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園 (非公開的博客)

高山流水遇知音,從此為你亂彈琴.癡人說夢逢知傻,有空為你胡亂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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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米:貪心不足蛇吞象(3)

(2010-02-03 16:07:29) 下一個

雖然我對趙燮雨的《真實的細節和細節的真實》係列徹底失望,但我還是安慰自己說:也許他不那麽擅長寫文學評論,但戲曲可能還是寫得好的,畢竟他自己說了,他出生在一個滬劇老藝人的家庭,還寫過N多劇本。隻要不是先天性白癡,有了“從小家庭熏陶”和“個人不懈努力”這兩個條件,應該不會寫得太差。

於是,我仍然準備將戲劇改編權交給他。

趙燮雨當時人在美國,所以他起草並簽字的合同,很快便於2008年3月1日寄到了我的朋友飛星那裏,飛星看了趙燮雨起草的合同後,很不滿意,主要是以下三點:

1、 他把“乙方”定義為“接受委托將小說《山楂樹之戀》改編成戲劇劇本的劇作者趙燮雨

2、 他把合同期限定為30年(2008到2038)

3、 他在合同裏沒對“戲劇”下個定義,就是籠統地說“戲劇劇本”

為什麽飛星不滿意這幾條呢?理由如下:

第一條:純屬囉嗦和別有用心,一般合同的乙方就寫某單位或某個人就行了,而他囉裏巴嗦、疊床架屋說那麽大一串,目的就是要突出他是一個“劇作者”,他是“接受委托”改編,而不是主動要求改編。

這倒是何苦呢?合同又不是小說,不會貼到網上去展覽,他這麽顛倒黑白,往自己臉上貼金,給誰看呢?這人也太阿Q了吧?明明是他自己巴巴地要求改編的,幹嘛要說成是艾米委托他改編的呢?

第二條:一般版權轉讓合同,也就簽個三年五年的,而他一開口就要求簽30年。以他退休老人的年齡,三十年後還在不在人世都成問題,簽那麽長,難道準備把改編權帶到墳墓裏去?還是準備傳給子孫後代?

第三條:“戲劇”是個很有爭議的名詞,有的認為隻包括“戲曲”,像滬劇、越劇、豫劇之類的,但更多的人認為“戲劇”指影視以外所有舞台劇,包括話劇、歌劇、舞劇、戲曲等。

飛星說,像“接受委托”這種愛慕虛榮的做法,咱們可以不計較,但這個“30年”和“戲劇”也實在是太貪心了吧?這不等於是叫你把除影視之外所有劇種的改編權都交給他,而且一交30年嗎?

說實話,我對《山楂樹之戀》改編成戲曲一點興趣都沒有,3年也好,30年也好,我都沒興趣。但我也覺得“戲劇改編”是太籠統了一點,所以我讓飛星問問趙燮雨到底是要哪些戲劇的改編權。

趙燮雨在回信裏說:“由於戲劇的特殊性和通用性,我無法一一列出劇種。… …再何況一個本子出來之後,其他劇種往往借鑒或搬用,這都是輕而易舉的事情。為此,要保護你我雙方的共同利益必須是這樣子的一攬子買賣。”(摘自趙燮雨2008年3月1日電郵)

這完全是廢話,如果他的本子被別人搬用,那就是侵權,他可以告上法庭,他這個有法律學位的人不會不知道。那麽他這麽死死霸著所有戲劇的改編權,無非是為了名和利,因為一旦我把改編權全部轉讓給他,就隻有他能改編《山楂樹之戀》了,隻此一家,別無分店。

也就是說,他要的是獨家壟斷:你想把《山楂樹之戀》改編成越劇?行啊,要麽拿錢來買我趙燮雨的本子,要麽就拿錢來買改編權。你想把《山楂樹之戀》改編成黃梅戲?行啊,要麽就拿錢來買我趙燮雨的本子,要麽拿錢來買改編權。

