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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帖]受賄55萬跨省抓捕騰雲\樂賢,何東良死刑改判無罪

(2013-07-09 20:06:56) 下一個

本報記者 劉星攝




明知案子有問題,公安局為何立案?

報案人為何向公安幹警提供大量辦案經費,又向案件負責人行賄55萬元?

隨著原專案組組長、貴州省六盤水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張壓西的落馬,“人大代表詐騙案”的諸多細節得以披露,警察介入一起“詐騙案”的台前幕後逐漸清晰。

立案

2005年到2006年,王騰雲先後收購了6個小煤礦,整合為畢節市威寧縣拖貓山煤礦。

王騰雲是湖南省婁底市下轄的漣源市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屆人大代表,其子王樂賢是湖南省婁底市第三、第四屆人大代表。

2008年8月18日,王樂賢代表父親王騰雲,與何東良代表的貴州佳順礦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順公司”)簽署了《煤礦轉讓協議書》,成交價為3928萬元。何東良稱,公司財務分兩次匯了3500萬元到王騰雲、王樂賢的賬戶,餘款待手續辦完後支付。

2008年3月,王騰雲遭遇車禍,由於精力所限,打算將拖貓山煤礦賣掉。

根據何東良的描述,2008年5月,他到威寧縣煤炭局聯係買煤礦的事,該局工程師張發林向他介紹,拖貓山煤礦儲量和煤質好,而其礦主和法人代表王騰雲癱瘓了,著急賣出煤礦。2008年8月18日,何東良以3928萬元的價格接手了拖貓山煤礦。

當事雙方關於此事的敘述出現了兩個版本。

何東良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自己接手煤礦後兩個月,主井打到了見煤點,但並沒有出現應有的煤層。何東良稱自己之後找人去湖南調查發現,王騰雲在車禍中受的傷其實並不嚴重,隻住了7天院。

然而王騰雲提供的病例顯示,2008年3月14日至4月26日,2008年5月12日至6月24日期間,他一直在接受住院接受治療,並多次接受清創、植皮手術,在骨盆、大腿打入了固定用的鋼板。

“他們說花了2000多萬元整合,其實隻花了200萬元,這個公安局有證據。”何東良稱自己發現這是一個騙局,此後他多次聯係王騰雲、王樂賢父子,希望要回款項,但未能成功。

王騰雲提供的煤礦產權轉讓協議顯示,6個小煤礦中的5個,購買花費就超過700萬元。“還有幾年下來的人工成本,我們買的廠房和地,都是投入,不可能隻有200萬元。”王騰雲說。

王騰雲認為,何東良之所以反悔,是因為2008年煤礦行情大跌,甚至出現賣不出去的情況,何東良可能是後悔了自己當初的決定。

何東良稱,不得已,他在2008年12月中旬到六盤水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2009年1月,該案被經偵支隊立為特大案件——“1·14案”。

那麽,“1·14案”是如何立案的呢?

2008年年底,六盤水市公安局收到市招商引資局、市檢察院的轉呈函及佳順公司遞交的關於王騰雲、王樂賢轉讓威寧縣拖貓山煤礦合同詐騙的舉報材料。

2009年1月14日,在張壓西辦公室,六盤水市公安局副局長何川主持了案件研究會議。

會 上,張壓西表示,我們要充分理解市委市政府對這個案件的要求與指導思想。徐市長高度重視,明確公安機關要抽調精兵強將全力以赴,經偵支隊要給予保駕護航。 我們要保持敏銳的政治覺悟,高度的責任心。在辦理這個案件過程中,要嚴格執法,工作到位,維護好六盤水的投資環境,我們經偵支隊責無旁貸。

張壓西說,通過前期初查,(這個案子)在案件的構成要件上有一定難度……該案涉及程序問題與管轄權問題,何局會幫助協調。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即使本案能以刑事案件立案,也應當由犯罪地——畢節市或威寧縣公安機關立案,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湖南婁底或漣源市公安機關立案。

