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妞不牛文學城博客

“山伢子係列”大碗茶專業個體戶,專業不務正業,正兒八經不正經
個人資料
正文

再侃同性戀:有什麽可怕?

(2015-07-01 23:30:01) 下一個

謝謝牧人與多位網友對俺的博文的關注。牧人這篇同性婚姻與天賦人權,有深刻的進一步的闡述。
受牧人和其他認真在俺博文參與討論的網友啟發,俺認為,同性戀者的權益,首先一個基石是人權。而對待同性戀婚姻,俺認為則是一個公民權問題。俺這裏再侃一下,作為和牧人博主和其他網友討論的答謝與答複。
 
人權是天賦的,也就是作為人,有與生俱來不可隨意剝奪的權利。當然,到底什麽是人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權利,是一個發展的概念。首先從西方萌發,到英國著名廢奴主義者倡導推動的,是人最起碼有著和動物一樣不可被肆意虐待折磨的權利,再到不可被當作動物一樣奴役的權利。再到在這個基礎上,無論對待什麽人,哪怕是被抓捕合法審判之後定罪的死刑犯,即使對其處死,也要讓其享有起碼的人格尊嚴——作為十惡不赦的壞人,依法要被處死,也還是人類中的一員,不可以像屠宰牲畜一樣處死,甚至比對待牲畜還可怕的臨死前的侮辱折磨蹂躪。這就是是人道主義與人權核心。人們抓住了一隻吃掉了自己孩子的狼,也不必要去把這隻狼活活剝皮一刀刀割肉處死,割下狼頭掛在城樓示眾,再一口口活生生吃掉。這實際上是把人類整體降低到了狼這樣的動物的層次。有著這樣行為甚至習慣製度的人類社會,甚至把人類成員這樣“依法懲處”的社會,無論建造出多麽輝煌的宮殿大廈,有著多麽偉大英明的領袖,實際上與狼群甚至海亦那社會本質相通,隻是高度智能化的狼群野蠻社會,離文明人類距離遙遠,更別說和上帝的距離了。
 
這些人道主義精神與要求,經過了漫長曲折的曆史,一步步在西方成為社會道德意識到法律。從廢奴,禁止酷刑,禁止按照種族民族性別性取向等等對人進行迫害,到禁止歧視性劃分與對待,到包括廢除死刑(關於徹底廢除死刑俺還有點保留,因為俺不是加拿大人而是美國人)。這個過程,包括不少駭人聽聞的人對人施暴的殘酷殘忍惡例,也包括對同性戀者的迫害,從私刑到公開羞辱處死,到著名科學家圖靈的被迫自殺,震撼著人類的良知,推進著文明,尤其是現代文明。
 
性欲,是人的生理與人性的基本特征之一,也就是與人的生命過程不可分割的。因此,在這個意義上說,是天賦的人權。人是社會性的,而性是與家庭聯係的,因此從來要受到社會的製約,這是無可厚非的,也是人類文明的體現。最主要最必要的製約,是對成年與非成年人的界定。而這個界定,一方麵是保護幼小,一方麵是建立與維護成年人為主體的社會秩序。
 
到了現代公民社會,婚姻就是一種公民權——是基於天賦人權基礎上,但不是天賦的權利,是可以被限製的。不是公民的人,或者剝奪了部分或者全部公民權的人,就可能沒有這種權力,比如未成年人,或者是特定的服刑的罪犯,或者特定的精神病患者等等。同性戀者哪怕獲得了這樣的基本人權:不可以被在對待異性戀者的道德法律規範之外額外特別製約甚至懲罰,不可以被公開羞辱,到不可以在求學就業等方麵受到歧視的法律保障,但是在沒有獲得婚姻權力之前,他們實際上就不是擁有完整公民權的人。無論把法定婚姻的實質定義為法律保障的家庭社會核心細胞還是經濟合同,這是一種公民權。沒有婚姻權的同性戀者,就是沒有完整的公民權。
 