就算他一個劇種的改編權賣兩萬,中國這麽多劇種,也夠他賺一筆的了。

剛好在這時,中國國家話劇院的人來跟我聯係將《山楂樹之戀》改編成話劇的事宜,對此我比較感興趣,因為我覺得話劇藝術還比較適合表現《山楂樹之戀》的故事。

話劇話劇,顧名思義,是“話”的劇,以對話為主,一般沒唱腔。話劇的特點是寫實,也就是說,人物對白基本跟生活中的對話相同,如果話劇裏需要表現劃船這一情節,那麽可能會做條道具船,然後用滑輪之類的道具來拉動,讓觀眾真的看到一條船在舞台上劃動。

而戲曲就不同,戲曲戲曲,顧名思義,就是“戲”與“曲”,戲曲不是寫實的,而是寫意的,戲曲裏的人物不是像生活裏的人物那樣說話,如果那樣說,就沒“戲味”了,一定要說得誇張一些才行,甚至得唱出來。如果戲曲裏要表現劃船這一情節,就不用做條道具船,就讓演員做幾個劃船的動作,就算是劃了船了。

我覺得《山楂樹之戀》不適合寫意的戲曲,但適合寫實的話劇,所以我希望《山楂樹之戀》能被改編成話劇。

趙燮雨可能對“戲曲”比較了解,但對話劇好像並無涉獵,所以我想把《山楂樹之戀》的話劇改編權交給中國國家話劇院,畢竟人家是專業班子,總比他這個草台班子要強。

於是我給他發電郵協商:“情況有一點變化,想跟你打個商量。現在國家話劇院想得到"山楂樹之戀"的話劇改編權,我想把這個改編權給他們。…….如果你沒意見,就請你把合同修改一下,具體列出把哪幾個劇種的改編權給你,把合同傳給我看一下,如果行的話再打印出來簽字。很抱歉給你帶來麻煩。”(摘自艾米2008年3月7日電郵)

而他則開始抱怨:“虧得我沒有傻等”,然後指令我“你可以在上麵加注(不包括話劇)或者(話劇改編權之前先已另行轉讓),然後簽了字用次日送達快件寄我。否則這次回上海的意義將大大地打折扣——因為我無從談起我要寫的劇本(別人一旦問起你有否改編權,我不能撒謊)” (摘自趙燮雨2008年3月8日電郵)

我發現這人就這麽個德性,他自己求你的事,可以求著求著變成你求他;他自己做的錯誤決定,可以做著做著變成是你坑害他。他連改編權轉讓合同都沒拿到,幹嘛就急著跑回中國去談他寫的劇本呢?這倒很像那個頂著牛奶罐子做美夢的蠢姑娘。

那個故事說的是有位奶農的女兒,頭上頂著牛奶罐到集市上去賣牛奶,她邊走邊做白日夢:我到集市上賣了奶,就買一打(十二個)雞蛋,孵出小雞,長成大雞,生出很多很多蛋,又孵出小雞,長成大雞,我賣雞賣蛋發大財,買漂亮衣服穿,讓個個男人愛慕我,等他們追求我的時候,我就對他們搖搖頭,拒絕他們。

蠢姑娘想到這裏,真的搖了搖頭,結果牛奶罐子打翻在地,美夢泡了湯。

於是有了這樣一個英語諺語:Don't count your chickens before they are hatched. (直譯:小雞孵出來之前,別慌著數你有多少隻雞)

我們從趙燮雨的蠢事之中也可以總結一條諺語出來:合同沒簽,別慌改編

我雖然越來越不喜歡這個人的德性,但我還是按捺著,給他回了一個電郵:“還是你在合同中列出劇種名單,再把有效期改為五年,用電子郵件附件傳過來,我讓飛星打印出來簽字後寄給你,應該能趕上你回國。”(摘自艾米2008年3月8日電郵)

他來信同意縮短合同年限,但不肯一一列出劇種,用的是他用過的理由:“比如我寫了一個某地方劇種的本子,假如臨近又有一個地方劇種(單單一個地方就有好幾種不同的劇種)準備搬演而萬一我有遺漏的話,這轉讓權就落入他人(包括你和飛星也可能在之內)之手。同時這不費吹灰之力就可以再改編。”(摘自趙燮雨2008年3月8日電郵)

這暴露出趙燮雨怕的不是別人“搬演”他的劇本,而是別人拿到了改編權,根本不用他的劇本,而用自己寫的劇本,那樣他就眼睜睜地看著銀子流到別人腰包裏去,光環也跑到別人頭上去了。他甚至連我和飛星得到轉讓權都不願意,一定要一次性地從我手裏拿走所有戲劇的改編權,這人也太貪了吧?

