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園 (非公開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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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嶽散人:貧窮是一種罪

(2008-12-01 05:31:24) 下一個

貧困的孩子因為沒有喪葬費用,把猝死於出租房中的母親裝到麻袋裏拋入河中。這件事本身所能告訴我們的已經很多了,沒想到的是,這件事還能告訴我們更多的東西:公安機關以涉嫌“侮辱屍體”而刑拘了這個所謂的“不孝子”。

看到這條新聞的時候,心頭真是鬱悶難言。一個不能支付起碼喪葬費用的人,竟然還有這麽一條罪過在等著他,是任何思維正常的人所不能想到的。您說,在一個國家裏,如果一個公民因為貧困的原因不能生養死葬,以至於在無奈之下隻能拋屍於河中之時,到底是誰侮辱了屍體?是貧困不堪的孩子,還是在貧困時無可依靠的社會機構?

記得在前段時間,有個母親為了給孩子增加一點營養而到超市偷肉;再近一些有一個孕婦到超市偷肉。這一切的一切,都在證明著一個道理:即使我們的社會已經比前些年繁榮了很多,但依然還有很多人並沒有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而這些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往往也不知道如何去尋求一餐之飽、一夜之暖,無他,主管此事的民政部門大門是朝那邊開的沒幾個人知道,進了大門如何尋求救濟,也沒有幾個人知道。在這種情況下,偶然陷入困境或者長期處於貧困邊緣的人,無法、也不知道能夠如何去尋求本來應有的社會救濟。

一般來說,在一個社會裏救助行為分為官方與民間兩種。官方的社會救濟應該是占到主要層麵。這是由於官方掌握著最大的社會資源,這是他們必須盡到的責任。但不論是什麽樣的官方機構,其運作當中總是有各種官樣文章,其效率是有問題的。有鑒於此,很多國家都成立一些由官方主導的、可以馬上提供一些生活資源的應急機構。自從孫誌剛案件以來,收容遣送製度已經改變了用途,也算是建立了這樣一部分的應急救濟機製。

但事實證明這肯定是不夠的。一個是官方機構運轉起來成本過高,一個是因為其覆蓋麵雖然龐大,但由於其規章製度的原因,不能及時進行救濟項目的調整,有很多處於突發性貧困的人群無法得到及時的救濟。所以,在很多國家裏,民間慈善組織起到了更大的作用。

前段時間,溫州出現了施粥攤。這是民間組織的一次很好的嚐試。民間組織雖然掌控的資源有限,但由於船小好調頭,能夠及時彌補由於官方組織不能覆蓋到邊邊角角的缺憾。此新聞一出,得到廣泛的讚譽。其實在這次四川大地震中,也可以看到民間組織的那種力量,在某些方麵甚至超過了官方的救助機構。

由於很多原因的限製,我們現在的民間救助機構始終沒有能成大氣候。比如相關法律就規定,民間的這種組織不能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進行活動。這就限製了民間組織的活動範圍以及自身品牌的建立,也就相當於限製其成長發育。而一個健康的社會,更多的是依賴這種公民自我組織的成熟,並不是依賴官方對於這些活動的包辦。

回到這件事來說,這位貧困人士本來可能還可以勉強度日,一旦出現這種突發的狀況,他的沒有任何可以伸縮應對的經濟狀況就會把他整個生活摧垮。在這種狀態下,除了原本官方機構的力量不足外,對於這種千奇百怪的貧困原因也是無法即使進行反應的。如果我們民間的救助組織足夠發達而且足夠為大眾所知,倒是有可能作出比較合理的安排。

但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當地的公安機關竟然還能把法製社會的精髓發揮到淋漓盡致的程度,居然能夠以“侮辱屍體”的嫌疑對此人進行刑拘的話,那隻能說明法製精神本身所賴以存在的人文精神已經蕩然無存了。貧窮而產生的罪過有其可以原諒的地方,更何況此事並無太大的社會傷害,如果心中沒有湧起悲憫之情,而隻是猛然在此刻回想其法條如何規定的話,這個法律行為所懲罰的就是貧窮本身。而貧窮本身是無罪的啊。

給《華商報》的專欄

http://www.bullog.cn/blogs/yaobo/archives/23010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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