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院的故事

一群天真,善良,正義,樸實,博學,性格各異,夢想不同的大學生考入了國內第一流的法學院,麵對友誼,競爭,愛情,機遇,內心,學業,擇業,他們的選擇和收獲,如童話一般美好,作者用優美的文字,浪漫的風格,傳奇的故事,講述一個個動人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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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不是故意傷害嗎?

(2021-10-06 10:02:51) 下一個

虐待不是故意傷害嗎?

怎樣讓大學生把所學的知識和真實世界結合起來呢?

     通過真實案例的教學,讓學生認識社會,對所學的知識有深刻的了解,這一直是刑法老師常老師的教學特色,學以致用。她喜歡把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的案件拿到課堂上,鍛煉學生思考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老師在熒幕上展示了一則真實案例,這個案例是一個7歲的女孩小小,父親在外打工,一個人跟著養母和養母的兒子過,一天養母打120急救電話,送到醫院時孩子已經沒有生命體征。醫生發現這個孩子是非正常死亡,隨即打110報警。親生母親看到女兒時,這個女孩已經死亡,她遍體鱗傷,腹部更是有很深的瘀紫。警察問話時,養母李某說孩子不聽話,自己會蹬她兩腳,踹她兩腳。

桑柔:“老師,這個孩子的死因是什麽?”

老師:“法醫鑒定是全身大麵積外傷,腹部有大麵積瘀傷。腹部有鈍性撞擊,導致腸管破裂,死於感染性休克。這個死亡原因是兩三天感染後死亡,而不是當即死亡。”

吳悠:“繼母打孩子的原因是什麽?“

老師:“生活上和學習上不聽話。”

梅香:“繼母打孩子,是一時性還是經常性的?”

老師:“這個孩子渾身的傷是經常性的打罵造成的。”

辛靈:“為什麽親母沒有養活自己的孩子?”

老師:“夫妻長期兩地分居,幾個月大,親母就回到娘家,小小是奶奶帶大的,所以離婚時,孩子判給了父親。”

高歌:“孩子的死是不是繼母毆打死的?”

老師:“死亡前,孩子並沒有和其他任何人接觸。”

敬馨:“為什麽父親和老師,這些經常和孩子接觸的人,沒有發現孩子的傷痕?”

老師:“孩子自己說是碰傷的。親人沒有親眼見過。”

文靜:“紙包不住火,一個人長期經常打罵孩子,她的工作地點就沒有人見過?”

老師:“經過調查,她的門市附近的人經常見她打罵孩子,但是這些人不管閑事,就不了了之。”

桑柔:“親媽和奶奶經常探望孩子,她們沒有發現異常,也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嗎?求助公安嗎?”

老師:“親媽和奶奶問李某要孩子,李某不給。奶奶找李某娘家評理,李某娘家不理。孩子的父親很窩囊,長期在外打工,對自己的孩子也不管。公安沒有接到任何報案。”

吳悠:“看到小小受傷,每個人都可以報警嗎?”

老師:“《未成年人保護法》上規定,發現孩子有明顯的傷痕,有嫌疑受到虐待,任何人都有義務報警。”

高歌“可見,社會上法律意識的淡漠,親人也沒有求助法律,所以孩子的死亡每個人都是有責任的。“

老師:”我們的任務就是喚醒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現在,請同學們自己組成小組,對這個案件進行討論,並寫成判決書。”

桑柔,吳悠和梅香一組。

桑柔:“太慘了,本來孩子應該得到愛,可是卻遭受暴力和威脅,這樣的心靈和身體都受到摧殘。李某應該受到虐待罪的懲處。”

吳悠:“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禁閉、捆綁、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方式,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依法享有的權利、權益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權利。(2)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采用毆打、(3)犯罪主體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即行為人和被害人之間具有一定的親屬關係或扶養關係,而且又是同一家庭的成員。(4)主觀方麵是故意

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於被害人長期受虐待逐漸造成身體的嚴重損傷或導致死亡,行為人是故意的實施虐待行為,而過失地引起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其虐待行為和重傷、死亡後果之間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梅香:“故意虐待,過失死亡?難道打人的人都一定保證對方不死亡嗎?不看殘害的手段和要害部位嗎?”

桑柔:“用力踹五歲女童的腹部,導致兩三天疼的滿地打滾,直到第三天才送醫院,這屬不屬於加重情節呢?”

梅香在網上查了一下虐待罪類似的法律案件:“我發現一些加重情節,一對變態父母用開水反複燙孩子導致重傷。還有一個早期的案件,母親因為嫌棄女兒是二胎讓她丟掉了工作而且有性別歧視,開始是打罵,凍餓,發現孩子偷吃雞食,把孩子嘴縫住,不讓她吃雞食。後來孩子偷吃了一塊給哥哥的紅燒肉,母親往女孩的嘴裏灌熱油導致死亡。隻以虐待罪判了七年徒刑。”

桑柔:“聽起來真讓人毛骨悚然,俗話說:“虎毒不食子。”這些人比老虎還要毒。哪裏還配得上做人父母?”

