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淡鄉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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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往事——權利法案之父:喬治·梅森

(2020-08-29 14:25:27) 下一個

“如果憲法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們寧願不要憲法,也不要美利堅合眾國。”

— 喬治·梅森(George Mason)

弗吉尼亞州和馬薩諸塞州,為美國獨立所做的貢獻,是其他州不能比的。獨立後,在美國的立憲過程中,弗吉尼亞州更是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那些在兩百多年前為美國獨立和建國做出過卓越貢獻的弗吉尼亞人中,有一位很少被後人提起。他就是美國憲法中最初十個修正案——《權利法案》之父喬治·梅森。

梅森家族來自英格蘭的烏斯特(Worcester)郡,後來的英格蘭瓷都。一六二九年六月五日,喬治·梅森一世出生在一個農民家庭。喬治·梅森一世年輕時曾效力英格蘭議會,是一名忠貞的保皇黨。一六四九年,英格蘭政局動蕩,國王查理一世被處死。梅森一世非常不滿。一六五一年,為避免受到政治牽連,梅森一世變賣家產離開了英格蘭,於一六五二年抵達弗吉尼亞州東南部的諾福克(Norfolk)。

梅森一世非常善於經營,到了喬治·梅森三世的時候,已擁有了大量土地。梅森三世又與弗吉尼亞的另一位權貴斯蒂文森·托馬斯(Stevens Thomas)的女兒成婚。梅森三世獲得了妻子安·斯蒂文森·托馬斯(Ann Stevens Thomas)帶來的大片土地,成為弗吉尼亞最大的地主。

一七三五年,梅森三世在一次輪船事故中喪生。安帶著三個子女生還,其中之一就是美國開國元勳之一—喬治·梅森四世。

喬治·梅森四世於一七二五年出生弗吉尼亞的費爾法克斯(Fairfax)縣。因為父親早逝,他在母親和舅舅的撫養下長大。十八世紀的北美大陸,大多數家庭隻有一本《聖經》。一般富人家裏最多也就有幾十本書。但梅森舅舅的書房裏有一千五百本藏書。這些書上至天文下至地理無所不包,於是這間書房就成了梅森四世的學校。和他少年時期的好友喬治·華盛頓一樣,梅森沒有受過多少正式的教育,是一位自學成才的政治理論家和法學家。梅森在政治理論和法學上的造詣之高,不在歐洲啟蒙主義思想家之下。

一七五零年,梅森與另一種植園主的女兒安·艾爾貝克(Ann Eilbeck)結為夫妻。他們共有十二個孩子,其中九個活了下來。很多人覺得梅森難以相處,但他對安一往情深,始終不渝。盡管他後來再婚,但臨終遺囑中,一定要安寢在安的身旁。

梅森和妻子一起設計了貢斯頓莊園(Gunston Hall)。在弗吉尼亞,貢斯頓莊園和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的蒙蒂塞羅(Monticello)莊園、華盛頓的弗農(Mount Vernon)山莊一樣有名。當年殖民地領袖們遠道而來時,總愛在這裏逍遙數日。

梅森的思維敏捷、深入、無意於個人名利,隻是醉心於對政治理論的探討。因此,他的意見能使其他合眾國的開國先賢折服。他對政治問題有著極為深邃的見地,但他承認,他無法忍受政治生活中那種爭權奪利的同僚關係。與梅森交談過的人都無法忘記他,他不是一個溫文爾雅的人,也不含蓄圓滑。除了幾分幽默以外,隻是一味辛辣的諷刺。朋友中,惟一對他性格不介意的人就是喬治·華盛頓。在二人斷交之前的幾十年中,他們常常各自攜夫人相聚,無所不談。梅森在公共事務中,總能堅持理性原則,堅持人權的重要性。不論是在國家事務還是在個人生活中,他總能用冷靜的態度、理性的思考和就事論事的方法來處理問題。梅森對合眾國的價值,得到了合眾國的開國先賢們的一致承認。

