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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辯與日本人打官司 引子
2. 自辯與日本人打官司 準備起訴
3. 自辯與日本人打官司 正式起訴
4. 自辯與日本人打官司 首次庭審
5. 自辯與日本人打官司 陰招
按照法院的規定,收到被告的“證據”之後,應當書麵告知法院。我根據此規定回複了法院,法院安排10月31日進行第二次庭審。
法庭上,我強壓著怒火駁斥了K提出的所謂“證據”。
1. 十多年前K對我的匯款與此案毫無關係,那是我替他辦事的費用(根本都不夠!)。這樣的一筆小款轉賬單保管得如此完善,說明此人用心極深,如果是借給我的款,他絕不可能不要收據,且在向我借錢時也一定會留下抵消等字句。
2. 自從借款給K後,我三年多沒見過他,從來沒有收到任何“寶石”。收據是偽造的,是K自己所寫,朋友甚至都不知道這回事。那塊石頭在朋友處,可以直接問他。
3. K必須歸還所有借款,如果他繼續糾纏所謂的“寶石”,我將另行起訴他偽造“證據!”
我當場把朋友電話給了法官,那位女事務員在法庭外給朋友打了電話。回來後說已經確認“寶石”沒有交給我,一直朋友保管著。
法官判決:駁回K提交的兩份證據。十多年前的轉賬與此案無關;“寶石”也與我無關。K必須按照原告的起訴書要求如數還款。
律師沒想到會是這樣的結果,我看他也想不到啥招了,說回去要和K再商量一下。
法官最後說將在第三次庭審時宣布裁判結果,也是最後一次庭審。
第二次庭審結束後沒兩天,律師來電,問能否庭外和解。
庭外和解沒有問題,但要滿足我的條件。
我給律師發了一份傳真,提出了兩個方案。
1. 按照法律規定,有收據部分的三筆借款+收據還款日至實際還款日間的利息(年息5%,近五年)
2. 三筆借款+K答應的報酬+第四筆沒有要收據的借款
這兩種方案總金額差別不是很大,法院判,會是第一種方案。
但是,如果是法院判決,K就留有案底,所以他才會選擇庭外和解。
K再也沒有對策了,隻能接受我的條件。
11月29日第三次庭審,也是本官司的最後一次庭審。
這次庭審很快就結束了,因為雙方庭外和解。我給對方的時間是一周,庭審結束一周後必須把所有款項還給我。
律師也隻能答應。
法院的判決書,也是雙方的庭外和解書。
我同時提出,不要現金(我擔心假鈔),或者銀行轉賬或者我們同時去銀行現場取錢。
回到家後,我就等待律師的電話,幾號還錢。
我估計那段時間K也在緊張地籌錢。
終於等到了律師來電,約好某天在哪家銀行碰麵,這天距離一周期限隻剩一天!
K答應了第二種方案,畢竟大家都有相互認識的人,把錢一分不差都還上,他至少還有點麵子。
這次官司,曆時整整五個月,以我的全勝告終。
第二次庭審結束後,我才拆開律師的第一封來信,確實希望我撤訴,庭外和解。但我很慶幸我當時沒有打開、沒有被他們牽著鼻子走。因為肯定繞不開那塊石頭,隻要我的言談中露出一絲一毫對我不利的話,後果不堪設想。
但是,直到今天,K似乎也沒有向朋友回收石頭。什麽”寶石“,”國家重大財寶“,謊言不攻自破。
很幸運,是在日本這個法治國家打官司,被告還是有一定社會地位的日本人。但是法院完全站在公正的立場上裁判,沒有因為我是外國人而有任何偏頗。
同時,我覺得海外華人要學會保護自己,該強硬的時候也必須要強硬,你硬對方就軟。
記住太祖一句話“反動派都是紙老虎”!
《看天下勞苦人民得解放》,哈哈,特別符合我這個官司的結局!
題外話:打官司期間,有一位朋友約我吃飯(疫情前,我們基本一月見一次,一起吃頓飯),問我最近幹嘛。我就跟她講了我起訴日本人一事。她佩服得我不行,說她兩年前也借了一筆款給朋友,金額也不小,也是說好還一直沒還,問我能不能也起訴?我問她有沒有收據,她說有;我又問是否寫了利息?她說寫了,8%。我一聽,這不成了高利貸,哪能去法院起訴,法院不判個擾亂金融罪就不錯了,法律規定的民間貸款利息是5%。
她一聽慌了,說自己什麽都不懂,那怎麽辦?
向她借錢的是中國人。我說不要逼對方,如果被逼急了一回國,你這筆錢就算打水漂了。
她想想有道理,說也隻能等對方慢慢還了。以後再也不借錢給別人!
錢財上的官司還是容易打,情感上的官司也就真的是“清官難斷家務事”了。扯遠了,希望我們都不要上法庭,平平安安過日子。
春天來了,帶來了無限希望。但願今年一切都會好起來。
{全文完,感謝所有跟讀的朋友!)
太祖很多話說的很對的,牢記在心。
我剛提交訴訟時,法院就跟我提過。首先我要不要請律師;第二,如果我輸了官司,包括被告的律師費都要我承擔。
年輕時真的應該去學法律的,也給自己多條路。時光不能倒回,也隻能遺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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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9年?那就是2017年發生的事情了。
易安是“土八路”的幹活,完勝“太君”。還是用毛主席的話:“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看來在才女、詩人、歌手美譽後麵還得加上個桂冠“民間法律人士”:)
我唱歌不算早,文城還有不少更早的。
春暖花開真好
佩服佩服啊!
謝謝聽歌,我非常喜歡這首歌。
感覺モモ還有個故事,:))
這種案子,我覺得無需律師,白紙黑字的事,他逃不了,結果也證明了這點。他其實提交證據時還涉及了我的隱私,考慮到跟讀的讀者群,上一篇我沒有寫進去。我在法庭上也抗議他,表示一並另行告他侵犯隱私權。律師沒想到我這麽厲害,確實有點害怕了。
至於連帶擔保,也是不可能的。我們仨其實以前一起共過事,當然我先認識朋友,然後通過他認識K,大家處於一條平行線上。我不是借給陌生人,所以根本沒想到這點。我打電話跟朋友這麽說也是為了給他一點壓力,說來說去還是我當時考慮太淺,壓根沒想到K想耍賴。告他,就是最高的辦法,逼得K不得不還錢。
墨脈在法庭陳述中有感情因素,裁判官當然不會聽。第一條陳述中的K向墨匯款收據,,隻要墨拿不出相關證據說明,足可以代扣K借款金額的一小部分,這個有可能是K的律師想以此激怒你,你一旦被激怒,你就輸了一半!
即使判你羸,K全部歸還借款,K沒有錢還,再怎麽羸也沒用!
這個案例我分析了很多遍,你羸在了k走了一步臭棋,即偽造友人文書!他深知偽造私文書會被判刑的法律程序。3個月~5年的刑期,對一個有身份地位的人來說,這個無法接受!
你的朋友,和K交情很深。是他(她)讓你誤信,才借錢給K。朋友害死人啊。當然,他(她)也是誤信了K,但是結局是你借錢給了K,害了你自己!
其實,在借錢的時候,應該讓你的朋友做為連帶擔保,他(她)不是很信任K嗎?做個連帶擔保應該很正常吧。(當然,這些都是馬後炮)
現在,想起來,這些穩羸的案件,也要請個律師,反正律師費由羸方付!你的朋友如果也來你的博客,看了這個博文,希望不要再幫所謂的紳士,華族做這些事情了!
真應了那句話,不要借錢給別人。
歌兒好聽!鼓掌!使勁鼓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