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的傳人

祖國在唱紅歌。祖國山河一片紅。 文革在延續,因為有文革的傳人。 文革不是毛主席的文革,不是文革一代人的文革。是我們民族的文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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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同胞好榜樣 雷震 (ZT)

(2012-01-16 14:09:08) 下一個

讀了樓下猴哥關於大陸與台灣差別的帖子,對於雙方不止差在一個蔣經國上頗有同感。從1949年蔣介石到台灣至1987年蔣經國開放黨禁報禁,台灣曾發生了許多許多。日後會慢慢學習眾多同胞的個性故事。這裏先轉一個來自大陸網站的帖子。關於雷震的。雷是“外省人”,正經的蔣總統浙江老鄉。台灣的民主運動,其實早期和“台獨”是兩個分著的故事。雷震與《自由中國》是最早的民主“火種”之一。


雷震案背後的故事


發布時間:2010-06-07 來源:33輯 作者:範泓 瀏覽:738 次 【字體:

若談及雷震先生,《自由中國》半月刊10年風雨路,固然是一個最主要的話題,但“雷震案”(以下簡稱雷案)本身也是不容忽略的。因為這個案子的背後有著 太多的故事。有人將此案與1955年8月發生的“孫立人案”相提並論,是從“政治構陷”這一角度來審視的。當年孫立人案中所謂“匪諜”郭廷亮,完全是由情 治人員(情報與治安)一手策劃的;而雷案中的“匪諜”劉子英,也不過是郭廷亮模式的一個翻版而已。兩案在手法上如出一轍,說到底,都是當局為整肅和打壓其 政治敵手,將“匪諜案”模式作為“執政者排除異己、掌控權力的重要方式”(《〈自由中國〉與民主憲政》,薛化元)。不過,較之長期遭到軟禁的孫立人將軍而 言,雷震這位“骨鯁之臣”的境遇似乎更加險惡,在軍事法庭不允許對質的情況下,被誣陷為“知匪不報”,因而被他曾經的上司和朋友蔣介石投入大牢達10年之 久。

