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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性強奸”---一新名詞誕生

(2009-10-30 17:24:03) 下一個

催生《動物保護法》引發了“人和狗掉水裏,先救誰”的爭論。說是在對待生命態度麵前的細分,祖國精神文明的發展,到了細分人畜的地步了?

同理,強奸就是強奸,還分出了“臨時”?匪人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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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潯2協警在賓館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時實施強奸,南潯法院根據犯罪事實,考慮到兩人屬臨時性的即意犯罪,事前並無商謀,且事後主動自首,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給予酌情從輕處罰,判決兩被告各入獄三年。(中國新聞網)

   這些年,“臨時”一詞很是流行,這個“臨時”、那個“臨時”的,在各個部門“開花結果”,其效果特別的如領導之意,讓一些單位屢用屢爽,甜頭如美酒一般,成了推卻責任的擋箭牌。
  
   南潯法院根據犯罪事實,給兩個強奸犯定的屬“臨時性的即意犯罪”,令人迷糊,這是個啥概念?搜遍了網絡,也沒找到“臨時性的即意犯罪”的來源和條款依據。“臨時”既是非正式的和短時間的行為,難道強奸犯罪還有“非正式”和時間的長短之分?這個“臨時性的即意犯罪”應是個新名詞,可以為我國的司法界又填補了一項創造性的空白,可喜可賀。
  
   搞不明白,犯罪還有臨時、固定、長期之分?在被害人不清醒的情況下,兩人輪番實施強奸,為什麽不是輪奸?難道就是因為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這個諒解是怎麽得到的?相信“金錢封嘴”的肯定的。如果這個判決能成為一個新的榜樣,那以後再出現這樣的“臨時性的即意犯罪”,是否也要得到“從輕處罰”呢?要是在這樣,可以再全國推而廣之,以便廣大犯罪分子都去進行“臨時性的即意犯罪”。
  
   將女灌醉,然後帶她去開房,強奸了她,明顯就是有預謀的犯罪,什麽是“即時性”?就是即時就發生性關係。臨時性的犯罪就可以“從輕判決”?那哪個犯罪不是“臨時性”的?是否都要可以輕判?
  
   其犯罪算是“臨時性的即意犯罪”,那判了3年,筆者想也應該是“臨時性的即意判決”。
  
   協警,就是協助警察執法,可以叫做“臨時性”協助執法,但犯了罪咋還能變成“臨時性”犯法呢。
  
   “事前並無商謀,且事後主動自首”。真是一個好榜樣的強奸犯,不愧是協警出身,被害人不報案不追究,自已就去主動投案自首,這樣的強奸犯真的天上難找、地下難尋,對他們根本都不用判刑,理應樹為投案自首的楷模進行宣傳,還要發點獎金為好,以資鼓勵。要是判刑,也應該是判三緩二,這樣才顯出我們的人性化判決。
  
   聯想到那個因爬樹偷看女人而被判強奸的男人,要是在“臨時性的即意犯罪”創造的法院,怎能會被判為有罪之人?可憐你生錯了地方,這不怨你。
  
   看看女人都能判罪,這個兩人同時強奸一個女人的案件,卻判了一個“臨時性的即意犯罪”,實在是高。不服法官的創造性是不行的。
  
   絕地相信這“臨時性的即意犯罪”很快就能與“躲貓貓”、“俯臥撐”“70碼”等等吧,成為網絡流行詞語。
  
   按此“臨時性”,以後也可以出現“臨時性打死人”、“臨時性踢死人”、“臨時性被自殺”、“臨時性行賄受賄”、“臨時性醉駕”、“臨時性搶劫”、“臨時性盜竊”,一切犯罪行為都用“臨時性”為借口來減輕刑罰,可以想象,我們一個“臨時性”的時代就要到來了。

新聞鏈接:浙江南潯2協警強奸醉酒女子獲刑3年

中新網湖州10月29日電 兩名派出所協警知法犯法,在賓館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時實施強奸,最終難逃道德與法律的懲處。今天,浙江湖州南潯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2009年6月10日晚,兩名協警邱某與蔡某帶領剛參加完高考的陳某與沈某一同出去吃飯。席間,四人都喝了很多酒,陳某不勝酒力,待晚飯結束後已醉得不省人事了。為了給她醒酒,蔡某駕駛自己的現代轎車帶大家到練市一賓館內開房間。到房間後,兩人趁陳某醉酒沒有意識、無力反抗之機,先後強行與她發生性關係。待陳某酒醒有意識後,發現自己躺在賓館房間內的床上,下身赤裸。

南潯法院根據犯罪事實,考慮到兩人屬臨時性的即意犯罪,事前並無商謀,且事後主動自首,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給予酌情從輕處罰,判決兩被告各入獄三年。兩被告身為執法人員卻知法犯法,最終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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