梅香:“這些人良知泯滅,殺人不眨眼,難道七年刑期就可以抵償濫殺無辜嗎?”

吳悠:“本案中養母李某有法律上的撫養和保護義務,她不但不盡義務,反而比普通人更容易逃脫法律的製裁,難道家庭關係就是讓人肆意妄為的保護傘嗎?這簡直是讓狼來看守羊了。”

桑柔:“你的意思呢?”

吳悠:“我想應該以故意傷害致死罪來判定。根據《刑法》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本案中就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導致死亡的。”

梅香:“你是想以故意傷人致死罪定李某十年以上徒刑嗎?”

吳悠:”這次孩子被她踹死判十年,但是以往長期的煙頭燙傷,大麵積傷痕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判三年,所以整個刑期是十三年。”

桑柔:“我完全同意。但是有個問題,一個人怎麽可以同時判虐待罪和故意傷人致死罪呢?”

梅香:“虐待罪的判刑明顯低於故意傷害罪,但是被傷害的群體往往是兒童,婦女,老人,這些家庭中的弱勢群體,為什麽要這樣設立呢?”

桑柔:“家庭成員之間往往是有相互撫養的義務,這些施暴者同時也是家庭收入的來源,所以如果家庭成員之間達成諒解,就不會特別追究。而且如果施暴者入獄,這些孩子,老人就更會無人照料。”

梅香:“孩子可以到孤兒院,老人可以到敬老院。難道就因為施暴者給了被害者錢,就可以胡作非為,濫殺無辜嗎?”

吳悠:“故意傷人致人死亡罪中,如果犯罪人積極賠償金錢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是可以減刑的。”

桑柔:“可是被害人的沉冤何以昭雪呢?”

梅香:“被害人本來可以撫養家人,但是被害以後,家人無人撫養,所以我猜測,犯罪嫌疑人積極賠償受害者家屬,可以減刑。還有,在封建社會,有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的道德約束,一家人之間有利益關係,所以不會有法律強迫作證的義務。”

桑柔:“這就是說,隻要有錢,就可以免於死罪。隻要給予過愛,就可以虐待嗎?但是凡事都是有界限的,父母把孩子打殘打死,卻要孩子隱忍不告,這就是把人看的比動物還要卑賤了。”

吳悠:“你的意思是說,要廢除虐待罪,按照故意傷害罪來判處嗎?”

桑柔也有些疑惑:“憲法老師在講法律的優先級別時告訴我們,特殊法優於普通法。如果有專門法律製定來針對特定的人或者事,就要優先於普通法。我們的虐待法是專門給家庭成員的,養育之恩是首先考慮的。但是本案中極不合理。”

梅香:“孩子被奶奶養到六歲,跟繼母生活不到一年,常常被鎖在家裏,在家裏在店裏毆打孩子。本來聰明的孩子都被打傻啦。養育兩字從何說起?”

桑柔:“沒有了養育之恩,就不該以虐待罪判處。因為沒有親情,就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梅香:”我們是不是可以以想象集合罪來判,一個案符合兩個罪名,刑法中按照重罪判。想想那個女童該有的人生,就這樣被有蛇蠍心腸的繼母摧殘了。”

三人不約而同點了點頭。吳悠執筆寫小組的意見書,過了一會兒。

吳悠:“我已經寫好審判書了,以想象競合罪判故意傷害致死,刑期十三年。”

三個女生都滿意地點點頭。她們最希望聽到老師的答案,因為她們希望自己有能力來主持正義,為死者沉冤昭雪,讓凶手者受到懲罰。

別的組也相應給出了答案。老師請每個組的同學講講自己的判斷依據,談談從這個案例中學到的道理。

老師說:“同學們關心社會,用自己學習的法律來捍衛正義這一點難能可貴,而且每個同學都言之有理。雖然在實際案例中,這個繼母是以虐待罪判處最高刑罰七年,但是,我相信隨著法治觀念的不斷加強,對兒童的保護不斷加強,虐待兒童致死罪是會以故意傷害致死來判決的。畢竟,人和動物的區別在於,對於生命的敬重。雖然動物界存在弱肉強食,但是人類社會還有良知,畢竟人都會有出生,變老的一天,同情關懷弱勢群體是法律的一個主旨之一。我們法學院的學生就是用自己的行動來推動人類文明的進程,用一點一滴的覺悟來照亮人世。在家庭關係中,真愛是維護道德和法律的底線。良知是防止犯錯的準繩。

這堂課在掌聲中結束,走在路上,桑柔一直在想:“怎樣對待孩子?當家長的應該學習什麽呢?如果一個律師或者檢察官發現自己的意見不被法庭采納,那麽他是否還一如既往地相信正義?相信人間自有公道呢?當遇到不法行為,我們應該怎麽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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