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賀衛方,痛揭五毛狗:傳聞證據如妖風
(2010-01-08 21: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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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賀衛方,痛揭五毛狗:傳聞證據如妖風
五毛者,領錢發帖者也。五毛素質低下,有目共睹。除了喊口號,不是偷換概念,就是以偏概全,妖惑人心。
剛剛看到一個帖子,叫《揭穿賀衛方的忽悠:英美排除一切傳聞證據嗎?》,稱“賀衛方純粹是在忽悠人。作為一個“法學家”,這樣公然撒謊實在太沒有職業道德了。”
事實上,賀衛方在談劉莊案,回答媒體提問:“國外是一種什麽情況?”時說了一段話。
賀衛方說:國外無論是大陸法係,還是英美法係,一切證據都必須到法庭上質疑和質證。現代各國刑偵製度都通行一條基本原則:法院有權將任何人作為證人進行詢問,而警察、檢察官則隻能在法律或法院授權的前提下才具有這樣的權力。
我們(中國)雖然有一個規定:沒有在法庭上得到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關鍵在於,像現在這樣一種書麵的指控,提交到法庭上後,到底算不算質證?我個人認為,根本不算。按照英美等國的法律,書麵證詞是一種所謂“傳聞證據”,基本相當於一種傳言,是應該被排除掉的。
該五毛從《中國法院網》上找到了一篇文章《簡介《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中傳聞規則的例外》,就斷言:美國法律中明文規定了各種傳聞證據可以被采納的情況,絕非證人不出庭證言就一定會被排除。
誠然,重慶不受英美法律管轄,美國證據規則幫不了劉莊的忙。
不過,既然五毛也跟著賀衛方扯起美國法律,那就來談談美國的法律。
順便說一句,按照五毛所貼出的美國證據規則:(1),劉莊案中的證人證言全部是無效證據;(2),7個拒絕到庭的證人將被判以藐視法庭罪(案例:克林頓的拉鏈門中,一位拒絕作證者被判刑1年半)。
賀衛方說:“按照英美等國的法律,書麵證詞是一種所謂“傳聞證據”,基本相當於一種傳言,是應該被排除掉的。”
看清楚,賀衛方說的是“基本相當於。。。。應該排除掉”。說的是基本原則,而不是特例。無論什麽法律,都有基本原則,還會有些例外。
賀衛方教授談基本原則,五毛硬扯特例(例外)。再用例外壓倒基本原則,將原則極端化為“證人不出庭證言就一定會被排除”。從而得出“賀衛方純粹是在忽悠人。作為一個“法學家”,這樣公然撒謊實在太沒有職業道德了。”五毛的嘴臉可以彰顯宇宙了。
五毛所貼的《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中傳聞規則的例外》一文說:
“間接轉述他人親身感知經曆的陳述以及代替親自陳述的書麵記錄均不得作為法庭證明的證據提交法庭進行調查質證;已經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審團作為評議的根據。”
這就是說,原則上說,像李莊案中的7,8個證人的書麵證言,屬無效證據,是不得提交法庭作為證據的東西。但是如果要想麽作為有效證據提交法庭,那麽這些書麵證言就必須符合法律的“另有規定”。
那麽,李莊案中的7,8個證人的書麵證言,是否符合五毛所貼出的24個(或更多個)例外呢?也就是在《美國證據規則》中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庭呢?