如果他老老實實地說明這一點,我還會把改編權交給他
。他想獨家壟斷,想因此賺錢出名,我都可以理解,畢竟是六七十歲的人了,還沒出過大名,還沒賺過大錢,難得這麽一個機會,你叫他怎能不牙齒深深地死咬住?況且無論我把改編權轉讓給誰,都是別人拿大頭,我拿小頭,從錢的角度來看,誰改編對我來說都一樣。

但這個人實在虛偽,明明就是為了他自己的利益想獨家壟斷戲劇改編權,卻偏偏要說成是因為戲劇的“特殊性和通用性”,還要說成是“保護你我雙方的共同利益”,令人惡心。他生怕寫明了劇種,就會有遺漏,怕遺漏劇種的改編權落入了我和飛星的手中,這怎麽是在保護我的利益呢?

他在同一個電郵裏說:“假定你(和飛星)一定要羅列一大堆劇種,而假定我列出將近五十個來,請問你簽不簽呢?所以這問題的實質在於你改變了你的初衷並且從口頭承諾退縮。俗話說,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希望你再想想你曾經講過的承諾。”(摘自趙燮雨2008年3月8日電郵)

這可真是自揭老底,說明他知道列多了劇種我不會簽,所以才堅持不列劇種,搞“一攬子買賣”,那樣就可以賺得我把字簽了,而他則可以包攬不止五十個劇種的改編權。

還有這句“用人不疑疑人不用”,這不是廢話嗎?我還沒簽字,也就是說,我還沒開始用他,為什麽不能疑他?用人之前,就是要狠狠地疑,一定要能排除一切疑點了,才可以用。等我決定用他了,我自然就不疑了,因為疑也沒用了,而我不愛做無用功。

我隻能說,趙燮雨這人太蠢了,你還沒拿到我的簽字,你發的是哪門子的脾氣呢?你以為我是嚇大的?

我當即回了他一封電郵:“我是有過口頭承諾,我甚至提議先由我簽字,再寄給你,你隻需給我一個你簽字後的掃描件就可以,如果你當時答應,你早就拿到你想要的合同了, 所以隻能說是你自己選擇了這個結果.

我是因為你那篇有關靜秋母親的文章結識你的,那時我覺得你對山楂的理解是很透徹的,但後來我發現你一直強調你寫有關山楂的文章隻是為了老三,所以我覺得你我對山楂的理解還是有不少分歧的。然後我看到你寫的"真實"係列,雖然對細節反映的人物性格做了一些分析,但並沒談到為什麽這些細節是真實的,或者細節的真實跟真實的細節究竟是個什麽關係。

然後我看到你博克裏的一篇文章,提到老三在誰誰麵前應該退居二線(大意如此),所以我意識到我這樣把所有戲劇改編權交給你,並且一交三十年是很冒失的,僅憑一篇文章根本不能了解你的水平和對山楂的把握,你對山楂的熱情也隨時可以改變,你完全可以在簽約之後放下山楂去搞別的劇目,而我卻不能把山楂交給別人去改編.

剛好國家話劇院來聯係改編成話劇的事情,我看了他們的網站,的確是個比較嚴肅的團體,雖然我不能擔保他們對山楂的領會就一定是我所期待的,但至少可以讓不同的人試試, 所以我決定把話劇改編權交給他們。

我是在跟你打商量,而你馬上就有了"傻等"之類的抱怨,這封信幹脆公開指責起人來了。你是學法律的,你當然知道口頭許諾跟書麵合同的區別,在我沒簽字之前, 我有權改變我的決定。”(摘自艾米2008年3月8日電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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