一七七六年之前,弗吉尼亞是英國殖民地。梅森二十歲出頭便在弗吉尼亞的地方政治中嶄露頭角。他當過法官,當選過地方代表,參與殖民地法律的製訂。每當弗吉尼亞與英國發生矛盾時,梅森就在報上發表文章,向英國的權威挑戰。美國獨立前夕,梅森起草過一些重要文件,為美國獨立和建國打下了重要基礎。一七七六年,弗吉尼亞召開代表大會,討論改組立憲機構。五十一歲的梅森當選為立憲會議主席。大會責成他起草《權利宣言》,即弗吉尼亞權利法案,梅森欣然受命。該宣言為後來製定《美國憲法》修正案中的《權利法案》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權利宣言》中,梅森第一次闡明了未來美國憲法的哲學思想和理論基礎——美國最基本的政治觀念:政府的唯一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全部“自然權利”,即“生存”“自由”與“財產”權。人民的這些權利是“造物主賦予的,不可剝奪的,比任何形式的政府都重要”。這些思想,被傑弗遜幾乎一字不漏地寫進了《獨立宣言》。

一七七六年夏天,梅森為起草弗吉尼亞憲法和《權利宣言》嘔心瀝血。《權利宣言》即弗吉尼亞權利法案,被北美其他英國殖民地視為藍本。

《權利宣言》是這樣開頭的:“一、所有人的自由與獨立都是與生俱來的,並享有某些天賦權利,當人們組成社會時,不能憑任何契約剝奪他們及其後裔的這些權利;也就是,享受生活與自由的權利,包括獲取與擁有財產、追求和享有幸福與安全的手段。”

《獨立宣言》則是這樣開頭的:“我們認為下麵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幹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這兩段文字如出一轍;但傑弗遜的文采好得多。如果仔細比較這兩份文件,就能發現發現《獨立宣言》裏的很多思想淵源於弗吉尼亞《權利法案》。

在獨立戰爭的年代裏,梅森一度投筆從戎。他發起募捐,裝備了民兵團,自任上校團長。但是梅森目睹好友華盛頓為贏得獨立戰爭的勝利,在大陸會議中同那些見利忘義之徒的曲意周旋。那些卑鄙、肮髒的政客的行為使他深感厭惡。五十多歲時,他就解甲歸田,離開了政界。

這種悠閑的日子沒有過上幾天,華盛頓就向梅森發出邀請,希望他參與起草《美國憲法》。當時梅森已過六十,身體也不好。但他還是風塵仆仆地來到費城,參與立憲。在起草《美國憲法》的整個夏天裏,他同反對者進行了不懈的鬥爭。為了堅持自己的政治理念,他有時甚至違背自身利益和弗吉尼亞州的利益。為了保障普通人民的合法權益,他敢於向任何權貴挑戰。

費城製憲會議上,梅森是發言最多的人之一。他在製憲會議上發揮了重要作用。美國憲法的主要起草人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也是梅森的好友,盡管他們對聯邦政府的理解並不一樣。

製憲會議中,固執的梅森沒能憑其高超口才說服那些各懷心事的同仁。梅森堅決要求新憲法廢除進口奴隸;梅森要求未來的國會眾、參兩院代表都由人民選舉產生;梅森認為憲法規定隻要有半數議員以上同意就可以製定貿易法律,太過容易,應該需要三分之二同意;梅森還認為總統權力過大,應該加以製約,而副總統一職毫無意義;總統身邊應該有個顧問團,且顧問團不能都是總統的自己人;他還要求憲法中加入公民權利條款。

梅森建議在新憲法中,要明確寫入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以防止過於強大的中央政府侵害個人權利。這個今天看來是毫無爭議的提議,在當時除了一個沒有投票權的殖民地,所有參加製憲會議的殖民地都否決了該提議,梅森所在的弗吉尼亞也投了反對票。反對者稱:憲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沒必要對某些權利加以保護。

