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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陳思被控“家暴” (打了女的一拳): 估計陳思被關了四個月的原因是他可以保釋但她LP啥都不作,也沒有人知道,所以陳思就在牢裏等上法庭開庭了,當時他因該還沒有被定罪的。
陳思被說是有精神病,這是另一個很凶的手法,他去做評估,但是為何陳思沒有將澳洲的醫療報告拿出來,可能是因為當時LP控製錢他沒有錢請律師,就讓法庭的免費律師代勞, 那些律師小官司還可以,但是是不會像私人律師一樣服務的,在他當時的情況下,在法庭裏就認了自己有精神病,是出來最快的方式,但是後續的後果很嚴重,這就是為何他失去房子,孩子。。。的原因。
一旦上了法庭,和檢控官就是做生意一樣的:“你認了,我就放你,不認繼續關”,他的工作就是逼陳思“認罪”。
這個女人,她說她很怕陳思, 陳思打過她一拳,在眼睛附近,居她說有疾患,而這件事很容易做的,隻要和醫生說自己看不清頭暈呀啥的就可以了,不像有傷痕啥的比較容易判斷出輕重的,而一般來講家庭醫生都是比較同情女人的都會盡力來幫她們的。為此她丟掉了教師的工作(沒有說是啥工作), 這是911女郎的一慣做法,911離婚,精神受到傷害“被迫”沒工作了,然後提出離婚,利用加拿大偏幫女人的法律,盡可能的將自己financial利益罪大化,到這裏已經沒有人情,隻有錢。
陳思也看到了這些,也發現了LP有婚外戀的,他受的是看不見的“軟暴力”, 列入利用孩子為武器對爸爸不尊敬,風言風語等從而更進一步的刺激陳思。
15歲前的小孩對自己的母親是非常依賴的,母親團結孩子“和爸爸鬥爭”。這個武器是女人最常用的,也是最傷男人的。
911報警後,她很怕他回來報複她的這種做法,她很怕自己的作為,自己也心虛。通常報911後女人都會有這種疑慮的,是很正常的。 她並且再次利用“女人是弱者”的社會心理,一不做二不休,要求離婚,孩子,房子。。。。 她沒有想救陳思的想法,隻是focus在離婚,搶財產上了。 在兩年的時間裏,這個女人清楚了解了加拿大的婚姻製度,並有效地利用了這個製度,為自己取得最大的利益。這一點上她是很成功的。
陳思出來後,女人孩子都走了,他聯係到了私人律師,私人律師找到了對他有利的證據:澳洲的醫療報告,並告訴了女人的律師,如果提交法院,那房子就可能改判了,這是女人無法接受的,女人把這件事和它的後果告訴了兒子,在這麽多年來母親“精心調教”下的兒子,那就是一部“hate machine”,見到爸爸“這樣的無恥”,要出來替媽媽“主持公道”。來到多倫多殺了自己的親身爸爸: 據報道兒子是先打他爸爸,再殺了爸爸。陳思四十幾歲,如果真的要打得話,他不一定會輸,但那是他的兒子啊(說到這裏心理在流淚),他沒有還手,他怕他的還手會讓自己的孩子受傷,更加的誤會更深,他說過他想他的孩子但是無法見麵。 而他的兒子“為母報仇”,在打得爸爸無力還手時,拉動了弩弓。。。。“為了他的母親報仇”!
有理由相信這個母親在孩子那裏的巨大作用,因為陳思已經好多年沒有見到他的孩子了,談不上影響孩子了。 據陳思說他從沒有打過他的孩子,除了那個女人的控訴他毆打孩子,也沒有其他實質的證據來支持這個指控了。我猜想陳思,在女人成功“團結”孩子,而孩子不懂得尊重自己為爸爸的時候 是有罵過小孩的,但是說要以傷害小孩的身體的目的打孩子是不會的。
這是個活生生的case: 加拿大的女人如何利用911為自己的利益服務。
她們沒有想幫她們的丈夫,隻是想如何從這個已經很可憐的化學工程師身上榨取最後一滴血。
case中最可憐的是陳思,孩子。 那個女人嘛,得利者也。
她會一輩子受到人們的唾棄,如果有機會認識這個女人的男朋友(很可能是鬼佬了,除非她回中國),
告訴他實情吧,讓他也防著點兒,女人打911會上癮的。
特別是在當前的法律下,這對女人來講是邪惡的誘惑: 利大(孩子,房子所有的東西),操作簡單(搞點事打911),毫無風險(法律保護下)的生意。
陳思無法被擔保出來,在牢裏困了141天直到開庭,最終被判了1天,再緩刑三年。這說明是非常輕的事。。
在此期間,陳思的中國家人無法聯絡到陳思,委托多倫多中國領事館刊登尋人啟事。。。找陳思。。
這裏有當時的資料:
http://www.dushi.ca/tor/news/bencandy.php/fid11/lgngbk/aid31179
more。。。
這個911女狼 連殘疾人 的房租 也不放過。。。
這裏還有一張陳思的照片
http://cnews.canoe.ca/CNEWS/Crime/2012/07/25/20028111.html
116 Mintwood Dr, North York, ON M2M 3A8
116 Mintwood Dr
North York, ON M2M 3A8
Google map上有街照。。
我們有 陳思 和孩子資料和照片 (網上),房子也可以看到
唯獨。。沒有 911女狼的照片。把自己保護的真好。。
1998 - 來加拿大。。
