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園 (非公開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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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寒:嫖娼啟示錄 (第二季)

(2009-06-08 05:38:40) 下一個

http://www.bullogger.com/blogs/twocold/archives/299151.aspx

本報綜合報道四川宜賓縣國稅局白花分局長盧玉敏,經人介紹,以6000元價格與該縣未成年學生何某發生性關係。

近日,盧玉敏被行政拘留15日,罰款5000元,警方稱盧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案發三月後女孩報案

今年3月3日14時50分,受害人何某來到天池派出所報案稱,去年12月27日,何某被塗某、許某、牟某等人帶到柏溪鎮某火鍋店附近一旅館,與一名男子發生性關係。

接到報案後,宜賓縣公安局批準立為強奸案偵查。隨後,天池派出所將某火鍋店的老板娘牟某控製。

3月4日,將涉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盧玉敏、許某、顏某控製。同日,經宜賓縣公安局批準,將盧玉敏和牟某刑拘。3月5日,塗某也被控製。

  分局長6000元買處

據調查,疑犯塗某找到顏某,要求對方賣處,遭顏某拒絕。隨後,顏某找到同學何某,勸其賣處,並將其介紹給同學許某。許某帶何某找到塗某,讓何某跟隨塗某賣處。

2008年12月27日,何某被牟某某、塗某等人帶到宜賓縣柏溪鎮某火鍋店。火鍋店老板娘牟某,以6000元價格介紹給盧玉敏。當日,盧玉敏與何某發生性關係。牟某從中獲利2000元,許某、塗某、何某等人分別獲利數百元至1000元不等。

 警方稱盧不知對方是幼女

宜賓縣公安局召開案情分析會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奸罪的批複》規定,行為人不知對方是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的,不屬犯罪行為。

經審查,盧玉敏不知何某不滿14周歲,因此,盧玉敏不構成強奸罪。

另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幼女而嫖宿的,應予立案追訴。

經查,盧玉敏不知何某是或可能是幼女而嫖宿,因此,盧玉敏不符合嫖宿幼女案追訴條件。警方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5000元。

 其餘疑犯分別遭到處罰

犯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警方決定提請縣檢察院批捕。

其他犯罪嫌疑人雖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但案發時均未滿16周歲,達不到刑事責任年齡,分別受到行政拘留和罰款處罰。

 

 

這個故事告訴了我們

1:在三個月前的嫖猖啟示錄第一季中,我們知道,憲法的第一條是,說你有罪,你就有罪。這裏,我們了解到這一條的補充條款,那就是說你沒罪,你就沒罪。

2:很多人出事情,就是因為你知道的太多了,這位局長平安,就是因為假裝不知道。

3:從火鍋店老板等人的分成比例可以得知,往往實際付出者所獲得的分成比例是很小的,而中間人拿的是大頭。

4:宜賓縣的各個部門的關係很融洽,交流很流暢。

5:新聞顯示,我國的很多部門領導,對幼女都有著特殊的感情,按照宣傳部門的常用套路,這屬於愛國的表現,這是一種愛屋及烏,是愛祖國,更愛祖國的花朵,愛祖國的花朵,那就上,這是一種對黨和檔都特別忠誠表現,所以,黨籍都要予以保留。

6:很多桑拿應酬的時候被抓的朋友是很不幸的,他們一方麵嫖的是成年女子,而且這些成年女子還往往慌報年齡,往小了說,實際歲數則不止,屬於貨不對路,而且他們還在正規的已經交納過保護費的桑拿場子裏消費,往往因為多方利益分配不均勻或者某類整治活動而成為犧牲品,他們往往要收容教育半年。相比之下,你們真的很冤。

7:按照6000元的行情判斷,宜賓縣的經濟發展不能算特別好。

8:好這一口的朋友們,你們知道該怎麽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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