梅森可能是當時弗吉尼亞最大的奴隸主,他堅決反對進口奴隸,但其他立憲代表並不同意他的要求,這使他十分失望。八月,他宣布:“我寧願砍下自己的右手,也不會在這部憲法上簽字。”由於梅森自始至終參加了《美國憲法》的製定,並做出了巨大貢獻,此舉不僅讓其他立憲代表感到驚愕,而且使他們在簽字時感到尷尬。盡管《美國憲法》於一七八九年一月四日正式生效,但梅森和其他兩位製憲代表的反對為它蒙上了一層陰影。為此,梅森斷絕了與華盛頓的往來。

梅森不在憲法上簽字的原因是:他認為憲法沒有權利法案,沒有限製聯邦政府的權力,有造成一個踐踏民權的強勢政府的隱患。梅森是弗吉尼亞權利法案的起草人,一貫主張天賦人權,支持權力有限的“弱”政府,他屬於反聯邦派(Anti-Federalist)。他拒絕在沒有權利法案的憲法上簽字,和他的政治理想完全一致。四年後,國會通過了麥迪遜起草的十條憲法修正案即《權利法案》,從憲法高度上保護了公民的言論、宗教、和平集會自由、持有與佩戴武器等基本權利。被譽為“憲法之父”的麥迪遜自己承認,他的思想形成受到弗吉尼亞憲法、弗吉尼亞權利法案的影響極大,而這兩部法案,都是梅森起草的。由此可見梅森對美國憲法的影響。

梅森拒絕在憲法上簽字的第二個原因與奴隸製有關。梅森這樣說過:“奴隸的引進削弱各州;這種交易本身是邪惡的,是人類的恥辱;但依這部憲法,它將持續二十年。盡管我重視各州組成聯邦,但除非它們能夠同意終止這種交易,我不能讓各州加入這個聯邦,因為它將會削弱,而不是加強聯邦。再者,如果這種肮髒的交易還要繼續的話,我們無法保護已經擁有的同種類別的財產(黑奴)。這部憲法裏沒有保護它的條文;他們可以通過加稅而導致解放奴隸。”這段話有兩層意思:第一,憲法沒有立即禁止奴隸交易;第二,憲法沒有保障奴隸主的財產——奴隸。從第一層意思上看,梅森反對奴隸製。但他又說這種交易會使他們無法保護作為私有財產的奴隸,因為憲法不提供保護,聯邦政府能通過征稅來迫使奴隸主解放他們的奴隸。梅森和許多開國先賢一樣,是大奴隸主。他是製憲代表中擁有奴隸最多的人。梅森是想通過禁止奴隸進口來提高自己奴隸的價值,他不反對國內的奴隸交易。梅森想通過憲法來施行貿易保護,要保護的是奴隸主的財產——奴隸。

梅森拒絕在憲法上簽名的這一決定,反對進口奴隸隻是兩個原因之一。梅森要求憲法保護公民權利、限製政府職能等思想是非常高瞻遠矚的。梅森起草弗吉尼亞憲法、弗吉尼亞權利法案,參與美國立憲的探討,為美國國家製度的形成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對一個固執的理想主義者梅森來說,這樣的憲法是不可接受的。他寫信給好友,試圖說服他們支持自己,但毫無成效。梅森選擇成為拒絕在新憲法上簽字的三個代表之一。梅森知道,在美國憲法上簽字是一件流芳千古的事。但他為了自己的政治理念,放棄了在憲法上簽字,這種堅持原則的勇氣令人欽佩。

回到弗吉尼亞後,梅森公開了自己的反對意見,開啟了美國憲法通過前的論戰。但大勢不可逆轉,新憲法在各州得以通過。盡管憲法被各州人民批準了。但是,馬薩諸塞、新罕布什爾、弗吉尼亞等州批準憲法附加了一個條件,他們要求聯邦國會開會後立即啟動修憲程序,加上《權利法案》。這些附加條件寫在了批準憲法的決議上,無法置之不理。而北卡羅來納堅決主張先有《權利法案》,然後才批準憲法,否則該州寧可脫離聯邦。

