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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實際上已經證明了中藥(草藥)在醫藥界的地位:回: 樓下 "目前這方麵的研究比較多。說明了幾點。" 跟貼不上故新發。

(2014-07-15 22:46:32) 下一個
回: 樓下 "目前這方麵的研究比較多。說明了幾點。"  跟貼不上故新發。
 
這實際上已經證明了中藥(草藥)在醫藥界的地位:是一類完全可以和西藥分庭抗禮的範疇。
 
在認定了草藥可以治療疾病的前提下,那麽藥物的分類可否進一步可以引伸為人工合成(製造一詞較確切)的藥物(西藥)和自然存在的藥物(草藥)之分。後者再可分為經過提取的和未提取的原始藥物及其合劑。
 
你的“(1)中藥的藥效和毒副作用,都是通過有效成分的化合物結構實現的。 這就是說,中藥的藥理和毒理是可以研究的。”是對的。但是草藥的研究方法和西藥研究大相徑庭,也複雜得多: 
 
“(2)搞清有效成分, 是驗藥的前提。”--完全應該。但是由於草藥是不是純藥,對‘搞清’一詞的概念就要警惕了:在西藥來說一個分子式就是一種藥物。但對於草藥來說僅僅一味單草就可以認為是一個合劑。例如,草藥A中含有某種有效的治病成分a,但是同時還含有其他的成分c對其治病成分a的副作用有製約作用(這種現象往往在組合的方劑中更加明顯)。這時西醫概念的‘搞清成分’(分開一個一個分子的研究方式),往往會把有治病作用但又有副作用的有效成份a被認為是治病但有毒害作用。更會把草藥中不治病的、但起到中和治病的成分c副作用的那些成分比如C作為沒有治療作用而無視/丟棄。從而研究出某草藥具有XX毒性的概念。
類似的情形還可以是草藥A成分a僅僅有治療作用,但草藥a中還有b成分是含有毒性,這時方劑中的草藥C含有的成分c是用來中和b的。如果僅僅研究草藥A,就容易得出 '草藥A具有毒性而不能用於臨床' 的概念--本身沒錯但在臨床實際應用的概念上來說就是誤解:因為在一個有經驗的中醫開藥方時會一定為草藥A配上草藥C的,來讓其中的成分c來中和草藥A中的毒性成分b的。
 
所以在對於中藥的科學研究一定不能僅僅用一般研究西藥的方法,這往往會科學地走入偏途而得到錯誤的結論。正確的方法是以中醫的全局思維的考量來研究多種成分間的合同效應。
 
你的“(3)這方麵很多文章,有一個很大的缺點:定性方麵的研究多,定量的研究少。 沒有 量的概念,很多試驗與實際應用脫節。 ”的觀點,對於非提純的草藥來說就給人以‘過分要求’的感覺而與實際不容:中醫療病講究對症對人。就是說對於同一種疾病的症狀在治療時根據不同患者的具體情況而需要給予不同的方劑或藥量。比如對於患者A開的方劑A‘中有草藥a、c、d. 但給患者C開的處方C'可能是草藥a、c、e. 這時由於A'中d所含某種成分對a/c的綜合效果與C'中的e不同,在這種情況下就不應在方劑A'與C'中用同量的草藥a與c了。
 
這也是為什麽把中醫、藥納入西醫/藥的科研方法往往會有很難,有種”根本行不通“ 的感覺。
 
看得會很拗口,很煩,但希望能把問題解釋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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