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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水深能淹死人?死刑保證書案被告親屬:母親一路磕頭去上訪

(2013-04-28 14:42:51) 下一個

據新華社電 25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宣  判李懷亮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當庭釋放。平頂山中院查明,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指控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 的證據不足。此時距2001年8月7日李懷亮因此案被刑事拘留,已過去近12年。此前,因在案卷中發現了一份給被害人父母的“死刑保證書”,該案也備受輿 論質疑。

  2001年8月2日夜,平頂山市葉縣鄧李鄉灣李村13歲女孩郭小花(化名)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在排查中,李懷亮(農民,時年35歲)因當晚在案發現場附近摸過“爬叉”而被警方帶走。8月7日,李懷亮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刑拘,9月13日被批捕。

  在25日的審理中,平頂山市中院認為,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指控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足:一是公訴機關提交的現場勘查筆錄、屍檢鑒定、物證 鑒定意見、證人證言等,僅能證實郭小花的被害情況或物品係郭小花所有,不能證實郭小花被害係李懷亮所為。二是公訴機關提供的有關物證,係被害人所有,但與 認定被告人李懷亮犯罪沒有關聯性。三是李懷亮歸案後雖作過有罪供述,但其隨後又翻供,有罪供述前後不一致,與其他證據也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的規定和“疑罪從無”的刑事訴訟司法理念,平頂山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當地司法機關一不願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稱,李懷亮一案的口供(後來翻供)存在多處矛盾,供述不穩定,前後不一致,是逐步完整並與現場相吻合的,不僅不能證明李懷亮殺害了郭小花,而且連李懷亮是否到過現場都不能證明。

  對話

  對話人物:“死刑保證書”案疑犯李懷亮的姐姐李愛梅

  【談伸冤】 羈押12年隻見過弟弟3次麵

  弟弟李懷亮被羈押近12年,姐姐李愛梅沒想過放棄。十多年來,年長李懷亮10歲的李愛梅在上訪路上苦苦奔波,李懷亮的命運才有了死緩、死刑、無罪釋放等周折。村裏人都說,如果沒有李愛梅多年堅持,李懷亮絕不會有重獲自由的這天。

  新京報:什麽支撐你走過了這12年?

  李愛梅:我相信弟弟是清白的。12年裏,我就見過弟弟三次,第一次見他是案子第一次審理的時候。法庭上,法官問李懷亮,你認不認罪,李懷亮就哭,擼起自己的褲管兒讓大家看他的傷口。這時4個法警上來按住他,不讓他說話。那時候我就知道他是清白的。

  我弟弟那人,隻要你見過他一麵,你就不會覺得他是凶手,他從小腦袋就不靈光,呆呆笨笨,又老實又窩囊,他不會做那樣(殺人)的事。

  新京報:這12年來,你和家人是怎麽過的?

  李愛梅:我受的這些苦,遠不及我的母親。李懷亮無罪釋放,我最想告訴我母親。母親最疼他這個小兒子,案發後,母親一路上要著飯去上訪,去鄭州、北京。但後來還是判了我弟死刑。母親就一路磕著頭去上訪,求菩薩保佑。但是母親沒有等到,2011年,她去世了。

  我們姐弟六人,大姐不識字,另外幾個都有各自的生活。我以前是小學老師,識幾個字,那時候,我真的相信法律。全家都在堅持,每次上訪的錢,都是姐弟幾個湊,家裏娃要學費,都先緊著湊我去上訪的路費。

  新京報:李懷亮說,法律最後給了他清白,他相信法律。經曆這些年,你相信嗎?

  李愛梅:李懷亮無罪釋放,我高興,我感激這遲到了12年的正義。但我這些年受的苦、繞的彎路,我忘不掉。人們都說打官司、上訪的水深,經曆過這一切,真的太深了,每次感覺都能淹死你。

  【談自由】 “他要一點點學習‘自由的日子"

  李愛梅說,弟弟告訴他,這12年中,他就洗過一次熱水澡。前些天她帶弟弟去洗澡,弟弟從褲頭兒到外麵都換了新的,以前的都不要了。“他跟我說在裏麵,陽光隻能照到很小的一塊兒地方,照到這人就照不到那人,他常常搶不到。”李愛梅說。

  新京報:12年前的弟弟和今天的弟弟有什麽不同?

  李愛梅:他進去之前身體好得很。那時候他有大把力氣,別人要兩個手才拎得起水泥包,他一手拎一個步子好快。可現在,整個人身體都垮掉了,高血 壓、心髒病,12年裏僅有的兩次見麵,都是因為他生病住院。他從看守所出來那天,步子黏黏的,兩個女兒攙扶著他,都走得很慢。牙齒是鬆的,背是弓著的,頭 發都成了枯黃色。整個人的感覺,就是一個重病的人。所以這兩天,我就想讓他好好養養身體,等恢複了再說別的。

  更要命的是精神,出來後,人都傻了。別人一喊“李懷亮”,他立馬起立大聲喊“到”。走路都低著頭,眼睛裏一點光彩都沒有。你不主動跟他說話,他 絕不跟你說。別人可能覺得,12年的冤屈昭雪,這個人得高興成什麽樣,但是我真的沒有感覺到,那種巨大的快樂,他沒有表現出來。整個人都木了。

  前兩天有記者逗他,如果申請國家賠償,你希望是多少錢。他答“10萬”。他進去那時候,五六萬能買處房子,他的所有標準都是12年前的。

  新京報:你覺得他要多久才能恢複過來?

  李愛梅:這些天我們家吃飯,我都不敢多做。他要一點點適應。適應能吃飽飯的日子,適應清白自由的日子。

  那天我們吃完飯,他知道主動洗碗了,他姐夫就說他,“不錯啊,懷亮,有進步。”他就嗬嗬地樂,這個場景放在正常人家特正常,但是對他,就要一點點地學。怎麽和家人相處,怎麽去融入社會。

  新京報記者 盧美慧

  審判

  李懷亮案審判經過

  1

  直到被批捕兩年之後的2003年8月,該案才在葉縣人民法院開庭。法庭上,李懷亮明確表示自己沒有殺人。法官問他原來為啥承認,李懷亮說,他不承認,辦案人員就會用裏麵帶鐵鏈子的鎖打他。

  2

  盡管辯護人提出李懷亮故意殺人證據不足、應判無罪的辯護意見,2003年9月19日,葉縣人民法院仍以犯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李懷亮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宣判後,李懷亮和被害人家屬均對判決不服,向平頂山市中院提起上訴。

  2003年12月2日,平頂山市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葉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葉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

  4

  2004年2月13日,葉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重審,但未作出判決。

  5

  後來,此案又被移送到平頂山市中院進行一審。2004年8月3日,平頂山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3000元。宣判後,李懷亮稱沒有殺人,再次上訴。

  6

  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經審理,以原判決認定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平頂山市中院重審。

  7

  2006年4月11日,平頂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審判決,以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懷亮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8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經審理,仍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第二次發回重審。此後該案再無開庭消息,李懷亮也一直被羈押在看守所,至今已近12年。據新華社(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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