離開政壇後,梅森很快就被世人遺忘了。但《權利法案》沒有因此退出曆史舞台。在為通過憲法而進行的鬥爭過程中,聯邦黨人為了爭取反對者的支持,承諾在憲法通過後會增加保護個人權利的修正案即《權利法案》。其內容主要來自梅森在弗吉尼亞州議會主持製定的《權利宣言》。

《權利法案》通過後,梅森很欣慰,並說過,如果再通過幾個這樣的修正案,他會考慮再次複出投入新政府工作。但他沒有得到這個機會。

梅森於一七九二年十月七日死於瘧疾,終年六十七歲。

今天,在華盛頓的國會山,人們可以看到,喬治·梅森的大理石浮雕像與世界古今偉大的立法者並列。美國前總統亨利·杜魯門曾說過:“《權利法案》是一部無與倫比的政治文獻,它直接來自於梅森那驚人的、睿智的頭腦和他那高瞻遠矚的愛國主義觀念。因此,梅森將永遠在我們心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現在讓我們借喬治梅森的故事來看看美國憲法中的《權利法案》。一七八七年九月誕生的美國憲法隻有聯邦政府三個分支的權限安排,沒有關於人權和公民權的條款。這種文本結構與大多數的民權與政權對稱的憲法文本不同。後來各國憲法是先定義公民權與自由,再定義政府如何構成及其權力的。也就是先定下了組織國家的原則,然後再決定國家這個組織的結構,即政府的組織構成和各分支間的關係,而這一切都是為了保障組成該國家的組織原則。即使是極權國家,公民權利全是謊話,也寫的清清楚楚。

一七八七年製憲會議結束後。很多有識之士對憲法提出了批評。製憲期間,《獨立宣言》起草者傑斐遜任法國公使。兩個月後,他讀到憲法後評論道:“其中有不少很好的條款;也有不少很壞的條款。我不知道孰多孰少。”他讚成聯邦製,讚成三權分立的聯邦政府。他最不滿意的是:一、憲法沒有權利法案,他擔心人民會失去合法反抗政府的權利;二、總統可以無限連任,他擔心在實踐中這會導致總統的終身製與世襲製。他在給麥迪遜的信中說:“權利法案是人民反對一切不正當政府的依據,……它是任何一個好政府都不應該拒絕的。”權利法案固然會“捆住政府的手腳”,但沒有它,其惡果將是“永久的、不可挽回的、影響巨大的”。法國的拉法耶特侯爵也直言不諱地批評憲法缺少權利法案。

當時很多人與梅森、傑斐遜、拉法耶特持相同觀點。在憲法提交各州批準的過程中,權利法案成了政治家和公眾爭議的焦點。支持權利法案的觀點是:一、美國的建國原則是“為了保障人的自然權利,才在人民中間成立政府”,那麽,授權建立聯邦政府的憲法就不該不提權利。人民與政府間的主從關係不容顛倒,在邏輯因果上、法律效力上,權利法案應該先於、高於憲法其他條款;二、盡管許多州已有權利法案,人權並非無所依托,但如梅森所言,“如果聯邦法律至高無上,各州的權利宣言就沒有安全性”。因此,不能以各州已有為借口而不在聯邦憲法中加入權利法案;三、並非專製國家才需要確立人民的權利,“人民的政府”並非天然就比世襲君主更尊重人權,國家權力無論掌握在世襲君主還是民選政府的手中,同樣可能侵犯人權。從曆史上看,僥幸得權的僭主比依血統繼位的君主更殘暴。此乃人性使然,無關政體;四、列舉一些人權雖然不能確保所有應予保障的權利,但不完整的權利表述遠優越於完全不提;五、權利法案可能會難以操作、沒有效率。傑斐遜說,當官民對立、政府濫用職權之時,司法部門必須有裁判規則,權利法案即為此規則,它是對立法與行政進行司法製衡的憲法依據。從世界各國人民近代以來的經曆來看,支持權利法案的觀點是正確的。

自一七八九年三月起,麥迪遜認真地研究了各州的《權利法案》和各州提出的一百二十四份憲法修正案,以製定一份完整的《權利法案》。首屆總統華盛頓也致信國會,支持權利法案立法。為《權利法案》而修憲是為第一屆國會的首要任務,麥迪遜起草了這份議案。