如果把人的性欲作為人類生來的生理心理與社會表現來看待,同性戀與異性戀隻是一種性取向的差異,而這種性取向在人追求幸福感與基本欲望的滿足上並無本質差別,因此人類社會對於這兩者的道德與法律規範要求應該可以一視同仁,從保護未成年人,到關於性關係的社會公德等等,比如對待強暴,亂倫,對於保護未成年人,公共場所的性表露等等,包括對於未婚同居,未成年人之間的性行為等等,俺看不出哪裏有任何一部甚至一條對於異性戀的道德規範與法律限製,不適應於同性戀。除了排除同性戀者的婚姻法,除了曆史上以及如今在某些國度依然存在的對於同性戀者的特別的甚至極為嚴苛的限製甚至到殘忍的懲罰。
 
因此,基於人權到公民權的認識,沒有理由迫害歧視到區別對待同性戀者。比如有人提出有同性戀者的戀童癖,異性戀者就沒有?正常的國家難道沒有對於戀童癖者的法律製約與懲罰?有人說同性戀合法了,那麽多妻多夫甚至亂倫都可以合法。這實在是某種偏見導致的“難得糊塗”。首先,在西方公民法治社會裏,人們確實有著提出這樣的要求甚至法案的權利,無論這樣的要求與法案有多麽荒唐,隻要不是赤裸裸的暴力。如果荒唐的要求甚至法案不可以被提出來,那麽任何提出來的要求或者法案豈不就自然成立?如果提出15歲孩子就可以學習開車並取得駕照,是否就引申出三歲小孩也可以開車上路,十歲就可以結婚?其次,在現實的一對一婚姻法甚至未來某些人想象中的“多妻多夫法律”下,同性戀者與非同性戀者的適用也就是一樣的,如果堅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以及平等無列外之原則的話。如果承認同性戀者是人,是公民,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與完整公民權,為什麽要遭到特別限製甚至剝奪?
 
最後,堅持同性戀者擁有基本人權與完整公民權,並非要求其他人都讚成支持甚至模仿同性戀者的愛情甚至性行為方式表達與家庭組建方式,甚至並非要你改變甚至放棄對同性戀這個性行為方式的內心抵製反感甚至厭惡拒絕。這和一個異性戀者並非見到另外一個異性一定要愛,一定有“性趣”,甚至一定不可以反感甚至厭惡拒絕一樣。實際上,至少對於真正的嚴格的同性戀者,他們的特征就是見到異性“不來電”,而且也並非見到每一個同性,一定“來電”。或許有某些同性戀者見到同性就來電,也或許有某些異性戀者見到異性也就“來電”。但是“來電”要是雙方的。要兩頭通,不管正負相吸還是“負負相吸”。“來電”了是否就一定要進行性關係甚至結婚,同性戀者異性戀者本質上有什麽不同?
 
對於異性戀者來說,同性戀者得到其他人一樣的法律上的權益保障與製約,有什麽特別的可怕?作為一個異性戀者,無論男女,不會見到每一個異性就“愛”,也不會見到每一個異性就怕。那麽,遇見一個同性戀,無論男女,有什麽特別的“愛”或者“怕”的感覺?作為異性戀,哪怕遇見一個同性向你示愛,和遇見一個你根本“不來電”的異性示愛,有什麽區別?你還不是一樣可以表示拒絕?還不是可以在一切現有的文明道德與法律規範之內行使你一切正當的權利與表達方式?
 
同性戀的“可怕”,追根究底,還不是因為人與人類本身的“可怕”?還不是因為一部分人把另外的人作為“異類”,不認同人類整體與每一個個體,都是人,都要人道對待,從而堅決抵製拒絕人的基本尊嚴平等完整,公民權利完整平等?
 
歡迎砸磚,拒絕謾罵。再謝各位同誌與非同誌。
 
相關博文
牧人:
阿妞不牛:
 
 
 

 
[ 打印 ]
閱讀 ()評論 (1)
評論
舌尖上的世界 回複 悄悄話 我在此案審理之前正好寫過幾個帖子,把中國人的態度縷過一遍。寫到最後正好最高法院開始討論。這是我當時的評論:

'同性戀'的表麵之下,'雙性戀'才是真正要命的難題。或早或晚,傳統婚姻將會解體 - 或者還是把它說得委婉一些吧 - 婚姻將會多元化。這個社會是否已經有能力承受這個變化了呢?Kennedy感慨說:“It’s very difficult for the court to say, ‘Oh, we know better.’ ”

'多元'對於婚姻來說無非就是它的解體,這是由婚姻的本質所決定的。這個門現在打開了,社會需要有某種機製來取代它。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