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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同性戀的法定年齡

(2015-10-09 06:04:37) 下一個

論同性戀的法定年齡

玄野

孔德之容,惟道是從。道之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老子

 

性的本源目標與自由意誌

同性戀問題,其思辯的根源在於人在滿足欲望方麵到底有多大的自由度。更深一層的問題是人自由意誌的有無,就是說,經過無窮追溯以後,人的行為是由自己的自由意誌決定的,還是由神或者說泛神天道決定的。

首先,人欲望滿足的自由度問題。人的任何欲望都應該滿足嗎?應該不會有人回答“是”。那禁欲又如何呢?似乎也不應絕對化。比如說,佛教在禁欲方麵很徹底,不能吃肉。但是,人本是雜食動物,吃肉似乎並沒有那麽嚴重。如果這禁欲的教條像迪斯尼電影那樣用在鯊魚身上,鯊魚就迅速滅絕了。另一個極端呢?像齊桓公和易牙吃人肉就屬於天諸地滅的罪過了。而張巡許遠的睢陽保衛戰呢,則是另一情形,那不是縱欲問題。當代法律角度上,這一問題已經有廣泛共識了,就是徹底禁止,犯者嚴懲不逮。再弱一點的問題,想吃熊貓肉行嗎?大概大家也會達成共識,因為這裏有個物種多樣性的問題,是整個生態安全與穩定的頭等大事。問題再弱一點呢?咱自律一些,不吃野生動物,隻吃飼養動物,但要玩個酒池肉林,行嗎?要說這個問題,中國傳統道德觀念在老家逐漸式微了,但在人家德國生根發芽,茁壯成長了。許多報道說在德國下飯館,如果點菜超量,有浪費情節,會被警察處罰。人家默克爾阿姨就身體力行,麵包掉地上還接著拾起來吃。這當然不是中國演藝界某些人說的差不差錢的問題。

那麽,人到底在什麽程度上滿足自己的欲望才是正當的?比如說,當年美國人都喜歡夢露,那麽隻要有錢,美國人在道義角度上是否有權利一賭女神芳容,甚至上去握個手索個吻呢?當然這首先是夢露的權利問題。假使夢露特有菩薩心腸,來者不拒,那也有現實問題,人們會說這樣被情欲性欲控製的人有病,而美國的那位萬人迷總統據說就是最有病的。那麽,就把欲望滿足度降低一點,跟夢露的蠟像合個影總可以吧。當然了,你路過那地方,跟女神合影沒問題,如果專程去合影也實在沒必要。既然如此,那就在家裏掛張夢露寫真吧。滿足欲望有罪過,擁有欲望總無罪吧。沒問題,隻要你老婆不是醋壇子就成。

我們再來討論自由意誌問題。人的任何行為都有一定的目的和原始驅動力。那麽,這個原始驅動力是否可能是人的自由意誌呢?這個問題是西方哲學界的老大難問題,蘇格拉底那時就有苗頭了,到中世紀和文藝複興時期鬧得如火如荼天昏地暗,直到現在還莫衷一是。我傾向於斯賓諾莎的觀點,就是人沒有自由意誌,人的一切行為都可以追溯到最高的決定者--神,上帝,泛神或者天道。如果我們達成了這個共識,就可以進一步思考同性戀在什麽程度上在什麽範圍內是正當的合理的。

首先要聲明一點,這裏所提到的神,隻是為了討論方便而選取的詞匯,請不要誤解,這跟基督教沒有任何特定的關係,下麵所用的“神”字,和斯賓諾莎所提的泛神會接近一些,更加貼切的一個概念是中國傳統文化中所提的天道,但又不完全局限在這個概念中。提及人類行為對神的終極可追溯性,其中帶有濃重的分析味道,就是近代以來的邏輯分析學派的進路,而神這個概念卻很大程度上是綜合性的,因為人類語言的描述力十分有限,即使拋開人類的語言描述,更抽象的用人類的認知極限來考察神這個概念,同樣難以涵蓋神的全貌。關於這個哲學理念,老子的描述已經十分精到了: “道可道,非常道”,“孔德之容,惟道是從。道之為物,惟恍惟惚。”因為找不到更恰當的詞匯,隻好用這個有著多種理解的名詞“神”了。

