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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29)
2024 (2)
中國諾大的國土上每天都有一些超出常理的事件,尤其是按照西方的民主和法治標準來衡量。這不,去年4月14日在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自己的主權地帶,蘇銀霞和於歡母子被討債鬼杜誌浩等人拘禁。受到侮辱和攻擊之後,兒子於歡忍無可忍,與歹徒之間發生了肉搏戰。最後受到法律重判,得到無期徒刑。再次展現中國法治不健全,人治因素明顯的痕跡。
問題是為什麽中國一再出現雷洋、於歡一類案件?主要是沒有真正的法治觀念,而且目前政府和民眾都生活在這麽一個習以為常的怪圈。他們也許能夠認識到有些不通情理,但是又沒有什麽絕招來抵抗,改變有法不依,法律不嚴密,法治不健全,人們包括法官和警察都不清楚自己的職責和準則。所以誤判和亂判就是家常便飯。中國現在的獨裁製度下,連一個包拯那樣的清官都不可能出現了。所以才有本文的題目,辱我媽豈不護,中國談法治,恐怕地球滅亡時還實現不了。
其實,習近平當政之初,在廣東已經試點了陪審團製度。不過,封建殘餘根深蒂固的中國,公民和官員都不知道什麽是民主和法治的真諦。中國地方公安係統一如既往,在此案整個判決審問過程中所呈現出的一種對於法律的漠視,對普通勞苦大眾的蔑視。於歡案,再一次戳破了以公安係統為代表的中國龐大的官僚體係的封建餘孽仍然發酵的可悲局麵。
警察同誌訓練不力,沒有盡到基本職業責任。但僅作“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的表示後便離開。當時於歡母子欲跟隨警察走出房屋,被杜誌浩等人攔下。
所以,警察叔叔們不對,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他們不匆匆離開,或者分離鬥爭的雙方,一切均可以換個模樣。所以警察們出麵等於不到場,成為壓死於歡的‘最後一根稻草’。”
這場從傍晚開始的催債“鬧劇”,終於發展到了頂峰——有公司員工及家屬見辦公樓“亂哄哄的”,便急忙前往,透過窗戶往裏麵看,發現蘇銀霞和於歡麵前,“有一個人麵對他們兩個,把褲子脫到臀部下麵”。這些跡象看來,今天這場是非案,來頭不小。壞蛋肯定是注定要孤注一擲,不把人逼死,絕不善罷甘休。
脫褲者是杜誌浩,判決認定的催債者張書森的證言顯示,此時,杜誌浩正把自己的褲子和內褲脫到大腿根,把下體露出來,對著蘇銀霞;杜誌浩還把於歡的鞋脫下來,在母子麵前晃了一會兒,並扇了於歡一巴掌。這是流氓罪,本來已經犯罪了,但是警察到場也不追究。
後來警察離開了,情況惡化,於歡精神已經潰不成軍。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在流氓們沒有極限的謾罵,侮辱,尋釁挑釁和生命安危受到威脅的情況下,不得不對催債人采取武力。後來一刀刺中“敵人”杜誌浩,經過司法鑒定,流氓杜誌浩因失血性休克造成死亡,另兩名被刺者被鑒定為重傷二級,一名係輕傷二級。
2016年11月21日,於歡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提起公訴。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罪名成立,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按照中國普通人的觀點和媒體輿論,已經屬於從輕處罰的結果。該院給的理由是,被害人一方糾集多人,采取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秩序、限製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謾罵他人的不當方式討債引發,具有過錯。於歡盡管殺人有罪,但是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對於歡“有正當防衛情節、係防衛過當”的律師辯護意見,法院沒有采納。法院認為,雖然於歡當時人身自由權利受到限製,也遭到對方辱罵和侮辱,但對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況下,於歡與母親的生命健康權利被侵害的現實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的不法侵害前提。
簡直是放狗屁,如果是在美國,隻要進入我的房間,我即可開槍射擊自衛。沒有防衛不當之說。可惜這是在中國,有理也寸步難行。沒錢沒權沒勢,什麽也不行。今天我們幾個朋友聚餐還在討論美國的陪審團製度,即使美國法治也有缺陷。第一,審判過程太長,第二陪審團成員隨意性太大,各個案件的結果難以預料,不太有比較性。公正性也是有問題的。所以,沒有一個法治體係是完美無缺的。當然,我不得不承認,美國人的法治是目前最好的。盡管有時可以讓某些罪犯逍遙法外。比如辛普申就是一個陪審團中太多黑人朋友幫忙的典型事例(至少有人認為如此)。
律師王甫認為,“派出所處警”與“非法侵害繼續”並不衝突,一個重要的問題是,處警是否讓於歡認為他已經安全。而在本案中,警察離開辦公室後,還有人拉於歡坐下,把他往牆角杵,加上之前的一係列事情,在憤怒和糾纏之下,於歡產生的認知會影響其行為,若僅說“羞辱停止了就不能防衛”也是有問題的。
北京教授徐昕看來,於歡應當構成正當防衛。首先,其被討要的債務係非法債務;其次,於歡遭到了不法侵犯,11個人對其進行“非法拘禁”,甚至用下體對其母親進行侮辱。當然中國還有人發出正義之聲,仗義執言。有朝一日,人們再也不開腔了,那就是真正的萬馬齊喑。
