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警阿豬的博客

皇家警察故事,西方犯罪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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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洋官司

(2011-08-13 15:48:17) 下一個
 

打洋官司

 

頭年八月裏。一位女客,到店裏來買諾基亞手機,順便簽約。說是另一家電話公司她早就忍受不了了,所以那邊合同才剛剛到期,就來投靠我們。一高興,我答應免費送她一個麵殼。這女客挑了個綠色的,歡歡喜喜地走了,真爽快。

 

嗬嗬,惡夢就此開始。

 

沒過三天,她又回來了。臉拉得老長,話也很難聽,非要我,依法,給她換個機子。經仔細檢查發現,一定是她在拆裝手機麵殼的時候,本來按說明該從下往上裝的,她從上往下按。位置不對就用力擠壓,結果把開關鍵給剪斷了。

 

摘掉麵殼,每次須拿牙簽去點,那手機還能開能關。我演示給她看,她卻不依不饒:見天400塊大洋買的新的,咋開關就沒了?你也好意思教我?可原來是有的,你自己給整沒的,沒我的責任啊?怎麽能確定原來就有呢?要有也是你這麵殼的質量不好,不和扣,給整沒的。還是你的責任啊?

 

這麵殼,雖然不是諾基亞原裝正版產品。可我們一直在賣,其他的手機店也都在賣,沒出這問題呀?話雖這麽說,我已心有餘悸。當初該當她的麵,教給她如何換麵殼,換好再讓她拿走。這樣吧,我退了一步:這開關我幫你拿去維修中心給裝個新的。

 

不行!退,或者換,不然,跟你沒完!她不依不饒,越罵越凶。

 

果然,她到處打電話投訴,瞎話連篇,又哭又鬧的,連電話公司總台小姐都一時站在了她一邊。於是,不但要跟她一遍一遍的講道理,還要跟電話公司的人複述我這一麵之辭。

 

終於有一天,好幾個顧客等著看著,一會兒她拿電話,一會兒我拿電話,我們兩個分別在電話上跟總台經理申訴了四十多分鍾。等經理終於明白了是怎麽一回子事,開始向她解釋按規定該如何辦時,她把電話一摔,站起來,仰麵朝天拍腦門兒,口中大喊:Somebody got to do something!跟著就失去理智一般,猛地一把,將我桌上的電腦嘩啦啦一下,給推到地上。這突如其來之舉,把我和站在她身後的顧客驚得不知所措。更把跟在她身邊的她的六、七歲大的女兒嚇得哇地一聲,大哭起來。

 

電腦顯示器,主機,鍵盤,,,連同桌上的電話,刷卡器,全讓她給掃到地下,一片狼藉,目不忍睹。她卻拉上女兒,撇開眾人,大大方方,揚長而去。當時,我也傻了,呆站了一分鍾,才掏出相機拍照,給警察局打電話。

 

警局接線小姐一聽說當事人已經走掉了,告說警員趕赴現場就免了,你自己來局裏報案吧。

 

我把現場照片打印出來,帶上她簽約時填的資料,到警局告她故意損壞他人財產。警察很快抓到了她,把她帶到刑事庭。對所犯下的罪行,她當庭供認不違,一審被法官大人“發回警局從輕處置”。

 

這“發回警局從輕處置”(Police Diversion)是新西蘭刑法重要一條。一是輕罪,二是初犯,三是要認罪。具備這三條,法庭不判罪,也不備罪案。而是發回由警局監外執行教育。被告要跟警方指派的教育官定期見麵談心。除安排可能的義務勞動,或者向相關慈善機構募捐,更主要的,還要向受害人書麵道歉,賠償所有損失。

 

作為受害人,刑事庭也專門指定了一個受害人助理官,跟我保持熱線聯係。對了解庭內庭外的司法程序,案情進展,受害人權益等,很有幫助。

 

談到損失,期間警局主控官曾經給我來過電話。因為在報案的表上我填的損失金額是1600元,相當於買一套新電腦的錢。主控官的意思是能不能修一修,或者更換破損部件?心太善,我當時說,好吧,就賠800吧,把損失金額減半。

 

數周後,她因有保護令在身,不能到店裏來,所以就委托了一個大個子老黑,把那諾基亞手機連盒子包好,還是要退錢。這大老黑黑著個臉,可一開口卻是娘娘腔:這是你最後一次機會,不然就法庭上見。

 

果然,很快我就收到民事仲裁庭傳票,二月開庭。她控告我觸犯消費者權益法,要求賠償一切損失。列了好多條,加起來剛剛好,也是800元。跟我玩數字遊戲呢。

 