既然一切的原始驅動力都來源於最高的唯一神,那麽我們的性生活,我們的家庭,我們的一切與性和感情相關的愉悅幸福和焦慮悲哀都可以追溯到神。所謂自由意誌,更大可能性是西方某些哲學家到達個人思辯極限後山窮水盡而生造的一個遁詞而已。當我們考慮性問題的好與壞時,終究要追溯到神,而不是簡單的自我感受。比如說,性活動的本源驅動是什麽?最普遍的是性衝動,這個原因雖普遍,但在人類性行為的整體中所占分量並不見得超過五成,其他各種原因的總和應該要大一些。顯然的理由是感情以及生育的動機。感情是自由意誌決定的嗎?應該不是,至少不是直接決定的,任何感情都是有目的有原因的,可以進一步追溯的。也許其中對子女的感情是最不需要條件的,也就最容易追溯到終極原因。其實這個原因本身就是一個物種得以存在和延續的根本,這種原因並非終極於人的意誌,完全是自然發展決定的生命的必然。性衝動這一原因怎樣呢,也許可以更直接的追溯到人意誌以外的規定性。性活動必須是一種愉快的過程,無論對男人還是女人。如果是一種痛苦,那還有誰願意上這個套呢?將來要經曆分娩的折磨,還有養育孩子的操勞,性活動本身又是痛苦的,這神故意創造兩性是為什麽呢?如果不是因為他老人家有病,就得算是巨大的敗筆了,那世界生命最普遍的兩性繁殖方式就成問題了。所以性活動的愉悅是天律,而對各類強迫性行為的懲戒也是天律在法律中的必然體現。

如果我們認同性的本源驅動不是人自己的自由意誌,性是神為達成生命延續和生命與環境交互演化的主要方式,是達成人類社會秩序和物質世界秩序的極其重要的途徑,那麽在涉及到性活動時就必須考慮性行為是否符合神設計人的性能力時所要達成的真實目的。如果我們的性活動方式與性的本源目標背道而馳,那我們就是違反天律的,而支持這種性活動的法律就是逆天的。

神賦予人的性能力與性需求,其本源目標是什麽。最顯而易見的目標就是繁衍。另外,性還直接或者間接地參與著愛與感情的構建,同時也是形成家庭等普通社會關係的重大元素。如果我們社會的性活動與人類繁衍毫無關係,與撫育後代沒有瓜葛,那麽這種性活動是否就是不正當的甚至罪惡的呢?基督教的奧古斯丁說:性活動的唯一正當理由是繁殖。這結論絕對了一些,雖看似為邏輯分析所得,但草率了。在當代,一個人真正為了生養下一代的性行為可能隻有幾次,絕大部分性生活是為了愛情和性需求。而且這個狀況並非是當代特有,而是自人類文明之初就大致是人類生活的常態了。這樣與生育無關的性活動,卻密切參與著家庭和社會關係以及人的愛情感情的構建。所以,無論是從奧古斯丁的草率理性,還是從教條出發來否定性行為的適度自由,都是無法服眾的。西方古代尤其是中世紀的性道德是過激的。現代社會又矯枉過正了,完全放棄尋找性活動的正當理由,而同樣草率地認為感官的刺激和欲望的滿足就構成了性活動的正當理由。

