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園 (非公開的博客)

高山流水遇知音,從此為你亂彈琴.癡人說夢逢知傻,有空為你胡亂碼.
個人資料
正文

艾米:在美國,家長到底能不能打孩子?

(2010-01-27 05:28:12) 下一個

我題目裏的“家長”,不僅包括父母,也包括孩子的合法監護人。

我題目裏的“打”,是英語裏的spanking,據維基百科定義,spanking是一種輕微的體罰,主要指用手打孩子屁股,以不造成傷害為限。如果是用別的東西打,那就有別的名稱,比如用棍子打的叫caning,用皮帶打的叫belting,用鞭子抽的叫whipping等。

我題目裏的“能”,不是指“能力”,而是指“得到允許”,即得到法律條文和執法機構的允許。

相比於孩子,特別是年紀幼小的孩子,家長一般都是“站起來一大筒,躺下去一大堆”,身高力不虧,人大氣也粗,當然有能力打孩子,但法律條文是否允許家長打孩子呢?如果你打了孩子,執法機構是否會放過你呢?

答案就百花齊放了。

據2008年美國ABC News的一篇報道說,世界上已經有19個國家禁止打孩子,包括瑞典,英國,以色列等。美國有約三十個州禁止老師打學生,但沒有明文禁止家長打孩子。這篇報道說,美國的麻省當時正在討論是否應該通過法律,禁止打孩子(to ban spanking),如果通過的話,那麽麻省將會是美國第一個通過此項法律的州。(http://abcnews.go.com/WN/story?id=3921895

我在網上查了一下,沒查到麻省通過此項法律的報道,可能沒通過,也就是說,美國各州的法律沒有禁止家長打孩子,還有二十多個州沒有禁止老師打學生。

這跟我們很多人對美國的印象有點不同,在很多人印象中,在美國是不能打孩子的,不是有報道嗎,那個誰誰因為打孩子被警察抓走了,還有那個誰誰,人家是美國名校的教授,不也因為打孩子被抓起來了嗎?

這下我們看到了兩個似乎互相矛盾的現象:

1)美國的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家長打孩子;

2)美國有些家長因為打孩子被抓起來了

1)和2)都是事實。下麵我就簡單談談我對這個貌似矛盾的現象的理解。

美國是個聯邦製國家,它的每個州都像個小國家,擁有很高的自製權。美國有最基本的國家大法,那就是憲法,但憲法隻規定美國人的基本權利;美國也有聯邦法,是各州共同製定共同執行的法律,大多關乎整個國家的大的方麵;而那些細微末節的東西,都是各州各市各縣根據自己的曆史和現狀製定的。

在美國生活,首先得把本州本市本縣本小區的法律搞清楚,不然很容易違法,因為這裏隔上幾英裏,就可能有不同的local(地方)法律。

比如去年夏天因為缺水,我們這裏很多地區都下達了outdoor water ban (室外禁水令)。我一個同事住在我家北麵不到五英裏的地方,她那裏規定不能灑水澆草坪。還有一個同事住在我家南麵約二十五英裏的地方,他那裏可以澆草坪,但每周隻能澆一次,而我這裏每周可以澆兩次。

那個一次都不能澆水的同事眼看著她家的草坪全都枯死了,以後又得重新買草,還得請人種植,不用說又是一大筆錢,於是無比羨慕我們這些能澆水的。但她也隻能羨慕而已,不能硬性給自己的草坪澆水,因為那是違法的,當地執法機構可以製裁她。

美國的執法是比較嚴明的,既然有這麽一個法,你就得遵守,不然的話,很可能就有執法人員找到你頭上來。如果你想開後門,找關係,把執法人員買通了別處罰你,那可能更糟糕,你又多了一條罪狀:賄賂執法人員。

也許當別人違法的時候,你覺得執法人員不夠嚴明,但一旦搞到你自己頭上來了,你會覺得執法人員實在是太—嚴—而不明了。

比如開車超速,很多人都有過這種經曆,前麵的車都開得很快,都超速了,後麵的車也追得很緊,甚至超到你前麵,對你按幾聲喇叭嘲笑你,搞得你不超速都覺得不好意思,於是你也跟著前麵的超車英雄們飄飛起來。或者你根本沒注意自己時速多少英裏,就是跟著前麵的車那麽開著,不知不覺就超了速。

但你運氣就是那麽不好,警車把前麵的都放過去了,單單追上了你,嗚哩哇啦響起警笛,你隻好乖乖開到路邊停下,等警察來給你開罰單。在這種時候,你對警察說“前麵那麽多人超速,你為什麽不抓?”是沒有用的。你告他種族歧視,多半也是沒用的,因為你沒證據。

所以說,在美國最好遵紀守法,免得吃官司吃罰單。

打孩子也一樣,不同的州可能有不同的法律,不同的州還可能有不同的執法方式,你不搞清楚自己所在州的法律,隻看到網上有人說可以打孩子,於是你就打了孩子,那你很可能會給自己招來麻煩,那時你說“我是看到網上有人那麽說的”,是一點作用都沒有的。網上還有人教你殺人呢,你殺不殺?

