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農業稅大事年表
(2010-10-19 11: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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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在廣大農村地區征收農業稅。從新中國成立初期的1950年,農業稅占全國財政收入的41%,到2004年,農業稅下降到占全國財政收入不到1%。2004年,全國農業稅收入232億元,而到2005年,全國農業稅收入減少到15億元。1949年至2005年我國農業稅總收入累計達到4200億元,為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以下資料為新中國農業稅大事記:
1958年6月3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6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條例規定,全國農業稅的平均稅率為常年產量的15.5%。
1983年開始,除農業稅外,國務院還根據《農業稅條例》的規定,決定開征農林特產農業稅,1994年改為農業特產農業稅。
1994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凡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農業稅的納稅人。牧區省份則根據授權開征牧業稅。至此,我國現行農業稅製實際上包括了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牧業稅等三種形式。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決定率先在安徽全省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
2001年3月24日,國務院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擴大試點,積累經驗”,具備條件的省份可以全麵推開試點。
2001年4月25日,國務院決定暫緩擴大農村稅費改革的試點,“集中力量進一步做好安徽省的試點”。
2002年3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做好2002年擴大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決定河北、內蒙古、黑龍江、吉林、青海、寧夏等16個省(市、自治區)為2002年擴大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省。加上原來的安徽、江蘇(2001年全麵推開)、浙江、上海(這兩個省屬於“自費改革”)等,試點擴大到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改革的主要內容可概括為“三個取消,一個逐步取消,兩個調整和一項改革”,即:取消屠宰稅,取消鄉鎮統籌款,取消教育集資等專門麵向農民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用三年的時間逐步減少直至全部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調整農業稅政策、調整農業特產稅征收辦法,規定新農業稅稅率上限為7%;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辦法,以農業稅額的20%為上限征收農業稅附加,替代原來的村提留。
2003年3月27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全麵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區應結合實際,逐步縮小農業特產稅征收範圍,降低稅率,為最終取消這一稅種創造條件”。 當年,稅費改革在全國推開,中央財政拿出305億元用於稅費改革的專項轉移支付。
2004年開始,農業稅改革進入深化階段。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取消牧業稅和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實行取消農業稅試點並逐步擴大試點範圍,對種糧農戶實行直接補貼、對糧食主產區的農戶實行良種補貼和對購買大型農機具戶的農戶給予補貼。
2004年1月1日,中共中央發布“一號文件”,提出逐步降低農業稅稅率,今年農業稅稅率總體上降低一個百分點,同時取消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
2004年3月5日,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十屆人大二次會議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宣布:“從今年起,中國逐步降低農業稅稅率,平均每年降低一個百分點以上,五年內取消農業稅。”
2004年3月23日,中央決定在黑龍江、吉林兩省進行免征農業稅改革試點,河北、內蒙古、遼寧、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個糧食主產省(區)的農業稅稅率降低三個百分點,其餘省份農業稅稅率降低一個百分點。農業稅附加隨正稅同步降低或取消。
2005年3月15日,溫家寶總理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所做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明年將在全國全部免除農業稅。
2005年上半年,中國22個省免征農業稅。到2005年年底,28個省區市及河北、山東、雲南三省的210個縣(市)全部免征了農業稅。
2005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廢止農業稅條例的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農業稅條例》,取消除煙葉以外的農業特產稅、全部免征牧業稅。
2006年3月14日上午,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報告莊嚴宣布,今年在全國徹底取消農業稅,標誌著在我國已實行了長達2600年的這個古老稅種從此退出曆史舞台。 (本文來源:網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