從受害人助理官那裏,我了解到,訴訟程序是刑事庭歸刑事庭,民事事庭歸民事庭。她毀我電腦的事兒,在民事這邊,可以反訴,再告她一次。我知道自己沒有錯,不怕跟她對簿公堂。況且,再一看,開庭的日子是在她從輕處置到期之後。至少,她得先賠我那800元吧。

 

開庭那天,仲裁人是個老女人,她把大老黑帶上庭當控方證人,加上我,四個人,顯得很空。她前言不搭後語,一把鼻涕一吧淚地開始胡謅。什麽我賣殘次品,劣質品,瞞不講理,拒不退換,,,等等。把我形容得非常Evil。麻煩的是仲裁人似乎很同情她,聽完她的哭訴,整個兒拿我當不法商人對待。對她非常友好,耐心;輪到我時就毫不留情地打斷,還多次叫我不要偏離問題。我偏離了嗎?是你丫被她先入為主,戴了有色眼鏡。

 

官司眼看就要輸掉,卻忽然逆轉。就在仲裁人提出要計算控方損失的時候,不是我,而是控方,恰恰出示了對我極為有利的證據:這是一張電話公司維修中心的修理單。70多元的單據,就隻換了一個開關鍵。該單據在保修/自費一欄裏,維修中心勾的是,哈哈,自費!要不怎麽說越是金頭發的越是傻呢?

 

仲裁大人,我立刻抓住不放,說:如果此情況屬於保修的範圍,那維修中心怎麽會收她錢呢?現在大人該理解我剛才說的,什麽叫Physical Damage(物理毀損)了吧?

 

本來很簡單的一樁官司,愣是在裏麵耗了一個多小時,仲裁人還是無法當場給出裁決。後麵還有其他案子,時間不夠,我反訴她的那一半,因此將另行則日開庭。這鬼地方,我還得再來一次。

 

終於,我收到了控方敗訴的裁決書,並於五月間,再次出庭民事仲裁庭,辯論我的反訴。這次,對方缺席,我簡單勝訴。仲裁人隻多此一舉,將我提出的800元賠償扣減為680元,下達了賠付令。至此,兩場民事官司打下來,我是雙贏。

 

以為事情就算完了,其實沒完:刑事庭的助理官來電話告訴我,她其實一直以來,並沒有按規定接受警局的監外教育,也沒有對受害人認錯和賠償。案子因此又回到了刑事庭,將於六月重新法辦。當警局的教育官找到她,通知她時,她居然推翻自己當初的供詞,表示將到法院翻供:不認罪。

 

她的新供詞是:當初她隻是推了我的桌子就走了,並沒有推電腦。現場照片有我事後進行布置的嫌疑。警局重新派探警來店裏勘查現場,重新找我錄口供。好象這案子不是發生在九個月前,而是發生在昨天似的。氣得我要瘋掉,探長這次,居然還堅持問我要證人資料!

 

義憤填膺這新西蘭的司法係統怎麽會這樣?頭年供認不違的罪過來年竟然可以推翻?我給助理官寫了封信,請求她遞交給法官。我在信中寫到:

 

我無法理解犯罪嫌疑人如此滯後的無罪聲稱是出於何種考慮?此案在民事庭中,無論是原控還是反訴,我都勝訴了。我全不在乎她究竟該賠我多少錢,最起碼的,她該認罪低頭,向我道歉。我依然有信心於我國的司法係統,不會讓任何一個罪犯逃脫應有的懲罰。無論這一過程需要多麽長的時間,,,

 

結果,重新開庭的第二天,她的委托人送來了她寫的道歉信,信中寫到:

 

損壞了你的電腦,在此特別道歉。我並非蓄意,也十分後悔。,,,還是不能理解你為何這樣對待一個顧客?所有聽到我的故事的人都很同情我的遭遇。,,,

 

隨信,還有一張法院開的表格,責令她每兩周支付我20元錢,直到所有賠償付清為止。我告訴她的委托人:信我留下,單子你拿回去,我要的就是她清清楚楚地知道並且承認,這事從一開始就是她的錯。

 

助理官又來電話:單子她送法院來了。如果你同意不用她支付賠償金,單子我們就存檔留在這裏。錢,轉交兒童福利院當捐款。那天開庭,法官大人嚴辭了她的罪行,她最後也隻好再次認罪伏法。但念及她輕罪初犯,以及你信中所表達的寬宏,法官大人不再從輕發落,而是免予任何罪案追究。

 

 

阿豬

零四年六月

新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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