爽版》遊戲數據庫信息提供給樂動卓越。但是提供遊戲庫信息的訴求並未得到法院方麵的支持。

法院隻是判決阿裏雲補償對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阿裏雲說保護用戶隱私,強調“輸官司也無權審查用戶數據”是做什麽呢?

請別拿蘋果和Facebook當擋箭牌

很多媒體將阿裏雲拒絕提供侵權用戶數據的行為同蘋果公司多次拒絕為FBI解鎖犯罪嫌疑人手機和 Facebook曾拒絕提供一起毒品走私案嫌疑人之間的WhatsApp消息相提並論。

但是這同阿裏雲的事情有什麽可比性嗎?嫌疑犯是用 Facebook走私的毒品嗎?槍殺案嫌疑犯是用蘋果手機實施的槍殺行為?

但是確實有一家遊戲公司,因為阿裏雲提供的雲服務而導致自己的遊戲被山寨,收益降低,且在兩次告知之後得不到反饋和處理。

這個案件同客戶隱私沒有關係,是一個企業責任心的問題。

阿裏雲認為自己並未侵權。該公司代理人、北京百瑞律師事務所律師喬春表示,阿裏雲公司並非涉案遊戲的上傳者和經營者,沒有實施直接侵權行為;服務器業務並非《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所述的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應承擔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商的義務。

庭審抗辯,阿裏雲方麵可以說不知道上傳用戶是盜版遊戲的運營方,可以說沒有直接從遊戲上獲得利益,但是為盜版遊戲提供網絡存儲,阿裏雲確實從中得到了間接收益。

本案的判決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該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在網絡上侵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有較為詳細的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諾誠律師朱駿超告訴虎嗅:從法律角度,這個案件涉及的是“避風港”原則的具體認定。“避風港”原則適用的主體不僅適用於服務器提供商(類似阿裏雲),也適用於聯運渠道(各應用商店)等平台商。

避風港原則是指ISP(網絡服務提供商)隻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

朱駿超稱,樂動卓越起訴阿裏雲案件的意義在於需要厘清哪些方麵提供侵權材料是能夠得到支持的,材料要提供多少?提供到什麽程度?雲服務提供方履行審查義務的難度有多大,通知移除相關信息,阿裏雲要依據多少信息才能夠做出判斷?這些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如果對比蘋果和Facebook保護用戶數據的事例,不如看下蘋果App store和遊戲平台等對平台侵權案件的處理。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曾經起訴蘋果,起訴其未經許可將《中國大百科全書》內置在AppStore中。法院判決蘋果公司停止侵害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有限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

當時有分析說於蘋果的AppStore不僅要為自行開發的應用程序侵權承擔法律責任,也要為第三方開發的應用程序侵權承擔侵權連帶責任。所以,第三方應用程序涉及侵權,蘋果方麵有權進行通知整改甚至是下架處理,這是平台的責任。

再看另一個遊戲平台承擔侵權連帶責任的案件。2016年8月,暴雪娛樂同網易起訴了盜版遊戲《全民魔獸》運營、開發方,同時起訴了侵權遊戲上架的應用平台九遊遊戲。稱九遊平台的運營主體動景公司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構成幫助侵權。

在侵權案件中,平台並不能夠置身之外。網絡基礎服務提供方可以在被告知用戶存在侵權行為的時候依舊不作為嗎?阿裏雲的申訴通道要做什麽用?

當然,阿裏雲稱自己是網絡基礎設施提供商,不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但是法院並沒有采納阿裏雲方麵的抗辯。

至於阿裏雲究竟是不是網絡服務提供方,可以參照虎嗅的另一篇文章《阿裏雲被判侵權,雲服務器行業麵臨重大轉折?》對阿裏雲作為雲服務商是否屬於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一個分析。

雲服務的便捷性會不會助長侵權

各雲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服務產品不盡相同,但是大概都會包括的幾個方麵:存儲、數據庫及計算能力。

“讓個體能夠以最低的成本去享受同大公司一樣的網絡基礎設施。”這是亞馬遜開辟AWS業務的初衷。

阿裏雲案件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是,便捷的雲服務是否令侵權行為更加容易。

雲服務的業務模式是提供網絡服務器等相關服務的租用,從前需要購買相關的服務器,承擔龐大的固定成本支出,現在不用了,將相關信息存儲在公用服務器上。

技術的進步,能夠更方便,更經濟實惠的讓個體或者創業者不必去花費大量的固定成本去進行創新及應用。

另一方麵,進行侵權或者說是山寨的成本也被降低。也許此前去山寨一款網絡遊戲,需要有大量的固定資本支出,要租用服務器,建數據信息庫等等,現在這部分的成本降低了。

都說技術無罪,取決於使用的個體。好人用技術帶來正向的作用,壞人用這項技術去做負麵的事情。

但是技術的提供方不應該盡可能的去甄別負麵的使用者嗎?技術創新帶來的便捷好的方麵和壞的方麵都可以平等享有嗎,難道不應該有相應的鑒別機製在嗎?

技術再進步也要對基本的相關利益方進行尊重,侵權正在進行,難道服務的提供方不去想辦法減少所造成的損失?

如果說一個利益相關方,提供這項服務的服務商說自己沒有資格去履行相應的義務,那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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