雷震被捕,是在1960年的9月4日。從目前所披露的史料看,在這之前,雷震已知自己將遭此厄運。對蔣介石來說,雷震主持《自由中國》半 月刊10年來為爭言論自由,與當局所進行的一係列殊死拚爭,早已在心理上動搖了這位獨裁者對台灣島統治的信心;及至1960年前後,雷震與台灣本地政治精 英共同籌建反對黨,更是將國民黨推向了一個如坐針氈的窘境,這是自台灣“二二八”事件以來,最為壯懷激烈的一個政治大事件。因此,蔣介石製裁雷震“決心如 鐵”(陶百川語),幾乎到了喪心病狂的程度。不過,與雷震始終保持著良好關係的美國大使館事先得到一份絕密情報:“情治單位打算製造匪諜案,先將馬之打成 匪諜,再將雷震以‘知匪不報’而入罪……”(《平反白色恐怖案還有長路要走》,薛化元)並透過曾當過台北市長的高玉樹,將此事通知了雷震。曾經作為國民黨 高層核心人物、蔣介石的“國策顧問”,雷震深知一場“牢獄之災”終不可免,但他還是與馬之談了一次話,其目的是為了防止不諳政治的馬之被當局所利用。馬聽 了當場表示:“無論他們怎麽整我,我都不會承認是‘匪諜’的,即使是屈打成招,我也不會‘咬您’的。”(《雷震全集》第2冊231頁)後來事實證明,美國 大使館傳來的情報是可靠的。十幾天後,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比原計劃將近提前了一個月,以“涉嫌叛亂”為由將雷震、傅正、馬之、劉子英四 人逮捕。這種“先抓人後偵訊”的違法行徑,頓時引來一片嘩然。隻是在偵訊過程中,馬之沒有與當局合作,但《自由中國》雜誌社前會計劉子英卻“利誘成招”, 不僅承認自己是邵力子之妻傅學文派來台灣的“匪諜”,而且稱於1950年5月17日晚,在台北金山街一巷二號雷震的書房裏,彼“將傅匪在京情況及所交為匪 工作任務,密告雷震,並誇張大陸匪情,勸雷震為人民立功……”既有時間,又有地點,而且任務明確。於是,案情發生了逆轉,審判遂繞開了所謂“涉嫌叛亂”而 就“知匪不報”秘密進行著,監察院派出的雷案調查小組自始至終也未能見到雷震一麵。
當局之所以采用“匪諜”模式將雷震送上軍事法庭,是因為當 年孫立人事件與所謂“匪諜”有關之後,於是一種“把主張民主自由與匪諜的行為關聯起來的論述也正式提出……對《自由中國》而言,這種將‘宣傳民主自由’與 ‘匪諜’劃等號的宣告事實上是針對他們而發”(《〈自由中國〉與民主憲政》,第134頁)。這就意味著,逮捕雷震並以“匪諜”而說事,既可混淆其大眾視 聽,又能掩飾當局“一石二鳥”的政治企圖:隻要將雷震判了刑,常發鏗鏘之聲的《自由中國》半月刊便可能自動停刊而解體,而籌建中的反對黨也會胎死腹中。事 實證明,當局確實做到了這一點。1960年9月24日,台灣警備總部正式向軍事法庭提出公訴,起訴書認定雷震的主要罪狀有二條:一,明知為“匪諜”(劉子 英)而不告密檢舉;二,連續以文字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散布悲觀無望論調,以圖鼓動暴動,以達顛覆政府之目的……(1960年9月24日台灣《聯合 報》)10月3日,雷案開庭,“隻開了八個半鍾頭的庭,就宣告終結了”(胡適語);10月8日,軍事法庭以“知匪不報”、“為匪宣傳”等罪名判處雷震有期 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然而,雷震被捕的實質是在組黨。但出於政治上的目的,蔣介石卻竭力想掩飾這一點。1960年9月14日,他在接見美國西海岸報 界記者時第一次對雷案公開表態:“……相信已有‘匪諜’在該刊(指《自由中國》半月刊)的幕後作活動,逮捕雷震當然有法律的依據……這件事與雷震組織反對 黨無關。任何人可以自由地在台灣從事政治活動,但是絕對不許參與顛覆活動。”(1960年9月15日台灣《中央日報》)同年11月18日,蔣與胡適也有過 一次談話,依然持這個態度:“如果他(指雷震)的背後沒有匪諜,我決不會辦他。”胡適當然不相信這樣的指控,幹脆挑明了自己的看法,說:“總統和國民黨的 其他領袖能不能把十年前對我的那份雅量分一點來對待今日要組織一個新黨的人。”(《胡適日記全編·第8冊》726頁)應當說,在當時人們對胡、蔣二人的這 次見麵寄予了莫大的希望。因為從時間上講,還來得及,這時距雷案二審還有最後的五天。如若胡適能說服蔣氏收回成命,雷震或可免遭10年牢獄之災。但蔣介石 不為所動,胡適終以“大失望”而對天長歎。11月23日雷案複判,法庭維持其原判。