另外,也不一定要什麽倫理道德來衛護。說什麽,祖國母親受辱,人民必須捍衛她。盡管那樣也沒有什麽錯誤,但是法律不是以感情因素來判決案件的。不過,無論按照哪一種法律,於歡都是輕罪重罰,實在不應該。大家盯著看,可能還有好戲在後麵。社會媒體的呼籲正在改變中國的政治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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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中國法律的相關防衛過當附在下麵:
關於防衛過當刑期的問題,其實也就是防衛過當量刑方麵的內容。一般來講,防衛過當並沒有故意傷害對方的主觀意願,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因此在對防衛過當人的處罰方麵也是比較特殊的。
在大陸法係,防衛過當到底屬於違法阻卻事由還是責任阻卻事由存在爭議。責任減少說認為,由於防衛過當不是正當防衛,因此不存在違法性阻卻事由,也即具有違法性,但由於防衛過當是在緊急狀態下實施的,防衛人受到不法侵害者的心理壓迫,因此不能給予強烈的非難。也就是說,防衛過當的違法性與一般犯罪的違法性沒有區別,隻是責任不同。如果徹底堅持責任減少說,就重視主觀上的陷入緊急狀態是事實,就可以減免刑罰;反之,如果以積極的意思造成過當結果,則不認為責任減少,即使存在緊迫的不法侵害,也不能減免刑罰。違法減少說認為,防衛過當雖然不完全符合正當防衛條件,但與一般的法益侵害行為不同,而是針對緊迫的不法侵害防衛正當的利益,因此,防衛過當的違法性就減少了。違法減少說雖然能說明對防衛過當的減輕處罰,但不能說明對防衛過當的免除處罰。違法責任減少說認為,在防衛過當的場合,不僅違法性減少了,而且責任也減少了,這就是刑罰的減免根據。
刑事責任
關於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防衛過當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麵的內容:
定罪方式
防衛過當不是具體的獨立的罪名,它隻是表明防衛行為的性質,對構成何罪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刑法也沒有專門條款規定防衛過當的罪名和具體適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謂的“防衛過當罪”。有些學者主張,應在罪名前冠以防衛過當加以限製,如“防衛過當過失致死罪”、“防衛過當致人重傷罪”等,以示區別於一般的犯罪,這種做法也沒有充足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使罪名的表達徒添蛇足,應當根據防衛人的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觸犯了刑法分則哪個條款規定的罪,就按哪一條的罪名定罪,如防衛人過失造成不法侵害重傷、死亡的,則分別定為過失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如防衛人基於間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傷害、死亡的,則分別定為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防衛過當,隻是作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考慮。
量刑程度
對於防衛過當的量刑,刑法典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於在什麽情況下減輕處罰,什麽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衛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衛行為的起因;
(2)防衛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衛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衛過當的原因。
對防衛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衛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對於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4條和第232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應當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當免除處罰。
應當指出,對於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但客觀事實能夠證明防衛人主觀上確實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
綜上可知,防衛過當並不是一個具體的罪名。如果需要對防衛過當人進行刑事處罰的話,那麽會根據其實際的行為確定一份具體的罪名,在該罪名的量刑標準上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問題在法律之外。
一個社會問題不是光靠法律來解決的。
洶湧的民意正在毀掉薄弱的中國法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