不需我複述了,請大家去仔細看看那篇《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中傳聞規則的例外》,如果你是無腦,那就免了,請你繼續喊口號吧。
能找出《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中傳聞規則的例外》一文的五毛,應該還不屬於無腦。有點腦子,就請去看看美國檢察官在黑龍江公安廳所講述的美國證人證言製度。(http://chinese.shenyang.usconsulate.gov/dvc/index.html)
《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是有關審理程序。
根據憲法第6修正案,被告人有同原告證人對質的權利,對包括警察在內的控方證人進行交叉詢問的權利,強製對其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利。
美國審判製度規定,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如果不出庭的話,被告人沒有機會向他進行調查詢問,這個證人的證詞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此,被告人有權利強製證人出庭作證。對他有利的證人可以強製出庭作證,對他不利的證人他有機會向其質證。
公訴人不能拿證人的證詞說證人這麽說這麽說,證人自己必須出庭作證。美國警察必須做證人,在起訴的時候,審理的時候,證據排除的聽證會上都要作證人。
張三說是,李四說非,到底是是還是非,要經過出庭作證,接受對方的交叉詢問,才能作出可靠的判斷。
你們可能也了解“美國的證據法禁止傳說的證據”,就是李四出庭作證說張三告訴我,他親眼看見罪犯犯罪。這是不行的,要張三自己出庭作證。被告有權利要求對其有利的證人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是美國憲法所保障(原告和被告)的一個權利。除非雙方同意不用證人出庭作證可以用他的書麵的證詞作證的話,否則證人必須出庭。
被告人可以要求法院發出傳證令,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就構成了藐視法院犯罪,要負法律的後果,包括坐監獄和罰款等等。
我們比較有名的案子就是克林頓總統被獨立檢察官偵察的時候有一個證人,自己覺得不要作證,收到法院的傳證令以後拒絕作證,結果坐牢坐了一年半。
事實上,美國的證據要求相當嚴格,美國的法律對執法機關更嚴格。
再羅嗦一句,要是美國的法律管得了重慶,今天站在審判台上的不是李莊,而是警察們。
瀏星雨(於2010年1月9日匆匆寫就,所以將署名放在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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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如果出庭作證和證人的自身利益發生衝突,或者會危機自身安全,證人是否可以以自身利益作為抗辯理由拒絕出庭作證?因為出庭作證而自身利益受到損失,是否有補償?
答: 美國強製證人出庭作證的做法是這樣,通過法院的一個傳證令,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法院的傳證令是法院的命令,法院的命令在我們的法律中是很有權威的。如果你不聽法院的命令就構成藐視法院犯罪,要負法律責任。因為法院有這樣的權利,而證人都知道這一點,所以我想不到證人有不出庭作證的理由。
美國的證人他們也不喜歡出庭作證,他也怕作證的後果,所以美國的證人很少有願意作證的,都是強迫的。但是他們不出庭作證就會構成藐視法院犯罪。那麽他不可能為自己的利益考慮,他沒有決定權。作證不僅是公民的義務,也是法院的權利。
安全保護確實是刑事案件的一個因素。證人如果作證的話會覺得人身安全受到危險。美國也有證人被殺的例子。在這方麵我們的法律製度可以提供很多不同的措施。這些保護措施要看證人願不願意接受。
最嚴厲的就是讓證人全家搬到另外一個地區,甚至可以把證人的姓名和身份背景改變。這是最高的一種保護方法。而且證人還要和他以前的朋友和親戚斷絕關係。這是在什麽情況下使用呢?在最暴力的犯罪組織比如黑手黨的案子中,對證人的保護措施。這是很少用的,但是可以用。還有其他的措施,可以提供援助幫助證人搬家,可以在審判的過程中給證人提供警察的保護等等各種措施。執法機構的人希望證人的安全得到保障,這幾年有過不幸的例子之後,執法機構也提高了對證人保護的力度。
問: 如果證人出庭作證涉及到一些費用怎麽處理?
答: 這個美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交通費由政府提供。除此之外還有小小的報酬,不多,一天三十美金,低於一般人一天的工資。小陪審團也收到類似的報酬。也是政府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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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一下對李莊案中的看法:支持打黑,反對黑打。
李莊被稱黑律師,有源可溯。身後的背景和150萬訟費,足以遭人指點。中國有16萬律師,想當律師的更多,但很少有他那麽豐富的資源,樹大招風是自然的。一個官司150萬,一個農民需要勞作100年,一個工人要幹50年,遭踩是當然的。
150萬,絕不是劉莊律師精湛技藝的價碼,更是其身後律所的重量。但對李莊,可以進行道德指責,檢察機關也可以依法起訴,但李莊有權利得到合法審判。政治需要代替法律要求,是開曆史倒車,不得人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