一七八九年六月,麥迪遜向眾院提交了修憲建議案;八月,眾院特別委員會將他的建議整理成十七個條款;九月,參院將十七條條款壓縮為十二條。麥迪遜再次修訂這十二條法案,九月底,兩院通過了十二條法案。十月,華盛頓總統簽署了這十二條法案並將其提交各州批準。一七九一年末,法案中的十條獲得到十一個州的批準,《權利法案》正式生效。

《權利法案》條文多處沿襲了梅森的《弗吉尼亞權利宣言》。關於宗教信仰、言論出版、正當程序、陪審團、保釋金的條款均源於梅森。關於持槍權的條款,源於富蘭克林的《賓夕法尼亞權利法案》。

兩百多年來,《權利法案》一字未改。從某種意義上說,《權利法案》比憲法還重要。因為她是美國人民權利的保護神,是美國人民心中的自由女神。美國強大的真正原因,不在於它給予政府的權力,而是它給予公民的自由,並使政府竭盡全力保衛這種自由。

美國人民很清楚: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不管這一權力來自人民,還是專製君主。在美國人民眼裏,隻有法治和憲政才是國家長治久安的保障。麵對可能的權力濫用,美國的開國先賢們設計了各種防範措施:國家權力先在縱向被分解為聯邦權和州權,聯邦權力在橫向被分解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立法權歸國會,行政權歸總統,司法權歸聯邦最高法院,立法權再分屬參眾兩院。隻有參眾兩院分別通過,法案才能成立。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有否決權,高院可以通過司法審查而認定其“違憲”。終身製的大法官組成的高院雖有裁決權,但大法官由總統任命、參院同意。總統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但此否決可以被國會以三分之二的票數再否決。國會、總統、高院三權相互製約平衡,處處體現出了對權力的限製,可謂用心良苦。但美國人民仍不放心,依然強烈要求在聯邦憲法的前十條修正案即《權利法案》中規定“不得立法條款”,該條款意味著即便法案經參眾兩院通過、總統不否決、最高法院也不判其“違憲”,但如果該法案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該法案就不能成立。美國人民心中,個人權利遠比“國家利益”和“政府權力”更重要。國家由人民組成,人民由一個個具體公民組成。沒有公民個人,就沒有人民,就沒有人民授權的國會和政府。人民建立政府,是為了保障每個公民的權利。如果通過人民意願建立的政府,無法保障公民的人權,甚至侵犯公民的人權,政府就毫無意義。如“權利法案之父”梅森所言:“如果憲法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們就寧願不要憲法,也不要美利堅合眾國。”

 

附錄一,梅森對憲法的反對意見:

沒有公民權利宣言,聯邦政府的法律高於各邦的法律和憲法,分散在各邦憲法裏的公民權利宣言沒有保障。人民沒有保障,連習慣法的好處也享受不到。眾院並無代議實質,隻是代議陰影;陰影永遠不能在議會裏產生適當信息,激發不起人民的信心;於是,立法將由一些毫不關心人民、也不了解立法效果和後果的人來製定。

參院有權更改錢財提案,有權發起撥款提案,有權決定他們任命的官員的報酬,隻要總統配合。但是,參議員不是人民選出的,人民無法更換他們。

這些權力,加上其他大權,如任命大使和行政官員的權力,締結條約的權力,審訊彈劾案的權力,以及由此產生的與總統的聯係和對總統的影響,使參院成為議會中完整的一院,任期長,經常存在,不斷開會,這將摧毀政府中的一切平衡,使他們能隨心所願地篡權,剝奪人民的權利和自由。

