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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立憲,後合法zt

(2009-09-15 15:25:16) 下一個
先立憲,後合法

馬悲鳴


一、大清立憲,辛亥革命屬反叛

  中國近代史從1840年鴉片戰爭開始算起。故我大清是得到國際社會派遣駐華使節承認的合法政府。光緒三十四年的1908年8月27日, 大清聖上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十四條。其中第一條“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係,永永尊戴”和第二條“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就相當於當今憲法第一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製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製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 破壞社會主義製度。”而“社會主義”則是“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故所謂“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製度”說 白了就是“共產黨領導神聖尊嚴,不可侵犯”。那麽“四大堅持”中的第一條“堅持黨的領導”說白了就是“共產黨統治大中華人民共和國,萬世一係,永永尊戴 ”。

  這個中國第一部憲法的訂立是考慮到日本立憲,終成“明治維新”。日本當年是派了伊騰博文率部考察了各國憲法,認為德國憲法最為可行。但德憲君權太弱,故加強了天皇君權條款。後來德皇威廉二世果然因此而下台,導致希特勒經過民主程序合法取得政權。

  清室欽定憲法大綱不過重申了一下中國古已有之的傳統君權,無甚大錯。

  早在古羅馬就確立了先法管後事。法律必須訂立在前,方能在後來司法審判中確認合法或者非法。沒有立法,何來合法與非法?合的什麽法?非的又是什麽法?

  對於國家政體來說,隻有先立憲,然後才能確認政權的合法性。既然大清欽定憲法在前,自然辛亥革命是反叛。由此創建的民國自然非法。武昌嘩變後,南京臨時政府1911年12月3日公布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屬叛亂團夥自我追認,不能算數的。
  
【附錄:大清《欽定憲法大綱》十四條】~~~~~~~~~

  一、 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係,永永尊戴。
  二、 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
  三、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詔命批準頒布者,不能見諸施行。
  四、召集、開閉、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解散之時,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其被解散之舊員,即與齊民無異,倘有抗違,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處治。
  五、設官製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用人之權,操之君上,而大臣輔弼之,議院不得幹預。
  六、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製之權。君上調遣全國軍隊,製定常備兵額,得以全權執行。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幹預。
  七、宣戰、講和、訂立條約及派遣使臣與認受使臣之權。國交之事,由君上親裁,不付議院議決。
  八、宣告戒嚴之權。當緊急時,得以詔令限製臣民之自由。
  九、爵賞及恩赦之權。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專。
  十、總攬司法權。委任審判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司法之權,操諸君上,審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詔令隨時更改者,案件關係至重,故必以已經欽定為準,免涉分歧。
  十一、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讚奏經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止。法律為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命令為君上實行行政權之用,兩權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
  十二、在議院閉會時,遇有緊急之事,得發代法律之詔令,並得以詔令籌措必需之財用。惟至次年會期,須交議院協議。
  十三、皇室經費,應由君上製定常額,自國庫提支,議院不得置議。
  十四、皇室大典,應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議院不得幹預。


二、民國立憲,北伐大革命屬反叛

  盡管辛亥革命屬叛亂,中華民國非法。但人家遜清沒計較,還是讓了。隨後1913年10月30日中華民國國會公布《天壇憲草》。1914年5月1日大總統袁世凱《中華民國約法》(俗稱“袁記約法”)。1923年10月10日曹錕公布《中華民國憲法》,(俗稱“賄選憲法”、“曹錕憲法”或“雙十憲法”)。袁世凱、黎元洪、馮國章、段祺瑞、徐世昌、曹錕等執政總統都經國會投票確認。曹錕版雙十憲法是1914年袁世凱版《中華民國約法》的補充,訂得相當不錯。其第一條即為“中華民國永遠為統一民主國”。第二條即是“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因袁憲、曹憲皆在北伐之前,故北伐大革命實屬反叛。由此創建的國民黨政府自然非法。四年後的1931年5月12日由國民政府公布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屬叛亂團夥自我追認,不能算數的。

【附錄:民國十二年《中華民國憲法》摘錄前十四條】~~~

十二年中華民國憲法全文(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十日公布)

 中華民國憲法會議為發揚國光,鞏固國圄,增進社會福利,擁護人道尊嚴,製茲憲法,宣布全國,永矢鹹遵,垂之無極。

  第一章 國體
  第一條 中華民國永遠為統一民主國。

  第二章 主權
  第二條 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三章 國土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國土及其區劃,非以法律,不得變更之。

  第四章 國民
  第四條 凡依法律所定,屬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人民。
  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於法律上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別,均勻平等。
  第六條 中華民國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監禁、審問或處罰。人民被羈押時,得依法律,以保護狀請求法院提至法庭審查其理由。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之住居,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
  第八條 中華民國人民通信之秘密,非依法律,不受侵犯。
  第九條 中華民國人民有選擇住居及職業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製。
  第十條 中華民國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製。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人民有言論、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製。
  第十二條 中華民國人民,有尊崇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製。
  第十三條 中華民國人民之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但公益上必要之處分,依法律之所定。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人民之自由權,除本章規定外,凡無背於憲政原則者,皆承認之。