設想某種性行為,非但不能積極貢獻於人類的繁衍,反而幹擾阻礙著人類繁衍,那麽這是否罪惡並且理應禁絕呢?同性戀的嫌疑甚重。那麽這是否構成禁絕同性戀的足夠理由呢?且慢。同性戀有著另一層麵上的正當理由。生育是一個比較容易理解的性活動理由,而愛與感情的構建則是性活動影響人類社會的更深層更基礎的理由。我有一很好的朋友,姿儀頗佳,兼且溫良恭儉讓。年介三十的時候,因為傳統思路的影響努力尋找構建婚姻的機會,每每與我聊一下他的找對象經曆。我發現他在這個問題上很別扭,不咬弦。他努力扮演一個尋求愛情和正常性生活的男士,但這種努力似乎是外界強加上去的,是因為家庭和社會的影響讓他覺得這樣做才是正常的,而不是從他內心裏驅動出來的。就像是農民賣黃瓜時將一朵雄花粘在黃瓜頭上似的,一看就知道是假的。如果我這位朋友不巧成立了正常婚姻,那麽正常的性生活和婚姻關係對他自己的心靈來說是否是一種痛苦的折磨呢?縱然對子女的感情肯定會是一種巨大享受,而在心靈層麵上的兩性生活不和諧又是何等的苦痛呢?建立一個心靈層麵上相互折磨的婚姻,雖然承擔了繁衍的義務,但在感情與心靈層麵上不但是兩個人的錯誤歸宿,同時對子女的影響可能也很成問題。上文提到,性活動的原則必須是愉快的而不能是痛苦的。與其讓本能層麵的痛苦折磨一個家庭中的每個人,還不如免除了這項義務,讓人去保證自己在其他層麵上的社會價值。我認為這樣的人有理由放棄繁衍的義務,而隻關照性在感情和愛方麵的功能。

 

同性戀的法定年

下結論之前,我們還必須考慮另外一個重要元素,就是一個人的性愉悅方式是由基因和其發育過程中的生化環境完全決定的嗎?還是受自己社會經驗的影響而逐步搭建而成的?我認為後者的作用不是微不足道的,而是至關重要的。同時,如學術界所說,沒有任何人是純粹的同性戀取向,隻能說他的同性戀取向有多大的百分比。因此,如果一個人在有性需求之初就步入正常的異性戀,從而逐步享受這種生活,那麽他即使有些許或者一半的同性戀傾向,他未來的生活也很可能是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相反,如果他/她首先步入的是同性戀,從而逐步享受這種生活,那麽即使他/她隻有一半或者很少的同性戀傾向,他未來的生活就很可能落入同性戀的軌道。上一篇文章中,我曾經更詳細地討論過同性戀生活的艱辛,有興趣的話可以參考。我覺得這應該算是不幸,因為這使得他/她不能擁有天賦所給予的正常的家庭與子女,而同性戀也並非是他/她的唯一可選生活。

關於性生活的構建,還有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麵可能被人們忽視了。性刺激是意識表麵上的需求,而性取向更多更深地屬於潛意識的需求。人在明確認識到自己的性取向並且達到有意識地做性審美取舍的能力之前,其性行為模式更大程度上受性刺激的滿足程度左右,而不是潛意識中的性取向左右。即使最初某一方對另一方沒有在性意義上被吸引,但多次以至於規律的性刺激滿足了他/她的性需求,最終他/她將會安於這樣的性生活方式。也就是說,一對同性戀伴侶中,即使某一方是異性戀取向,規律的性生活同樣會使得他/她接受有違於其性取向的生活。其中隱含的一個本質的問題是,人的性生活,並不一定執著於性伴侶是否合於自己的審美取向,而更大程度上取決於自身獲得的性刺激是否滿足了自己的需要。而對於許多人來說,性需求的滿足最終影響甚至決定了其性生活模式,以至於更進一步決定了其愛情關係,而不是如學術界所默認的前提--愛情和性取向決定人的性生活方式。古代就記載了許多這方麵的案例,而相對開放自由的當代,這方麵的例子可以說是比比皆是了。所以,異性戀落入同性戀生活,或者同性戀落入異性戀生活,在性愉悅方麵甚至愛情上並非是西方主流宣傳所認定的那麽嚴重的問題。隻有對於相對極端的同性戀或者異性戀傾向的情形,違拗其性取向才會造成嚴重的不和諧與苦痛。一般來說,性生活的方式並非是人的最硬性需求。人的性活動,如果隻是偶爾一次的話,可能更大程度上受性取向的影響,若是一種規律性的生活了,決定這一生活方式的因素就十分複雜了。所以同性戀問題對於大多數情況而言不是人的本能需求是否得到了恰當的滿足,其性生活是否最大程度地合於其本能性取向,人類性生活的最廣泛最實質影響在於社會結構和下一代的生活環境。所以,支持同性戀者具有自己尋求個人需求與感情幸福的權利的同時,也必須保護正常異性戀者順暢地達成自己的幸福,更重要的,必須兼顧性生活在社會模式構建方麵的舉足輕重的功能。