2000 - 此惡女人打911,誣陷陳思,搞陳思,陳思第一次被抓,但是證據不足,給個無罪釋放的peace bond。但是夫妻關係徹底完蛋了。。。
2002 - 此惡女人把她的老母也搞來了加拿大,並且團結家裏的孩子一起對付陳思,吵架後牆自己家的牆上寫“加拿大是民主國家。。。”。,刺激陳思再犯錯,。。。她老母出來幫女兒吵架陳思估計激動時推桑了一下(這就是Assault-暴力罪了)。。次惡女再次打911。。
這次,此惡女對外封鎖消息,自己也不去擔保。。,因為沒有擔保人,陳思在牢裏關了141天 (近五個月),直到排期上庭的日子。。
陳思根本就沒有犯啥事,法院是無法判他啥重罪的。。隻能放他。。,此惡女知道你死我活的道理了。。,在陳放出來前,離婚(要孩,要房,要錢。。,還要陳思的financial support),當然在當時的情況下,對陳思是非常不利的。。,法官都按照此惡女的心意。。。
陳思沒有放棄。。。,知道。。。2010年事發前幾個月。。, 法院要強製執行收房拍賣。。
但是陳思找到肯幫他的lawlyer了,並且從澳洲取得了醫療的record, 他的律師已經通知了此惡女的律師,要求法院司法複核。。。很可能可以重新把房子拿回來。。。
在這時,這個和父親離別了8年的孩子,千裏迢迢的從ottawa來,在忙芒人海中如此“輕易”的就找到他的爸爸。。
先是一頓燜打,再來胡椒噴霧, 在爸爸攤倒在地上的時候,拉箭殺父。。。
都八年了。。。,為何在此時才要殺父呢。。。。。。。。因為房子
好毒的女人啊。。。
利用自己的孩子殺孩子的爸爸。來保護自己的“不義之財”。。,
可以想象。。如此弱智的孩子,這個惡女也是不想要了吧。。,唉,可憐的孩子
這可以做一個。。。 中國女人是如何在思想上控製孩子,來“對付”父親的。。。 經典按例了。。
根據程思太太方承梅(Cheng Mei(Nora) Fang﹐音譯)去年6月25日向家庭法庭提供的的宣誓文件﹐2008年3月27日﹐安省法官派斯雷(Justice Paisley)做出了一份判決﹐除了規定程思必須向她和兒子方舟提供贍養費外﹐還將他們夫婦擁有的坐落在Steeles路夾Leslie街Mintwood Drive 116號的一座半獨立屋,完全判給女方。出售後的淨收入存入女方律師的信託帳戶。
但文件稱﹐程思並沒有按照法庭的宣判行事﹐對於方承梅律師的信件一律不予回應﹔對方承梅委託的房產經紀人準備售房的行動如估價等﹐也不予合作﹔經紀也無法帶人看房屋。而且﹐雖然他似乎不打算離開住處﹐但卻未及時向多倫多市府繳付物業稅﹐欠款將近3500元﹐市府可能採取諸如強迫出售之類的法律行動。
方承梅稱﹐由於程思違法繼續在上述房產居住﹐該房產已經無法獲得適當保險。
到2009年9月下旬﹐方承梅委託的一位律師已經開始接觸法警﹐要求他們執行法官宣判﹐將程思驅逐出上述房產。
此外﹐對於法庭規定程思支付的兒子和太太的贍養費﹐他也沒有履行﹐到去年6月方承梅提供法律文件時﹐該兩筆款項已達3萬元。
方承梅這份去年6月25日的宣誓文件﹐目的就是要求法庭執行派斯雷法官的判決﹐將程思從上述房產中驅逐出來。結果程思就開始了他生命中的最後階段﹕流落街頭。
程思在2008年3月的判決前﹐曾經積極為自己辯護過。在2007年8月23日的宣誓文件中﹐他指出他們於2000年買下上述房產﹐價格是28.3萬元。
他說﹐這筆錢主要來自他在悉尼遭遇一場大車禍獲得的賠償﹐折合加幣23.4萬。他另外借貸8萬元﹐彌補不足。其太太未出錢﹐但逼他將她的名字寫上﹐令房產成為2人共有。
方承梅指出程思對她、他們的兒子的毆打是經常性的﹐早在中國就開始。由於父親的虐待﹐造成兒子不但骨折﹐而且影響心理狀況導致學習能力嚴重下降﹐24歲還在上中學﹐而且無法正常工作﹐和正常思考。但程思否認﹐他聲稱﹐他們夫婦之間發生的暴力事件隻有一次﹐是在2002年5月5日前後﹐他獲悉妻子和一名身在中國的男子有婚外情﹐從1995年到2002年﹐長達約7年。他氣壞了﹐無法控製憤怒。
程思在文件中描述了太太的教育﹕1980年左右畢業於雲南大學英語係。在中國教授小學3年班英語。至1988年﹐她在悉尼大學獲得ESL碩士學位。1998年﹐他們移民多倫多之後﹐方承梅在多倫多公校教育局獲得全職教師工作﹐年薪6.6萬元。
他表示﹐在2002年夫婦暴力事件發生後﹐方承梅離開他們共同居住的房屋﹐離去時拿走很多屬於他的東西﹕中國護照身分證價值1.7萬元的集郵冊價值1萬元的圖畫。
另外他稱﹐他們夫婦在中國有相當於11萬加幣的存摺﹐相關資料也被太太帶走。
另外﹐方承梅指出﹐他們分居後﹐程思將他們的房屋間出8個房間出租﹐分別收取350元到500元不等的租金。據她計算﹐這筆房租收入從2003年1月到2010年10月是30.6萬元。不過程思完全否認這種說法﹐他說﹐在婚姻持續期間﹐他們隻不過偶爾出租一間房間﹐房租收入是微不足道。
http://www.canadameet.cc/news/canada/2011/0107/52837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