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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現代文明社會的一大公害

(2007-11-23 22:22:14) 下一個
警察----現代文明社會的一大公害


先肯定一下,警察有起到一定的維護社會治安的作用。但那是我們納稅人拿出高額銀子買他們幹的,口頭上感謝一下可也,不需要感恩戴德的。我等在生產線上灰頭土臉地幹得頭暈腦脹之時,從來沒有看到過警察過來滿含熱淚地感謝我們。

再甄別一下,那些披著警皮的財狼,作奸犯科,貪汙受賄的,也不在我們這次討論範圍。

這裏,隻論述一般的警察,一般的警務作業。現在的警察,打擊真正的惡性犯罪效率極低,反而動不動就對普通平民使暴力、動武器,造成人民對於自己飼養、雇傭 的警察如驚弓之鳥。 2007年10月14日淩晨,剛屆不惑之年的波蘭新移民齊康斯基從德國乘飛機抵達溫哥華機場,卻被幾個警察致死就是一個典型事例。四個五大三粗的武裝警察,與一個餓累了十幾個小時的中年旅客在一米距離內已經說話了,人家也舉起了空著的雙手,為什麽還要電擊人家?為什麽人家已經倒下了還要再次電擊以致死亡?最近又一例,有一家夫妻帶著幼子正常在公路開車,一個警察說人家超速,人家不同意,一句話不服,警察立即就把人家電倒在地痛苦地喊叫,再拷起來塞入監牢。又聞2007年11月13日,廣州珠江醫院副教授尹方明在醫院不遠處,被巡警已查明身份的情況下,僅僅因為發生爭執,警察近距離開槍將該醫生打死。警察施暴已經達到了為所欲為的地步。誰給你們這麽大的權力?如果說法律允許這樣,那麽這個混帳法律就應該廢除或修改。例子成千成萬,那些憑常識和身份就可以知道是一般良民的人、手上沒有武器沒做暴力反抗的人,隻因一言不合,警察就拿手銬、警棍、電槍大力施暴。這是對人民的侵犯,這是對人權的侵犯,這是仆人對主人的犯上作亂。他們即使有罪錯,也應該由法庭審理後依法處罰,你仆人警察沒有權利傷害他們的身心。武器隻能對正在行凶、對警察本身有生命危害的,或惡性犯罪拘捕逃跑等情況下才能使用。其他任何情況下不得使用。

經常,警察用警棍、電槍對不作武力對抗的教師、醫生、護士、會計、店員、抱著孩子的母親、商店購物的顧客等等的和平公民使用,其性質與恐怖分子對他們施暴完全相同,都是使人民身心受傷,都是造成社會恐懼,性質完全等同!

警察,不管我們多麽不願意相信,事實上已經成為現代文明社會的一大公害,這個性質要引起社會共識,大家起而討之。一個文明的社會,是到了要修訂法例,從嚴治警的時候了。

長久以來,法律走上了一條邪路,社會鑄造了一個錯誤,賦以任何一個披著警皮的人至高無上的權力。任何人(包括一些假警察)隻要一旦披上警皮,就擁有無上權力,就代表絕對正確。

積習已經讓我們大眾習慣了,穿著一身警皮,板著一臉道貌岸然的正氣的警察,就可以冠冕堂皇地侵犯人權。你輕輕地駁一句嘴,他就可以即刻發威對你濫施酷刑、大打出手。其實,拋開積習觀念,深究一下,他警察也是普通公民之一,在現場沒有嚴重犯罪、沒有武力對抗的前提下動武,就是一個公民對另一個公民的人身傷害,是一種犯罪。

如果一個人沒有被足夠的證據證明是犯罪,那麽他就被假定是無罪的。而不是反過來,我要時時找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我沒犯罪,我才是無罪的。

同理,警用武器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使用是絕對必要的,就不得使用。而不是反過來,要我們受傷害者去找足夠的證據證明你使用武器不當才算是不當(能夠找到這種有力的證據是極少數的機會的)。要把原先顛倒的是非標準再顛倒過來。

要回到正確的法理精神上麵來,要修改現行法規,要明確規定:警用武器在任何情況下使用都是犯法的(不同於戰爭年代的軍隊使用武器),除非當時嚴重罪案正在發生,警員或他人的人身受到嚴重威脅或財產正在受到嚴重破壞。

英國有長期的社會實踐已經證明,警察不帶武器巡邏執勤,維護一般性社會治安是可以的,遇到惡性案件可以召喚特警支援。因此,現今我們的警察帶著武器,隻是被規定限用少用,則是完全可行的。

讓我們公民,這個社會的主人喊出一句口號:警用武器在任何情況下使用都是犯法的,除非有足夠證據支持符合明文規定的幾種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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