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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氏第五逆反定律(班氏解雇自由定律)

(2005-05-17 13:45:08) 下一個
班氏第五逆反定律(班氏解雇自由定律) 文章來源: 班門斧 於 2005-05-15 23:37:51 http://www.westca.com/Forums/viewtopic/t=35802.html 班門斧 閑客 時間: 周日 5 15, 2005 9:22 下午 標題: 班氏第五逆反定律(班氏解雇自由定律) ------------------------------------------ 班氏第五逆反定律(班氏解雇自由定律) 我是一個受雇勞工,我希望企業有權無需任何理由就可以解雇員工,這就是班氏解雇自由定律。 嘻嘻,反了?神經有問題?No!是大多數正常人在這個問題上神經有問題。 無需任何理由就可以解雇員工,那麽勞工的就業就沒有保障了?哈哈,我想的恰恰相反,我的左鄰右舍那百千人頻頻地被解雇了,我才有可能更容易找到工作。 容易被解雇,也更容易找到工作,這是對任何一個人都機會平等的,絲毫沒有惡化總體就業環境。某些政客不顧社會公益,借所謂保護就業的口號拉攏選票,更多的人是愚蠢受騙沒有認識真理。 企業本身為了維持正常生產,更希望員工隊伍穩定。重新招聘一個新人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精力和直接間接生產成本。解雇自由絕對不會引起社會混亂。但如果一個具體的人頻頻被解雇,你需要的不是去指責這個製度,而是需要檢討檢討你自己。 從雇主、管工、企業的角度來看,無需任何理由就是足夠的理由。我想解雇你這就是理由,否則就會影響我的情緒、心情、效率和工作。不能解雇你這是局限、侵犯了我的自由。 從勞工的角度來看,權益應該如何才能受到合理的保護呢?在自由民主法製平等的現代社會裏,你不應該祈求通過傷害雇主、管工的自由為自己謀利。你應該去問法律,去問社會製度怎麽辦?在此僅以舉例來淺白地說明問題。由法律規定:受聘三天內可以一拍兩散。一月內解雇補償一周薪水。半年內補償兩周,三年內補償一個月,超過三年的老員工補償兩個月。在吃補償期間找工(班氏不是已經讓更多人被解雇,給你創造了更容易找工的機會嗎?)找不到就領取失業保險十個月,一邊吃一邊提高自己一邊找工。再找不到就再降低一級領貧困救濟,再找低級一點的工(你真的應該放低身價了)。 大行民主自由的資本主義法製國家,怎能設想可以剝奪雇主、管工、企業主體招聘和解雇的自由?保護勞工利益,絕對不能以侵犯、犧牲雇主、管工、企業的自由權益為前提。既然勞工個人都可以有受聘和辭職的自由,作為民主自由的資本主義法製國家,一個以資本經濟資本經營為基礎的社會,理所當然地,雇主、管工、企業應該擁有更大或至少是同等的招雇和解雇的自由。勞工利益的保護,應該體現在企業對被解雇者的規定補償、國家的失業救濟、貧困救濟這三重保障上,而不能以保護一方的利益為借口而對另一方的自由作更大的侵犯。 管工、企業主不能自由解雇員工,是號稱以自由民主為宗旨的資本主義社會的一個極大的諷刺。在資本主義的誕生以來的第一階段--初始階段,資本主義製度以殘酷剝削、血腥鎮壓勞工來完成社會總資本的原始積累。第二階段--成長階段,法製逐步建立趨向完善,資方與勞方相互製約,以保證社會的一定程度的穩定和發展,其中不能隨意解雇員工就是一項製約措施。但帶著如此沉重的枷鎖,在社會經濟運作的主體上如此嚴重地違背自由主義原則,注定要給經濟發展造成不可逾越的難關。近年歐美日一批最前衛最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社會發展目標迷茫,經濟萎靡不振,左衝右突,找不到出路,就是因為這一塊損害自由主義的最大石頭的阻礙。搬掉這塊絆腳石,實現解雇自由,資本主義大自由的時代才能真正到來,社會全麵持久繁榮的局麵才能出現,資本主義進入第三階段--持久繁榮發展階段。這個自由解雇必須是全社會的、徹底的,政府機關官員及行政、公共事業單位人員也在可以自由解雇之列,不能有特權或例外。隻有這樣,全社會才能節省、高效地運轉。 自由解雇會不會造成政府的癱瘓、社會的混亂?絕對不會。你工作幹好了誰想自找麻煩解雇你,再耗時傷神找一個不如你的來添亂?不會出現這種假設情況。會不會有些上司排擠異己,安插親友?這要分兩種情況討論,一是說明這個行業或崗位待遇過高,少勞多得,因此不得提薪或工資要下調(參看班氏第三逆反定律的“班氏公薪準則”)。二是說明你確是不能有效地協助上司完成工作,在雙向自由的社會環境裏,你確實是應該走人了,幹嗎非得賴在這裏雙方不愉快又影響工作? 自由解雇會不會造成勞工生活不保、安危不保?更不會。自由解雇不能在社會時機未成熟時過早實行,不能在法製未完善、社會保障體係未健全時實行。但也不能過遲實行而拖延人類社會的正常發展。自由解雇應該在企業補償、然後是失業保險、再後是貧困救濟三重保障下實施。真正實現受雇自願、解雇自由的資本主義大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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