本來,當時的台灣法律界對雷案多少還持有一點信心。逮捕雷震的最初理由是“涉嫌叛亂”,其證據是“《自由中國》半月刊自民國46年8月第17 卷第3期開始,至現在第23卷第5期止,共計75期……其內容多係煽動、誘惑、分化、中傷之言論,顯已逾越言論自由之常軌,並偽造讀者投書,侮蔑軍人,企 圖煽惑軍心,打擊士氣……”如果依照當時《出版法》第32條之規定:“出版品不得為下列各款之記載:一,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者;二,觸犯或 煽動他人觸犯妨害公務罪、妨害投票罪或妨害秩序罪者;三,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褻瀆祀典或傷害風化罪者”——《自由中國》半月刊如果確實違反了上述條款,完 全可以由內政部根據《出版法》第41條之規定,予以“撒銷登記”,大可不必由警備總部來抓人。可一旦雷震的罪名成了“知匪不報”,就不是一部《出版法》可 以解決的問題了。雷震要求與劉子英當麵對質,遭到法庭的拒絕。一審之後,雷震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軍法聲請覆判理由書狀”,針對強加給他的兩大罪名作了申 辯。這位曾經留學日本多年、畢業於京都帝國大學法學院的高材生、當年國家製憲中樞的核心人物心裏十分清楚,法庭的這一誣詞若得以成立的話,“判刑10年就 認為是名正言順的了”。“監察院資深委員”、雷震的夫人宋英女士,不願看到自己的丈夫在軍事法庭上受審,“以盡妻責”,明知其不可為而為,還是向台北地方 法院遞交了一份要求由司法機關來提審雷震的狀紙。宋英事後說,這“是對國法充滿了信心”才提出的。可台北地方法院在接受了狀紙之後,緊接著,就給予駁回。 宋英為此寫了一份“抗議書”,刊登在1960年10月1日出版的《民主潮》上,而官方的報紙則一字未登。
在整個審判過程中,劉子英成了案情的 關鍵所在。他是惟一的原始證人,若沒有他的所謂“自白書”,就根本扯不上起訴書和判決書中“知匪不報”之罪嫌。胡適曾對胡頌平說過一番話,道出了當時他本 人也是許多人心中的一種無奈。胡頌平回憶道:“對於雷案,先生希望軍方再請幾位真正懂法律的人來審慎處理;如果他們真能請到真懂法律的人來處理,可能雷案 不會成立了。”(《胡適之先生晚年談話錄》第80頁)不過,劉子英還是被判了12年,比主犯雷震還多了兩年。這再明顯不過了。如果法庭判劉子英無罪,就不 能判雷震有罪,甚至雷案都有被全部推翻的可能。說起來,劉子英也是一個悲劇性的人物。他從來就不是什麽“匪諜”。當時之所以“利誘成招”,完全是在審訊人 員的脅迫之下,出賣其個人良心之所為。與馬之相比,劉子英有過相當複雜的政治經曆。大陸時期,雷震在重慶任國民參政會副秘書長時,劉是參政會的秘書。抗戰 結束後,遂從參政會轉至監察院工作,與監察院院長於右任相從甚密。1950年初,他從香港給於右任及“總統府”秘書長王世傑寫信,要求前往台灣。於由於位 高而謹小慎微,不便出麵,遂求雷震為其作保,因雷也曾是劉的上司。到台灣後,劉要求在“監察院”複職,於未允,依然是由雷震安排到《自由中國》雜誌社做了 會計。之後,雷又將其介紹到中日文化經濟協會做事。依他與雷之間的交往與私誼,遠勝於馬之與雷的關係。劉當時被羈押在台北市西寧南路警備總部保安處。據雷 震後來了解,那裏有一間黑房子,“四周無窗戶,不透空氣,不見天日,地上是泥土,其黑暗陰森可怕,被囚於此者無不肉跳心驚,以為個人的末日將至也。關在這 裏的人,都是為著逼供的,和過去的屈打成招則毫無二致……這裏的方法,是精神壓迫而使囚者精神崩潰,有時也兼用酷刑的。”(《雷震全集》第28冊,第 386頁)劉子英的“自白書”就是在這種情況下,“迭經補充六次”,直至警總滿意才完成的,他成了當局“用來誣陷雷震的工具”(聶華苓語)。當局給劉開出 的條件也不菲:養其終生。這一年,劉子英54歲,依然單身,12年之後也是一個花甲已過、縛雞無力之人了。在獄中,他每月可從警總那裏得到當時的台幣 600元,後加到800元,以作為零用。雷震入獄後雖享受單間待遇(雷此時仍為“國大代表”),即所謂“分居監”,卻沒有一分錢的零用。劉子英長年生活在 北京,喜吃麵食,“故警備總部每隔兩個月就送一袋麵粉去,俾劉子英可以自備小爐子來做麵食”(雷震語)。劉子英被關在“智監”,也就是專門囚禁“政治犯” 的地方。