現實生活中的青少年,即使性取向是異性戀,也有很大的機會經曆甚至落入同性戀中。他們唯知性活動的直接後果是生育,對性在感情和社會關係建構方麵的核心作用幾乎沒有認知,而自己的性取向更是不確切。他們性嚐試的目標在於模仿成人以獲得長大的幻覺和某種程度上滿足性刺激,而他們明確知道要防止的後果就是懷孕。基於這樣的目的,同性戀的性行為模式可能是最佳的選擇了。當性成熟的孩子們開始性萌動的時候,他們的性取向還深深地藏在潛意識中,而此時是同性朋友勾肩搭背,異性朋友形同陌路的歲月,而青少年沒有社會責任,行事時考慮的首先是哥們義氣而不是法律法規。在如今西方發達社會的草率的似是而非的同性戀性教育背景下,可以預見會有大量的本身性取向為異性戀的年輕人錯誤地嚐試了同性性行為,甚至誤入同性戀的生活模式中。性經驗對人一生的影響不是無足輕重的,雖然沒有懷孕等後果,即使不考慮性病的傳播,僅就性心理而言都是人生的重大事件。

基於人的平等自由權利,和個人生活方式對社會結構的作用這兩方麵的兼顧與協調,關於同性戀問題,如下三點應該是比較簡明的原則,建議中國人大考慮審議相關議案。而同性戀在歐美發達國家已經是病入膏肓,無法采取有效措施了。這樣的世界背景下,中國為天下先,訂立保護同性戀權益同時又維護社會秩序的法律,將是世界的福音,也是中國在社會建設方麵為天下式的開端。

其一,保護同性戀者的正當權益,將性取向作為私人的選擇自由,在經濟利益與人格等各方麵和普通人一視同仁。

其二,維護家庭與婚姻的神聖地位,同性戀社會單元與婚姻家庭徹底分開,不可混淆。

其三,鑒於人對自我性取向的認識並非是完全決定於自己的本源意識,而是受環境和個人生活經驗影響甚大,同時同性戀的生活道路對個人而言比較曲折艱苦,而對社會而言其價值遠不如傳統婚姻家庭為好,所以在一個人能夠明確認識自己的性取向之前,社會有絕對的義務去盡量引導青少年走傳統婚姻的道路。基於這樣的原因,政府應當設定同性戀的法定年齡,在人沒有清晰認識自己的性取向之前,嚴格禁止同性性行為,在明確認識人的社會義務之前,嚴格禁止同性間結成性伴侶。同性性行為的年齡下限至少要在男性二十四歲和女性二十一歲,而同性性伴侶應該在男性二十八歲女性二十五歲之後。這樣一個法定年齡不是一種歧視,而是建議人們首先在傳統性取向與傳統性生活方式中嚐試,如果實在無法融入傳統,完全有選擇同性戀生活方式的自由。

需要說明的是,性生活是人的自由,而法定年齡卻限製了這個自由。原因在於每個人都是社會環境的建造者,又是社會環境的獲益者,人在享受社會的同時又必須考慮建設良好社會環境的義務。損失一些人幾年的性愉悅,而避免眾多的人誤取同性戀的艱苦,並且更大程度上保護傳統生活方式為社會的貢獻,這樣的折衷是時代發展的必然。至於極端情況,可以由醫生和心理學家予以診斷證明,以備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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