那麽美國各州對打孩子究竟有些什麽規定呢?

我在網上查了一下,發現很多州關於打孩子的法律都有這樣的說辭:必須是“reasonable” (有道理)的,“appropriate”(恰當)的, 應該以能 “promote a child’s welfare”(對孩子有利,有好處)為準。

有的州對什麽是“appropriate”有比較明確的描述,主要是指出哪些不是appropriate的,比如踢,燒,咬,刀割,用拳頭打孩子,大力搖晃小於三歲的孩子,拍打小於一歲半的孩子造成傷害,影響孩子的呼吸,使用致命武器恐嚇孩子,打孩子的臉等,這些都是不appropriate的,都是abuse(虐待),而abuse children (虐待孩童)在哪個州都是犯法的。

但很多州都沒說這麽明顯,這就很難掌握了。你怎麽證明你打孩子是reasonable和appropriate 的? 你怎麽證明你打孩子會promote 孩子的welfare?

我們看到過不少這樣的報道:某個華人在家打孩子,被鄰居聽見,報了警,或者自己家裏某個成員看不下去,報了警,或者被打的孩子自己報了警,於是警車開到門前來了,把打人的家長帶走了,或關或判,有時警察還把孩子也帶走了,交給相關部門去安置,因為他們覺得你不是合格的家長。

那麽這些打人的家長為什麽不依據法律為自己進行辯護呢?我想他們可能還是辯護了的,但不起作用,因為已經有人報警了,那就說明你打孩子的動靜太大了,把鄰居都驚動了,或者你家人都認為不恰當了,或者孩子都受不了啦,認為自己有生命危險了,不然人家怎麽會報警呢?總而言之,你沒辦法證明自己打孩子的方式是appropriate的,是能promote the child’s welfare的。

近幾年最有名的例子可能要數那個華人學者兩夫婦打孩子被捕的事件了,據說那男的姓蘇,是斯坦福大學的物理學者,女的姓傅,是大陸的法律工作者,結果在美國卻因為不懂法吃了官司。

事情經過很簡單,去年6月6日,兩人帶著13歲的兒子和12歲的女兒,在內布拉斯加州卡斯縣旅行。半途,坐在後座的兄妹發生爭執,母親和父親先後下車,打了兒子的嘴巴。他們的行為被目睹的路人報警。警方來到,將這對父母逮捕。夫婦倆被拘押兩天後,交保候審,兒女則被送到兒童庇護中心。(http://www.epochtimes.com/gb/9/7/14/n2588661.htm

也許這兩夫婦打孩子嘴巴是因為習慣,也可能是因為當時孩子是坐在車後座的,打屁股不那麽方便,而且孩子也不小了,打屁股似乎也不那麽合適,於是就順手打了嘴巴。但他們不知道,在美國的很多州,家長是不可以打孩子的臉的,打了就是犯法。

據說美國法律屬於“英美法係”,是所謂“common law”,有人把common law翻譯成“普通法”,但據內行人士說,應該翻譯成“一致法”,源自從前的英國,由國王派專職法官巡遊各地,推廣相對統一的國家法律。

簡而言之,“英美法係”的特點是“遵循先例”,法官往往會依據先例來審理手頭的案子。

我們在那些描繪英美法庭審理案件的影視裏,經常可以看到律師在庭審中援引過去的案例來支持自己的觀點,說某某年,在“某某對某某某”的案件中,同樣的案情,是這樣判的。能找到對自己有利的先例,常常可以令律師轉敗為勝,雖然法官可能有不同意見,但因為先例擺在那裏,也隻好照先例審理。

所以說,如果你看見你那州的法律條文中寫著家長可以打孩子,於是你就打了孩子,但那不等於你一旦被告上法庭,你可以在法庭上搬出法律條文,成功地把自己打救出來。在你前麵,可能還有一個不幸的傻瓜,也犯了跟你一樣的毛病,被陪審團和法官判了刑。而他老人家的這個先例,就注定了你的不幸。而你這個案例,又可以成為下一個同類案例的榜樣。

對於法律,我認為還是持崇敬態度比較好,而不能存僥幸心理,更不能無視法律的存在。法律規定不能做的,就堅決不做;法律沒明確規定不能做的,為保險起見,先參照一下先例,再決定能不能做。

[ 打印 ]
[ 編輯 ]
[ 刪除 ]
閱讀 ()評論 (43)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