殊不料,1960年11月24日上午,當劉子英被解至軍人監獄的“智監”,那裏的“犯人”得知來人就是劉子英時,便圍作一團,聲勢洶湧,群起而攻 之,斥責他出賣主人,是一個不忠不義的無恥之徒,一個沒有良心的陰險小人……劉被罵得無地自容。軍監怕出事,隻好隔出一間獄室讓他獨居,這才免去了眾人的 圍攻。1965年某一天,有人(謝聰敏)在軍監見到劉子英。他“頭發已雪白,數不盡的皺紋像蜘蛛網一般密布在他那圓圓的臉上”。他說自己當年受到過疲勞訊 問,“特務拿第二天的報紙給我看。他們說‘我們是公開逮捕,不是偷偷摸摸。你也知道老先生(蔣介石,原注)的脾氣,公開逮捕就不會釋放。我們所麵臨的問題 是你和馬之兩人之中……總有一人要承認中共派遣來台鼓勵雷震背叛政府。’”(《雷震全集》第2冊,第304頁)不過,劉又說,如果雷震不組黨,自己也不至 於做牢。1970年代,謝聰敏第二次出獄,曾拜訪雷震。他告訴先生劉子英已獲釋。雷震當時問:“劉子英已經出獄,為什麽不來見我?”
雷案是 “先抓人後偵訊”,從中可看出當局欲置雷震於死地而不顧法律,也不恤人言。盡管馬之未招,劉子英自誣“匪諜”以求“養其終生”,但這一切仍是事先設計好的 “政治劇本”的一部分。惟一的變化,隻是預想中的“馬之”變成了“劉子英”而已。軍事法庭不允許雷、劉二人當麵對質,也是預料中的事情。如此明目張膽的 “政治構陷”,“對質”也就當然不會在這個劇本之中。根據當時的“軍事審判法”,有關“對質取證”的規定就有5條之多,即自166條起至170條止,其中 第168條說得很清楚:“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盡管劉子英後來有所翻供,但已來不及了;而“軍事審判法”第 199條以及115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97條 “自應命其對質” 之規定,也是從法律上來保證當事人之權利的。然而,軍事法庭既不允許調查,又不準對質,甚至雷震的辯護律師要求向劉子英作質詢的合法請求,也遭到了拒絕。 從2002年9月台灣“國史館”公布的《雷震案史料匯編》(二冊)中可以知道,無論是下令逮捕雷震或審判、調查,均受控於“最高當局”的直接指令。這種政 治超越法律的行為,遂成為台灣戰後“白色恐怖”時期最隱晦不堪的一頁。警備總部將雷震“科刑論罪”的準備工作,早自1958年9月下旬業已開始,警總軍法 處當時即著手研究“《自由中國》半月刊言論是否足以為科刑論罪之基礎”,並逐期審查了“《自由中國》半月刊自民國46年8月第17卷第3期開始,至現在第 23卷第5期止,共計75期……”,其構想是企圖以“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為主要起訴理由。但後來發現,這並“不足以構成刑責”,於是向最高當局建議“應在 法律製裁途徑之外另先覓適當對策”:其中,對雷震的處理是“充分準備廣求事證、運用矛盾孤立首凶、製造環境提前行動”,而“對《自由中國》社內部之較緩和 者(毛子水、戴杜衡、胡適等),研究其利害關係,指出其矛盾所在並加以運用”,再以“分化胡適與雷之關係為主”;在國外反應方麵,則要“運用關係使美國國 務院遠東問題顧問費正清等不再同情雷之活動。”而1959年1月下旬確立的“田雨”(雷震兩字拆出的代號)項目,更是以“假想作業”的方式秘密運作,並設 甲、乙兩案。在甲案中,以“殷某”(殷海光)、“田雨”(雷震)為起訴對象;乙案則擴大到“張三”(夏道平)、張益弘等人,兩案均以“田雨”為主要目標。 從後來的事實看,“假想作業”運作得並不理想,也就是不能真正“構成刑責”,因而以“匪諜案”的模式出現遂成了當局惟一製裁雷震的可能。於是,在方案之外 逮捕對政治向無興趣、也沒有寫過任何文章的馬之和《自由中國》雜誌社前會計劉子英,就成了雷案中最關鍵的“伏筆”。據馬之回憶,他被捕後,“一下子就連續 談了三天三夜,這可能是全世界少有的‘疲勞審訊’。中間雖然給飯吃,但‘偵訊’則未間斷!開始時以禮相待,稱我‘馬先生’,說:‘政治問題,政治解決’、 ‘問題不在你’、‘我們的對象不是你’、‘隻要你合作,一切都好辦’;繼之則動粗,動粗的經過很慘,實非筆墨所能形容……”(《雷震全集》第2冊,第 232頁)後由一位姓李的副處長出麵,隻有一句話:“沒有什麽好談的了,你就是匪諜,不承認也不行。”然而,就在當天,對馬的偵訊突然中止了,審訊人員的 態度也變得“和藹”起來,並說“好了!你這部分就到此為止了,你放心不會有事的。”馬當時感到莫名其妙,不日後接到起訴書時才恍然大悟,原來是劉子英招 了,供認不諱是“匪諜”,馬之“痛心欲絕”。