聯邦司法結構和權力的廣泛,吞沒和摧毀各邦司法。把法律弄得繁瑣、複雜、昂貴,不像英國那樣,社會多數都能得到正義,而是賦予富人權力,壓迫和毀掉窮人。

總統沒有憲法顧問,這在一切安全、正常的政府裏,前所未見。因此,總統得不到適當的信息和忠告,總是受到奴才和寵臣的指使。要麽成為參院的工具,要麽從部長中間產生一個政務會議。一個自由國家,組成這種會議,部長是最壞最危險的成分。建立一個憲政會議由六人組成,東、南、中部各兩人,由眾院投票選出,任期和輪換辦法與參院相同,總統就能得到安全適當的信息和忠告。這個會議的議長,可以擔任聯邦副總統,總統出現空缺或失去能力時,臨時代理總統。這就可以避免參院不斷開會。由於這一致命缺陷,產生出參院任命行政官的不當權力,並出現參院和總統間的令人驚恐的依賴和聯係。

由此產生即不必要而又危險的副總統一職,由於無事可幹,隻好把他弄成參院議長,從而把立法和行政權攪渾,而且不斷使某一個邦毫無必要地、不公平地淩駕於其他各邦。

總統擁有不受限製的頒布緩刑和赦免的權力,有時會使他私下授意罪犯不受處罰,從而把他自己的罪行掩飾過去。

宣布條約為全國最高法律,在許多情況下,總統和參院就有了排他的立法權。把條約適當分類,要求眾院同意才能通過,增加安全,可以避免這種排他的立法。

南部五邦的產品和環境,與北部及中部的八邦迥然不同,隻要求議員過半數就能製定一切貿易和航運立法,可能毀滅南部。因為,北部和中部的商人,可能要求製定嚴厲而且長久的規則,不僅包攬貨運,而且壟斷產品的購買價格,經年累月,就會大大傷害經營土地者的利益,阻撓人民改善生活。由於一方的獲取與另一方的損失正好成比例,危險將與日俱增。如果要求兩院出席議員三分之二同意才能通過這類立法,就可以相互讓步,促進普遍利益,消除對這個政府的不可克服的反對意見。

憲法列舉的聯邦議會權力,最後一條含義廣泛。會被議會自行解釋,以製定章程,促成貿易和通商的壟斷,造成新的犯罪。也會刺激出不同尋常的嚴厲處罰,聯邦議會會把權力延伸到他們認為適宜的一切領域。現在授予各邦議會的權力,本來意在保留各種邦權,屆時,將不再有保障。人民的權力,也就蕩然無存。

不以任何形式宣布出版自由,維護陪審團對民事案件的審訊,也不限製常備軍在和平時期的危害。

各邦政府受到限製,不能對自己的產品出口征稅。

聯邦議會和各邦議會都被禁止通過追究既往的立法。過去從來沒有這樣的議會,到必要的時候,當公眾安全需要的時候,議會應該而且勢必製定這種立法。屆時,就會違反聯邦內所有各邦的憲法,並為其他標新立異樹立先例。

這個政府將從溫和的貴族製開始。目前還不能預見,在其運作過程中,是會變成君主製還是腐敗的、虐政的、壓迫的貴族製。它多半會在二者之間搖擺若幹年,然後,以這種或那種形態告終。

議會受到限製,二十年內不得禁止繼續輸入奴隸,這種輸入將使聯邦變得虛弱,更經不起打擊,更沒有自衛能力。

 

附錄二,《權利法案》:

 

第一條:國會不得製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第二條:紀律嚴明的民兵為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

第三條:未經房主同意,士兵平時不得駐紮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規定的方式,戰時也不得駐紮。

第四條: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據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詳細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

第五條:除非根據大陪審團的報告或起訴書,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不名譽罪的審判,但發生在陸、海軍中或發生在戰時或出現公共危險時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補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條: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和公開的審判,該地區應事先已由法律確定;得知控告的性質和理由;同原告證人對質;以強製程序取得對其有利的證人;並取得律師幫助為其辯護。

第七條:在普通法的訴訟中,其爭執價額超過二十美元,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應受到保護。由陪審團裁決的事實,合眾國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習慣法規則,不得重新審查。

第八條:不得要求過多保釋金,不得處以過重罰金,不得施加殘酷和非常的刑罰。

第九條: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輕視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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