六盤水能和本案扯上關係的,是買礦的錢是從六盤水的一家銀行匯出。

何東良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當時六盤水、畢節、貴陽都可以報案,選擇六盤水一是因為自己在這邊有產業,二是擔心王騰雲在畢節下轄的威寧待了幾年,畢節可能有地方保護主義。

何川表示,這個案件市委市政府及相關領導高度重視,我們經偵支隊也要高度重視,認真對待。他要求啟動立案程序。

“1·14專案組”隨即成立。時任六盤水市公安局局長的趙忠祥任組長,市檢察院副檢察長任副組長,成員有張壓西、市檢察院批捕處負責人等,張亞西負責偵查組。

辦案

據案卷記載,立案後,在六盤水市招商局局長宋立進帶領下,何東良來到張壓西辦公室。

宋介紹說,佳順公司是省市裏的重要引資項目,我們一定要全力搞好保駕護航。何是自己非常信賴的朋友,請多關照。

2009年春節前幾天的一個中午,張壓西在AO會所吃飯,宋立進帶著何東良等人趕來。

在這次飯局上,何東良以案件得以立案、表示感謝為由,送給張壓西10萬元。

張壓西說,自己起初並不知道何東良給自己的物品是錢,知道後馬上打電話讓何拿走,但何東良稱自己回唐山過年來不了,張便將裝有煙和錢的袋子放到自己的辦公室。

2009年2月5日,王樂賢被六盤水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列為在逃人員,涉案罪名是“合同詐騙”。

春節過後,張壓西到貴州省公安廳經偵總隊匯報工作並準備到湖南辦案,總隊安排在貴陽市劍道街一個飯店吃飯。走進飯店,張壓西意外見到了何東良,飯局是何東良安排的。

張壓西說,何東良對他十分熱情,稱省、市政法係統很多領導是他的朋友等。“吃飯過程中我也看到廳裏領導都與他很熟,自己的潛意識裏也萌動出通過他的上層關係幫助隊裏幾位工作時間長、職務低的幹警解決好晉級問題,解決自己縈繞於懷又苦無門路的心病,讓自己安心地隱退……”

這次見麵拉近了張壓西和何東良的關係,也讓張壓西的防備心理開始鬆懈。

2009年3月下旬,經專案領導小組批準,張壓西帶隊前往湖南開展調查工作。何東良帶了佳順公司的3個人陪同前往,負責駕車和安排食宿等。

一行人4月初返回六盤水。一天下午,何東良提著一個袋子來到張壓西的辦公室。

張壓西供述,何東良對他說,集團已經作出決定,為了拿下這個案子,集團提供500萬元用於辦案,自己的公司開展業務一分不給,但用於辦案的資金要多少給多少,所以全靠你了,不然自己在貴州死路一條。

隨後,何東良將裝有30萬元的紙袋子送上。

張壓西說:“我思前想後也不想把關係搞得特別僵,就把這30萬元和上次的10萬元一起鎖在櫃子裏。”

2009年4月,經專案組批準,張壓西再次帶隊前往湖南,“出發時換了一台套牌奔馳商務車”。

事實上,這輛奔馳商務車是何東良提供給辦案人員的。

根據2009年5月26日六盤水市公安局向婁底、漣源兩級人大常委會發送的案件情況報告,專案組認定王騰雲、王樂賢涉嫌合同詐騙的主要證據有5組,5組證據均是在立案以後取得的。

除去立案以後才對現場進行的勘查以外,剩下4組證據中的3組均為口供,但當事人均在結束刑拘後寫出書麵材料,稱自己受到刑訊逼供,並要求六盤水市公安局“給個說法”。

最後一組證據則是能證實拖貓山煤礦已經無煤可采的“一線工人的證據材料”,哪些工人的什麽證據,並未寫明。

六盤水市公安局提供給婁底市人大的材料顯示,六盤水市公安局在立案時並未對王騰雲、王樂賢父子提供的材料是否虛假作出審查,隻是通過款項匯出作出了被“非法占有的結論”。現場勘探也是立案後才進行的。