10月8日宣判當日上午,蔣介石親自主持會議為其審判定調。與會人員包括“副總統”陳誠,府、院、黨三大秘書長張群、唐縱、穀鳳翔,“司法院長”謝冠生、 “檢察長”趙琛、“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汪道淵、“外交部長”沈昌煥以及陶希聖、曹聖芬等14人。與逮捕雷震時一樣,對雷的宣判警備總部也擬就了甲、 乙、丙三個方案。穀鳳翔及警備總部主張采用甲案,即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之罪名,判雷震有期徒刑10年;謝冠生、趙琛、汪道 淵等人主張采用乙案,即雷震明知劉子英為匪諜不告密檢舉,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判有期徒刑7年;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依懲治叛亂條例第7 條判有期徒刑8年;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奇怪的是“副總統”陳誠,這位雷震的老友竟主張采用丙案,即雷震包庇叛徒,依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判 有期徒刑10年,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依同條例第7條判有期徒刑7年;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2002年9月12日146期《台灣新聞·總合周刊》 一篇回憶文章透露:當年陳誠在雷案中的處境十分尷尬。由於他與胡、雷二人的私誼,事前並不知內情。直至下令逮捕雷震那一刻,才由警總司令黃傑與“參謀總 長”彭孟緝一起向他作了通報;當時的“總統府”秘書長張群亦為雷震的好友,開始時對雷案竟也是“不聞決策”,一度成了局外人。這些都充分說明蔣介石為逮捕 雷震,事先做了十分縝密的安排。而雷震的這些朋友,在最後,實際上也是介入了對他的審判。惟有胡適少數人站在道義和法律的立場上,給雷震以最大的支持。 1960年10月22日深夜,胡適自美繞道東京返台。在機場,他對台灣《聯合報》記者說:雷案判決有欠公平,如果被傳訊,他本人願為雷震出庭作證。
蔣介石在平衡了各方意見之後,當場作出四項指令:一、題目(指判決書)要平淡,須注意一般人的心理;二、雷刑期不得少於10年;三、《自由中國》半月刊 一定要能撤銷其登記;四、覆判不能變更初審判決。會議行將結束時,蔣似乎還是有點不放心,又問:“乙案能否撤銷《自由中國》的登記?將來覆判不可變動有無 把握?”“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汪道淵當即站起來答稱:“可以辦到。”(2002年9月4日台灣《聯合報》)當天下午,軍事法庭就是根據這些來自於最高 當局的指令對雷震作了最後的宣判。盡管監察院“雷案調查小組”在調查報告中列舉出警備總部處理該案時諸多“不合或失當之處”,並提出了糾正案,但由於蔣在 雷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仍無法改變初審的判決……雷震被捕後,受押於警總軍法處看守所。其妻宋英竭盡全力做了大量的營救工作,包括她與當時在美的胡適 先生直接通話,並在台北和平東路二段《自由中國》雜誌社召開中外記者會。宋英於9月14日在台灣各報發表《營救我的丈夫雷震》一文,指出:“現在關於雷 案,海內外議論紛紛,認為這是一件顯然的‘政治誣陷’。在秘密刑訊之下迅速構成的所謂‘供認’和‘自白書’實不足以昭信。這已是大家司空見慣的常識……今 日在台灣做‘掩護匪諜’的勾當,其利害如何,連小孩子都看得清楚,何況以雷震的經驗和閱曆?他三十多年的經曆足以解答這類問題,用不著我來多說了。” (《雷震全集》第3冊,第114頁)一審之後,宋英自然要求上訴。可雷震在看守所卻遇到這樣一件事:“有一天睡不著出來納涼(我的牢門二十四小時不關) 時,忽有人來對我說:‘雷先生,你不要問我姓名,我對你很敬佩!你在政府搞過幾十年,為什麽對他們的作風還不明白?為什麽要花錢去上訴?你上訴也是十年, 不上訴也是十年!你今年已是六十四歲了,坐了十年牢也差不多了!你如果今年隻有五十四歲,恐怕要判你無期徒刑啊!這都是國民黨老先生批準的。’”(《雷震 全集》第28冊,第197頁)雷震聞後感慨不已。一個多月後,雷震到台北縣新店安坑“國防部”軍人監獄(今新店監獄)服刑,開始了自己漫長的10年鐵窗生 涯。第二年1月,胡適、夏濤聲、張佛泉、成舍我、胡秋原等46位知名人士聯名簽署一份“陳情書”,籲請蔣介石特赦雷震。蔣不予理睬。1970年代,出獄的 雷震曾自撰一聯以述辛酸往事:雷案的黑幕,天下人盡皆知之;冤獄整十年,曆史上自有交待。寥寥數語,將自己和那個時代的悲情似乎都說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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