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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對“鄧玉嬌”案偵查終結 結果如下(圖)

(2009-05-31 18:58:41) 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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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機關組織偵辦的“鄧玉嬌案”已偵查終結,於5月31日依法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經深入偵查,全麵收集證據,認為鄧玉嬌在遭受到黃德智、鄧貴大強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絕後又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持刀將鄧貴大刺死、黃德智刺傷,其致人死傷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

  案發後,鄧玉嬌用自己的手機撥打110報警,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具有自首情節。

  公安機關根據律師的申請並考慮到鄧玉嬌的身體狀況,對其變更了強製措施,實施監視居住。目前,鄧玉嬌由家人陪伴生活。ddhw.cn


28日鄧玉嬌在強製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後與母親張樹梅一起過端午節



鄧玉嬌在醫院圖片


  相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ddhw.cn


  附:部分網友評論

  · 鄧玉嬌終於成爲“防衛”無罪,至於“過當”與否尚可辯證,因爲隻有脫身動機、沒有殺人動機。但願本案將中國開啓司法公正之路。

  · It seems right!

  · 這個從法律和社會情緒兩方麵都兼顧了。就算強奸,從法律來說,那個夥計不該是死罪。並且在當時情況下對朱沒有生命威脅。

  · 可以接受。把人殺了,隻不過是因為鄧烈士隻是想與她親昵或做愛,而愛是無罪的。

  · this is objective.

  · 被搶了錢包,開車撞死小偷,那才是防衛過當。光天化日之下,兩壯漢欲強奸一弱女,弱女拔刀自衛,怎麽叫過當?那不是一般調情啊,是脅迫女子提供性服務,直說就是強奸未遂。湖北警方可以羞矣!

  · 我認為,對鄧玉嬌判防衛過當是正確的.

  · 在此案中,力量對比懸殊的性侵行為正在進行,鄧玉嬌用刀防衛無可指責。相信鄧玉嬌並沒有受過專門訓練,不可能控製其防衛後果,她不可能做到既能阻止性侵又不發生命案,她的意識和行為都不可能保證隻殺死鄧貴大,殺傷黃德智。一死一傷一呆,是正當防衛的結果。並非鄧玉嬌事先能預料到的或計劃好的。不存在防衛過當問題。防衛過當適用於下列情形:鄧玉嬌已經製服了罪犯們,阻止了犯罪行為後,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才將鄧貴大殺死。事實上並非如此。警察也未公布,是第幾刀要了鄧貴大的命。

  · 如果不過當,那不就操進去了麽???要是警察局長的女兒讓兩個男人把光了按在那兒,該怎麽不過當

  · 對於這種現行的淫官,斬盡殺絕也不過當!

  · 什麽叫“強迫陪浴”?地球人都知道,異性陪俗就是性交易。所以“強迫陪浴”等同強迫性交易,強迫性交易與強奸有何區別?退一萬步,即便沒有性器官接觸,強迫裸體或自已裸體強製女性為之服務,這是不是一種強奸?三個大男人圍住一個小女子要求陪浴,其目的隻有一個:性交易!完全是正當防衛,殺得好!!!“強迫陪浴”!不打自招!

  · 我覺得警方的認定還是比較公正的。同情和法律定性有時候有矛盾,但相信鄧玉嬌還是不會判很長刑期的。

  · 可是怎樣才算不過當呢?假設我遇到3個搶匪,威脅到我的生命,那麽我要防衛的話,一定要出手重。否則隻是傷其一人,那麽其它2人會對我下重手的。而且我出手可能隻有一次機會,在第一次攻擊時不能給對方造成震撼,我就完了。在這種情況下,怎麽可能考慮到那麽多的情況。另外,假如說鄧玉嬌隻是傷到對方,那麽對方3個大男人的反撲會是什麽情況,誰都不得而知。

  · 鄧玉嬌一個女子,麵對強奸除了使用器具,還能用什麽?一個弱女子麵對三條色狼的時候,心早就慌了,用器具的時候還能先仔細端詳一下到底捅在哪兒才能合適?再評測一下要捅的力度到底多大,才能使貴大既不能強奸她,又不致死?麵對一個坐著不動的人都難做到這一點,何況麵對三條正在行凶的色狼! 嗯施警方,瑪勒個壁!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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