三、國民政府立憲,解放戰爭屬反叛

  國民黨非法統治了十九年。除了自我追認,不能算數的1931年5月12日由國民政府公布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外,還有1936年5月5日公布得《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俗稱“五五憲草”)。這已經是在朝立憲了。1946年,抗戰結束後,召開國民代表大會。會間經一張一張計數選票的選舉和訂立並通過1946年版的中華民國憲法(俗稱“四六年憲法”),才算自從清室遜位以來認真確認了中華民國合法。此時去辛亥叛亂已經三十五年了。

  因中共拒絕參加四六年國民代表大會,不承認國家憲法,擁兵自重,拒不交出武裝,故國民政府動員勘亂實屬平叛。

  毛澤東很注意這點。他在1949年2月《人民日報》刊載的《關於廢除舊法統》的聲明指的就是由四六年國大代和這部由北洋時代“科玄論戰”玄派主將張君勱起草的四六年憲法所代表的法統。1949年4月中共要求南京政府接受的所謂“和平協定(最後修正案)”第三款強行規定:“雙方確認,南京國民政府於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召開的‘國民代表大會’所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應予廢除。”民國三十五年即1946年。以一黨之武力勝利強行廢除國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國家憲法是不可能被對方接受的。故所謂的“雙方確認”實為一方強加於人。

  四六年是在全世界眾目睽睽之下召開的國民代表大會和訂立的四六年憲法。中共以百萬大軍將這經過了公開程序確認的合法政權武裝推翻,自然不會得到文明世界的承認。那時的中國就如今日之北韓。

  因《三六憲草》和《四六年憲法》都在解放戰爭勝利之前,故這之後發生的所謂解放戰爭就是反叛。由此創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自然非法。四年後的1954年9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訂立的《五四憲法》屬叛亂團夥自我追認,不能算數的。

【附錄:民國十二年《中華民國憲法》摘錄前二十四條】~~~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公布,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托,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製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鹹遵。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事之民主共和國。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三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五條 中華民國各族一律平等。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旗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麵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
\'7d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複。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她理。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一0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一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一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一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一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一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一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一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製及複決之權。
  第一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一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0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三條 以上各條 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製之。
  第二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憲,文革屬反叛

  盡管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1954年憲法實屬叛亂團夥自我追認,算不得數;但這之後召開的第二屆(1959年4月)和第三屆(1964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則屬在朝立法。則這之後的1966年5月16日《中共中央關於開展文化大革命的通知》違憲。倒國家主席劉少奇非法。紅衛兵,造反派都是刑事犯。文化大革命實屬反叛,由此建立的中國政府非法。1975年1月召開的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訂立的《七五憲法》屬叛亂團夥自我追認,不能算數的。

【附錄:54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摘錄】~~~

第一章 總 綱

第八條 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產資料所有權。

國家指導和幫助個體農民增加生產,並且鼓勵他們根據自願的原則組織生產合作、供銷合作和信用合作。

國家對富農經濟采取限製和逐步消滅的政策。

第十條 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資本家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其他資本所有權。

國 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采取利用、限製和改造的政策。國家通過國家行政機關的管理、國營經濟的領導和工人群眾的監督,利用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有利於國計民生的積 極作用,限製它們的不利於國計民生的消極作用,鼓勵和指導它們轉變為各種不同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經濟,逐步以全民所有製代替資本家所有製。

國家禁止資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劃的一切非法行為。

第十三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城鄉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實行征購、征用或者收歸國有。

第十八條 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效忠人民民主製度,服從憲法和法律,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衛人民民主製度,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

國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時期內剝奪封建地主和官僚資本家的政治權利,同時給以生活出路,使他們在勞動中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公民。

五、文革立憲,四五運動屬反叛

  文革立憲於1975年1月,則在這之後發生的1976年4月5日四五天安門廣場事件就屬反叛。這之後的華國鋒發動政變,擒拿四人幫也沒有任何法律或憲法依據。平反四五和1978年2月召開的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修訂的憲法實屬叛亂團夥自我追認,不能算數的。

  但這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修訂憲法都發生在鄧小平、胡耀邦、趙紫陽如“三大夫分晉”般地分了華國鋒三個職務之前。三人聯手廢掉華國鋒,就無合法性可言。1983年6月召開的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修訂的憲法實屬叛亂團夥自我追認,不能算數的。


六、七屆人大修憲,八九民運屬反叛

  1988年3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修定憲法。這之後的1989年 學生未經任何申請,擅自發動大規模遊行,私占公共場地,非法割據,甚至不惜聲稱“其實我們期盼的就是流血”來促成大革命的爆發,就是再明顯不過的反叛。中 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循憲下達戒嚴令。在長達兩周的時間裏無效之後,又經過臨場嚴重警告後開槍武裝驅逐,實屬維憲平叛。至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才算第一次照章履 行憲法賦予的合法作業程序,最終獲得合法性證明。

【附錄:1989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首都戒嚴令】~~~

鑒於北京市已經發生了嚴重的動亂,烘d壞了社會安定,破壞了人民正常生活和社會秩序,為了堅決製止動亂,維護北京市的社會安寧,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公共財產不受侵犯,保障中央國家機關和北京市政府正常執行公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9條第16項的規定,國務院決定,自1989年5月20日10時起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根據實際需要采取具體戒嚴措施。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節摘錄】~~~~~~~~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十六)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


七、十屆人大會召開,《零八憲章》屬反叛

  2003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2007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召開。這之後的2008年10月以劉曉波為代表的數百人發動《零八憲章》簽名呼籲運動非法。自行立憲實屬反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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