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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警察故事,西方犯罪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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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雷姆·索恩綁票案 27

(2016-06-22 14:12:12) 下一個

1961320日,在格雷姆·索恩被綁架並被殺害8個月之後,也就是史蒂夫被引渡回悉尼4個月之後,本案庭審開始了。開庭首日,由法庭大法官和控辯雙方的(知名)大律師共同參與選出的陪審團,十二名成員全部為男性。(那時候,女性到庭參加陪審團候選的本來就少得可憐,很難被抽簽抽中。)等陪審團篩選程序結束,陪審員宣誓完畢,一一就座後,法庭書記員才開門放客,允許公眾進入公眾席旁聽。

 

由於本案案情實在是史無前例,致使公眾關注度非同一般地高漲,當法庭前門一開時,早已等候在外的人群便呼啦啦地朝裏擁,搶占位置。庭內公眾席已經坐滿站滿了,外麵還有更多的人沒能擠進去。大家都想親眼目睹一下史蒂夫的尊容。這個就差沒將小格雷姆扔進海裏喂鯊魚的,這樣沒天理的事都下得了手的,殺人凶嫌,引起了人們廣泛的好奇心。

 

具體的庭審程序,並不是我重點要講的內容。這個故事講到這裏,想必大家也都對法庭內可能發生的,控辯雙方的激烈交鋒,有了基本的了解和想象力。比如,索恩夫婦(巴希爾和弗麗達)作證的重點,將包括指認被告史蒂夫,就是那個在案發前去過他們家確認電話號碼的東歐人。辯方律師要質疑傑克和道爾兩位警長的,就是他們在審訊被告時拿拘押瑪格達對其進行了威脅,迫使史蒂夫屈招了自己並沒有犯下的罪行。而控方,則會擺出一係列科學鑒識物證,來說明被告有作案動機,作案時間,對小格雷姆下了毒手,和最後拋屍,逃亡。(專案組甚至做過實驗,在那福特車後備箱裏,人是不會被悶死的。)

 

但值得一提的是,當控方的80來個證人都下去了,輪到辯方的證人開始被提堂(出庭作證)的時候,不同尋常的一幕拉開了。

 

一般來說,越是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越是血債累累,便越是不敢冒然成為證人,出庭(宣誓)作證。因為辯方總是有放心不下的地方,怕被告人陳詞有不實,漏洞百出,經不住控方律師犀利的當庭質問。但如果被告人實在是(對陪審團)有話要說,但又想繞過控方律師的嚴厲盤問,一招損招就是,安排被告人,不上證人席,而是原地呆在被告席裏,在不用宣誓的情況下,向法庭做(被告人)當庭陳述。(英文叫 Dock Statement)那意思也就是:話我可說完了,但對不起,我對我所說的是否屬實,不對天發誓,也不負任何責任。你們(控方)也不用想盡一切辦法來戳穿我,沒那個機會,因為我並非法庭意義上的證人。做當庭陳述,隻是想好好利用一下(西方司法體係)給予(被告人)我的權利。

 

而格雷姆綁票案,令所有在場的人都沒曾想到的是,史蒂夫作為被告,不但向法庭做了當庭陳述,並且,在做完陳述後,還又步入了證人席,接受控方質疑,把剛才當庭陳述的內容,在宣誓屬實的情況下,又過一遍。

 

分明全是謊言,可史蒂夫哪兒來的自信,膽敢挑戰控方?答案還是我之前說的:性格使然。史蒂夫從一開始,就沒有覺得自己有半點過錯。落到今天這一步,成立謀殺罪的被告人,史蒂夫心有不甘。但在他腦子裏,很快便把責任推到了他人身上。因此,這些謊言,他早已在腦海裏默念了千百遍,他過分高估了自己的口封,自認為絕不會在陪審團麵前露出任何破綻。想反,他覺得,重要的事情說三遍,謊言重複千遍就是真理。要好好利用司法程序,將撒謊進行到底,,,

 

史蒂夫確實是把他所想要說的,在法庭上說了三遍不止。讓我們來看看他是如何做到這一點的。講到這裏,就有必要向各位(尤其是中國大陸的同胞們)簡單介紹一下,在英美法係裏,庭審證據辯論的一些基本遊戲規則。

 

大體上,開庭之後的舉證順序,都是由控方先傳呼本方證人出庭作證。然後才輪到辯方。在本方證人進入到證人席,宣誓完畢後,首先也是由本方律師起身,引導證人做陳述,展開證據。(法律上叫主體舉證。evidence in chief)然後,由對方律師起身,對證人進行提問,質疑。(英文叫 cross examine)對方律師質疑完畢後,本方律師還可以就質疑當中出現的問題,再引導證人進行必要的補充。如此,一個證人接一個證人地辯論下去。

 

所以說,史蒂夫把他要(向陪審團)說的,說了三遍。第一遍,以被告人當庭陳述的形式,第二遍,以證人資格做主體陳述的形式,第三遍,則是在回答控方律師提問和本方律師引導做補充的時候。

 

我有一個直覺,類似像史蒂夫這樣的罪犯,美國FBI慣用的測謊器對他是不起作用的。就算上了測謊器,他也一定會Pass,測不出來。這也許就是為什麽英美雖源出於同一司法體係,但在英聯邦國家比如英格蘭,澳大利亞和新西蘭,警察都一概不使用測謊器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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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都是好晴天 回複 悄悄話 這人好象沒有內疚,心理強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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