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話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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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頂一下主貼。有理有據。

(2011-07-02 11:22:33) 下一個


曾與一位男同討論過同性戀婚姻的問題。他的觀點是:

從利益上來講,有些同性戀者如“夫妻”一樣共同生活,但始終沒有法律上的保護。比如我們所享受的配偶醫療保險,生命保險,財產支配權。有的同性戀去世後,大部分財產被親戚,而不是伴侶,所繼承,而這些親戚在他們生前恨不得與他們斷絕關係,老死不相往來。

從原則上來講,是人權的問題,同性戀和異性戀一樣應該擁有的人權。

我雖然覺得同性婚姻別扭,但也覺得他說的有其一定道理。也許在生產力低,人類壽命短的時代,生兒養女是義務,但在全球人口過剩的現代,生養是一個選擇,婚姻的合法性不應該以生育為前提。否則無生育能力的夫妻的婚姻執照就應該吊銷了。

同性戀要求婚姻合法是為自己爭權利,不是為了讓別人認同他們的生活方式。

我不太相信同性戀有選擇。他們受到的歧視如此之多,誰吃飽了沒事找不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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