不可思議的是,六盤水市公安局在報告的結尾卻提請批準對王騰雲、王樂賢進行“逮捕”。

返回貴州後的一天,在貴陽天豪酒店樓下,何東良又送給張壓西一個袋子,袋子下麵是10萬元,上麵是很多人參。

何東良拿了兩盒最小的送給張壓西,張壓西說:“我當時感到很受侮辱,覺得他很勢利。”

其實,在何東良看來,張壓西也不怎麽樣。在一份筆錄裏,何東良這樣描述張壓西:“我感覺這個人不怎麽樣,太黑心了,胃口大(指收錢比較貪心)……”

至此,何東良共向張壓西行賄50萬元。張將這50萬元以瀟騁(張壓西的曾用名——記者注)的名義存入防城港亞聯公司賬戶。

2009年9月29日,張壓西參與投資的廣西防城港彼岸國際酒店開業。開業前一天,何東良帶了茅台酒前來祝賀,又送給張壓西5萬元。

在一份筆錄中,何東良說,前4次給錢是張壓西以“辦案經費”的名義向自己要錢,第5次送的5萬元是因為通過辦案和張壓西熟悉了,張的酒店開業主動邀請我,送5萬元和他搞好關係。

當檢察機關問“在辦理何東良被騙案中你幫了哪些忙”時,張壓西答:“加大工作力度,克服困難,頂住壓力等。”

落馬

2010年4月9日,何東良到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報案,稱由於張壓西是專案組組長,為了和張搞好關係,能讓張帶專案組盡快追回自己公司被騙巨款,分4次送給張壓西約100萬元現金和價值50萬元奔馳車一輛,打麻將輸給張20萬元左右。

事實上,關於向張壓西行賄的次數、每次的金額,何東良在幾次筆錄中並不一致,法院最終認定的是55萬元。

關於舉報的原因,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的詢問筆錄顯示,何東良稱:案子後期,張壓西不再接他的電話,又傳出風聲說這個案子可能轉為民事官司,自己很著急才去舉報。

知道何東良舉報自己,張壓西很惱火。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的一份筆錄顯示,一次見麵,張壓西指桑罵槐地說何東良“從背後捅刀子,這案子不管了”。

接到舉報後,反貪局將此案向上級匯報。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與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聯合辦理此案。

2010年6月2日,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將此案交給水城縣人民檢察院辦理。

6月3日,水城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張壓西立案偵查。

9月3日,張壓西被移送起訴。

12月13日,水城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張壓西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判決書認定的部分受賄款來自何東良。

據了解,一審宣判後,張壓西上訴後又撤訴。

判決書顯示,何東良在立案後曾先後4次,送給張壓西現金共計55萬元,目的是希望張壓西能迅速辦理此案。

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何東良先是表示這些錢都是辦案經費,稱之前國家有規定,辦理經濟案件都是受害企業出錢,到2008年才不準拿這些錢,而出禁止規定的時候自己還不知道,後來省廳做過糾正,就沒給過錢了。

之後,何東良又表示,張壓西一開始辦案的時候什麽要求都沒提,等取完證以後“這個那個該提的就提了”。

但 根據何東良的筆錄,檢察院的辦案人員曾明確問過他:“你認為張壓西提到的辦案經費是什麽意思?”何東良回答說:“出差的話,吃住行的費用我都不提了,張壓 西提到的辦案經費不存在,實際是以辦案經費的名義給我要錢,包括第一次去湖南辦案期間給‘線人’1萬元的費用都由我出。”

何東良對記者表示,雖然送了錢,但這是因為自己想盡早破案,自己案子是刑事案件的證據是確實的。

六盤水市公安局拒絕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的采訪,稱“此案還在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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